经济法与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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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交流,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法律体系完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体系 ,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
的需求。
社会法的发展趋势
保障民生权益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权益,如劳动权、社 会保障权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现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VS
社会法
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以保障 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05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发展 趋势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市场化改革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 法律,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 ,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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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
注重社会公平、社会福利、社会和谐,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
调整对象的不同
要点一
经济法
主要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 等方面。
要点二
社会法
主要调整社会关系,包括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 等方面。
调整手段的不同
经济法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等,以影响经济活动。
特点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直接的经济性和广泛的综合性。
经济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 在20世纪初才开始出现的。中国的 经济法发展也经历了相似的历程。
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 相结合的阶段,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 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阶段。

经济法与社会发展

经济法与社会发展

经济法与社会发展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关键问题和挑战。

通过深入研究经济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现代社会和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经济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它通过确立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原则,为企业提供了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

经济法还规定了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经济法的立法和完善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

例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为企业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经济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问题是贫富差距的扩大和社会不公平。

经济法需要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这需要经济法在规制市场行为的同时,关注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在经济法的领域中,反垄断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律规范了市场竞争的行为准则,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实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平衡。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例如,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革,以确保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经济法与创新驱动发展在信息时代,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经济法在鼓励和保护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法和技术转让法等法律规定了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和流转方式,为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经济法也需要在推动与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

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并鼓励创新投入;另一方面,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经济法与全球化的挑战全球化为经济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使国际经济交往更加频繁,经济法的法律体系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以增强国际竞争力。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邓久发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冲破重重障碍, 日趋勃兴,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然而, 近年来仍然出现很多对经济法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而属于行政法, 有的认为它仅是商法、社会法的一部分, 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被严重混淆了,因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拙见,以其抛砖引玉。

一、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差异1、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 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

这种利益, 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

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

因此, 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2、本质功能差异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商法是私法, 也是权利法。

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 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 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行政法一方面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起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 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而社会法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首先,经济法和社会法在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主要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而社会法则是以人类社会的正常运作为基础,主要涉及到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劳动法、婚姻法、教育法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都为人们提供了一些应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途径和方式。

其次,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还存在着互动和建设性合作关系。

一方面,经济法的适用会对社会法制度带来实际支持和完善;另一方面,社会法也为经济法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必要的防护和约束。

比如,经济法规制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社会法则为个体保障其基本权益,如劳动权利、婚姻权利等等,促进社会公正、公正、平等、仁爱的运行。

第三,经济法和社会法在某些方面也有共同的目标。

比如,我们都深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两个领域的法律要求都是要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权,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

例如,经济法中对违法经济活动的处罚都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确保市场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而社会法则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维护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秩序。

最后,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其法律效力和适用上也存在了很多相互影响的情况。

如,财产、金融方面的产权保护,税收征收、市场监管等等都是经济法和社会法分工的重要内容。

同时,经济法的判决和执行也会影响到社会资产状态和社会人员的经济普遍实现。

相反地,社会法的适用和执行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性。

两个领域磊对立,相互支撑。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紧密联系,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都是其主要功能,同时还有法律效力和适用、互动和建设性合作等各个方面都彼此影响。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二题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二题

l崇 尚社会 公共利益 。经济法把社 会公共利 益该利益 体 、


[ 收稿 日 】O6 0 — 9 期 2O — 4 2 [ 作者简 介】 李颖(98 , , 17一)女 绥化学院政治系助教 , 黑龙江 大学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3 8
维普资讯
容的社会公共利益 ; 国民经 济稳定 增长法 就是 要实现 以经济
( ) 一 经济 法是经济领域的法 律社 会化现象所谓 法律社会 化 、 行政社会化和法 律社会 化过程 中 由个 人本位 和 国家本 位
化, 就是基于 由 自由放 任到政 府干 预再到 市场调 节与政 府干 演化而来 的社会本位 。经济法的社 会本位 观 , 中地体现在 : 集
预内在结合 的经济思想 和经 济政策 变革 , 由契 约伦理 到社会
而成的有机 体。社会 法有 广义 和狭义 之分。在外 延上 , 最广 出主体具体平等 、 从绝对所有权发展 出相对 所有权 、 从契约 自
义的社会法 , 即国家为解决 各种社会 问题 而制定 的有公 法与 由发展 出契约正义 、 从过错责任发展 出严格 责任等 内容 ; 公法
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 三法域 , 括劳动 法 、 包 社会保 障法 、 经济 社会化包括从行政命令 发展 出行政指 导 、 从行 政管 制发展 出 法、 环境 法、 共事 业法 、 公 科技法 、 教育法 、 生法 、 卫 住宅法 、 农 行政合 同等 内容 o 1 ̄- ‘ 果要用 法律来表 述我们所见 证 [( 6瑚)如 3r ‘ 业法等。狭义 的社会法 指劳 动法 和社会保 障法 , 如我 国立法 的社会关 系和思潮 的巨大变革 , 么可 以说 , 那 由于对社会 法的 机关所设计的法律体系 中的“ 社会法 ” 中义 的社会法居 于上 追求 , 。 私法 与公法 、 民法与行 政法 、 契约 与法律 之 间的僵死 划 述两者之 间, 如陆季藩所 主张 的包 含劳 动法 ( 社会保 障法 ) 分已越 来越 趋于动摇 , 含 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 地渗透融合 , 从 与经 济法 。1啦 -8 [( 2) 】 5 而产生了一个全新法律 领域” 。这种法 律社 会化过 程发 生于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的外延:
社会法的外延与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界 定,有大社会法、中社会法、小社会法三种观点。大社 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乃是公法与私法之外带有公私法属 性的法律。中社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是调整维护自然人 基本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弱势群体保护的法 律、基本生活保障性法律、公益法以及教育权利保障法 均属于此类。小社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专指社会保障法, 也就是社会安全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 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 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 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 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 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 则。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共同维 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2. 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吸收、互相补充。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1. 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管理。 2. 两者都是规范、控制和监督权力的法律,经济法作 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其必须 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 谋而合。 3. 两者都采取一定的行政命令与强制手段来调整社会 关系。 4.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的 情形在经济法中大量存在。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背景知识:

略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

略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

法和特殊群体利益保障法的综合 ,而经济法是部 门法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 和市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法 的综合 。将社会法理解为 与经
济 法处 于并 列 层 次 的 、 同属 于 第 三 法 域 的一 个 子 部 门 ,所 谓 两 法 之 间 的 功 能组 合 才 能 得 以展 开 。 ② ③ 参 见甘 强 《 济 法 与 社 会 法 的 法功 能 配 合 — — 经 济 法 与社 会 法 关 系之 研 究 》,《 经 理论 与改 革 》 2 0 0 6年 第 3期 。 参 见 付 子 堂 《 律 功 能 论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 法 , 99年 版 ,第 4 4 4— 7页 。
基 于法 的一 般功 能 ,两法 的功能定 位 应 当具 体 从各 自的历史 背 景 中寻找 和概括 。相对 于传 统
私 法而 言 ,两法 是现 代法 ,都 是 近现代 生产 社会 化 的产物 。社会 法是 伴 随着 国家力 图通 过 干预 私 人 经济 以解 决市 场化 和工 业化 所带 来 的社会 问题 ,应对 经济 、社 会 和生态 可 持续发 展 的需求 ,而 在 私法公 法 化和公 法 私法 化 中逐渐 产生 和发 展起 来 的②。 因此 ,社 会法 的功 能 主要 在 于解 决 社会
现代社 会 经济关 系 日益复 杂 ,需 要 发挥多种 法律 部 门的功 能加 以综合 调 整 。近年来 ,伴 随着
社会 法理论 研 究 的勃 兴 ,经济 法 与社 会 法 ( 以下称 两 法 ) 之 间 的关 系 问题 已成 为 法 学 界讨 论 的 热点 。现 代经济 法 的发展 轨迹 始终 与经济 领域 相连 ,所 以具有 明显 的经 济性 特 征 ;而社 会法 的 发展 轨迹始 终 与社会 问题 相关 ,所 以具有 突 出的社会 性特 征 。因而 积极探 索 怎样使 这两 个法部 门 的功 能组 合起 来积极 促进 经济 社会 协调发 展 ,是一 个重 要 的法 律 实践 命 题②。本文 以部 门法 功能 的组 合 为视角 ,突破 以往 的法 学研究 范式 ,依 据相关 法理 学原 理与 方法 对两 法功 能组合 及其模 式 进行 阐释 ,论证 两法 功 能组合 在我 国转 型期实 现 的可行性 路径 。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探讨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探讨
法( 作 为 现 代法 学 中 的 专 有 " S � � � � � L � �) " 术语 , 是法 国和 德国 的学 者最 先开 始使 用的 . 二十 世 纪中 后 期 , 西方 国 家的 法 学 家 明确 提 出 了社 会 法 的 概念 . 德国 最早 制订 出 � 社 会法 典 � 该法 典对 社会 法 , 进行 了定 义 , 社 会法 典为 实现 社会 公正 和社 会保 障 " 应有 效 调整 社 会福 利 支 出 ( 包 括社 会 救 济和 教 育 性 救助 ) 它 应协助 , 保 证符 合人 之尊 严的 生活 ; 为性 格 . 之自 由 发展 创 造平 等 的 前 提条 件 ; 保 护 家庭 并 促 进 和谐 ; 保证 自由 选择 就业 方式 以谋 取生 活费用 ; 消除 或协 调 生 活特 殊 负 担 . 德国将社会法等 " 实际 上 , 同于 社会 保障法 . 在 法国 和日 本 , 社 会法 的范 围比 德 国要 宽 泛 , 一般 认 为社 会 法 除 包括 社 会 保障 法 外 还 涵盖 劳动 法 . 而 在英 美国 家 , 社 会法 通常 作较 为广 义 的理 解 . 在 英国 , 社会 立法 被解 释为 对具 有普 遍社 会 意义 的 立法 的 统 称 , 例如 涉 及 教 育 , 居住 , 租金的控 制, 健 康福 利设 施 , 抚 恤金 以及 其他 社会 保障 方面 的 立法 ; 在美 国 , 社 会法 既包 括旨 在为 解决 各种 社会 问 题, 为 保护 经济 弱者 而制 订的 各种 社会 安全立 法 , 如 工业 革命 以前的 济贫 法 , 工业 革命 以后 的工会 法 , 工 厂法 , 社 会 救济 法 , 社 会 保 险法 等 ; 还 包 括预 防 社 会 问题 , 改善 大众 生活 状况 , 促进 社会 一般 福利 而制 订 的有 关法 律 . 由于 " 社会 法 " 从 一开 始就 并非 是一 个特 定化 了 的概 念 , 因 此, 有关 其 基 本 内涵 的 界 定 , 也就 自 然 是 仁者 见仁 智者见 智了 . 也 正是 因为 此 , 社 会法 的基 本 含义 , 至今 为止 也仍 然是 不确 定的 . 我国 学界 对于 社 会法 的概 念以及 社会 法这 一法 律部 门包 括哪 些法 律 也存 在着 诸多争 论 . 将以 往学 者给 " 社 会法 " 所下 的 定义 进 行梳 理 , 可 将 社会 法 分 为 广义 , 中义, 狭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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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1)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 (1)(一)社会法的演变 (1)(二)社会法的界定 (2)二、经济法与广义社会法的关系 (3)(一)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3)(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3)(三)经济法以社会自治为主要调整手段 (4)(四)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 (4)(五)经济法需要“社会化”的程序法支撑 (5)三、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的关系 (5)(一)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差异 (5)(二)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功能配合 (6)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时兴从社会法的视角讨论经济法,然而,对诸如何为社会法、何为社会法的理论依据之类的问题习焉不察;不仅如此,对如何认识和把握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在一般法理上更少涉及。

在此背景下,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甚为必要。

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一)社会法的演变社会法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经济法是社会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社会法从其内容扩张的角度看,其发展过程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工厂法阶段,以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

当时正处在工业革命时期,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与“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劳资矛盾恶化,既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安全,又导致劳动力资源萎缩与枯竭,故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现象最先表现为劳资关系领域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于是,出现了最早突破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私法社会化精神的工厂立法。

英国率先于1802年将劳工问题纳入立法,此后,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制定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普鲁士于1839年制定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1845年颁布了《工商管理法》;等等。

现代劳动法就肇始于这一阶段以国家干预和偏重保护劳动者为特征的“工厂法”。

第二阶段即社会保障法阶段,起始于德国1883年《劳工疾病保险法》。

此期间,随着雇佣劳动经济取代实物经济,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进一步恶化,贫困群体日渐扩大,贫富差别加剧,社会风险因素日趋增多和严重,社会安全和个人生存受到极大威胁,国家干预由对劳动者的保护扩展到对贫困者的救助。

“铁血宰相”俾斯麦政府于1883年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老年及残疾保险法》,这三部法律于1911年合并,另增加《孤儿寡妇保险法》,成为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

现代社会保障法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兼有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和社区服务法等内容的法律部门。

第三阶段即经济法阶段,起始于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

垄断出现以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弱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普遍受损,竞争机制受到排斥,宏观经济均衡赖以实现的微观基础遭到严重破坏,从而导致经济危机的周期性发生和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无论是经济危机的救治和防范,还是战争的应对,都需要国家干预的触角由社会领域进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干预。

于是,在社会法域出现了以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为内容的经济法,如美国制定了《谢尔曼法》(18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全国产业复兴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公用事业持股法》(1935年)等法律;德国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年)、《确保战争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年)、《钾素经济法》(1919年)、《煤炭经济法》(1919年)、《卡特尔条例》(1923年)等法律。

第四阶段即环境法阶段,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此阶段,工业化和市场化所推动的经济增长,使环境和资源问题日显突出,人类日益临近生态危机。

于是,保护环境和生态被各国纳入了国家干预的政策目标体系,国家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展,与此相应,社会法域中增加了环境法这一新成员。

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上掀起了环境立法的第一次高潮,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如1967年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和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和瑞典的《环境保护法》;1973年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

上述过程表明,伴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而出现的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诱因。

虽然从时间维度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是相继而生的,但它们所对应的社会问题在工业化和市场化全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并存着,只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凸显时才被政府所认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

对于这一过程作理性思考,至少有下述几点值得肯定:(1)在显性和潜在的多重危机因素并存的状态下.与各种危机因素对应的法律可以在不同危机因素之间起着“隔离带”作用。

如果缺少这种“隔离带”,势必导致在某一危机出现时,会带来多重危机并发,整个社会就可能处于崩溃边缘。

当代中国作为后发国家,跳跃式前进形成了压缩发展阶段的“速成班”状态,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的爆发不可能出现西方国家历史上那样的时序性。

因而,与社会危机所对应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与经济危机所对应的经济法和与生态危机所对应的环境法,都应当受到同等的重视。

(2)在西方国家社会法的历史发展中,社会法中的“社会”呈现出“部分社会”转向“全体社会”的趋势。

“部分社会”中的社会立法,其动因往往是保护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协调不同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冲突,从而表现出“被动立法”的迹象。

“全体社会”中的社会立法,基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增进,能够获取全体社会成员的支持,立法者往往处于“主动立法”的地位。

(3)社会法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社会本位超越个人本位并逐步扩展其适用范围的过程,现在和未来的法律秩序的“理想图景”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知和未知的危机因素会不断增多,社会法域中还会增加新的成员,社会法体系应当是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

此外,社会法从其适用空间来看还存在着一个国际化的发展过程。

无论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还是经济法和环境法,都经历了国内法向国际法的扩展。

(二)社会法的界定上述表明,社会法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思潮与立法实践,它以其“问题取向”(Problem--oriented)形成了一种“行动取向”(Action—oriented),以突破法律部门间旧有的疆域,并将从不同的传统法律规范(尤其是私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而成有机体。

正因为如此,法学界对社会法的界定有多种说法。

其要者有:(1)部门法视角上的解释,如德国学者察哈尔认为,社会法“是一种社会保障,是为一国的社会政策服务的,如社会救济、困难儿童补助、医疗津贴等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社会法的范围”。

在德国,社会法和社会保障法二者等同。

(2)法律演进意义上的解释。

一是如法国学者狄骥所主张的与个人主义的私法相对称的社会法,二是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主张的与自由主义的私法相对称的社会法。

(3)法律体系分类上的解释。

如Et本学者金泽良雄所主张的社会法,是指“修正以个人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为基本原则的近代市民法的新的法学理论;根据这个修正理论而制定的法律,不属于私法、公法等任何一个旧的法律部门,而成了新的第三个法律领域”。

从社会法的发展过程看,第一种观点失之过狭。

个人主义的私法与自由主义的私法都是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所作出的定位,而第二种观点可以被第三种观点所包容。

笔者认为,对社会法的界定,如果着眼于法律体系上的分类、法律功能上的分工和探求法律演进的轨迹,并凸显法的“回应性”,应当采纳第三种观点。

对社会法的定位,不应当将社会法与公法、私法视为平面的三分天下,而应遵从社会法跨于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之上的立体框架。

难怪陆季藩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认为,“社会法乃民法原理转变中之产物,在形态上,虽与民法立于反对地位,而其实质并不否定民法,不过与以限制耳。

在其效用上,与民法互为表里,以达维持现代经济组织之目的”。

在这种基础上,社会法中的“社会”应当秉承德国学者齐美尔、法国学者杜尔凯姆所主张的唯实论,即强调社会不仅仅是个人的集合,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摒弃美国学者吉登斯、法国学者G.塔尔德所主张的唯名论,即社会是代表具有同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名称,是空名而非实体。

当然,对社会法中的“社会”还可以从其他角度理解。

如:(1)当把“社会”与政治、经济等并列使用时,“社会”则有非政治、非经济的含义,如“社会效益”所强调的是非经济的效益,不能只追求利润,而应当追求非营利目标。

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一体化现象较为普遍,故社会与政治、经济的界限模糊。

(2)当把“社会”与国家(政府)、私人或个人(自然人、家庭、法人等个体)相并列时,“社会”则有非国家(政府)、非个人和公众的含义,如社会团体、社会责任等用语中的“社会”。

由于国家(政府)一贯以全社会的代表自居,就使得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交叉。

(3)当把私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列时,“社会”则有非私人(个人)和公共的含义,表示公私对立中的“公”,其中包括国家(政府)、利益集团、公共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

(4)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表述中,“社会”则有超阶级、各个阶级、全体居民(国民)的含义。

因而,社会法只可能是一个模糊性概念。

可见,在外延上,最广义的社会法,即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有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三法域,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科学技术法、教育法、文化法、卫生法、住宅法、公共事业法、农业法等。

狭义的社会法,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如我国立法机关所设计的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

中义的社会法居于上述两者之间,如陆季藩所主张的包含劳动法(含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

二、经济法与广义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这主要表现在:(一)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所谓法律社会化,就是基于由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再到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内在结合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变革,由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并与此对应由要求政府干预到限制政府干预的时代精神变革,由市民社会一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一团体社会一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变革,所发生的私法社会化与公法社会化的法律变革过程。

其中,私法社会化包括从主体抽象平等发展出主体具体平等、从绝对所有权发展出相对所有权、从契约自由发展出契约正义、从过错责任发展出严格责任等方面内容;公法社会化包括从行政命令发展出行政指导、从行政管制发展出行政合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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