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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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主要思想与经济法产生的关系

社会法学派主要思想与经济法产生的关系

社會法學派主要思想與經濟法產生的關係一、經濟法的社會性經濟法產生在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由自由競爭經濟發展為壟斷經濟狀態的大背景下,提出了政府干預經濟的命題,作為經濟秩序的經濟法一經產生,就承擔起調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福利最大化的使命,即社會法的性質。

經濟法的社會政策目標與經濟法的社會效益指標決定了經濟法具有鮮明的社會性。

(1)經濟法的社會政策目標。

經濟法的產生直接導源於社會問題,在社會差異基礎上所形成的社會分化與失衡現象在資本化與工業化的雙重作用下,已形成為帶有普遍性並具有社會危機性的社會問題。

為解決這些社會問題經濟法方式被普遍採用。

經濟法“是一種社會保障,是為一國的社會政策服務的”。

經濟法的社會政策目標主要有:——保護弱勢群體。

“經濟法產生的目的是基於對社會中弱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權力的保障,其產生的社會背景是社會發展進入現代或‘後現代’之後,社會競爭必然產生弱者,必然產生弱勢群體。

”“經濟法的宗旨是弱者救助、反歧視與傾斜保護。

”——社會安全。

“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必然存在著弱勢階層或弱勢群體。

可以說,弱勢階層的生存狀況決定著一個社會的穩定程度。

任何統治階級總是想方設法把保持社會穩定作為第一要務。

保持社會穩定通常有兩種方法,一是通過高壓控制獲得的消極穩定,二是採取主動疏導形成的積極穩定。

無論採取哪種形式,社會穩定最終決定於統治階級和上層社會對弱勢階層的態度。

”保護弱勢群體就可以緩解社會壓力,維護社會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因此經濟法的目標之一也就是維護社會安全。

——社會保障。

當勞動者或全體成員中在年老、疾病、傷殘、生育、失業、災害等危險失去收入或生活來源時,通過經濟法的扶助向其提供物資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

在一些國家,經濟法與社會保障法的概念甚至是可以相互置換的。

——社會發展。

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實體,但個人是這個實體的活的載體,個人的發展必然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

而社會的發展首先是通過實現個人的發展來獲致的。

经济法-辨析题

经济法-辨析题

三、辨析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40%,该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答案】√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3.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答案】×4.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5.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答案】√6.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

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7.甲以欺诈手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8.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

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

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9.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0.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前付清。

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价款。

此时,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电大专科经济法概论往年试卷判断题汇总

电大专科经济法概论往年试卷判断题汇总

判断1.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答:正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的本质是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答:正确。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以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用以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法的本质所在。

3.法是由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答:正确。

法的结构形式是属于法的形式问题,法是由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4.经济法是调整全部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答:错误。

经济法调整的不是全部社会经济关系,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它主要是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作关系。

5.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答:正确。

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又是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的法律手段。

6.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平等的答:错误。

参加经营协调关系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参加经济管理关系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7.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不平等的答:错误。

参加经营协调关系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参加经济管理关系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8.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答:错误。

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9.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答;正确。

我国《民法通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法规定的原则中,第一条就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10.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可以放弃的答:错误。

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应享的某项权利,但是,公民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

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习题+答案+解析(一)

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习题+答案+解析(一)

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习题+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下列关于法的阶级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B.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体现为法C.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D.法是国家最高统治者意志的体现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

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是()。

A.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B.知识产权法律制度C.票据法律制度D.证券法律制度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司法解释5.下列关于法律规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律规范就是法律条文B.法律规范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C.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D.法律规范与国家个别命令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6.《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该法律规范属于()。

A.授权性规范B.确定性规范C.委任性规范D.准用性规范7.《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该法律规范属于()。

A.确定性规范B.委任性规范C.准用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8.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根据这一分类标准,下列法律规范中,与“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同一规范类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B.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C.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9.下列各项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经济法试题库含参考答案

经济法试题库含参考答案

经济法试题库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5题,每题1分,共55分)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A、保健用品B、人用药品C、兽用药品D、放射性药品正确答案:D2.X与Y订立一份合同,合同约定Y在3月6日以前向X付款,由Z为Y 提供付款的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相关法律规定,该保证的保证期间为( )。

A、9月6日前B、第二年3月6日前C、3月6日前D、第三年3月6日前正确答案:A3.有关不安抗辩权的选项,不正确的是()。

A、在不安抗辩权中,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B、不安抗辩权属永久抗辩权C、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D、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4.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上述惩罚原则在法律上称为()。

A、定金罚则B、违约金惩罚C、预付款约定D、保证金条款正确答案:A5.广告应当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A、艺术性B、独特性C、新颖性D、可识别性正确答案:D6.X与Y订立一份合同,后X违约,造成了Y损失30万元,但因Y未及时采取措施,又多损失了1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X应当赔偿Y()万元。

A、20B、10C、30D、24正确答案:C7.下列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的表述,正确的是()。

A、16周岁以上B、16虚岁以上C、8周岁以上D、6周岁以上正确答案:C8.下列选项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A、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B、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C、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D、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正确答案:C9.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在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

法理单选多选判断

法理单选多选判断

单选1.以下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是(C)。

A.人民法院的审判员B.检察院主管立案的检察官C.某法学院法学教授D.某律师事务所主任2.下列选项不属于法律职业技能的是(D)。

A.职业语言B.职业思维C.职业知识D.职业道德3.“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么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

”这句话表明(A)。

A.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有重要影响B.人治优先于法治C.法治不需要考虑人的因素D.法律家的思维和普通人的思维是相同的4.关于法律职业的形成,表述错误的是(D)。

A.中国历史上一直没有形成职业法律家B.中国历史上的刑名幕友和讼师等不是职业法律家C.12、13世纪西欧有些国家已经出现常设的司法机构和全日制的专业法官D.12、13世纪,法律的职业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5.关于律师职业道德,表述正确的是(D)。

A.某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商业交易以获得案件材料的作品权和传播权B.某律师收受当事人的礼品以加快案件进度C.某律师同当事人订立协议以限制自己过错所带来的责任D.某律师根据争议标的确定报酬6.关于司法官的职业道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只忠诚于法律B.可以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C.不参加任何盈利性社团组织D.谨慎参加社交活动1.法律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方法范畴?(B)A.认识方法B.实践方法C.思维方法D.理论方法2.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推理如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三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所以作出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这位法官所用的推理方法属于(C)。

A.类比推理B.归纳推理C.演绎推理D.辨证推理3.关于法律推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B)。

A.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体现。

B.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C.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经济法律基础 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C 。 A.民法 B.经济法

经济法律基础 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C 。 A.民法 B.经济法

经济法律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C 。

A.民法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2.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 A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C 。

A.所有的财产关系B.纵向的财产关系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经济管理关系4.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B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C.诉讼时效的延长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 D 。

A.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B.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构 C.企业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6B7BD。

A. 20 人 B.BD60 天C.90 天.20 年 B.AD.机关C.三倍CBADD.资金流向19.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其做出裁决意见时按照 B 。

A.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B.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C.检察院的意见D.法院的意见20.仲裁一般采取的方式是 D 。

A.调节 B.判决 C.公开D.不公开二、多项选择题2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ABC 。

A.经济管理关系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经济协作关系E.经济竞争关系2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ACDEA.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B.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C.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E.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23.专利权的主体包括 ABC 。

A.发明人、设计人 B.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C.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D.专利产品的生产者 E.专利产品的使用者2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ABCE 。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B.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C.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D.禁止经营者进行任何有奖销售活动E.禁止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25.根据监督主体不同,会计监督可以分为 AB A.内部监督B.外部监督 C.部门监督 D.行业监督 E.个人监督三、判断分析题(每题 3 分,判断正误 1分,分析分)26.29.国30.行”原则,分)3113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

2020年10月 经济法概论 00244 自考 真题

2020年10月 经济法概论 00244 自考 真题

2020年10月经济法概论自考真题课程代码:0024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A.美国B.德国C.法国D.英国2.下列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A.反垄断法B.反不正当竞争法C.计划调控法D.消费者保护法3.享有经济职权的经济法主体是A.企业组织B.事业单位C.国家机关D.社会团体4.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是A.宏观调控权的界定及其规制B.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及其配置C.宏观调控权的落实及其规制D.宏观调控权的界定及其配置5.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A.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B.实施主体与实施受体C.制定主体与制定受体D.运行主体与运行受体6.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A.管理关系B.市场关系C.贸易关系D.调制关系7.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A.中国银行B.国家发展银行C.中国人民银行D.财政部8.银行法乃至整个金融法体系中的基本法是A.商业银行法B.银行业管理法C.中央银行法D.外汇管理法9.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A.二者都要调整经济关系B.二者都要调整管理关系C.二者都要遵循自愿平等对价变换的原则D.二者都要采取惩罚与奖励的调整手段10.下列不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原则的是A.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B.政府调控法定原则C.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原则D.政府调控适度原则11.下列不属于经济法主体的是A.国家机关B.企业C.企业的内部组织D.公民12.下列属于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方式的是A.中央配置B.地方配置C.区域配置D.纵向配置13.世界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诞生于A.日本B.美国C.德国D.英国14.《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制定的时间是A.1886年B.1890年C.1896年D.1914年15.经营者团体的垄断协议行为在形式上可叫做A.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B.经营者团体的决议C.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D.经营者之间的购销合同16.A酒厂生产的“甲”牌白酒,其酒瓶造型和包装与B酒厂生产的“乙”牌白酒的酒瓶造型和包装几乎一样,而“乙”牌白酒已有近40年的生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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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一)摘要: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研究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当下学界对二者的关系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但有的社会法学者对已有的经济法理论成果存在着重大的误读,本文对此作出了必要的回应,并指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有殊别的,二者在发展中不会达到归并与融合,社会法不是经济法发展的终极进路。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干预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界域划分问题是近几年来经济法学界与社会法学界探讨较甚的一个问题。

在经济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现象;①]而在社会法学界,有学者从社会法视角对经济法之本质与存在进行了检视,此以董保华先生为代表,他在其著作《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论文《论经济法的国家观-从社会法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中以其社会法的视野阐述了他所理解的经济法观点。

在这种阐述过程中,我们惊讶地发现董先生对李昌麒教授的经济法观点“需要国家干预论”产生了许多重大的误解,与此相适应,他所提出的有关社会法的立论也是建立在对经济法理论的误读的基础上的。

我们是赞成学术批评乃至批判的,因为真理总是愈辩愈明的,但是我们又认为,学术批评应当建立在对被批评者的观点的真正的理解基础之上的,如果离开了被批评者的观点的原意,这种批评往往达不到有的放矢的目的,反而还会引起一些学术混乱。

因此我们在讨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的时候,也有必要对董保华先生的批评作出相应的回应,无非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讨论。

一、社会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误读董保华先生的研究成果中,对经济法的误读倾向极为浓烈,其基本分析立场是国家干预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础。

对于这种误读,我们觉得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廓清。

董保华先生的误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将经济法的控权观误读为滥权观董保华先生指出:现代行政法的本质是控权法,而现有经济法理论所总结的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须是控权法,经济法理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经济法将其调整对象概括为“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为了给政府一个随心所欲的空间;他进而总结出经济法存在着理论危害,这种危害性表现为要让政府权力摆脱控制,使经济法脱离行政法。

1]董保华先生的上述论点是对经济法理论研究中所明确提出的“国家有限理性假设”与“控权观”视而不见的情况所作出的误读结论。

事实上,“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理论是建构在以下两个基本立论的基础之上的:(1)国家的有限理性假设。

“需要国家干预说”对经济法的哲学认识论基础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传统经济法理论是以对政府的完全的理性假设为立论基础的。

完全理性假设认为,人的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由此导致传统经济法认为,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人类精英所组成的政府是可以无所不能的,而这个无所不能的政府又是有能力左右社会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从而主张国家应当全面干预经济。

于是,传统经济法呈现出强烈的扩权趋势。

而现代经济法理论是以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的。

有限理性认为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从而认为,人是不可能完全洞察并精确计算社会发展的各种变数的。

这一方面表明政府不可能是无所不能的,因而不应当全面干预经济;另一方面也表明,即使是一个“好政府”,也会出现某种失灵。

而“需要国家干预说”正是基于对政府失灵的普遍性的考虑而提出来的。

2]承认有限理性就意味着认同国家不可能完全代替市场并成为资源配制的主宰性力量,也就是说国家的干预是适度的干预,3]政府的权力应当被控制,而并非像董保华所描述的是一种滥权观。

(2)经济法是一种控权观。

对于国家权力的认识,经济法理论从来没有认为国家权力应当不受限制,相反早就认识到国家权力可以从促进、破坏或者阻碍三个方面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国家权力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促进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二重性”。

国家权力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通常是在国家权力的行使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或者有利于调动作为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人的积极性的时候才发生的,反之,则对经济的发展起阻碍或者破坏作用。

4]另外基于有限理性的假设,“需要国家干预说”早就指出了政府失灵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如决策失误、运行效率低下、提供信息不完全等失灵现象,从而认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必须体现“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

5]该说在批判了那种人们在谈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的形式时,更多的是着眼于“政府如何干预”,而很少论及“怎样干预政府”的倾向,同时还指出了我国现行的涉及政府干预经济的立法也存在着这种倾向,进而认为“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是我国经济法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偏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影响经济法应当具备的功能的全面发挥。

“6](二)将经济法的“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有限干预观”和“适度干预观”误读为“全面干预观”和“随意干预观”董保华先生认为“需要国家干预说”在于模糊政府责任,没有科学性可言,并认为“需要国家干预说”为了给这种理论找到根据,不惜将一部人类发展史描绘成一部国家干预史。

7]在董保华看来,“需要”两字是用来故意模糊干预的范围和条件的,以便为全面干预和随意干预找到理由。

并且董保华先生还认为现今的经济法理论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强调国家可以对经济生活随意干预。

8]董保华先生的上述论点是对“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科学性的严重歪曲,表现在对“需要”两字的任意解释和对“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有限干预观”与“适度干预观”的曲解。

⑴对“需要”所蕴涵的合理性的曲解。

董保华先生认为“需要国家干预说”所言的“需要”反映出了经济法干预的随意性。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董保华先生对“需要”一词的过分简单和肤浅的认识。

在我们看来,人类发展的历史从根本上来说是人们对需要的不断提高和满足的历史。

“需要”从表面上看是模糊的,但实质上它是确定的,事实上,“国家需要干预说”中的“需要”二字正是基于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和对政府能力并非全能的客观认识所作出的科学界定。

正如有学者评论的那样,“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特殊价值就在于:第一,有准确的切入点导入干预(市场缺陷理论)并运用了“需要”两字加以配合,这就使得该论十分得体;第二,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在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第三,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而“需要干预”的概念则能反映出经济关系的动态发展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有助于我们动态地把握市场和国家的职能边界,最终达到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和谐。

具体而言,“需要国家干预说”又从三方面界定了国家干预的范围:其一,市场失灵的范围就是国家干预的范围,市场失灵决定了国家运作的空间范围;其二,并不是所有的市场失灵都可由国家干预,当干预成本过高或干预能力过弱时,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范围就要受到限制;其三,与法治手段相比,道德也有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在一定范围内,法治不能替代道德。

9]⑵对有限、适度干预观的曲解。

“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对经济的一种介入状态,在不同体制下应当有不同的表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全面的,它近乎于排斥经济民主的“经济专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干预是一种有限干预。

10]同时“需要国家干预说”还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一方面表明国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对经济生活进行过多的干预;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家不能完全放弃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

这里所指的适度,既包括干预范围的适度,又包括干预手段的适度。

衡量干预是否适度的根本标准是要看这种干预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11]可见“需要国家干预说”绝非如董保华先生所认为的是全面干预和随意干预,相反“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的干预只能是有限的和适度的。

这里我们似乎觉得董保华先生并未了解“需要国家干预论”的全部论据,甚至极不严肃地“篡改”了(当然我们并不希望是篡改,而是笔误)李昌麒教授关于对国家运用经济法形式干预经济的五个阶段的概括。

李教授在其《论经济法干预经济的历史》一文中,将经济法干预经济的历史概括为原始干预阶段、消极干预阶段、全面干预阶段和混合干预阶段等五个阶段,然而在董保华先生的《社会法原论》中,“混合干预”被“笔误”为“全面干预”。

这一“笔误”非同小可,读过李教授上述文章知道其观点的读者也就罢了,未曾读过上述文章的读者还真以为李昌麒是一个极其顽固的“全面干预论”者。

如果我们全面了解了“需要国家干预论”所持的立论基础,我们就会发现,该论是有其科学性的,正如有学者所评价的那样:“需要国家干预说”内含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的理念,可以克服“单纯干预论”的不足,并有助于确定国家干预范围,建立国家和市场的良性关系;有助于及时进行制度变迁,克服政府惯性行为;有助于促进中国的政府体制改革和有助于改变国家完全理性之假设。

12](三)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误读为国家本位观董保华先生认为:经济法是虚置的“社会本位”,实质上是“国家本位”;经济法所遵循的本位思想,是一种不受限制的国家本位观;经济法理论归根结底是要给国家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经济法学是以维护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国家(政府)摆脱社会的监督,通过“暗渡陈仓”的方式,使“国家本位”与“管制经济”联手。

13]这些论点无疑也是对经济法社会本位观的一种误读。

首先,从经济法理论的基本分析立场而言,“需要国家干预论”所认为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二是“个体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的本位思想;三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14]董保华先生在论述中引用了“需要国家干预说”理论中的一句话:“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有时很难找出它们的区别,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

”据此就批评“需要国家干预说”所称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社会本位实质上就是国家本位。

如果我们把与这句话紧接的前一句话和后几句话完整地引用出来,大家就会清楚地看到董先生是怎样的断章取义。

这一句话的前句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三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不同范畴,它们彼此相辅相成,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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