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

合集下载

以“三农”问题为例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以“三农”问题为例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以“三农”问题为例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关于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的研究,需要从法理学、部门法总论、部门法分论三个层次展开。

从部门法分论层次研究,主要是围绕着特定的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或具体对策研究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

然而,现阶段法学界主要着力于部门法总论层次的研究,忽视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分论层次的研究,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的研究,也是如此。

之所以强调从制度、问题或对策的个案展开研究,其意义在于:(1)将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的原理应用于个案,有助于原理的深化和细化,并且可以丰富原理甚至实现原理创新,避免空洞和玄妙的纯理论研究。

(2)围绕个案展开研究,有助于在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的个案中处理好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便于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职能分工和配合。

(3)坚持围绕个案研究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有助于了解在不同时空中进行这种研究的背景,并进一步理解这种研究的实践意义,从而目标明确地展开这种研究。

这一点对于明确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关系尤为重要。

近年来,社会法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似乎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探究其原因时,有人认为是在经济法独立性的论证上困惑难解之际,社会法理论可以为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一种有说服力的新解释和新思路。

其实不然,各种理论热点的出现都有其明显和深厚的时代背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到现阶段,社会危机因素日益凸现,社会政策目标在国家政策目标体系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共同富裕问题在贫富分化加剧的形势下越来越受到官方重视,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国际压力逐步加大等等,这些都迫切要求加快社会政策法律化的步伐。

于是,国家把社会法和经济法并列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这也是社会法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成为理论热点的现实原因。

而这种认识只有在个案研究中才可以深刻地体会到。

如果只做纯理论研究,就难免将其主要原因误解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划地盘和为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注脚。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仅以“三农”问题为例,就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谈些概要性认识。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许光耀王巍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

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

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

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

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

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

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

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交流,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法律体系完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体系 ,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
的需求。
社会法的发展趋势
保障民生权益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权益,如劳动权、社 会保障权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现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VS
社会法
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以保障 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05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发展 趋势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市场化改革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 法律,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 ,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
THANKS
感谢观看
社会法
注重社会公平、社会福利、社会和谐,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
调整对象的不同
要点一
经济法
主要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 等方面。
要点二
社会法
主要调整社会关系,包括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 等方面。
调整手段的不同
经济法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等,以影响经济活动。
特点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直接的经济性和广泛的综合性。
经济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 在20世纪初才开始出现的。中国的 经济法发展也经历了相似的历程。
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 相结合的阶段,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 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阶段。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涉及到国家经济管理、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经营行为、资源利用等方方面面,是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调节和保障。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法体系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在此,我将结合自己的观点,对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经济法体系的体系结构和内容不够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应该更加贴合市场经济的需求,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规律。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仍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

一些新兴的经济领域和业态尚未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法律真空,影响了经济发展的秩序和稳定。

一些旧有的经济法律条文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我认为,经济法体系需要进行全面的审时度势的完善和提升,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发展。

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既有上位法,也有下位法,既有一般性法律,也有专门性法律。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主体不尽相同,导致了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存在不完善、不协调的问题。

一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重叠导致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困扰,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管理成本。

我认为,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应该加强统一协调,避免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重叠,以提高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实施和执行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

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法律规定的贯彻和执行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效力和权威。

在实际中,由于一些机制和条件的不足,导致了经济法实施和执行中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有限,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得不到及时处理,侵蚀了经济法体系的权威性;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不一,导致了一些地方市场经济秩序的松懈和混乱。

我认为,经济法体系中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和执行的力度,建立健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监管机制和联动机制,提高法律的执行效率和权威性。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经济法体系是为了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而建立的法律体系。

我认为,构建一个完善的经济法体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行的经济法体系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经济的特点也在不断变化,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但现行的经济法体系往往相对滞后,不能及时跟进和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优化经济法体系,加强对新经济模式、新业态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保持法律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在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法规的碎片化问题。

经济活动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涵盖面广,但现行的经济法体系中这些法律法规常常是孤立的、零散的,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整合各类经济法规,建立一个相对完整和有序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中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度不够。

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权力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利益集团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实际效果不佳。

一些经济主体对经济法的依法行事意识还不够强烈,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较为普遍。

我们需要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行效果和社会信任度。

经济法体系中还存在着与其他法律体系的不协调和冲突问题。

经济活动往往与民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其他法律体系密切相关,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规定和制度体系可能存在冲突和不协调。

在实践中,这种冲突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我们需要加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建立起一个整体协调、互相支撑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判断结果的可预期性。

构建一个完善的经济法体系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任务。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现有经济法体系,加强对新经济模式和新业态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整合各类法律法规,建立一个统一、有序的经济法体系。

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事的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执行效果和社会信任度。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而社会法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首先,经济法和社会法在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主要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而社会法则是以人类社会的正常运作为基础,主要涉及到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劳动法、婚姻法、教育法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都为人们提供了一些应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途径和方式。

其次,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还存在着互动和建设性合作关系。

一方面,经济法的适用会对社会法制度带来实际支持和完善;另一方面,社会法也为经济法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必要的防护和约束。

比如,经济法规制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社会法则为个体保障其基本权益,如劳动权利、婚姻权利等等,促进社会公正、公正、平等、仁爱的运行。

第三,经济法和社会法在某些方面也有共同的目标。

比如,我们都深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两个领域的法律要求都是要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权,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

例如,经济法中对违法经济活动的处罚都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确保市场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而社会法则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维护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秩序。

最后,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其法律效力和适用上也存在了很多相互影响的情况。

如,财产、金融方面的产权保护,税收征收、市场监管等等都是经济法和社会法分工的重要内容。

同时,经济法的判决和执行也会影响到社会资产状态和社会人员的经济普遍实现。

相反地,社会法的适用和执行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性。

两个领域磊对立,相互支撑。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紧密联系,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都是其主要功能,同时还有法律效力和适用、互动和建设性合作等各个方面都彼此影响。

经济法与社会法

经济法与社会法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1)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 (1)(一)社会法的演变 (1)(二)社会法的界定 (2)二、经济法与广义社会法的关系 (3)(一)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3)(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3)(三)经济法以社会自治为主要调整手段 (4)(四)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 (4)(五)经济法需要“社会化”的程序法支撑 (5)三、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的关系 (5)(一)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差异 (5)(二)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功能配合 (6)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时兴从社会法的视角讨论经济法,然而,对诸如何为社会法、何为社会法的理论依据之类的问题习焉不察;不仅如此,对如何认识和把握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在一般法理上更少涉及。

在此背景下,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甚为必要。

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一)社会法的演变社会法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经济法是社会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社会法从其内容扩张的角度看,其发展过程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工厂法阶段,以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

当时正处在工业革命时期,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与“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劳资矛盾恶化,既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安全,又导致劳动力资源萎缩与枯竭,故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现象最先表现为劳资关系领域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于是,出现了最早突破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私法社会化精神的工厂立法。

英国率先于1802年将劳工问题纳入立法,此后,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制定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普鲁士于1839年制定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1845年颁布了《工商管理法》;等等。

现代劳动法就肇始于这一阶段以国家干预和偏重保护劳动者为特征的“工厂法”。

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doc

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doc

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社会是由差异构成的,差异是社会成员与社会事物相互间存在的差别、相异与距离。

差异既使社会具有多元特征而变得丰富多彩,也使社会具有不平等性与非平均性而充满危机。

各种合理差异与非合理差异的混同作用必然形成社会差距,社会差距累积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分化现象的产生。

社会分化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地区分化、强弱分化、贫富分化,在内在机理上则与社会冲突逻辑关联。

社会冲突的本质在于社会不同分化主体对有限稀缺资源的对峙与争夺。

一定范围内的矛盾与冲突,可以成为社会博弈与竞争的基础,促进社会运行效率的提高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就其本质而言,冲突均具有其反社会性的一面,其对社会正统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动摇与瓦解作用,并会导致运行社会成本的增加。

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需要将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与冲突后果的破坏性降低至最低点,而排解社会冲突的核心机制与效率机制是进行有机的社会整合,即在矛盾、分化、冲突的社会主体间进行资源、机会、利益的调适、妥协与再次分配,通过社会合作使强者与弱者、富者与贫者共存共荣、互惠互利、和谐相处。

社会整合包括利益整合、力量整合、秩序整合三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利益整合是指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在各社会主体的合理承受力之内,社会利益心理健全;社会力量整合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力量、私人力量、集体力量、群体力量达到相生相融状态,边缘力量与边缘群体的形成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整合是指公共秩序与私人秩序、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强者秩序与弱者秩序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状态,不是相互间的压制与控制,而是彼此间的共存与吸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担负着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并且在功能上相互配合。

(一)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就经济法承担的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得到法律保护并且要求保持高效、持续的运转,一方面,国家在市场化指向下运用各种政策促动工具,发挥各种能动作用,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公平、安全发展提供动力与支持,使国家在市场机制中内化为一种发展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帮助市场克服其自我颠覆倾向,市场难以自身矫正的缺陷被借助于国家之手得到治理,市场秩序在国家与市场的合力中得以维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摘要:对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和特征作明确定位,是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实现两者功能互补与相互协调的关键所在。

作者认为,应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与经济法并列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

经济性是经济法区别于社会法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与现代性是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同质特征。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异质性;同质性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也是争论的焦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争论即是其中之一。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从社会法角度探讨经济法时,对何为社会法、社会法与经济法关系等一般性问题语焉不详,缺乏在法理层面上对两者关系的界定。

因此,明确社会法的概念及其定位,对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显得甚为必要。

一、社会法概念的界定社会法产生于19世纪,因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学术界众说纷纭,并无定论。

从各国立法及学者的研究来看,社会法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

1.广义社会法。

在广义上,社会法指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各种社会法规的总称。

在此意义中,国家依据既定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大众的福利。

将所有有关社会法规集合在一起,便被广泛地称作社会法或社会立法。

在英美国家,通常将社会法作此广义理解。

如在美国,社会法体系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的法律:(1)从收入方面提供支持和补助,包括老年退休、失业补助、贫困救济、病残补助、遗属抚恤;(2)从支出方面提供支持与补助,包括健康医疗、社会服务、住房、儿童照顾和家庭问题补助;(3)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支持和补助;(4)对遭受某种损失者给予支持和补助,包括劳动保护、食品医药、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妇幼营养等。

在英国,诸如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设施、抚恤金等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立法,统称为社会立法。

2.狭义社会法。

狭义的社会法,通常专指社会保障法。

德国对社会法采取此理解。

如德国学者察哈尔认为:社会法是一种社会保障,是为一国的社会政策服务的,如社会救济、困难儿童补助、医疗津贴等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社会法的范围。

这种观点也反映在立法上。

德国《社会法典》第一条规定:社会法典为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应有效调整社会福利支出。

3.中义社会法。

中义的社会法居于上述两种概念界定的中间,内容涵盖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如在日本,“社会法一词,通常被学者非常实际地肯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总称,或者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事业的法。

”(P41)将上述不同观点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广义社会法的观点实际上是将社会法理解为以公法与私法相融合为特征的“第三法域”,并不是从独立法律部门的角度对社会法加以界定。

相反,非广义的理解,即中义与狭义社会法的观点,则将社会法视为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

概言之,对社会法有广义与非广义的不同理解,原因在于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

我国长期以来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就没有社会法的界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公私法的划分又为人们所提起,社会法也得到了人们的重视。

在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的研究报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中,第一次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三大部分构成。

其中,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

在20XX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将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可见,我国立法机关采取的是中义社会法的理解,将其界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二、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不同观点及其评析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目前有三种观点:1.经济法包含社会法。

此观点认为,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建:(1)市场主体规制法;(2)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4)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其涵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显然,这里的“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即为社会法。

2.社会法包括经济法或经济法中的一部分法律。

前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法的规制对象包含经济法(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法、财政与金融法、计划法等)、社会保障法(含劳动关系法、劳动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工会法等)和环境资源法这三个部门法的规制对象;后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法的领域为: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促进中小法、产业调节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

3.经济法与社会法并存。

在前面所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报告和李鹏委员长的工作报告中,即为此观点。

上述三种观点各不相同,究其原因,在于各自对社会法、经济法概念的理解不同。

换言之,原因在于各自观点中社会法、经济法概念的“所指”不同。

所以,对社会法、经济法概念进行明确定位,是探析两者关系的关键所在。

具体而言,可分解为以下不同层次的两个方面:(1)对社会法概念的定位,此为第一层次。

如前所述,社会法有广义、中义、狭义三种理解。

其中的中义和狭义可统一为非广义的理解。

不难看出,如果将社会法作广义的理解,即得出第2种观点;如果将社会法作非广义的理解,即得出第1、3种观点。

显然,如果是前者,已无继续探讨的必要;如果是后者,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2)在对社会法作非广义理解的前提下,对经济法概念进行定位,此为第二层次。

在这里,关键在于“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即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经济法。

如果属于经济法,则为第1种观点;如果同经济法相区别,则为第3种观点。

那么,对于社会法这个概念,究竟应该作怎样的理解呢?笔者认为,应该作非广义的理解,理由有三:(1)将社会法作广义理解,容易模糊经济法的自身特征。

(2)如前所述,对社会法作非广义的理解,是从独立法律部门的研究角度出发的。

这样不仅有助于社会法自身的体系化,也符合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3)我国立法机关已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采纳了非广义的理解。

这说明在社会法的范围上,法学界的共识是其包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如果再对社会法作广义的理解,使其涵盖更多的法律,不仅将使社会法自身内容庞杂、尾大不掉,也容易在概念的使用上产生混淆。

以法学界达成的共识为标准,宜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后文所提社会法,即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就使经济法概念定位的重要性凸现出来,即:经济法是否应该包含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虽然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法律社会化的产物,但是,分别与社会法和经济法所对应的国家干预的差异,(P154-155)决定了社会法应与经济法相互区别。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1)干预的范围不同。

与社会法对应的国家干预,是对劳资关系领域和社会分配领域的干预。

无论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哪个阶段,这两个领域都需要国家干预,因而国家干预的范围比较固定。

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则是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全面干预。

凡是受到市场调节的领域,只要存在市场缺陷,都有必要由国家干预来弥补。

尽管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的对象,但在市场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实际受到的国家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因而国家干预的范围呈现动态性。

(2)干预的宗旨不同。

与社会法对应的国家干预,以社会稳定与实现社会公平为其宗旨,体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则以经济稳定和持续发展、有效和有秩序竞争为其宗旨,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干预的手段不同。

与社会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其手段比较单调和固定,如社会基准、团体契约、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三方”协调等,都是各个阶段惯用的干预手段。

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其手段则具有多样性和动态性。

无论是规制手段还是调制手段,都复杂多样,并且手段的组合结构因时空范围而变动。

综上所述,应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与经济法并列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

这是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前提所在。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一)经济性——经济法区别于社会法的本质特征1.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作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上;而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如劳动法,其调整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其他社会关系(如劳动服务关系、劳动监察关系等),不涉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又如社会保障法,其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由国家的社会职能所决定。

虽然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形成、给付、管理上涉及到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仍以社会法属性为主,同时兼有经济法属性。

(P761)2.法律目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目的在于国民经济的有机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体现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这正如金泽良雄所言:“经济法从本质上说,是适应经济(社会)调节要求的法律。

这可以理解为,经济法主要是用社会调节的办法解决在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困难)。

换言之,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法是依靠‘国家之手’(‘看不见的手’的替代者)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社会)调节要求的法。

”而社会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体现国家的社会职能。

3.调整手段的经济性。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不在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需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11]所以,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以一定的经济政策来变更和修改经济循环过程,以求灵活迅速地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而在社会法中,其分为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三个层次,以“抽象正义具体化、意志表达群体化、团体契约优位化”为特征,通过三个层次的层层限定,形成社会法的调整模式。

(二)社会性与现代性——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同质特征1.社会性。

具体而言,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与社会法在各自领域中,通过不同方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以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例如,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计划等多种方式,实现以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在劳动法中,通过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共同参与的“三方机制”,协调三方利益,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保障法中,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三方共担风险的原则,共同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