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析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简介:罗茵(1989-),女,广东湛江人,中山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微博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的主要方式。
这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在对微博著作权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保护微博是一个基于微博用户关系而展开的信息获取、分享和传播的平台。
用户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手机客户端进行用户注册,根据个人喜好选择特定人群进行关注,并以140以内的字数编写内容且实现即时分享。
截止到2012年2月,我国微博注册用户已超过3亿。
据新浪微博官方统计,2013蛇年新春第一秒新浪微博共有34977条发出,创下历史新高;而上个历史记录则是2012年大年初一凌晨第一秒产生的32312条微博。
伴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多,微博内容的抄袭现象也开始出现。
微博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微博应该如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等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关注。
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及法律保护展开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的认定微博作为互联网新兴的交流工具,具有互动性、简短性、及时性和开放性等特点。
微博的相关特性决定了人们能很快地获取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可以用图片、影音和微型文章等各种形式表达出来。
然而在这样一个微博时代,是不是所有的微博都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关系到讨论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著作权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其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探析

微 博 , 一 种 基 于 用 户 关 系 的 信 息分 享 、 播 以及 获 取 平 应 当是 作 者 自己 的选 择 、 舍 、 排 、 是 传 取 安 设计 、 合 、 述 的结 果 , 综 描
台, 用户可 以通过组建个人微博 , 以极其简短 的文字发布信息 ,
王 郑渊 洁所 写 的 一 条 微 博 被 网友 “ 雨 0 7 未 标 明 出处 地 发 布 品) 是 某 种 特 定 的思 想 或 感 情 的 表 达 , 内容 上 来 说 具 有 独 创 方 0” , 从 在 微 博 上 , 即 在 网络 上 引 发 了“ 4 随 10字 的 微 博 是 否 有 版 权 ” 的 性 , 创 作者 智 力 劳 动 的 结 晶 。 作 品 内容 虽 然 短 小 , 符合 上 是 其 但
也是 目前引发微 博侵权纠纷最普遍的一类情形 。 主要表现为网
友 将 原 微 博作 者 具 有 独 创 性 的微 博 内容 直 接 复 制 , 注 明 原 微 息的极易复制性及传 播渠道 的特殊性 , 不 决定了侵害其著作人身 博 作者 网名 , 布 到 自 己的 微 博 上 。 这种 行 为 不 同 于微 博 上 平 权、 发 著作财产权 的行为也更易发 生, 同时对 侵权行 为的认定也 台 本 身 提 供 的转 发 功 能 , 因 为 直 接 隐 去 了 原 微 博 作 者 的署 名 面临更大 困难 。从现 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中来看 , 以为微博 可 ( 常 是 微 博 网 名 ) 前 文叙 述 的 黄 健 翔 和 郑 渊 洁事 件 便 是 这 种 作 品 的著 作 权 提 供 法 律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主 要 包 括 如 纷
微博 的交互 性、 播 的迅速 性、 泛性和载体环 境的特殊 表达内容与形式显然也应不违背法 律最基本的规定。对于那些 传 广 性使 得其著作权无论 在认定上还 是救济上都较传 统作品 的著、 内容上明显违背公民道德 、 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善 良风 俗的微
浅析微博语境下的媒介侵权问题

微 博平 台用 户 虽 然被 要 求 前 台实 指 名道 姓 发 表关 于 其 丈夫 阿翔 与原 告 隐 私 权 ,这 是 由微 博 传播 的广 泛性 与 名 ,但 是 因 为各 种 原 因并 没 有 得 到推 阿芳 通 奸 的 言论 以及两 人 的工作 单 位 公 共性 等 的特殊 性 所 致 ,在 使用 微 博 广 。这 就 为微 博 侵 权 提供 了可 能 。一 名称 。阿芳 以侵 犯 名誉 权 为 由 ,将 阿 时须切记 。
享信息快速便捷以及草根 l 生 等亲民特点迅 “ 留几 手本 人”等用户 ,蒙混了一大批 促使此类侵权案件呈增多的趋势。案例中 速风靡 大江南北 。互联 网监测研究平 台 人 ,也 为不 少人包括 “ 留几 手”本人造 的阿萍就是利用虚拟的微博名称 ,不了解 D C C 匝 联网势 暑中心发布的 ( ( 2 o 1 2 中国微 成 了很大 困扰。无奈维权 困难 , “ 留几 微博平 台的特殊性 ,以 自己所发主要内容 博蓝皮书 》称 ,经过5 年的培育 ,l 9 岁及 手” 只能在 其微博首页上 发出公告声 明 属实在 微博 上对二人进行辱 骂 ,以为平 以上 的微博用户占比达到 了8 8 . 8 1 %,微博 提醒大家免于受骗 。 用户总量约为3 . 2 7 亿 ,中国微博市场用户 此类 “ 抱 大腿 ” 的微 博用 户 为 了 规模 已基本稳定和成熟 。④ 但是随着微博 自身利益需要甚 至 冒用 了名人 的微 博名 新的新闻信 息 ,也传 递着弘扬 真善美 、 常 ,竟不知 自己已逾越法律的界限。
侵 权 问题 的 解 决 方 法 。
【 关键词 】 微博 ;侵权 ;规避 侵权
微 博 自2 0 0 9 年 正式 在 我 国发 轫 以 “ 留几手 ”一样头像 ,只是名 称稍加修 定 ,应 依法认定构 成名誉侵权 。④ 微博前 台的虚拟化 也在一定程度上
论微博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2 0 1 0年以来 微博作 为一种新兴互联网应用逐渐进入人们 的视野 ,并 且 以狂飙突进 的猛增态势成为广大网民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部分 。但 也由 于其 发展速度过快 ,导致了许 多问题 的出现 ,尤其是在微博著作权 保护 方 面。众所周知 ,微博是一个 自我表达的舞 台 ,同时它也 是一个互 动、 分享 的平 台。由于用户 群体 的庞大 ,每 秒钟都 会有 海量 的信 息在此产 生 ,经由复制 、转发传播给更 多的人 ,而这些复制 、转发大多是未 经原 作者许可 的。甚至很多纸媒和电视媒体也在未经作者许可 的前提下 便直 接 引用其微博原文 。很多人认 为 ,由于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决定 了这 些 原创微博本身 就是可 以分享 和公用 的 ,这种 行为并 不构 成侵权 。但 是 ,1 1 年 6月知名作家六六 ,却 因 《 读 者》 杂志在 既未告知 也没 付稿 酬 的前提下引用其微博原话 ,而将其告上 了法庭。此后 ,李 开复、郑渊 洁等微博认证用户 ,也遭受了类似的侵权行为 ,并对抄袭行为提 出了质 疑和声讨 。继而引发公众和学界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 的思考 :在 肯定微 博公 共信 息平 台的价值和分享精神 同时,为 “ 1 4 0 ” 字声讨版权 ,是权 利诉 求还是过于矫情?如何平衡信息共享所带来 的公共福利 与著 作权个 人财产属性 的冲突?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知识垄 断与公众信息 流通 之间的 冲突等。本文试 图在对上述问题作简单分析 ,浅议微博传播 的著作 权保 护 ,从 理 论 上 进 行 梳 理 。 微 博 是 否 享 有 著 作 权 短短 1 4 0字 ,且发 布在 开放 的平 台上 ,微博 就没 有版 权 了吗?对 此, 答案是 否定 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 的。根据 《 著作权法 》 的规 定 ,只要具有作者 的独创性思维表达 ,而且这种表达是 “ 有形并 可复制 的”智力成果 ,那么就应该享有 版权 。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首先要 求作 品是 由个人独立 创作 ,源于 本 人 ;其次 ,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能体现作者 的个性。很多 微博内容是对 E l 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 的记 录,这 种记 录文字 的创造性 过于微不 足道 ,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 护。然 而,创 造性 也并不 完全受制于字数 的限制 ,有些诗歌 、短散文、小小说 以微博 为载体表达 出来 ,同样具备 文学价值 和审美意蕴 ;1 4 0字 以内的观点 、评论 也常常 能体现出令人 叹服 的智慧和思想。可见 ,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 护作品的 文字数量做 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 ,微博虽小 ,确有版 权。当然 ,根据事 实无版权 的原则 ,时事新 闻作为单纯 的事实消息 并不享有版 权。可见 , 微博是否享有版权 ,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 ,而应 当看发 表的具体 内 容。因此 ,只要符合独创性 的要求 ,就应该 受到 《 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二 、微 博侵 权 行为 中 的各 类 角 色 ( 一 ) 版 权 享 有 者 微博 著作权人 应当是微 博作 品的原创 作者 。根据 《 著作权法 》 第 1 1 条规定 :“ 创作作 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 作 ,并 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承担责任 的作 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 品上署 名的公 民、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为作者 。 ”虽然 ,出于技术层 面上的不足 ,经过 上万次 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 ,对 于原创作者的认定 尚显困难 。但是 如果 有足够 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 客主并不 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 ,或者一个用 户同时使用好 几个用户名 ,也就是俗称 的 “ 马甲” 。此 时著作权人 的判定 为属 于真实 的 自然人或者法人 。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 ,为司法判定 带来一定 的难 度 ,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 ,这样对于寻找侵权 的实体人 以证 明 作者真实身份 ,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 意义。 网络运营商 以及微博平 台并非著作权享有 者,作 品的原 创作者才是 作品创作 的智力源 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 成者。博 主与平 台之间 的关
微博著作权初探

是有字数 限制 的。 这样基本看不 出谁 的文化 素养高 , 对于大多数 的微博 的用户来说 , 微 博的作 用大多 可能是流 水账似 的记 录生活 和心情 , 如果仅仅是随意的微博 显然无法达
到著作权法 中独创性的要求 ,自然也就不能
以提 议我 国现有 的所 有提供微 博的服务 的 网站 ,共同起 草一份类似于 c c协议的文件
序 的发展 的平 台; 一个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的平台 !
注释 :
( 二 )目 前的微博著作权 问题 目前的关
于微博 版权 问题主要有三类 : 一种是微博用
①
h t t p : / / n e w s . 9 a s k . c n / wl f t / wl q q / 2 01 1 0 3 / 1 1 3 5 7 5 1 . s h t mt
一
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但是某些特定 的构思
和表 达 ,却并 j E 每一个 微博用 户都 可以做 到。作品独创性 的判断不在于文字 的多少 , 而在 于通过 文字所传 达 出来 的精妙构 思和 遣词造句的功底 。 这可能是微型多种的文学 样式 ,以微博这个载体表现了出来 。那么 ,
什么教育水平的人都去写微博。 2 . 传播速度快。微博特点就是速度快 。 发布一条的微博 , 所有粉丝都可立即看 到 , 如果赞同 , 按转发 , 更 多人就可看到 。 传 播
速度远远高于任何 , 可以参考外 国的经验 。比 如可
有版权 。
参与, 但 由于我 国关于保 护互联 网法律法规
不健全 。自出现之后 ,立法基本处于真空 , 关于微博 的法律问题越来 越多。 不久前 ,“ 童话 大王 ”郑渊洁在微博 上 说 ,自己的微博遭到了实名认证用户剽 窃。 他说 , 文章素材虽然源于新 闻,但文字形成
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初步探讨

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中, 对“ 作品” 的定 义 是 “ 文
学、 艺 术 和科 学领 域 内具 有独 创 性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
提 供微博 服 务 的门户 网站[ 1 ] 。 之后 , 微博 以其 短小精
炼、 使 用便 捷 、 传 播快 速 等 特点 , 深 受 广 大用 户 的欢
网友 不标 明出处并 一字不 落地 剽窃 了[ 2 ] 。 然而, 有些 微 博 用户 并 不认 为 自己所 发 的 微博 受著 作 权 法保 护 , 也 当然 地 以 为 自己可 以随 意 使用
数 的多寡 , 而 要 根 据其 独 创性 、 合 法 性 以及 文学 、 艺 术 或科 学价 值 。独创性 即要 求作 品不抄 袭或篡 改他 人作品, 体现 作者 的思 想情 感 。 合 法性就 是不违 背宪
迎 。微博 的兴起 , 不仅改 变 了人们 的生 活方式 , 也对 著 作权 法律 保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
自2 0 1 0年“ 微 博元 年” 开始, 微 博著 作权 侵权 问
题 就层 出不 穷 。 知名 微博 用户 “ 貉 游记 ” 的 1 7条 微 博
形 式复 制 的智力 成果 ” [ 4 ] 。简而 言之 , 要构 成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作 品 , 就要 满 足 三个 条 件 : 1 ) 具 有 独创 性 ;
法、 法 律 以及 社会 公共 利益 , 如果 微博 的 内容 是宣扬 色情 暴力 、 诽谤他人、 制造 谣 言 等 , 则 不 符合 合 法性
其他 博 主 的微 博言 论 。因为微 博不 同于 一般 意义上 的文 学艺 术作 品 , 其字数仅 限制在 1 4 0字 以内 , 内容
也 多是 自己 的生 活琐 事 和 随想 , 所 以很 多时 候 不受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律问题。
如何处理微博分享、传播的特性与著作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将是微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权利保护一、微博的含义和特征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互联网web2.0时代交互式产品的典型代表,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1]随着Twitter的日益流行,国内许多门户网站如新浪、腾讯等纷纷开始了微博运营服务。
微博也迅速成为了互联网上最为热门的话题,这个互联网新贵在2010年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10年被称为是“中国微博元年”。
[2]截止至2011年第一季度,新浪以及腾讯的微博注册人数均已突破1亿。
微博最主要的特征为便捷性、碎片化、分享性以及基于用户信任关系的极快的传播速度。
其发布既可以基于互联网平台,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平台,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
“自由、开放、共享”是微博的重要理念。
二、微博的著作权困扰微博继网络论坛、博客、跟帖之后,成为最为强大的网络信息媒体,[3]这种互联网快餐式文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随之出现。
当前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
(一)微博是否应受到著作权保护2010年3月,新浪微博著名博友张发财发了一条微博。
著名解说员黄健翔原文引用了这条微博,但并没有注明出处。
随后张发财在微博上指责黄健翔剽窃自己的作品,由此引发了一场骂战,许多文化名人纷纷卷入其中。
这场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论虽然以黄健翔暂时关闭自己的微博而告一段落,却引发了大家对于微博著作权这个问题的关注。
微博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讨论微博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21 0 2年 1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报 ( 法治论丛 )
J u n l o h n ha o r a f S a g i Un v r iy o ltc l S i n e & La i e st f Po ii a c e c w
VO . 2 . No. 1 7 1 J n. 2 1 a , 02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4 项权利 ,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改 编权 、汇编权等 1 项权利。对于微博作品来说 ,其著作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况一般是署名权 、修改权 2
● 浩 学 论 伲
微博著作权侵权 的认定 与立法建议
邹 欢 艳
( 东农 工商职 业技 术学院 , 广州 5 3 ) 广 1 5 1 6
摘 要:随着 网络技术不断更新 ,微博作 为一种新型 的网络信 息沟通 平台,在 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
同 时 , 必 然对 传 统 著作 权保 护 的 内容 提 出挑 战 ,新 的著 作 权 侵 权 方 式 随之 而 来 。在 微 博 享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前提 下,分析微博著作权侵权 行为的具体表现 , 旨在提 出规 范微 ; 网络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中图分 类号 :D 5 1 F 2 . 3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 1 - 5 2 2 1) 1 0 0 7 9 (0 0— l— 4 64 0 2 9
络用户 在个人 的微博 网页上撰 写微 博文字 ,并按 相对 的 “ 发表 ”键使 之通过 网络 向公众展 示作 品 ,这
种行为 即表明微博 已发表 ,不管其是否成为 “ 作品” ,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均不构成微博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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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摘要:微博作为新的网络信息交流方式,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提出了挑战。
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研究,旨在完善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关键字:微博著作权;侵权;保护
一、微博的特征——微博的“碎”与“聚”
只要申请注册,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微博发布的主体,这使得微博的发布权散落在个体手中,而不同于以往只有没提才能成为信息发布者的状况,微博的主体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
电脑、移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嵌入式终端,都可以成为发布微博的工具,微博发布方式的便捷,使得人们可以随手拍下身边的场景,记录内心的感悟,微博的发布方式呈现碎片化的特征。
微博内容可以是一个图片,一句心情,一段感悟,不需要华丽的辞藻,不需要高深的见解,微博的发布内容呈现出脆片画的特征。
微博的聚合主要通过话题、标签和微群来体现。
以新浪微博为例,其右侧有“热门话题”一栏,将每天最受关注,最有价值的话题列出来,供网民们一起讨论。
同时发布者也可以在自己的话题前后加“#”号,点击进去就可以进去找到队此类话题感兴趣的人。
个性标签是自定义描述自己职业、性格特点和爱好的关键词,通过标签搜索可以发现与自己同行同好,同性格或共同经验的人。
“总有一群人和你一样”的微群是大微博里的小圈子,提供小圈子里的交流和沟通。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一)微博侵权的特殊性
(1)侵害者身份的不确定。
传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人在物理空间上通过身体或言语对他人造成的具有接触性的伤害,这种侵害行为的侵权方和受害方一般是听过面与面的接触,能够直接感受到对方。
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尤其是微博用户往往是非实名注册,这使得本来就虚拟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更加难以确定。
(2)侵害方式的迅捷。
数字化技术使作品能准确无误的再现原貌,节省了排版、印刷、录制等费用和时间,使信息的检索和传播变得简捷,侵权的机会大大增加。
在微博平台中,信息发布权掌握在个体手中,只要轻轻敲击鼠标,信息便可发布出去,其便捷是传统媒介所无法比拟的。
(3)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传统侵权行为的后果发生在相对确定的时空范围内,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可控制性。
微博作品一发布就在极大范围内快速的传输,使得著作权人很难控制作品的使用,很难知道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何方式被使用使用自己的作品,这间接增加了博客作品被侵权的可能性。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
(1)微博用户的侵权违法行为。
微博用户主要通过转发和转载来实现信息的分享和传播。
微博具有天然的共享性和传播性,转发本是微博使用的应有之义,而且,微博转发注重信息的来源与合法性,因此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微博转载是指微博个人用户或网
络出版商刻意隐去文章的来源与出处,而对他人的微博内容直接抄袭发布或者出版。
虽然微博的主要功能是信息的分享,但转载行为却不能体现原创作者的姓名。
(2)平面媒体的侵权违法行为。
近年来很多出版商、报刊在没有经过微博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转载他人原创的微博,没有注明出处的同时不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
很多平面媒体像报刊、杂志或者一些网络媒体看到微博平台上一些经典的段子后,无偿地拿来供自己出版或刊载,以便获取经济利益。
(3)微博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违法行为。
微博的信息服务商一般不会对直接对用户发布信息进行控制,而只是提供一个就交流平台,方便用户即时分享信息。
与其他网络运营商相比,微博运营商所面临的往往是海量的信息,这就决定了微博运营商不会主动审查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只是在出现反动、暴力等敏感性词汇时进行自动过滤。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微博运营商仅就微博侵权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建议
(一)推行微博实名制
因为微博主体身份的隐蔽性,才使得很多微博用户随意抄袭他人的原创微博内容。
为了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个人用户更愿意接受一个真实的交流平台。
2011年12月,《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提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政策,即微博用户在注
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但用户的昵称可以自愿选择。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网络个人信息状态模糊的时代正在中介,微博实名制为净化网络环境,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提供了便利。
(二)实行微博版权印
微博版权印是为了防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原创微博内容而事先加入到有关信息中的数据,微博著作权人可以在看到电子水印后知道自己的微博内容是否被转载。
微博版权印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可以方便著作权人追踪侵权作品,方便证据的保全。
(三)建立微博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我国一直运用共同侵权规则来处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被侵权人需首先找到直接侵权用户证明侵权事实,然后再将未采取及时措施造成侵权事态扩大的服务商一同告上法庭,但这无法解决微博非实名注册用户侵权的现实困境。
间接侵权责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侵权人无法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而蒙受损失,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让微博服务商承担单独的间接侵权责任,也可以按照上述途径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四)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微博中涉及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的无形性、易破坏性、易被算改性等特征给微博侵权取证带来了诸多困难。
建议在发生微博著作权侵权时,被侵权人应切图保全证据,并及时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公证。
参考文献:
[1] 杨成梅. 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法制与社会. 2011.8.
[2] 邹欢艳.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2.1.
[3] 赖汉穗. “博客”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法制与社会.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