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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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自考00996《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2017年10月自考00996《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99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被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我国的电子签名概念属于(D)A.广义的电子签名B.狭义的电子签名C.数字签名D.可靠电子签名2.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这具体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A)A.实施中立B.媒介中立C.技术中立D.同等保护3.根据《电信条例》,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业务分类,实行(B)A.自由申报制度B.许可制度C.先申请先许可制度D.备案制度4.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C)A.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B.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审批制度C.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D.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审批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5.合同的成立(A)A.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B.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C.即为合同的生效D.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6.狭义的电子合同不包括(C)A.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B.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C.以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D.电子格式合同7.关于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电子签名是数字签名的一种B.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界定属于广义的电子签名C.数字签名介于强化电子签名和广义的电子签名之间D.数字签名明确规定采用非对称系统和哈希函数8.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B)A.新加坡《电子交易法》B.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9.目前,美国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主要模式为(D)A.政府授权强制许可制度B.非强制许可制度C.备案制度D.完全依靠市场调节,行业自律规范10.有一种行政核准方式用于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的承认,它是指(B)A.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凡加入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均可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在本国签发的证书的效力B.符合本国规定的认证政策和可信性条件标准的境外机构,在获得境内行政部门的许可后可在境内开展认证活动C.境外认证机构寻求境内认证机构提供担保,由后者承担前者在国内发放证书所产生的风险D.符合本国规定的认证政策和可信性条件标准的境外机构,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在本国签发的证书的效力11.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服务专业人员、运营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应不少于(C)A.10人B.20人C.30人D.40人12.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应用于(B)A.B to B电子商务B.B to C电子商务C.B to G电子商务D.B to E电子商务13.在电子认证活动中,若因第三方的行为而造成认证机构的操作失败或延迟的,认证机构(D)A.承担一半违约责任B.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而免除违约责任C.全部免除违约责任D.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而免除违约责任14.完全独立的服务器指的是(D)A.泛指一般信息服务器B.既提供信息,又接受定货的服务器C.专指广告服务器D.既提供信息,接受订货,又能提供信息化、数字化商品的服务器15.最早提出比特税理论的是(B)A.美国学者B.加拿大学者C.澳大利亚学者D.荷兰学者16.美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规制的对象是(A)A.所有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B.联邦各州内的电子商业信息发送C.网络电子邮件问题D.州际之间的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17.数据用户是指(A)A.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B.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或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C.合法的数据主体D.专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计算机公司18.关于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A.网络隐私权是以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为主要目的,基本上不考虑对个人隐私的利用B.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中,个人几乎没有什么主动权C.网络隐私权将“公有”和“私有”领域重新划分D.网络隐私权更加强调主动控制权19.享有盛名的网络目录服务商YAH00与Miss King Kitchens Inc蛋糕公司的“YAH00”纠纷案属于(B)A.域名抢注B.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C.域名混淆D.域名反向侵夺20.商业秘密是指(D)A.不为公众所知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C.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D.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1.目前我国对软件的保护实际上是采取(C)A.以专利法保护为主,并辅以著作权法、合同法等其他手段的交叉保护方式B.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为主,并辅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手段的交叉保护方式C.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其他手段的交叉保护方式D.以专利法保护为主,并辅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手段的交叉保护方式22.常见的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不包括(C)A.侵犯知识产权B.侵犯人格权C.侵犯继承权D.不正当竞争23.衡量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主要指标是(C)A.保密性、及需性、完整性B.保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C.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D.完整性、保密性、辨识性24.在网络环境下,对侵权行为地的判断很困难,为此更多国家法院选择管辖权的基础是(D)A.被告住所地B.侵权行为地C.合同成立地D.损害结果发生地25.我国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包括(B)A.电子证据的来源同案件事实有无关系B.电子证据的提供者是否是犯罪分子C.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D.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被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编号:许可证号: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20 年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技术方案专用表格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注1: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日志留存等方面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详细材料,包括功能目的、技术方案、处置流程、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于尚未进行实质性系统建设的申请者,应提供同步配套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承诺,并报送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等材料。

注2: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因特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限合资企业)的应提供配合开展公共网络环境治理工作的承诺。

具体内容应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注释:服务标准可查询《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二OO 年月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填表说明1.申请企业如尚未设立任何网站的,无需填写此表。

2.相关法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部令第3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详细解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详细解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黄春林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7月30日,社会各界期待已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终于发布征求意见稿。

《管理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规范终于有法可依。

本文主要从《管理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比较中,详细解读《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信息服务企业的影响和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管理规定》与《管理办法》的关系(一)法律位阶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20日由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发布,属于行政法规;而《管理规定》由工信部发布,属于部门规章。

此外,根据《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管理规定》是根据《电信条例》和《管理办法》制定的,所以,《管理规定》的立法授权来源于《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

所以,《管理办法》是《管理规定》的上位法,法律位阶上高于《管理规定》。

(二)调整内容方面《管理办法》主要调整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准入资质问题,即主要调整的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而《管理规定》主要调整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即主要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信息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综上,尽管两部法律名称上非常相近,但是在法律位阶和调整内容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规范的内容从互联网信息服务扩大到了服务及服务相关的产品根据《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次新发布的《管理规定》将“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也纳入其中,立法更加科学,保护更为彻底。

这里的“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例如为了提供信息服务而必须在用户端安装的软件或程序。

(二)确立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适用本次新出台的《管理规定》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提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原则在之后的条款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篇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网络原始)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合管办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网上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充分发挥各级合管办网站对外宣传的积极作用,有力展示和提升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社会形象,促进各级合管办网站的有序发展,保障各级合管办网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各级合管办网站上进行公布的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网站应不断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线路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管理和维护第四条各级合管办负责各自网站的管理、内容的更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网站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对各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布与更新信息的督促检查工作,对网站提出修改意见和需求提交等。

省农合办负责技术维护工作:包括网站的建设;网站页面的设计、制作;网站的安全防范和系统升级,确保网站稳定运行。

第五条网站的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由各级合管办的职能部门和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等共同供稿更新。

各级合管办指定一名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撰稿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各级合管办要对发布的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后永久保留。

第七条各级合管办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三章信息内容和发布程序第八条网站信息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特别是动态性的信息,各级合管办要及时采集、传递、更新、发布,保证网络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网上信息丰富、真实、及时、有效。

第九条信息上网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各级合管办应及时搜集、整理、编辑本部门的相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信息。

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

第十条信息发布原则上采用各级合管办网站管理系统进行内部网上编辑、审核和发布。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苏卫办医[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3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指导、规范全省医院网站建设和管理,增强医院网站服务功能,促进医院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医院网站的作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院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各地,请各医院在建设医院网站时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院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医院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为指导、规范全省医院网站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增强、发挥医院网站的各项服务效能,促进医院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业务、管理工作的协同,特编制本规范。

一、医院网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医院网站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医院的各项医疗活动,更好地展示医院的社会形象。

网站建设应全面体现服务至上的理念,通过网站这个平台能够为患者提供就医帮助,为医患双方开辟新的沟通与交流渠道。

医院开办网站应依照国务院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医院网站原则上只能以医院名称冠名。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网”、“中华××网”、“全国(全省)××网”、“江苏××网”等名称。

医院网站发布的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必须科学、准确,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信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注明信息来源。

未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药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

互联网备案须知

互联网备案须知

互联网备案须知(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二)《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四)《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中相关规定。

注:网站备案编号具有唯一性,不得伪造,转借,出让。

网站具有网站备案编号表明该单位已在公安局网警支队落实了信息安全、实体安全制度。

服务器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联网单位(个人用户),服务器或管理员在本地的网站,均须到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一)有BBS等交互式栏目的交互式栏目管理员需来我支队落实信息安全制度。

(二)在网上提交《网站登记备案表》后,提供下列服务的网站还需到我支队办公地点准备提交审核相应文件。

1、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须提交通信管理局的许可文件。

2、从事新闻出版的网站须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从事网络视听的网站须提交广电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从事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网站须提交医疗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无上列服务的网站可直接登陆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网站【http://210.76.65.188/netalarm/index.jsp】注册网站备案帐号并在网上提交《网站登记备案表》,提交至电子备案数据库。

进行备案。

(四)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在规定的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网站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据需要查验相关许可文书,经审核合格的网站,发放备案编号、备案图标、连接代码。

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互联网公用帐号登记制度1、任何人员必须通过合法的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帐号后方可使用,没有通过合法的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帐号均被视为非法侵入。

2、设专职网络管理员对单位内公用帐户进行管理,网络管理员拥有建立、修改、删除网络使用帐号以及赋予帐号使用权限的权力。

3、网络管理员必须监视帐号使用情况,发现帐号用于违反此管理制度的应当立即封锁或删除帐号。

4、网络管理员对盗用他人帐号的人员有责任进行监控,并向信息中心或公安部门报告。

5、网络管理员对违反国家网络安全规定的帐号有责任进行监控其使用行为,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 加强对单位的信息发布和BBS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4. 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 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加强和创新网络道德教育试题题库

加强和创新网络道德教育试题题库

第 1 页加强和创新网络道德教育试题题库 1.家庭教育在网络道德教育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D)。

答案选项A科学原则B实践原则C因材施教的原则D以上都是 2.(A)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答案选项A社会文化B 社会风气C社会关系D道德教育3.加强与改进网络法制教育的措施包括(D)。

答案选项A普及网络法律知识B树立法制意识C培育法律技能D以上都是 4.(C)主要是由标准化协议构成,适用于所有与互联网连接的网络,具有公正性.中立性.一致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其目的在于通过客服计算机网络的异构互联障碍,为全球搭建开放性的信息交流平台。

答案选项A网络道德规范B网络自律C网络技术规范D网络法律规范 5.(A)就是针对网络空间中的各种社会行为,调整在网络研究开发.应用和发展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案选项A网络法B道德法C网络教育D网络他律 6.(C),是指在德育过程中,通过分析.判断.并在这一过程中培养和发展其道德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能力。

答案选项A情理交融法B示范比较法C价值澄清法D自我教育法7.(A)是指网络德育工作者通过在网上树立先进典型,以先进人物的先进思想.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来教育和激励受教育者,从而提高其道德认识和道德觉悟的活动。

答案选项A示范B比较C引导D说理8.(B)指出:“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

”答案选项A马克思B列宁C毛泽东D邓小平9.(D)是人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主体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以满足自我.克服受动性过程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质。

答案选项A整体性B主体性C客体性D自主性10.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做到(D)。

答案选项A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网络文化B加强建设思想道德教育的网络平第2 页台作为文化传承.传播的重要载体C加强网络文明建设D以上都是11.(D)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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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doc 6页)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
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

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是指由一个用户名与一个互联网域名共同构成的、可据此向互联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电子邮件的全球唯一性的终点标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接收者和传递路由等反映互联网电子邮件来源、终点和传递过程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内容主题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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