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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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建工程类型划分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单位,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以上工程类型组成时,以占建筑面积最多的类型为准。

2、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3、檐高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标高,无组织排水的滴水标高为屋面板项,有组织排水的滴水标高为天沟板底,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口高度时,按最高檐口高度计算;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多跨建筑按最大跨度取定类别。

4、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望台,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层数。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层数和面积。

5、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均为其他民用建筑。

6、属于框架结构的轻工、化工厂房、锯齿形屋架厂房,不低于二类。

7、冷库工程,含有网架、悬索、升板等特殊结构的工程和沉井、沉箱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单层工业建筑列为一类工程。

8、锅炉房,当单机蒸发量≥20吨或总蒸发量≥50吨时为一类,小于以上蒸发量时分别按檐高或跨度为准。

9、桩基础工程按土建工程类别确定。

10、扩建、加层建筑按总层数、总面积或总高度为衡量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二类。

11、附属于建筑工程的停车声,工程类别以建筑工程为准,单独建设的停车场按三类工程取费。

12、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以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13、化粪池、检查井、地沟、支架等随主体工程划分类别;挡土墙、围墙等零星工程按四类工程取费。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设备安装工程

一类:

(1)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下注明者除外),以及精密、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量在30吨及其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专业炉窑设备和炉体砌筑;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吨/小时。台及以下低压锅炉除外)及其附属设备与炉体砌筑;6.5吨/小时。台及以上散装锅炉安装;

(7)100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设备;防爆电器安装工程;

(8)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以及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罐制作和安装;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金属梯子、栏杆以及刷油、绝热、防腐蚀工

程;

(10)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电缆敷设工程。

二类:

(1)小型杂物电梯、起重量在30吨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2)蒸发量10吨/小时。台及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3)1000千伏安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4)一般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5)一般工业炉窑设备和炉体砌筑;

(6)厂区(室外)无操作要求的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和调试(已列入一类的除外);

(8)附属于本类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以及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三类:

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建筑安装工程

一类: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

二类: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

三类:三、四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说明: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设备,均按主体设备执行。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

1、单孔跨径20米至30米或多跨径总长30米到100米内的中桥(含相同跨径标准化的立交桥、高架桥);

2、高速道路、机场跑道;

3、红线宽度>40米的道路(宽度包括人行道、车行道、隔离花坛);

4、隧道(含地下通道)及执行市政定额的人防工程;

5、双排或多排各类结构的封闭式涵渠,单排横截面宽度超过1.5米的混凝土结构或2米及以上的砖混结构的封闭涵渠;

6、管径>Φ1200mm的雨污排水管;

7、污水处理厂和净水厂,雨污泵站,5万吨及以上水厂;

8、城市土堤和混凝土防洪构筑物。

二类:

1、单孔跨径10米至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15米至30米以内的中、小桥(含相同跨径标准的立交桥、高架桥);

2、红线宽度31米至40米的道路;

3、单排横截面宽在1.5米以内的混凝土结构或不足2米的砖混结构的封闭式涵渠;

4、管径在Φ1001 mm至Φ1200mm的雨污排水管;

5、5万吨以下水厂;

6、除混凝土结构和土堤以外的城市其他防洪构筑物。

三类:

1、单跨不足10米或多跨总长在15米以内的小桥及同跨径标准的立交桥、天桥;

2、红线宽度21米至少30米的道路;

3、管径在Φ501 mm至Φ1000 mm的雨污排水管;

四类:

1、单跨不足5米或多跨总长在8米以内的桥涵;

2、红线宽度≤20米的道路;

3、管径≤Φ500 mm的雨污排水管;

4、混凝土及砖砌电缆沟。

一、取费标准表

说明

1、本费用定额以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房屋维修工程统一基价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为计费基础。

2、直接工程费包括全省统一基价表的基价、构件增值税以及价差;人工费指全省统一基价表中人工费。

3、价差指人工、材料、机械费根据有关规定和材料信息价格(或预算价格)与全省统一基价中的取定价格的正、负差价。价差不计取间接费用,但可计取计划利润和税金。

4、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彩板门窗、塑料门窗安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铝合金玻璃幕墙、塑铝复合板幕墙等工程,按铝合金门窗的费率计取费用。其他建筑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相应类别的各项费率计取费用。独立承担装饰工程的按相应建筑工程类别降低一类计取费用。但最低不得低于四类。

5、市政工程按直接工程费取费的有: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排水(不含金属管道)工程、给水工程的构筑物;按人工费取费的有: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排水工程的金属管道安装以及给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等工程。

6、间接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另一部分为劳动保险费。

7、其他费用中含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在省内承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的费率缴纳给定额管理部门。收交办法按鄂价费字(1998)65号和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8、上级管理费

为加强地区及其以下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其他费用中已考虑了上级管理费。

上级管理费主要用于增加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由国家行政经费拨给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技术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等费用。

上级管理费的收交办法和标准按鄂建文(94)8号和鄂价费字(92)232号执行。

中央在鄂施工企业、省直施工企业自行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不缴纳上级管理费。

9、施工企业非施工现场制作的构件应收取增值税,构件增值税按构件制作直接工程费的7。05%计取,增值税列入直接工程费,并计取各项费用。工程所使用构件按构件制作定额计算,其人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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