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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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管理,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级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个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及分类

第六条根据信贷档案的形成和利用特点可将信贷档案分为:借款管理类、担保管理类、要件类、综合管理类。

第七条借款管理类档案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资料

1.法人客户: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等各类证照(经年检)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履历材料原件;

(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股东个人征询查询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征信纪录查询情况;

(4)公司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提档鲜章)、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简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生产经营资料、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材料;

(6)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原件;

(7)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企业最近半年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

(8)贷款卡复印件及近期企业征信系统查询;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个人客户(含农户):

(1)借款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个人信用报告;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信贷业务申请资料

1.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贷款用途有关的商品交易合同、产品订单、相关税务发票等复印件。

2.与项目贷款有关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项目立项、规划、用地、选址、招投标、环评、建设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证和批文复印件;

3.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八条担保管理类档案内容

(一)担保人基础资料

参照借款人基础资料收集。

(二)担保能力分析

1.保证担保资料:保证人担保能力分析评价资料。

2.抵押贷款资料: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物清单及说明等。

3.质押贷款资料:权利质押中的各类有价单据(存单、有价证券、汇票等);以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提供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动产质押中质物的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

第九条要件类档案内容

要件类档案是用于证明信贷业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

(一)公司类贷款审批流程中的要件(均要求收集原件)

1.借款申请书;

2.贷前调查报告;

3.审查报告;

4.信审会(组)会议记录(表决表)、审批决议、上级部门的审批文件;

5.其他材料。

(二)个人类贷款审批流程中的要件(均要求收集原件)

1、借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审查报告及审批资料等,或能体现以上内容的相关要件(如表格化的《个人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等);

2、其他材料。

(三)合同、协议、权证等凭证资料

1.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以上合同的补充协议;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展期协议、综合授信业务合同等;

2.借款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3.担保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或声明书;

4.房屋(土地)产权证、他项权证等权证类复印件、权证类档案入库登记表(见附件3-5、6);

5.借据;

6.其他资料。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档案内容

1.公司类授信业务管理台账;

2.信贷资金使用台账及用款凭证;

3.首次贷款检查报表、定期贷后检查表;

4.贷款风险分类资料;

5.企业各种证照年检记录及变更资料复印件;

6.按季(月)收集的企业财务报表;

7.贷款风险预警报告及处理意见;

8.客户还款提醒函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函;

9.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权证类和要件类档案必须存放原件。其他档案原则上应存放原件,如只能留存复印件,则应加盖借款人公章,经客户经理(信贷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信贷档案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二条为提高本行信贷档案管理水平,使信贷档案得到完整的保存、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人员为档案管理员。

第十三条具体经办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信贷人员)(含资产保全人员,下同)是客户信贷档案收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外来原始资料、岗位授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负责。客户资料需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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