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最新)
2024年度演艺经纪合同艺人管理和演出安排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 R S O N A L2024年度演艺经纪合同艺人管理和演出安排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艺人管理1.1 艺人基本信息管理1.1.1 艺人个人简历与公众形象维护1.1.2 艺人社交媒体账号管理1.1.3 艺人宣传活动安排1.2 艺人职业规划1.2.1 艺人事业发展方向规划1.2.2 艺人培训与能力提升1.2.3 艺人代言与商业合作1.3 艺人法律事务1.3.1 艺人合同签订与法律咨询1.3.2 艺人版权保护与肖像权管理1.3.3 艺人法律纠纷处理第二条演出安排2.1 演出活动策划2.1.1 演出主题与内容策划2.1.2 演出场地与时间安排2.1.3 演出宣传与推广策划2.2 演出团队组建与管理2.2.1 演出团队成员招募与选拔2.2.2 演出团队培训与协调2.2.3 演出团队费用与报酬结算2.3 演出执行与监督2.3.1 演出流程管理与执行2.3.2 演出质量监督与调整2.3.3 演出安全与突发事件处理第三条合同期限与续约3.1 合同期限3.1.1 本合同有效期为2024年度3.1.2 合同起始日期与终止日期明确3.2 合同续约3.2.1 合同续约条件与流程3.2.2 合同续约期限与费用3.2.3 合同续约前的评估与沟通第四条费用与报酬4.1 艺人管理费用4.1.1 艺人管理费用的计算方式4.1.2 艺人管理费用的支付时间与方式4.1.3 艺人管理费用的结算与报销4.2 演出活动报酬4.2.1 演出活动报酬的计算方式4.2.2 演出活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与方式4.2.3 演出活动报酬的分配与结算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艺人权利与义务5.1.1 艺人演出权益保障5.1.2 艺人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5.1.3 艺人遵守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5.2 经纪公司权利与义务5.2.1 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合适演出机会5.2.2 经纪公司维护艺人合法权益5.2.3 经纪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与服务职责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艺人违约责任6.1.1 艺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6.1.2 艺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6.1.3 艺人违约解约的程序与后果6.2 经纪公司违约责任6.2.1 经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6.2.2 经纪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6.2.3 经纪公司违约解约的程序与后果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1.1 双方协商解决争议7.1.2 提交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7.1.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2 争议解决时效7.2.1 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应及时沟通解决7.2.2 争议解决时效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8.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1.2 合同变更的内容与效力8.1.3 合同变更的书面确认8.2 合同解除8.2.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8.2.2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后果8.2.3 合同解除的书面确认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9.1.1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9.1.2 双方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9.1.3 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信记录9.2 保密义务与期限9.2.1 双方承担保密义务9.2.2 保密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9.2.3 保密期限内的信息泄露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范围10.1.1 自然灾害与事故10.1.2 国家政策调整与社会动荡1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艺人管理1.1 艺人基本信息管理1.1.1 艺人个人简历与公众形象维护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个人特长、职业经历和市场定位,协助乙方制定个人简历,并监督乙方在公共场合的形象维护,以符合乙方的职业发展需求。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第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制定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考试大纲。
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实务以及从业规范、艺术基础理论。
(二)每年应当组织2次全国性考试。
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合格名单并核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三)统一印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第八条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条演出经纪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三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3. 具有演出经纪相关知识和技能;4. 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考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持证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演出经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3. 不得从事非法演出经纪活动;4.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实行定期复审制度。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选修课包括市场分析、项目管理、团队建设等。
第九条持证人员每年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20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
第十条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演出经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1. 违反国家有关演出经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从事非法演出经纪活动;3.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4. 不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演出经纪人员,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演出经纪人员,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明星经纪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随着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明星经纪人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明星经纪人作为连接明星与娱乐圈的桥梁,承担着维护明星权益、促进明星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明星经纪人的权力较大,一些经纪人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明星利益。
为了规范明星经纪人的行为,保障明星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明星经纪人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一、明星经纪人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明星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从事经纪业务的资格;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4. 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明星经纪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明星经纪合同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明星经纪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 明星经纪合同应当明确经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 明星经纪合同应当明确明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 明星经纪合同应当明确经纪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5. 明星经纪合同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三、明星经纪人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对明星经纪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明星利益;2. 不得强迫明星参加商业活动,损害明星身心健康;3. 不得泄露明星隐私,侵犯明星名誉权;4. 不得以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等手段误导明星;5.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
四、明星经纪人法律责任若明星经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经纪资格等行政处罚;2. 民事责任:由明星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3. 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星经纪人维权途径1. 向文化行政部门投诉举报;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明星经纪人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明星经纪市场,保障明星权益。
国家工商局令经纪人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令经纪人管理办法XX年X月X日国家工商局令第X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认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资格的认定;(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四)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五)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八条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二)有一定的资金;(三)由二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专业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规定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规定随着娱乐行业的蓬勃发展,演艺经纪人成为了一个专业化、重要的职业。
他们作为中间人,在艺人与演出市场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
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定,行业存在着一些乱象,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阐述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规定,旨在为行业提供合理的运作框架和规范。
1. 职责和义务演艺经纪人作为艺人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其职责主要包括:1.1 与艺人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维护;1.2 策划并组织艺人的演出、演艺活动;1.3 推广艺人形象,建立艺人品牌;1.4 协助艺人做好形象塑造、形象宣传和舆情的管控;1.5 协助艺人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协调和沟通;1.6 保护艺人合法权益,维护艺人形象。
2. 遵循合法合规原则演艺经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做到以下几点:2.1 不从事违法和不道德的活动;2.2 不与不良、违法机构合作;2.3 不从事诈骗、欺诈等不良行为;2.4 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2.5 遵循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3. 保护艺人权益演艺经纪人应当切实保护艺人的权益,充分维护艺人的利益,做到以下几点:3.1 不侵犯艺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3.2 在合同谈判中力争最有利的条件,并确保合同公平、公正、合法;3.3 不以任何形式剥削艺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扣除艺人收入、收受回扣等;3.4 对艺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尊重和保护。
4. 提升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演艺经纪人应提升自身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做到以下几点:4.1 完善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4.2 建立自己的人际网络,积极寻找合作机会,做好资源整合和拓展;4.3 在服务艺人过程中,始终以艺人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4.4 建立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职业操守,保持专业和诚信。
5. 合同管理演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合同管理是行业规范的重要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5.1 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2 合同应合理设置期限和约束条件;5.3 合同应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5.4 合同应明确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5.5 合同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纪人管理办法_商法_法律法规商务指南频道商务资源_商务帮助专题.doc

经纪人管理办法_商法_法律法规_商务指南频道商务资源_商务帮助专题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第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第十条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
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随着文化娱乐产业的不断发展,演出经纪人的角色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连接演员和剧组的桥梁,演出经纪人在整个演出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的行为,保护演员权益,以及良好地管理演出经纪人员,制定《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演出经纪人员的资质要求1. 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能有效证明自身从事演出经纪人员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证明文件;2. 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拥有各种业务技能,包括协调、组织、沟通能力等。
二、演出经纪人员的职责1. 代表演员、演出单位进行演出合同谈判和签订;2. 负责演出单位和演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证演出的顺利进行;3. 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解决演出中出现的问题;4. 监督演员的行为,保证演员的形象和素质;5. 协调演员的工作安排,确保演员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三、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1. 在演出合同中,演出经纪人员有权为演员争取更好的演出条件;2. 参与演出合同的签订,并对演出合同进行监督和执行;3. 对演员的精神和身体健康进行保护;4. 参与演员纠纷的解决和调停。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义务1. 保证个人在演出经纪业务中的诚信和规范;2. 维护演员的声誉和利益;3. 严格保守演员个人信息和隐私;4. 对演出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积极协调和解决;5. 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自我培训和学习。
五、演出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罚1. 对于虚构人物身份、虚假宣传、违反合同、侵犯演员隐私等情况,将按照《演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2. 对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吸毒等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严格监管。
总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行为、保障演员权益、促进文化娱乐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文化娱乐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管理办法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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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高级演出经纪资格证持证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演艺经纪活动行为,促进经纪人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建设,保障演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以下简称“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演出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是演出经纪人员业务能力资质证明。
本管理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是指,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仅面向通过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申请持有高级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指导监督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对本办法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二章从业规范
第五条高级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演出经纪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高级演出经纪人在从业中应杜绝以下行为:
(一)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禁止内容提供经纪服务;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三)伪造合同、伪造演员授权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重要事项行为;(四)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或业务进行虚假宣传;
(五)组织演员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高级演出经纪人持证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高级演出经纪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持证人员应每年度向演员经纪人委员会提交年度业务备案报告;
(二)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三)积极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及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将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督导机制,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各项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持证人如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且经文化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罚的,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将上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由中
国演出行业协会依照处罚结果注销其演出经纪人证书并予以5年内不得考取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或永久不得重新申请等处理意见。
第十条持证人如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连续两年无故不提交业务备案、不参加业务交流活动或公益活动的,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将上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取消其高级演出经纪人资格,其证书降级为有效期为5年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第十一条持证人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被投诉举报的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及其行为在行业中造成的影响,将对其经纪人资格证予以降级或注销且五年内不得重考等处罚。
第十二条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在本办法执行中应当依规办理,对违反本办法予以处理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网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 2020 年 10 月 10 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