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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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法》的全文是怎样的

《海事海商法》的全文是怎样的

《海事海商法》的全文是怎样的应该说我国公民比较熟悉的法律就是刑法和民法了,其实法律本身就是服务于我国公民的需求的。

在不同的领域引发了纠纷,自然需要运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

就比如说现在的航海运输已经越来越重要,那么引发了海商海事纠纷以后,我国人民法院其实也是参照,《海事海商法》进行裁决的。

应该说我国公民比较熟悉的法律就是刑法和民法了,其实法律本身就是服务于我国公民的需求的。

在不同的领域引发了纠纷,自然需要运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

就比如说现在的航海运输已经越来越重要,那么引发了海商海事纠纷以后,我国人民法院其实也是参照,▲《海事海商法》进行裁决的。

▲《海事海商法》的全文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海事法的概念

海事法的概念

海事法的概念海事法是指规范海上航行、海上贸易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事务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海上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并确保各参与国在海上活动中遵守国际公约和准则。

海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其法律体系主要由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海事法规组成。

海事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阐述:首先,海事法与海上航行有关。

海事法规定了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航行规则,包括航道、船舶登记、海上航行标志、航行安全、海事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航行自由和排他经济区的划定,国际海上沉船打捞公约规定了在海上进行沉船打捞的原则和程序。

其次,海事法与海洋资源开发有关。

海洋拥有丰富的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矿产等。

海事法规定了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国的渔业权益、海底矿产资源的探索和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

国际海洋油气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法律监管,主要通过国际公约的制定,例如1979年《国际海洋油气污染损害公约》。

第三,海事法与海上贸易有关。

海上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法规定了航运合同、货物运输、船舶碰撞事故、船舶抵押等相关制度和规则。

例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的通则和基本原则,为海运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海事法还与海上事故和救助有关。

海上航行存在碰撞、火灾、沉船等事故的风险,海事法规定了海上事故的责任分担、海上救助等制度。

例如,国际海上船舶碰撞公约规定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于海事法的发展趋势,多国之间积极开展合作,制定并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以加强海事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合作。

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加深,海事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如无人船舶的运行、海上网络安全等。

因此,未来海事法的发展趋势将是更加注重技术应用、更加注重国际合作,以适应海事领域的新挑战。

总结起来,海事法是一门研究海上航行、海上贸易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事务的法律学科。

第一章 总则 海商法专论-(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第一章  总则 海商法专论-(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第一章 总则
基础知识
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主体。 2.适用客体。 3.适用水域。 4.适用内容。 (1)海上运输法: (2)海上保险法: (3)海上侵权法 (4)船舶物权法
专题研讨
一、关于《海商法》中的船舶
1.《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概念 2.除《海商法》第3条外的“船舶”概念 《海商法》中的“海上运输”适用情况是: 1.《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不 适用于内河货物运输,也不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 2.《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不适 用于内河旅客运输,但对沿海旅客运输并没有排 除适用,只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不适 用沿海旅客运输,适用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 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案例分析
“华顺”轮港口装卸损赔偿纠纷案
【案情】 【判决】 【评析】 1.本案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海商法》的 适用范围。 2.港口作业委托人和港口作业经营人双方的权 利义务。 3.扩大损失的承担。 4.过错责任原则是由过错方承担因其过错造成 的损失,根据上述分析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经济 损失是明确的。
三、沿海运输权
我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 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 上运输和拖航。”
四、船舶航行权
《海洋法公约》第92条规定:“船舶航行应 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该公约第91条同时规定: “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 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

海事法与航运法概述

海事法与航运法概述
海事法作用
海事法对于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 境、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业 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海洋权益保护原则
海洋权益保护原则的含义
海洋权益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在本国管 辖海域内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保障其海洋资源的合 理开发和利用,以及保护其海洋环境和生态安全。
处理结果
经过多方努力,海上清污作业取得显著成效,海洋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同时,事故原因得 到查明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应对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 教训。
航运法核心内容与
02
特点
航运法定义及作用
航运法定义
航运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 海上运输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03
强化法律之间的衔接
加强海事法、航运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
协调性和一致性。
强化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01
加大对海事和航运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
素质和执法能力。
严格执法程序
02
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职权和
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中国海事法和航运法实施情况
中国已建立完善的海事和航运法律体系,包括《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 事和航运事务,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存在问题和挑战分析
1 2 3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部分国家在海事法和航运法领域存在立法空白或 法律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法律实施困难。
国际合作不足
海洋权益保护原则的实施
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海上执法和监管, 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合作与交流等方式,实施海洋权益保 护原则。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商法讲义一概要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商法讲义一概要
海商法
初北平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004.7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 的总称。


第二节 海商法的形式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四、其他形式:1、判例;2、学说及法理主张;
第三节 海事法律规
(三)建造中船舶的登记(p40)
(四)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转移:
1 .交船时转移:中、英、德、法、日、 加、荷、西 2 .合同签定后材料进厂后立即转移: 西欧 3.逐步转移:美。

Section 2 Maritime Liens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iens

92年6月5日在国务院通过,上报人大常 委,先交其人大法工委审核,从288条 减到278条。92年9月七届人大27次会 议上讨论未过(意见是太长,不懂); 同年11月七届人大28次会议上通过。 101位常委中98位赞成,2位弃权,1位 反对。9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二、立法特点
(一) 是民法的特别法:第一章 和第三章个别条款属行政法规。 (二) 注意与公约、惯例接轨 (三) 内容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海商法》内容具有合理性、稳定性和 明确性的特点。

狭义的船舶仅指各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 舶。各国规定不同。日本商法典:以商 业行为为目的,供航海使用的船舶,不 包括军舰、公务船、内河船等;英国 《Merchant Shipping Act》:各种用于 航海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第3条:海船、海上移 动式装置。除外:用于军事的、政府公 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包 括属具(ship’s apparels):锚、锚链、 救生艇、索具等,也包括设备(离开船 舶仍能发挥作用)。另外,第165、 171条对船舶的范围有扩大。

海事法复习重点

海事法复习重点

海事法复习重点海事法复习资料第1章复习题与思考题一、CMC的调整范围是什么?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第2章思考题与复习题一、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什么?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船舶有哪些法律性质?1、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和人格性;2、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三、船舶登记有何意义?1、船舶取得登记国的国籍和航行权,可以悬挂登记国国旗航行;2、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3、享有登记国的优惠;4、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5、确定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四、国际法上对海洋水域如何划分?船舶在各种水域的航行权是什么?公海:自由航行权领海:无害通过权内水:1、在本国内海:专属航行权;2、在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毗连区及经济专属区:有限自由航行权五、什么是紧追权?其行使有何条件与限制?紧追权是指沿海国的军舰或经政府授权并带有明显标志的国有船舶或飞机,对于违反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有紧追并加以逮捕的权利。

A.紧追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B.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C.紧追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是立即终止。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第3章思考题与复习题一、什么是船舶所有权?有何特点?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点:1、客体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2、公示方法是登记,船舶所有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力;3、主体的法律地位特殊,所有权人承担的法律义务较重。

《国际海事海商法》_9629

《国际海事海商法》_9629

《国际海事海商法》======================================================================第一章海事海商法的简明历史第一节在世界发展中的海上运输一、文明的发展自人类文明的黎明始,海运在人类寻求生存,追求财富、权力、知识及控制环境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建造使得人类能进一步冒险,自陆地向海洋寻找鱼类和其他海产食物。

自古代始,通过海产食物和思想观念的交流,海洋运输促进了贸易和旅行,繁荣和丰富了人类文化。

航运业亦是建立王国必不可少的,因为所有“伟大的国家”,自菲尼基人和罗马至今日,均拓展其对海外人民和领土的统治。

贯穿整个历史,海军和商船队决定了在战争中的胜负。

工业革命、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和航运业。

技术的发展亦刺激了自帆船向19世纪蒸汽动力船舶及近来向内燃机和核动力舰队的转变。

二、法律的发展海上运输亦促进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法的发展。

就私法而言,共同海损、救助、船货冒险抵押借贷(Bottomry Bond or Bottomry Bill or Tespondentia Bond指船长将船舶、货物作抵押筹措必要的资金以便完成预定的航程。

如今此种冒险抵押借贷已不复存在,因为通过航空、电报、电传可以轻易地安排借款。

译者注)租船和海上保险均属于有关鼓励海上商业而发展起来的最古老的原则,在罗马法系和共同法系催生了大量相同的原则,冲突法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国际海上贸易,中世纪时的欧洲此种贸易又催生了跨国商法(lex mercatoria)包括跨国海商法(lex maritima)。

国际公法亦源于沿海国家和迅速成长的帝国的海上活动。

20世纪初叶有关航运业各领域的国际公约,通过近年来国家间在防治海洋污染及管理开发海底及其丰富的资源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得以遵循。

因此,海上运输继续成为研究比较法的一个丰富、迷人、重要的领域。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与性质一、海商法概念何谓海商法(Maritime Law; The Law of Admiralty),各国法律规定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目前国际海商法学界尚无定论。

美国学者认为,海商法系指有关海上立法、法院裁定和习惯,特别是有关公海和可航水域的客货运输、船长船员的权利义务、船舶所有和船舶管理的规定。

《英国大百科全书》宣称,海商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对象是船舶与航运(Ships and Shipping)。

前苏联海商法典规定,海商法是调整商业性航海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日本学者认为,海商法是关于海上企业、特别是海上运输业的法律;它作为关于商业企业的商法的特别法,是以海上企业为对象的。

波兰海商法规定,海商法调整有关海上运输的法律关系。

尽管上述规定和观点说法不一,但其共同点都是把海上运输作为海商法所调整的对象。

我国海商法学界的专家和学者对海商法一词的解释也不一致。

《法学词典》对海商法所下的定义为,海商法是海上运输中调整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规总称。

《海商法概论》一书认为,海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

《海商法》一书所下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在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规总称。

《新编海商法学》一书认为,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和船舶航行的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究竟应以哪些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尚存在争议。

从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海商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纵向的行政关系。

狭义上的海商法则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不调整纵向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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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海事法的含义
– 英国:maritime Law = law of carriage by sea + law of 英国:maritime marine insurance + admiralty law – 美国:admiralty law = maritime law 美国:admiralty admiralty, admiralty,admiralty law 与maritime law作为同 law作为同 义词使用,是指“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 义词使用,是指“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 人员和财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 的法律的整体;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 侵权和劳工赔偿请求的规则。” – 我国:海事法中的“海事”通常指狭义的海事,但有 我国:海事法中的“海事” 例外,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例外,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海事 请求” 请求”。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提高 –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扩展 – 救助报酬金额的提高 – 共同海损由货方分摊日趋困难
• 技术性内容日趋增加
– ISM 、NSM、ISPS NSM、 – 船舶种类的增加和现代化程度提高
• 与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法律的关系日趋紧密
– 安全与救助、防污染与污染赔偿制度
• 新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或者其修订不断产生
– 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条约
• 1910年碰撞公约(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 1910年碰撞公约(1910 Convention) • 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 Salvage Convention) 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 Convention) •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CLC)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CLC) •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 书面和非书面
– 典型
•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YorkRules, 2004; YAR) YAR) – 问题:
• 惯例与习惯的联系与区别? • 惯例与民间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
• 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海难救助报酬制度、共 同海损分摊制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船舶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制度、沉船打捞清除责任制度等
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 • • •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 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 一、海事的含义
– 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ccident, maritime casualty, 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verage accident) accident)
•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2003年12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四、国际航运惯例
– 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Shipping Practice)的 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的 含义
海事法
THE LAW OF ADMIRALTY
海商法研究中心 胡正良
email: jame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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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海事法概论 船舶碰撞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海域污染损害赔偿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 《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事故”,系指“船舶、排筏、设施的碰撞、搁 浅、 交通事故”,系指“ 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事故” 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事故”。
•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 故:①碰撞、触碰或浪损;②触礁或搁浅; ③火灾或爆炸;④沉没;⑤在航行中发生影 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⑥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 事故。
• 第26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26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涉外关系”(foreign-related relations) “涉外关系”(foreignrelations)
•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 199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 199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 与海上风险的关联性
– 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与海上风险的关联
• 起源的习惯性
– 制度及其内容起源于习惯、惯例
• 内容的技术性
– 内容与航海技术、造成技术、通讯技术等相关
• 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排斥性与兼容性
– 特别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法 – 缩小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差别
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 船舶所有人责任日趋加重
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 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 起草与制定:CMI(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 起草与制定:CMI(Comité International)、 IMO( 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UNCITRAL( UNCITRAL(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ILO(International Labor Law)、ILO( 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 适用:《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适用:《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第3条: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 船舶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 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 业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包括船舶 污染事故、船员工伤和失足落水事故以及船舶 发生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等。
– 广义的海事
•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
– 重大海事案件的影响
– 1986年《民法通则》 1986年 民法通则》 • 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 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 • 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第92条 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第92条 – 2009年《侵权责任法》 2009年 侵权责任法》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的确 立法法》 定
• 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
故的简称。海上事故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 中所发生的诸如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火灾 等事故;海损事故突出事故造成的人命或财产等 的损失;海难事故是指造成重大损失的海损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突出与船舶的关联。
•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
Wrecks Removal Convention)* Convention) *未生效
• 二、国内立法(domestic laws) 二、国内立法(domestic laws)
– 《海商法》 海商法》 • 第八章 船舶碰撞(Ship’’s Collision) 船舶碰撞(Ship Collision) • 第九章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 海难救助(Salvage Sea) • 第十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 第十一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imitation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Claims) – 1993年交通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制定、经国 1993年交通部根据《海商法》 210条制定、经国 务院批准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 务院批准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 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1992 Fund Convention)* Convention) – 我国未参加的主要国际条约
•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
赔偿公约(1996 赔偿公约(1996 HNS Convention)* Convention)
• 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2007 Nairobi 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2007
• 长期国际航运实践中形成的、为人们所普遍遵
循的实际做法。 – 适用的依据与条件:
• 《海商法》第26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 26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与国际条约和法律不相抵触、内容合理、众所
周知
– 表现形式
• 1981年全国人民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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