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确权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属等权利状况进行清查、认定并予以登记,使土地权属得到合法、明确的确认的过程。
土地确权不仅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而且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土地确权的权威性和效力,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土地确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确权的基本法律。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土地权属确认证明文件所记载的权利地位,依法受到保护。
”在土地管理法的保障下,土地所有权得到明确确认,不受侵犯,并能够形成法律效力,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保障。
二、国土资源法国土资源法规定:“土地必须依法确权登记,资格认定和登记是掌握土地权属和使用状况的重要手段。
”国土资源法明确了土地确权的义务和重要性,规定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土地登记条例土地登记条例明确了土地登记的实施要求和程序,规定了土地登记的权利主体和登记要求,以及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和格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土地登记条例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土地权属确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交易等方面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与利用方式。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同时,这也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保障,确保农民土地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土地确权工作规定土地确权工作规定是国家关于土地确权工作的最新法规文件,包括工作任务、基本原则、实施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土地确权工作规定对推进土地确权工作有着重要指导作用,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七、土地使用权出租和转让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出租和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转让程序、条件、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什么是土地确权

什么是土地确权进行土地确权的方式是需要由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提交给村委会,等待审核,审核无误后是可以上报给国土资源局的。
确权后的土地能建房的,但需要获得建房竣工验收许可证和合格证。
一、什么是土地确权法律常识: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土地确权都包括什么地法律常识: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和确认,也是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确定一定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从属关系的内容。
土地确权包括以下权利:1、国家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所有权;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确权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和流转的重点,展开土地权利的注销,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分关键。
土地确权后,过去农村土地的两种权利将成为三种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而其中经营权可以转让和抵押,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更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一、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土地确权法律规定

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地确权法律规定平时我们都听说过农村⼟地确权这个词,⼟地确权是指⼟地所有权、⼟地使⽤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那么⼟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地确权法律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件以及地⽅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产⽣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地利⽤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全国⼟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宗⼟地的权属、界址、⾯积和⽤途(地类)等,按照统⼀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积进⾏确权登记。
其⾯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地登记簿和⼟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积标准重新进⾏确权登记。
相关法律依据《⼟地法实施条例全⽂》第七条依照《⼟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地单位的⼟地使⽤权的,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
⼟地使⽤权有偿使⽤合同约定的使⽤期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
《⼟地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民政府⼟地利⽤和⼟地管理情况进⾏督察。
土地确权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管理办法土地确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的权属进行确认和登记,保障土地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土地确权管理办法是指规定土地确权程序、标准、方法等具体实施细则的法规或法规性文件。
本文将就土地确权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土地确权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土地确权可以明确土地权属,避免土地纠纷,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其次,土地确权可以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再次,土地确权可以为土地征收拆迁、征收补偿提供依据,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1. 确权对象:明确哪些土地权益需要进行确权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
2. 确权标准:规定土地确权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土地权属界定标准、权属登记流程等。
3. 确权方法:明确土地确权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申请方式、资料准备、办理流程等。
4. 确权时限:规定土地确权的时限,要求确权及时、高效。
5. 确权效力:明确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效力,要求确权登记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实施建议为了有效推进土地确权工作,需要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管理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
其次,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意识。
再次,建立健全土地确权信息系统,提高登记管理效率。
最后,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管理办法对于维护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加强管理,完善政策,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

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农村⼟地等级确权⼤家最近听得很多,主要是为了构建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前,对农村⼟地与房产的⼤规模确权登记是⾸要任务。
那么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地⼆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
⼟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
对符合法定条件进⾏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制定调整⽅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可调整。
⼆、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地⼆轮延包时间为准。
起始时间,统⼀填写为2004年12⽉31⽇⾄2028年12⽉31⽇。
三、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因⼟地流转实⾏规模经营、⼟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积的⽐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部门确定⼟地权属后再进⾏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母双⽅或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由的⼈员。
土地确权的具体法规

⼟地确权的具体法规
1、⼟地确权的法规有《⼟地管理法》、《民法典》、《农村⼟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重点是《⼟地管理法》与《民法典》。
2、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百⼀⼗五条“家庭承包⽅式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农村⼟地承包经营。
这种形式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可能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地的主体。
既然农村⼟地的承包主体是“户”,⽽不是单个的“⼈”,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承包合同时在册⼈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
⽆论是当时计⼊分地⼈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增⼈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没有地、不享有⼟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与⼟地承包时的原有⼈⼝⼀样,对承包到户的⼟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减⼈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内农户⼈⼝减少,尚存⼈⼝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不得以农户⼈⼝减少为由收回减少⼈⼝在⼟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地。
因此,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论是新出⽣的还是嫁⼊的⼈⼝,都是有承包⼟地的。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户自愿承包经营的耕地等,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明确土地权益归属的过程。
实施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二、确权范围: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等。
2.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确权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2.农户:主动申请确权登记,提供相应的资料。
3.相关部门:对确权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确权程序:1.受理申请:农户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权登记。
2.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农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并核实其土地权属情况。
3.测绘土地:对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和界定,并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4.公告公示:将测绘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颁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权登记完成。
五、确权保障:1.土地权属:确权后,农户对土地享有明确的权属,可以依法自由流转、承包、经营和担保。
2.产权保护:确权后,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
3.禁止侵占:确权后,不得侵占、占用农户的土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六、确权效益:1.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和产出。
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权后,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确权后,农户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地确权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放活⼟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地经营权依法⾃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整理⼟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确权的定义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房地产的所有权、使⽤权的⾪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农村⼟地确权新政策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地经营权。
三、农村⼟地确权有哪些新政策对⼟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公共服务能⼒的集体统⼀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于农村⼟地制度改⾰试点,⼀直备受瞩⽬。
⽂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分类实施农村⼟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宅基地制度改⾰试点。
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地经营权依法⾃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确权原则:⼟地确权必须确定⼀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地权属指明⽅向,并在整个⼟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
(1)尊重历史,⾯对现实的原则;(2)有利于⽣产和⽣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3)政策和法律并⽤原则;(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5)权利设定⼀般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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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1、土地承包合同。
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2、土地台账。
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3、经营权证书。
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4、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
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5、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
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6、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对于二轮承包期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权利人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预留期间权利人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理。
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
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恢复农业用途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轮延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户因人口增减要求调整承包地怎么办?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
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
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
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3、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机动地是否在这次确权登记时一并确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只登记不确权,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发包、招标或拍卖经营权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按“其他方式承包”予以登记。
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作为家庭成员参加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家庭迁往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对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
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户口随迁的承包地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
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确权登记过程中,承包农户要求分户口或合户怎么办?根据“农经发〔2011〕2号”文件,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退耕还林的如何确权登记?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不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
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实测面积是否与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挂钩?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本次确权登记只是据实掌握农户实际承包耕地面积,发放经营权证。
惠农补贴面积仍以原上报面积为依据。
待中央有新的政策后,再按照中央政策执行。
同一地块,名称不统一怎么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地块“名称”,统一规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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