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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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

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八)项的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填写要求

一、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象山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四份;

2、《象山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份;

3、《象山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二份);

4、象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站提供);

5、工程质量缺陷整改意见书;

6、地下人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由人防办提供);

7、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

8、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原件);

9、城建档案室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书》(原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初验意见单位(原件);

1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加盖红章);

14、竣工验收签到单(原件);

15、工程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

1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总体要求

1、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涂改液。

2、内容真实可靠。工程名称、地址、面积、造价、结构形式等必须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一致。

3、各单位名称一律用全称(与单位印鉴一致),各种证书号一律填全称。

4、《象山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5、《象山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6、《审查项目及内容》中,应写清已完成或齐全的项目、内容。

7、验收机构领导层成员应是验收专业组组长或成员,验收组应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各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成员必须签到。

8、参加验收的所有人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签到单必须是原件。

9、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有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签署的整改结论。

10、《象山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上,双方约定的保修内容应有一定表述,否则就意味着对《条例》规定的所有保修内容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必须符合规定。

11、《住宅质量保证书》内容填写齐全。

12、装修工程只须提供监督报告、备案表、验收报告、环保、消防资料、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须要提供竣工图测量资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3、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象山县便民中心建设局窗口联系电话:65733515

三、请到象山建设网()网站右下角表格下载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栏下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象山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象山县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象山县建设局制

象山县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签章)

验收时间

象山县建设局制

填报说明

1、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一律用钢笔写,字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所有人员签字,建设单位在封面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竣工项目审查

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一、验收机构

1、领导层

2、各专业组

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必须参加验收

二、验收组织程序

2、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3、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

4、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现场检查

5、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三、工程质量情况

注:备案时,建设单位还需要提供一份竣工验收签到单,作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象山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象山县建设局制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名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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