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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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一、前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合理确定管辖法院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两种方式。

本文将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法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因欠付租金而产生的纠纷,以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四、约定管辖的优先性在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具体,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则约定无效,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五、未约定管辖的情形下的管辖确定如果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案例甲方(出租方):张三乙方(承租方):李四案件编号:123456789法院名称:XX市人民法院案件概述:甲方张三与乙方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XX市的商铺,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商铺使用规定、维修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条款。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自2023年7月起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且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进行了装修改造。

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以及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

争议焦点:1.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擅自装修改造商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3. 甲方要求的违约金和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是否合理?法院判决:1. 乙方自2023年7月起未支付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乙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方需支付自2023年7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造,违反了租赁合同中关于商铺使用和改动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乙方需承担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

3. 考虑到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甲方要求的违约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商铺恢复原状的费用进行评估,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案件启示:本案例提醒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租金支付、商铺使用、装修改造等方面的规定。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租赁合同应包含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商铺租赁纠纷解决方案

商铺租赁纠纷解决方案

商铺租赁纠纷解决方案商铺租赁是商业运作中常见的合作方式,然而,租赁期间难免会发生各种纠纷。

为了维护租赁双方的权益,解决纠纷,需要一套成熟的解决方案。

在本文中,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商铺租赁纠纷解决方案,旨在帮助租赁双方妥善处理问题。

一、协商解决在面对商铺租赁纠纷时,双方首先应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话、书面函件以及第三方调解等形式进行。

在协商解决中,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交流,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共同利益点。

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分歧,可以请有经验的律师或调解员介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二、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租赁双方可向法律部门寻求援助。

租赁纠纷常涉及合同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援助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以请律师代理,提供相关证据、合同以及租赁期间的各类记录,以便法律部门更好地调查处理案件。

三、仲裁解决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纠纷解决。

仲裁是一种相对来说快速、高效并且成本相对较低的解决方式。

租赁双方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来审理案件,并通过仲裁委员会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在一些商业租赁纠纷中,仲裁是常见的解决方式,其具有独立、公正、保密等优势。

四、诉讼解决作为一种正式的解决方式,诉讼往往在纠纷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采用。

租赁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进行审判,并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

诉讼解决需要时间和金钱成本,并且可能影响租赁双方的商誉,因此建议在必要时才采用诉讼解决方式。

五、遵循租赁合同条款在商铺租赁过程中,租赁双方应该事先制定合理的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各种可能发生的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应该遵循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包括支付租金、维护商铺设施、履行合同义务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六、预防纠纷的发生最后,为了避免商铺租赁纠纷的发生,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具体来说,包括对商铺的实地考察、对租赁合同的认真阅读和理解、租金支付方式的明确等。

商铺租赁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案

商铺租赁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案

商铺租赁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案商铺租赁作为商业和房地产领域的重要合同形式,常常会涉及各种争议。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商铺租赁争议,并提出解决方案,旨在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

争议一:租金问题商铺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租金问题。

很多时候,商户和房东对于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调整方式存在分歧。

解决方案:1.合同明确约定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确保双方达成共识。

2.商户和房东可以协商提前租金调整的条件和标准,以避免未来的分歧。

3.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或调解机构,以解决租金争议,保护双方的利益。

争议二:使用权问题商铺租赁合同中,商户对商铺的使用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商户常常面临使用权的限制和争议。

解决方案:1.在签订合同时,商户和房东应明确规定商户对商铺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2.商户可以要求合同中明确商铺使用的时间和方式,以确保自身的正常经营权。

3.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东给予商户一定的使用权保障,比如商铺的整修和维护等。

争议三:租赁期限问题租赁期限是商铺租赁合同中另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房东和商户对于租赁期限的时间长短、续租等问题存在分歧。

解决方案:1.商户和房东应在合同中详细明确租赁期限,防止双方出现误解。

2.商户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续租条款,明确续租的条件和方式,避免因租赁期满而引起的纠纷。

3.双方可以约定提前终止租赁的条件,以便在需要终止租赁合同时避免纠纷的发生。

争议四:违约责任问题商铺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商户或房东未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责任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解决方案:1.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商铺租赁合同可以增加仲裁条款,一旦发生违约争议,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3.可以约定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形式,来增加履约的约束力。

总结:商铺租赁中的常见争议主要涉及租金问题、使用权问题、租赁期限问题和违约责任问题。

为了避免和解决这些争议,商户和房东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合同中相关条款,规避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5篇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5篇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5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商铺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纠纷事项及原因1.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铺,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接管和使用。

2.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商铺设施老化,需对部分设施进行维护或更新,甲方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

3.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因商铺内装修投入较大,希望与甲方协商补偿事宜,甲方未予合理补偿。

二、协议内容1. 甲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补偿甲方未能按时交付商铺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 甲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对商铺进行必要的维护或更新,确保乙方能够正常使用。

具体维护或更新项目包括:_________。

3. 甲方同意在租赁期满后,对乙方在商铺内的装修投入进行适当补偿。

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具体补偿方式如下:_________。

4. 乙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撤回对甲方的诉讼,并承诺不再就此纠纷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或要求。

5. 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本次纠纷的相关记录。

三、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或进行维护或更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如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撤回对甲方的诉讼或进行相关记录注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宜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篇2甲方(出租方):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商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1.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的商铺,现同意出租给乙方使用。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由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由

案由: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方):某市某区甲商场(以下简称甲方)被告(乙方):某市某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系一家拥有多家分店的知名商场,乙方是一家从事商品销售的有限公司。

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某市某区甲商场的商铺一间,用于经营商品销售。

合同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支付了租金至2019年3月31日。

然而,自2019年4月起,乙方开始拖欠租金,经甲方多次催讨,乙方仍未支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故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乙方拒绝甲方要求,双方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违约金?2.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损失赔偿?3. 双方是否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三、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支付期限和违约金计算方式,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因此,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方自2019年4月起拖欠租金,经甲方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已严重影响到甲方商铺的正常经营。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甲方因乙方违约导致经济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损失赔偿。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商铺租赁中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案

商铺租赁中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案

商铺租赁中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案商铺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在租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租赁双方需要了解可能发生的常见纠纷,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就商铺租赁中常见的纠纷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租金问题商铺租赁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就是租金问题。

租金数额、支付时间、逾期付款等都可能导致双方产生分歧。

为了避免因此引发争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逾期罚金等条款,以确保租金支付的顺利进行。

若出现逾期付款情况,双方应及时沟通解决,协商达成补救措施,避免影响正常经营和合作。

二、物业维护商铺租赁过程中,物业维护常常成为租赁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

商铺租户要求房东维修物业、改善环境,而房东则希望商铺租户维护并爱护所租赁的物业。

为了避免因物业维护问题引发的矛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物业维护的责任归属,确保双方均承担适当的义务。

另外,商铺租赁合同中还可约定定期检查与维护的条款,保证物业的长期使用和价值。

三、违约问题在商铺租赁中,双方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

商铺租户可能违约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房东则可能违约拒不维修、无故提前收回物业等。

针对这些违约情况,双方应明确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赔偿方式,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双方在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商解决,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和损害双方的利益。

四、租期问题商铺租赁中的租期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纠纷焦点。

商铺租期的确定、续租条款、提前解约等都可能引发纠纷。

为了避免因租期问题而发生的争执,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期的起止时间、续租条件、提前解约事宜等细则,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

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沟通,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损害双方利益。

综上所述,商铺租赁中常见的纠纷主要包括租金问题、物业维护、违约问题和租期问题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预防和解决潜在的纠纷。

2024年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2024年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商铺的基本情况1.1 商铺的名称和地址1.2 商铺的面积和结构1.3 商铺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2. 租赁期限和租金2.1 租赁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日期2.2 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2.3 租金的调整机制3. 商铺的交付和验收3.1 商铺的交付时间和条件3.2 租赁双方的验收程序和标准4. 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4.2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5. 商铺的维修和保养5.1 出租方的维修责任5.2 承租方的合理使用和维护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6.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7. 违约责任7.1 出租方的违约行为及后果7.2 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及后果8. 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协商解决8.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8.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程序9.3 合同的解除程序10. 其他条款10.1 合同的保密条款10.2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0.3 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11.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11.1 适用法律的确定11.2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1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程序12.1 争议解决的地点12.2 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时限1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13.1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的承担13.2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14. 合同的签署和备案14.1 合同的签署程序和时间14.2 合同的备案程序和时限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商铺的基本情况1.1 商铺的名称和地址:商铺名称为“X购物广场”,位于市区街道号。

1.2 商铺的面积和结构: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一层临街店铺和地下停车场。

1.3 商铺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商铺主要用于零售业,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鞋帽、化妆品、家居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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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苏合攀,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302号。

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10栋b-503号。

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平,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3栋1703号。

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合攀诉被告李国兵、刘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参加的合议庭。

并于2009年5月2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合攀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炜、贺杨勇,被告李国兵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被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合攀诉称:2006年7月27日,被告李国兵、刘建平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办事处提升街株字第00160574号房产中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原告。

现由于两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门面租金151200元,押金10000元,装修费25000元,并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39916.67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租赁芦淞区华鑫写字楼的事实,以及证明缴纳租金和租赁期限的事实,而且合同中的第四条第二款是原告主张损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门面押金、门面装修款、门面租金的事实;3、房屋登记薄,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两被告,该房屋已经于2005年办理了他项权证,已经办理抵押,而且已经被各法院反复查封六次;4、株洲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华鑫服饰写字楼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以应由业主即两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株洲市天元区(2008)天法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房屋产权属于两被告,且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且房屋进行了拍卖;6、通告,证明2008年12月26日法院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时被告发给原告的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证明合同的解除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造成的。

被告李国兵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拖欠水电费,将商铺改做仓库使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实,租金应扣除已经经营的部分,履约保证金,由于原告违约,依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四、原告要求赔偿预期收益的请求,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不予支持。

被告李国兵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李国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曹雯(华鑫服饰写字楼3088号的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协议,证明原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将商铺改作他用;3、公证书,证明原告违约及拖欠水电费的事实,且原告的违约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4、公开信,证明被告已经告知原告;5、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票据,证明原告苏合攀拖欠水电费的事实;6、工程队的抄表记录,证明原告拖欠水电费的数量;7、何晶的租赁合同,证明证人何晶知道事情真相。

被告刘建平辩称:原告是与被告李国兵签订的租赁合同,与被告刘建平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建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国兵对原告苏合攀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

被告刘建平对原告苏合攀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由于被告李国兵无异议,所以被告刘建平也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刘建平只是提供担保,对于其中的查封只有一次是针对被告刘建平的50%,并且被告刘建平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不予质证。

原告对被告李国兵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且对关联性有异议,曹雯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对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用公正的方式取代证人出庭,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有异议,原告并没有看见该公开信,并不能证明该公开信送给了原告;对证据5有异议,不能因为票据来确定原告拖欠了多少水电费,且与本案无关,如果被告要主张水电费,要么反诉,要么另案起诉;对证据6有异议,只是一张便条,不具有法律效应,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有异议,该租赁合同都是用白纸条粘贴后复印的(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被告没有提供)。

被告刘建平对被告李国兵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综合全案,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明目的综合认定;对被告李国兵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明目的综合认定;对证据5,由于被告提供的是存根联的收款收据,根据商业习惯,不能证实原告拖欠水电费的事实,对此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7,原告要求提供原件核对,但被告未提供,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3、4、6,需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7日,被告李国兵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合同中简称甲方)的名义与原告苏合攀(合同中简称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条:租赁场地、用途、期限;1、乙方租赁甲方市场三楼六号商铺,面积90平方米,从事品牌服装经营。

2、合同期限自2006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30日,租期十年。

第二条:租金及相关费用交纳时间和方式;1、乙方所租赁的商铺的月租金为35元/平方米,十年租金共计378000元,考虑到乙方交租方式,租金优惠20%,共计需要租金302400元,该实交租金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50%,计151200元,剩余租金151200元,在本合同履行满四年之日一次性缴纳。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10000元履约保证金。

3、乙方需交纳综合管理费300元,(面积50平方米以下交200元/月,面积在50 平方米或50平方米以上交300元/月)。

4、公用水电费或公共设施维护费由市场内全体承租按户平均分摊,商铺内水电费按表计收(按楼层表计算,电费1.1元/度,水10元/月)。

5、乙方应在每月28日前缴清当月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提供水电、消防等配套设施,乙方负责商铺的装修,并承担装修费用(甲方对市场进行整体装修,费用由租户平均分摊,乙方对店内进行装修时需要按消防要求施工,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负责市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乙方商铺内的维修甲方负责派人,施工,但材料由乙方承担,乙方也可以自行对店内进行维修。

3、乙方进场经营,须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要求办理证照,做到合法经营,明码标价。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市场声誉。

5、乙方在商铺内不得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磁炉等电器设备,不得使用燃气用具,不得承接或改变电器线路,否则甲方有权查封和处乙方违约金,最高可处违约金5000元。

6、乙方未经同意擅自装修或装修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恢复原状,还可处乙方最高5000元违约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店内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7、十年合同期内租金不变,如遇到市场行情发生,甲方若调整综合管理费,须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

8、乙方必须亮证经营,并须与甲方签订有关消防及计生责任书。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在2006年8月1日之前向乙方提供商铺,逾期15天未提供商铺,应向乙方付违约金5000元,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的全部费用。

2、甲方应保证公共设施和乙方商铺的正常使用,一般问题24小时内修复(配件和技术原因赔偿除外),重大问题应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否则,造成乙方停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100元/天。

3、乙方如需转让或转租须提前告知甲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甲方市场规定的时间开门经营,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关门歇业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00元/天的违约金,连续5天不开门营业的商户,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并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5、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商铺存货价值在五万元的,视为假开门歇业论处,既无条件收回商铺,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6、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和租金,每月水电费和管理费逾期交纳的,每天处1%的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不足额交纳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第二期不按时交纳的,按每天1%收滞纳金,逾期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并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苏合攀于2006年7月27日向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交纳门面租金151200元,门面装修费25000元,门面押金10000元后,原告开始经营。

另查明,是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未进行工商登记,产权人是刘建平和李国兵。

2005年10月28日,被告李国兵向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贷款3200000元,并提供该房产作为抵押,现由于李国兵逾期未还款,该房产(含刘建平的)被拍卖处置。

2008年12月26日,株洲市华鑫市场张贴通告,由于华鑫市场一期改造,要求各租赁户清场搬出,原告于当日搬出市场,未再经营。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由此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苏合攀与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原告已向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交纳了各种费用,被告应向原告交付商铺并确保商铺的正常使用,但由于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于2008年12月26日张贴通告,要求各租赁户迁出,导致原告不能继续经营,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株洲市华鑫商务写字楼未进行工商登记,应由实际产权人李国兵、刘建平承担责任;被告刘建平认为虽然自己是写字楼的产权人,但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不承担责任的辩解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门面租金、押金、装修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已实际占有并使用商铺29个月,原告要求返还全部的租金和装修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应交纳实际使用商铺的租金和公摊装修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现原告还有91个月未经营,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仅交纳5年的租金,应按实际交纳租金的期限计算损失,即31个月(60个月-29个月),原告要求按91个月的时间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李国兵认为由于原告拖欠水电费,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但通过庭审查明,被告提供的水电费的存根联不能证实原告拖欠水电费的事实,对此项辩解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李国兵认为原告将商铺改作仓库使用,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述主张,对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租金78120元(151200元-151200元÷60个月×29个月),押金10000元,装修费18958.3元(25000元-25000元÷120个月×29个月),赔偿损失93000元(30天×100元/天×31个月),以上合计2000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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