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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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评选全市无偿献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评选全市无偿献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评选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发文字号】淄人社字[2011]162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评选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16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卫生处,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自愿无偿献血的目标,各项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全国前列,连续七次获“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受到国家卫生部、中国红十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表彰。

“十一五”期间,我市临床用血量每年以10%的比例递增,年采血量达13吨以上,不仅有力保障了全市临床用血,还有计划地支援了兄弟城市临床用血需求。

特别在“4.28”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第22届省运会和我市突发重大安全事故中经受住了考验。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树立典型,激励先进,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表彰一批为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奖项和名额全市评选表彰无偿献血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先进个人60名,优秀无偿献血志愿者10名,临床输血工作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10名。

二、评选条件(一)无偿献血工作先进集体:在无偿献血活动中成绩突出,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宣传、服务或以其他形式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二)无偿献血工作先进个人:在无偿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或以其他形式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中心血站免费用血管理制度

中心血站免费用血管理制度

中心血站免费用血管理制度
1.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后凭用血发票按以下标准报销血费;
①献200毫升报销输血费210元;献400毫升报销输血费420元;
②累计献血达600毫升,按三倍报销输血费,可报销输血费1890元;
③累计献血达1000毫升,终身免费用血,用多少报销多少。

2.无偿献血者的法定受益人(父母、子女、配偶)和指定受益(朋友、亲戚等)按献血量等量报销输血费。

3.病人入院后其家庭成员参加无偿献血的,此次不报销输血费,但《无偿献血证》终身有效,以后依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4.报销输血费需准备以下证明材料;
①《无偿献血证》原件;
②户口簿原件或派出所开具的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③用血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用于报销(原件不报销者可不复印,涂改无效);
④每周五上午9:00至11:30到市中心血站一楼的献血办(**开发区大连路5号)办理血费报销手续。

注:受益人卡片中的“指定受益人”至2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凡曾经填写者(指定受益人者)均按原规定报销。

无偿献血志愿者制度(2012)

无偿献血志愿者制度(2012)

淄博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会议制度一、大队委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大队委全体人员参加,邀请市中心血站领导参加。

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本月阶段性工作成果及上次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二、队干部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

由大队委及各区县分队长参加,扩大会议可邀请骨干志愿者参加。

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本季度阶段性工作计划的实施和服务队发展状况;收集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等。

三、优秀及星级志愿者表彰暨授星大会。

配合市共青团、市红十字会和市志愿者协会每年召开一次淄博市优秀及星级志愿工作者总结表彰暨授星大会,总结本年度志愿服务工作,表彰本年度的优秀志愿者,为新一批五星级志愿者授星。

确定下一年度志愿服务队工作计划。

四、除上述常规会议外,服务队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各种会议。

五、上述所涉会议,由服务队办公室负责会务通知及安排。

六、会务及纪要:1、会前应对会议议题进行研究计划,报大队委审定。

会议应安排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并整理备阅。

2、每次组织召开会议,将决定事项形成纪要。

会议纪要需记录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办法。

3、必要时需将会议纪要报上级有关单位和领导。

七、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与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服务队成员按照分工抓落实,定期向服务队领导和办公室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淄博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行为规范标准为更好地做好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正确引导和评定志愿者志愿宣传与服务,促进淄博市的无偿献血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推动淄博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的团队建设,现将有关志愿者宣传和服务规范规定如下:1、志愿者注册和到献血站参与志愿服务前,必须先接受志愿者的初级培训,考试合格。

实习人员要经过志愿者服务队的面试,在注册志愿者的带教下服务;2、志愿者参加服务,须提前三天在淄博市中心血站—志愿者之家“服务预约”栏目进行预约。

周一至周五,各献血点志愿者为4人以内,周六、周日为6人以内。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临床血液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临床血液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临床血液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4.12•【字号】淄卫办字[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临床血液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淄卫办字[2008]19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为加强全市临床血液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促进医疗机构科学用血、合理用血,保证医疗质量和临床输血安全,市卫生局决定对全市医疗机构临床血液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对“淄博市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和“淄博市三星护士”推荐对象进行考核考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安排:4月15日-25日。

具体检查时间附后(附件一)。

二、主要检查内容1、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组织建立及活动开展情况;2、输血科(血库)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包括输血科(血库)布局、设备配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3、临床血液使用情况,包括临床输血指征、血液来源、知情告知、收费等;4、护理服务示范病房、星级护士、护理岗位技能训练(50项)活动开展情况;5、医护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实地观摩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医师、护士交接班、查房等。

三、检查考核方法检查考核由市卫生局负责同志带队,抽调市中心血站、市属医院临床、护理、检验等专家,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观摩、知识问答、技能操作考核、组织座谈等方法进行。

四、检查考核范围1、全市各级各类临床用血医疗机构;2、区县以上医疗单位推荐的全市护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工作要求1、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及市属医疗单位和市管医院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迎检准备。

2、检查考核人员要认真负责,依据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要求做好检查考核记录。

3、市中心血站及各储血点要准确统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2008年第一季度临床供血情况(见附表二),并于4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献血管理办法

献血管理办法

献血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维持血液供应的正常运转,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献血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献血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献血者的资格要求根据献血管理办法,献血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献血。

一般而言,献血者需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患有传染性疾病,没有患有艾滋病、疟疾等禁止献血的疾病。

对于女性献血者,通常还有孕产期的限制。

二、献血前的准备工作在献血前,献血者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献血者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其次,献血者需要经过体格检查,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献血。

此外,还需要填写一份健康调查问卷,详细记录献血者的病史、用药情况等信息。

三、献血过程献血过程通常包括登记、采血和休息三个环节。

在登记环节,献血者将提供的个人信息录入系统,并进行签字确认。

然后献血者将进行采血,通常是从手臂的静脉处采集血液。

采集过程通常持续10到15分钟,完成后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化验和检测。

最后,献血者需要在休息区休息片刻,以确保身体恢复正常。

四、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献血后,献血者需要特别注意养生和保健。

首先,献血者需要多饮水,以促进血液的再生。

其次,献血者需要避免剧烈运动和劳累,以免造成过度疲劳。

此外,献血者还应坚持饮食均衡,增加富含铁元素的食物摄入,有助于恢复体力。

同时,应密切观察身体状况,如出现不适症状应及时就医。

五、献血管理与血液安全献血管理办法起到了保障献血安全的重要作用。

根据献血管理办法,献血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血液样本需要进行化验和检测,以筛查潜在的传染性疾病。

同时,献血机构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份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总结:献血管理办法是维护献血者和受血者权益,确保血液供应的重要法规。

献血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并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

献血过程需要经历登记、采血和休息等环节。

献血后,献血者需要注意养生和保健,同时献血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是指为保证献血者的健康安全,合理利用献血资源,规范和提高献血工作质量和效益,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下面将从献血者的资格条件、献血程序和补偿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首先,献血者的资格条件应满足一定的要求。

合格献血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健康人士。

同时,献血者需身体健康,没有各类传染病、疾病史或吸毒史,没有慢性疾病和传染病感染风险,并能通过相关体检项目的评估。

此外,献血者不能处于特殊生理期(如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等),不能为其他献血者或接受输血的患者带来危害。

此外,献血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献血者的安全和健康。

献血需要在无菌条件下进行,确保血液不受污染。

献血者应在合适的环境中休息一段时间,以充分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

献血点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及时处理献血者可能出现的不适症状。

同时,为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和相关信息安全,献血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保密工作。

对于献血者,还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措施。

一方面,献血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荣誉和表彰,例如颁发献血证书、勋章、奖牌等,以表彰他们的奉献精神。

另一方面,献血者可以享受相关福利,如减免或免费医疗服务、优先受益于献血血站等,以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最后,无偿献血管理规则还应强调献血者的权益保障。

献血者有权知情,包括了解献血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等;有权选择,包括选择是否献血,选择献血类型和不同的献血点等;有权利益,包括在献血过程中得到合理对待、保护个人隐私、享受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等。

同时,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一旦出现献血过程中的侵权情况,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是重要的一项制度,涉及到献血者的资格条件、程序、安全保护、补偿措施和权益保障等方面。

通过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可以更好地保护献血者的健康安全,提高献血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有效地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淄博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0

淄博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发文字号】淄卫字[2007]145号【发布部门】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监察局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7.31【实施日期】2007.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卫字[2007]145号)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县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山东省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监发[2007]5号)部署和要求,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8月-12月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并联合制定了我市《2007年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2007年淄博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全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略)3、全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汇总表(略)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附1:2007年淄博市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及全省打击非法采供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采供血管理,保障群众的用血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通过开展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血站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保障群众用血安全;(二)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采供血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血头”、“血霸”的犯罪活动,净化采供血执业环境;(三)建立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无偿献血规章制度范本

无偿献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献血者的权益,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偿献血是指献血者主动无报酬地捐献自己的血液。

第四条无偿献血活动应当遵循献血自愿、无偿、安全、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管理,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献血者的条件和资格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体重在50公斤以上;(三)无传染病史,无感染性疾病;(四)女性应当不处于生理期间。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无偿献血者应当接受相关的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过程安全。

第九条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献血的风险和义务。

第十条无偿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的相关规定,认真配合医务人员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献血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无偿献血活动应当在规定的献血点进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在献血前填写相关的问卷,如实告知个人健康情况。

第十三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献血过程,确保安全和有效。

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在献血后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饮酒。

第十五条无偿献血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再次献血,维持正常的血液供应。

第四章献血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献血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献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献血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八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档案,做好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献血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血液质量检测和监测,确保献血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无偿献血者有权在献血过程中获得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无偿献血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献血情况和血液用途。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无偿献血是一项充满爱心和社会责任的行为,它对于保障医疗用血的安全和充足供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要明确无偿献血的定义。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自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不获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这一行为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互助的价值观。

我国的《献血法》是无偿献血领域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它为无偿献血工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基本准则。

在无偿献血的过程中,法律保障了献血者的权益。

献血者享有免费体检、优先用血等权利。

同时,法律也对献血者的健康状况提出了要求,以确保献血过程的安全。

例如,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心脏病等疾病的人员是不适宜献血的。

对于采血机构和血站,法律法规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采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采血过程必须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以保证所采集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需求,制定采血计划,保障血液的合理供应。

在血液的检测和储存方面,法律同样有着明确的要求。

采集的血液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包括对各种传染病病原体的筛查,只有检测合格的血液才能用于临床输血。

血液的储存也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血液的质量和有效性。

无偿献血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非法采集血液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无偿献血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无偿献血,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应的激励政策。

例如,给予献血者一定的荣誉表彰、适当的补贴等。

然而,在实际的无偿献血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部分公众对无偿献血的认识不足,存在顾虑和误解。

这就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无偿献血的知识和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无偿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消除他们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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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2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临床用血,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推行公民无偿献血。

凡本行政区域内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外省、市在本市临时居住半年以上的适龄公民,均有无偿献血的义务。

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相应的无偿用血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实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的血液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民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民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市中心血站和沂源县中心血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是本市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机构,负责采集、贮存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血液。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广泛宣传适量献血无损健康的常识,开展有关公民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对按时完成无偿献血计划的单位或者在献血与血液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不积极宣传、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的单位,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章献血和用血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用血需求情况,制定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公民献血前,由采血单位按照国家献血体格检查标准进行健康检查,查体合格者方可献血。

公民献血后,领取《无偿献血证》。

对因身体状况不宜献血的,医师应当向本人说明情况,指导其作进一步检查、就医并对其病情保密。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公民自愿一次性献血量为400毫升的,可按履行两次献血义务计算。

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每五年至少献血一次。

第十二条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达到200毫升的,献血者在本市就医用血时,可相应免费使用200毫升血液;累计达到400毫升的,可免费使用800毫升血液;累计达到600毫升的,
可免费使用1800毫升血液;累计达到800毫升以上的,可终生免费使用无限量的血
液。

第十三条无偿献血者在外地就医用血的,可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本人未用血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因伤、病医疗用血时,可免费使用与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等量的血液。

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可免费使用血液的,用血者在就医的医院交付用血费后,凭就医医院开具的用血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及本办法第十四条所指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采血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销可免费使用的血液的费用。

第三章血液管理
第十六条除市中心血站和沂源县中心血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血、供血。

第十七条市中心血站和沂源县中心血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采、供血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保证血液质量。

第十八条市中心血站和沂源县中心血库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市中心血站和沂源县中心血库提供的血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市中心血站和沂源县中心血库必须确保临床医疗用血。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需大量用血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力组织血源,保证抢救用血。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只能使用市中心血站和沂源县中心血库提供的血液。

每年临床用血应当向血站(血库)提报计划。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积极推广成份输血,做到合理、科学用血。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和用血凭证。

第二十四条建立公民无偿献血基金。

无偿献血公民所献血液,市中心血站和沂源县中心血库用于医疗目的所得收入,扣除全项检测、采集、加工、储运费用后,应当归入公民无偿献血基金。

第二十五条无偿献血基金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支付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及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费用。

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无偿献血基金应当设专帐管理,其收支情况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公众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采血、供血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供的血液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血源性疾病传播或者产生严重危害的,从重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使用市中心血站和沂源县中心血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因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医疗机构向供血机构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和用血凭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无偿献血证》和用血凭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的,追回挪用资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所称献血量为全血的数量。

按本办法规定可以免费用血者使用成分血的,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计算全血数量。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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