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自媒体与审判公开

合集下载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当今社会,媒体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尤其在法律领域,媒体对于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

首先,媒体可以作为法庭审判公正的“第四权力”起到监督的作用。

传媒的强大影响力使得舆论监督成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司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庭审的细节、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等,可以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审判的公正。

其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可以促进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法庭审判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在确保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直观地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庭审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这种公开的方式,可以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然而,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常常受到一定的挑战。

在报道中,媒体往往会强调一些个案情节,采取一定的夸张和感性手法,以吸引读者和观众的注意。

这就导致了报道的偏颇和主观性。

另外,媒体也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或政治势力的影响,报道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偏见。

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获取信息。

除了传统的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也成为法庭审判舆论监督的新渠道。

通过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观点、评论案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广泛讨论。

这种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更多的观点和事实,有效地防止媒体的偏见和虚假报道。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法庭审判是对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的应用,媒体的报道应该基于事实真相,而不是主观臆测。

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并且要遵守新闻伦理的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媒体在法庭审判公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或缺。

浅析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浅析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3 . 3 保 障司法的公正与独立性
要切 实保 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司法案件时,要 准守职 业道德 ,严格按照所掌握的证 据等资料对案件进行分析 , 切不 可因迫 于舆论的压力而草草做 出结论。
4结论 互联网时代技 术的发展改变着 中国人 民的思维和生活方式等 ,网 络提供的多元化声音的舞台。社会转 型期的种种矛盾出现已经媒体机 构 的竞争 ,引导非理性舆论出现。减少 “ 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不 仅需要保证 司法 的独立 、公正性 , 提 高媒体 的专业和道力 , 才会防止网络时代下的 “ 媒介审判”。
2 “ 媒介 审判” 的产 生原 因
2 . 1 社会 处 于转 型期 涌现 的各 方面 矛盾
媒体 _ 丁作者要 明确 自身定位 , 加强媒体 自律。媒体报道新 闻时要 严格准守客观 『 生的原则 ,不可妄加评论 。其次 ,媒体_ T作者要加强学 习法律知识 ,增强法律意识 ,准守职业道德 。一旦有司法事件进入新 闻事件后 ,传 媒_ T作者 要坚持新 闻的真实性 、客观性 、公 正性等原 则 ,坚持 中性语言 ,忠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 目,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创造 良 好 的舆论环境。
3 . 2提高媒体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
1“ 媒介 审判”概念 的界定 “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抢 在司法判决之 前 , 对犯 罪嫌疑人进 行 定性 、 定罪 的报道 ,并通过报道对 司法判决造成一定的影响 , 最终 影 响司法判决 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 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 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非法道义上的裁判 , 也叫 “ 报 刊审 判 ”。这个起源 于美 国 “ 黄色新闻时代”的词语 ,在我国学界 中 ,尚 未 有一个确 定统一 的定义 ,但 我 国知名 的新 闻传 播法学家 魏永征教 授对 “ 媒介审判 ”的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魏永征教授将其 特征概括为 “ 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 , 对涉案人员做 出定 性 、定罪 、 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新媒体时代的崛起给媒介审判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媒介审判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当今社会对信息真实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要求。

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正在经历着嬗变,其特点表现为信息全球化、舆论多元化、传播速度加快、互动性增强等。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状入手,探讨其嬗变的原因和特点,以及其对社会和媒体行业的影响。

一、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状1.信息全球化新媒体时代的崛起使得信息传播跨越了地域、国界的限制,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

这样一来,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信息相互交织,观点和价值观的冲突也日益明显,这给媒介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

2.舆论多元化在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网络上充斥着各种不同声音和观点。

传统的媒体审判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这种多元化的舆论需求,媒介审判也难以做到公正客观。

3.传播速度加快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条消息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

这种快速传播带来了信息的瞬时化和碎片化,给媒介审判增加了难度。

审判者需要快速作出判断,并及时进行相关的阐释和解释。

4.互动性增强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往往是一种单向的信息传递,审判者通过权威性的言论来引导舆论。

而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参与到信息传播和评论中,形成了一种信息的多元对话。

这种互动性的增强也使得媒介审判更加复杂化和多变化。

1.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和迅速,这极大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习惯。

新技术的进步不仅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渠道,也改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规模。

2.公众参与意识的觉醒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发布有了更高的参与度和意识。

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并且可以通过自己的观点和评论来影响信息的传播和舆论的形成。

这种公众参与意识的觉醒也促使了媒介审判方式的改变。

3.信息碎片化和快餐化新媒体时代下信息的碎片化和快餐化使得传统的媒介审判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自媒体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自媒体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自媒体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自媒体的出现和兴起。

自媒体由于准入门槛低,传播迅速,互动性强等特点对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是自媒体的出现既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本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存在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意识淡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在自媒体时代下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机制发展,支持和利用自媒体和公众加强自我约束等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

标签:自媒体;政府信息公开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时代下,自媒体作为炙手可热的信息传播媒介,它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传播方式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信息双向流动,让大众拥有直接获取信息的平台,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现阶段,自媒体主要以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网络社区为主。

与传统媒介相比,自媒体更加开放自由,因此也成为信息社会环境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新模式和重要渠道。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和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分为广义政府信息公开和狭义政府信息公开,广义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和信息的公开。

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仅指政务公开。

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依法将法律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和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的组织或个人公开的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影响在政治和经济两个层面上,政府掌握着绝大多数有价值的信息,公民也有知晓信息的权利,这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在经济方面,政府信息公开能够起到政策稳定的作用,政府通过信息公开使得公民对政策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加深,更好的有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

此外,政府将其所掌握的有效信息向公众发布,有利于各种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政府信息公开还表现在对社会的稳定作用,在危机事件发生后,由于相关信息的缺乏,不少谣言肆意传播造成人心惶惶,政府通过发布权威的信息,阻止谣言进一步扩散,稳定社会秩序。

互联网环境下的“媒介审判”与“舆论审判”

互联网环境下的“媒介审判”与“舆论审判”

洛^2018年第5期(总第74期)新闻与传播互联网环境下的“媒介审判”与“舆论审判”张嘉琦摘要:在媒介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技术影响着传统的媒介格局,新媒体特别是自媒体的出现和广泛 普及使得“媒介审判”的原有概念有了新的变化。

在传统媒体格局下,“舆论审判”这一概念经常与“媒介审判”二者混用。

本文通过分析二者关系,结合实例探究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这一概念的转向,目的是将二者 辨析开来,并能够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规避措施。

关键词:新媒体;媒介审判;舆论审判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5-0066-03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认识和应 对媒介和舆论参与或影响司法审判案件的现象。

在传统 媒体的格局之下,舆论主要通过传统主流媒体对事件及 观点进行议程设置而形成,在其引导之下发展,并且最终 通过传统媒体的报道而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由于传统 媒体的单向性较强,民意难以及时反馈,舆论发挥的作用 也就十分有限。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此时公民参与讨 论社会公共事务的场域并没有完全形成,民意自下而上 的意见输送渠道也不够畅通。

[1]此时的“媒介审判”主 体无疑是传统媒体。

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 Web2.0时代自媒体的发展,UGC模式逐渐普及,用户 能够自己生产并发布内容,拥有了一个公开自由的言论 场所,因此形成了一种新形态的公共领域。

那么,这种由 网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事件相对于过去以传统媒体为 主导发声的“媒介审判”而言,具有哪些不同的特征?这类由舆论参与司法审判的事件能够简单地被定义为 “媒介审判”吗?一、“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的区别“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一个舶来词汇,最 早发源于美国,又称“报刊裁判”,指的是“不依据法律 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律意义上的定罪和审 判”[2]17。

我国学者针对本国国情对“媒介审判”一词 做出了界定,其中最被当前学界认同的是我国新闻传播 法学家魏则西提出的概念:“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 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 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自媒体时代的中国政治传播及其治理

自媒体时代的中国政治传播及其治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自媒体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发布观点的重要渠道。

在中国,自媒体时代的政治传播不仅影响着公众对政府和政策的看法,也对政治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探讨自媒体时代的中国政治传播及其治理问题。

自媒体时代的政治传播自媒体是指个人或小团体利用互联网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微博、自媒体平台等)进行信息传播和观点表达的行为。

在中国,自媒体时代的政治传播呈现出以下特点。

多元化。

自媒体平台上的内容形式多样,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满足了公众对不同形式信息的需求。

政治传播也以更加生动、直观的方式呈现,增强了信息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去中心化。

相比传统媒体,自媒体更加注重个人观点和独立思考,不受传统媒体主流意识形态和官方控制的影响。

这也使得政治传播更加多样化,有利于不同观点的交流和碰撞。

互动性强。

自媒体平台上的内容可以直接与读者互动,观点可以被广泛传播和评论。

政治传播也更加倾向于引发公众讨论和关注,成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

信息泛滥。

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更新周期短,而且信息的真实性不易辨别,这使得政治传播中存在着假新闻、流言蜚语等问题,影响公众对政治的正确认识。

自媒体时代的中国政治传播及其治理自媒体时代的政治传播对政治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机遇。

挑战一:传统媒体的衰落自媒体的兴起使得传统媒体的地位受到冲击,人们更倾向于通过自媒体获取信息和进行观点表达。

传统媒体对政策和政治的宣传力度减弱,政府对信息的掌控力下降。

挑战二:信息的真实性和公信力在自媒体时代,信息泛滥,人们难以辨别信息的真实性。

政治传播中出现了大量谣言、假新闻,对政府形象和政策的合法性造成了影响。

政府需要更加努力地提供权威、客观、真实的政治信息,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挑战三:舆论的多元化和碎片化自媒体的信息传播更加多元化和碎片化,公众的观点更加分散。

政治传播中的舆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政府需要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声音,及时调整政策和沟通策略。

互联网时代的自媒体

互联网时代的自媒体自媒体是指通过互联网的平台和工具,个人或小团体可以自由创作、发布和传播内容的一种形式。

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对信息传播的方式和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自媒体的定义、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自媒体的定义和特点自媒体是指通过互联网自行创作并发布内容的媒体形式,个人或小团队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博客等,自主选择内容、发布方式和传播渠道。

相比于传统媒体,自媒体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由性:自媒体从媒体传播的门槛降低到了最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从业者,无需经过传统媒体的审核和限制。

个人或小团体可以自由创作和发布内容,自主决定内容形式和风格。

2.多样性:自媒体形式多样,可以是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

创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优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媒体形式进行创作和传播。

3.互动性:自媒体平台提供了与读者的互动机制,读者可以通过评论、转发、点赞等形式与自媒体创作者进行交流和互动。

这种双向互动的机制拉近了创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距离,增加了内容的传播和影响力。

二、自媒体的发展趋势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发展迅猛,呈现出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专业化:随着自媒体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内容质量成为创作者获取关注和认可的关键。

未来,自媒体将呈现出更多专业化的趋势,创作者需要具备更高素质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在众多自媒体中脱颖而出。

2.多元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媒体的形式和内容将变得更加多样化。

创作者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创造更丰富多样的内容形式,提升用户体验和媒体传播效果。

3.社交化:社交媒体的兴起为自媒体提供了更便捷的传播渠道和更广阔的受众群体。

未来,自媒体将更加注重社交属性,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将内容和读者有效连接,实现粉丝运营和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三、自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影响自媒体的兴起对传统媒体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传播方式:自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垄断地位。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正向引导路径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4220-4225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99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正向引导路径 谢之璇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收稿日期:2023年6月27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7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3日摘要 互联网时代的蓬勃发展给公民表达观点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公民的观点形成网络舆论。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司法审判逐渐受到网民的关注,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从三个方面深入探究消极影响的产生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采取相应的正向引导措施,减少消极影响,最终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法制建设The Impact of Online Public Opinion on Judicial Trials and Its Positive Guidance PathZhixuan XieCollege of Marxism,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Jun. 27th , 2023; accepted: Jul. 7th , 2023; published: Sep. 13th , 2023Abstract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ge provides a convenient way for citizens to express their views, which form online public opinion. As a crucial part of maintain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judicial trials have gradually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netizens. Online public opinion has had a positive impact on judicial trials,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also had some negative impacts. We deeply explore the causes of negative impacts from three aspects, and take corresponding posi-tive guidance measures to reduce negative impacts, ultimately achieving a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谢之璇KeywordsNetwork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Adjudication, Legal Construction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网络舆论作为互联网的产物,是社会公众对社会现象或问题表达自己看法或意见的一种方式。

网络“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网络“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言论自由化互联网和其他技术的发展打开了言论自由的魔盒,网络让普通人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每个人都可以借助微博、博客等“个人媒体”就热点案件直接发表观点。

一般情况下,网民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身份多用假名、匿名,有了这个保护伞,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无需担心是否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

这使得他们在对舆情案件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识,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独立的判断,因此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某些现象心有愤懑但是由于害怕遭到压制或者报复很少在公众空间将之表露。

在网上人们可以没有顾忌,坦然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热点事件常常成为他们宣泄情绪的出口,网民通过对当事人的讽刺、谩骂和攻击来发泄心中的郁闷,进而有可能对这些事件进行“审判”。

网络交互性、裂变式、即时性的信息传播特征,又使得敏感或者重要信息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开来,传播的范围越广,形成的舆论压力越大,就越容易对司法的审判造成压力。

(二)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再加上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就业压力、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造成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不满和冲突现象日益增多。

在这种官民对立、贫富对立的情境之下,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触碰到社会公众心中“紧绷的那根弦”,使得事件反映的问题在网民内心深处形成共鸣,往往会点燃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

在对互联网的日常使用中,这种不满和愤怒感就自然而然地在网络空间内得到流露、集中表达和相互传递。

而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如果公众对某一案件特别关注,意见特别强烈,倾向性基本一致,就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

在“众口烁金”、“众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下,司法为迎合民意就可能作出偏离法律的裁判。

(三)网络传播--信息发布的便捷性与低门槛化网络传播中信息发布的便捷与低门槛化弱化了媒介组织把关者的权力,社会精英、领袖人物和权威媒体的话语霸权被消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第3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N〇.3,2017 (总第 157 期)JOURNALOFFUJIANPOLICECOLLEGE Serial N o.157“互联网十”时代的自媒体与审判公开张碧琴(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互联网Y”时代是自媒体广泛运用的时代,审判公开也与时俱进,拥有了新的内涵,各级法院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通过微博、微信、网站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

由于自媒体与传统媒介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故而在利用它进行审判公开的过程中,更要注意权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舆论监督权与独立审判权。

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自媒体审判公开的技术尚未成熟,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公开不及时、不主动(公开有侧重,选择性公开(等等。

在自媒体带来机遇的同时,也要接受它对审判公开提出的挑战,把握基本定位,坚守一项原则,尝试创新变革,完善审判公开。

关键词!自媒体(审判公开(舆论监督(刑事司法体制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 - 4853 (2017) 03 - 0099 - 10自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后,意味着我们的社会步人了一个新时代,即“互联网+”时代,也称为互联网3.0时代。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 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 7%;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 56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92. 5%;人 均每周上网时长为26.5小时,其中,手机即时通信(包括微信和Q Q等)的用户规模最大,达6. 03亿人,使用率高达91. 9%,紧随其后的是手机网络新闻、手机搜索、手机网络音乐、手机网络视频、手机网上支付等。

上述数据表明,在这个“互联网+360行业”的新时代,互联网已经融人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手机、电脑等智能产品几乎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各个行业也随着时代的潮流在不断走向科技化、网络化,政务工作不例外,司法领域同样也不可避免。

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公开是司法活动的必备属性之一,但在刑事司法活动这个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和权益的敏感地带,如何合理运用科技和网络的力量处理好司法公开与公民权益的关系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收稿日期:2017 -04 -24作者简介:张碧琴,女,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99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一、引入:自媒体与审判公开的交互影响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传统媒体是信息的主要传播手段,它包括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但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传统媒体的局限性日渐凸显,一种全新的自媒体传播方式应运而生。

自媒体,即以自我为扩散中心,将信息与他人共享,并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成为信息的接收者,它包括Facebook、Twitter、网络论坛、博客、微信等。

自媒体时代下,信息传播主体愈发多样化、平民化,传播方式更加筒易化、便民化。

[1]以发布者为依据,可以将自媒体分为组织自媒体和个人自媒体,前者是指以组织、单位、团体名义创办的自媒体,后者是指以个人名义创办的各种信息共享与交流平台。

一言概之,自媒体时代,人人为记者,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

“自媒体”一词最早由美国作家丹•吉尔默在2002年《自媒体:草根新闻,源于大O l dM edia)和新媒体2.0 众,为了大众》一文中提出,他指出,我们在经历旧媒体1.0 ((New Media)时代后,已经进人了自媒体3.0 (We Media)时代。

2003年,美国学者谢We Media)”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自媒体的定义:因•鲍曼和克里斯•威利斯在“自媒体(“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途径。

”2]自媒体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它独有的便捷性、时效性促使信息得以快速传播,符合媒体即时性的价值追求,也符合信息化社会对效率的取向(它的自主性、互动性为公民表达自己的观点、宣泄自己的情感、充分展现自我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平台。

自媒体时代下,法治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相关法律法规、法治精神传播更为迅速,法治观点、法律思想也能广泛表达与交流,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对审判活动的关注也大有提升,自身的权利意识愈加强烈,对审判活动在新时代下的公开与透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它包括审理公开与裁判公开,具体而言,分为审理前准备的公开、审理过程的公开和裁判结果的公开。

审判公开是国家的责任,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是民主社会必备的要素之一。

自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审判应当公开”,1948年联合国大会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中首次提出司法公开原则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在司法领域确立了司法公开原则。

我国的司法公开原则是“舶来品”,始于清朝,但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并没有为这项原则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直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司法公开原则才得到了真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司法公开原则在我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中就有了明文规定,1982年宪法重申司法公开制度,弥补了十年文革时期对司法的践踏,随后,司法公开原则在我国逐渐发展,在法治领域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家对其的重视力度也日益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法院要建立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要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100 •张碧琴:“互联网+”时代的自媒体与审判公开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并规定法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

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 赋予了审判公开新的内涵,各大法院纷纷利用新媒体、新科技探索审判公开的新方式。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当月1日中国裁判 文书网正式开通。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最高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同时也开通了官方微信平台。

2014年,新浪发布的《全国法院新浪微博运营报告》显 示,全国法院微博总数为3636个,90%的法院已经开通了官方微博。

2016年11月25日,检察日报新媒体与新榜()联合发布的“第一百二十期中国法律微信影响力排行榜”显示,目前我国政法机关、法律媒体、法律服务机构的微信平台数量众多,受到广大微信读者的关注,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众号均名列前茅。

在庭审公开方式上,新媒体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3年8月22日,济南中院微博直播薄熙来一案庭审情况(2015年12月17日,郑州市中院利用“互联网+”,在全 国首次试行“微信庭审2016年10月10日,庐江法院刑庭首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 直播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各种庭审直播方式层出不穷,反映了法院在“互联网+”时代下将科技运用于审判的迫切需求。

但是,不管是网站直播、微博直播、微信直播,还是在法院设立直播触摸屏、大屏幕,这些令人瞩目的直播方式主体均是法院,也就是上文所述的组织自媒体,公民个人自媒体在该领域似乎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能被动地成为信息接收者,因为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249条第3款规定,公民个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是新闻记者经法院同意除外。

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乃至新闻记者均不能通过自媒体自由地对庭审情况进行传播与分享,社会公众基本上只能通过法院主动公开来获取相关信息,我们不禁要思考,这项规定背后的意义何在?实际上,这是一个利益权衡问题。

二、理想:各方利益价值权衡的应然状态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原则,其背后拥有坚实的权利依据和价值基础,比如公开审判权、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同时,审判公开能够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提 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

但任何事物都如硬币,拥有两面,审判公开容易导致当事人个人隐私外流,证人作证的独立性容易受到影响,证人的安全也值得担忧,而且过度的舆论还会给法院审判增添巨大压力,对法官判决的独立性产生无法挽回的不利影响。

当然,国家在确立审判公开原则之初就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了合理的权衡与比较,以往的 实践也证明该原则是适应我国法治发展需要的(但问题在于,在新的“互联网Y”时代 下,信息流通的速度超乎我们的想象,各种创新性的手段被用于审判公开之中,一篇微博-101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博文、一篇微信推送就能够轻易地将当事人的隐私曝光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审判脱下了神秘的“外衣”,成为公民的关注焦点,尤其是影响广泛、手段残忍的刑事案件审判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法院的一举一动都受到公众的密切注意,任何细节都有可能成为公民讨论的热点,社会舆论对其乐此不疲。

故而,在自媒体广泛应用的时代,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重新审视新手段的司法公开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与较量。

(一)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权衡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基本人权,都是法律需要保障的权利,但是二者并不是可以完全独立、同时存在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冲突。

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政策、政府行为、司法活动,以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及时知晓的权利(隐 私权是指公民个人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和政府任意收集、知晓 和扩散的权利。

知情权侧重于公共利益,是对公众知晓国家事务权利的一项体现,隐私权则专属于个人,属于个人利益,是对国家权力设定的一项限制,对个人空间的一项保护。

然而,在刑事审判领域,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会不可避免地侵犯到个人隐私权,尽管法院在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时会作相关技术处理,新闻媒体在报道相关案件时也会有所注意,但是只要公众想知道,那么他们就可以知道,因为借助于高科技手段、网络视频、人 肉搜索的技术运用,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随时可以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下,尤其是大案要案中,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人生经历都能被社会公众所全面获取与熟知,了解 程度甚至高于相关办案人员,这对于当事人的隐私而言,不得不说是相当严重的侵犯。

公 众知情权是一项积极的攻击性权利,公民为了自己的知情权总是想获取更多的信息,而个 人隐私权是一项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公民总是不希望自己的个人隐私被外界得知,两项权利必然因此产生冲突,一项权利的行使不可避免地触及到另一项权利的边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