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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鄂阳光审报字[2009]第117号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一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拟进行股权转让的2009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09年1-3月份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述财务报表的编制是武建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截止2009年3月31日的净资产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一公司”)系由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于1999年10月18日成立,

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42010300003209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武建一公司原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2001年注册资本按股东原出资比例增资至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8%;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2003年12月13日,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武建一公司51%的股权分别协议转让给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后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00%;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6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60%;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40%;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0%。

2005年10月24日,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所持武建一公司32.60%、18.40%的股权协议转让给武汉尚晨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元月4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股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出资2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武汉尚晨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

武建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慷。

经营住所: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

武建一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预应力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二、审计主要调整事项

本次审计系对武建一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基于本次审计目的,为真实反映武建一公司的净资产,我们对相关帐务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根据财政部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应付福利费为结余的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武建一公司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余额773,571.47元调增资本公积,同时调减应付福利费。

2.根据武建一公司的收入核算方式,预收账款600,000.00应转作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66,640.00元并计提相关税金及附加21,360.00元。

3.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应结转其他业务收入11,250.00元。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并计提相关税金及附加652.51元。

4.2008年度武建一公司按查账征收方式计提企业所得税195,168.93元,但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尚未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仍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本次审计予以冲回并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

5.根据江汉区地税分局对武建一公司2006年度税务汇算清缴报告①计提印花税33,193.64元、房产税247,590.46元、土地使用税2,646.55元、个人所得税24,590.44元,同时调减未分配利润283,430.65元,调增其他应收款24,590.44元。

②税收滞纳金41,380.87元,调增其他应付款,同时调减未分配利润。

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审计情况

截止2009年3月31日,武建一公司资产总额账面数为172,527,561.17元,

审计调增1,293,991.38元,审计调减9,708,322.96元,审计净调减8,414,331.58元,资产总额审定数164,113,229.59元;负债总额账面数为140,177,808.20元,审计调增22,435,232.21元,审计调减31,900,127.85元,审计净调减9,464,895.64元,负债总额审定数为130,712,912.56元;所有者权益账面数为32,349,752.97元,审计调增1,768,859.16元,审计调减718,295.10元,审计净调增1,050,564.06元,所有者权益审定数为33,400,317.03元(其中未分配利润账面数-21,917,319.19元,审计调增995,287.69元,审计调减718,295.10元,未分配利润审定数-21,640,326.60元)。

(一)资产审计结果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6,890,930.52元, 其中:

2.

应收账款期末净额32,808,724.87元,其中:

(1)账龄分析

(2)主要债务人(项目)如下:

3.预付款项期末余额10,208,07

4.98元,其中:(1)账龄分析

(2)主要债务人(项目)如下:

4.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9,576,885.96元,其中:

(1)账龄分析

(2)主要债务人如下:

5.固定资产(净值)期末余额16,709,296.96元,其中:(1)固定资产原值

(2)累计折旧

(3

)固定资产净值

6.在建工程期末余额6,994,870.92元,其中:7.无形资产期末余额924,445.38元

项目实际成本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

本年转

出本期摊

销数

年末余额

合计924,445.38 - 924,445.38 其中:土地使用权924,445.38 - 924,445.38

(二)负债审计结果

1.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0,000,000.00元,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2.应付票据期末余额5,000,000.00元,系尚未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42,431,170.11元,主要债权人(项目)如下:

4.预收款项期未余额1,041,992.00元元, 主要债权人(项目)如下:

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42,062,728.33元,其中:

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8,442,107.12元,主要债权人(项目)如下:

7.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为1,734,915.00元:

(三)所有者权益审计结果

1.实收资本期末余额50,000,000.00元,其中:

※上述实收资本业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武众会【2001】429号验资报告审验。

2.资本公积期末余额773,571.47元

3.盈余公积期末余额4,267,072.16元

4.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21,640,326.60元,其中:

四、重要事项说明

1.武建一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短期流动资金借款10,000,000.00元,其中(1)5,000,000.00元系以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和B座1-8室的房产作为抵押;(2)5,000,000.00元系以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9层西B、C室及10层A-9室的房产作为抵押。

2.武建一公司因无法提供建筑行业关于提取维修质保金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无法对武建一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中2,113,956.00元维修质保金予以核实。

3.根据武地税发【2006】19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

4.基于本次审计(股权转让)的目的,对坏账准备暂按账面值4,064,587.08元保留,待在评估报告中确定。

五、或有事项说明

(一)关于武建一公司对左小东、雷怀霖与伍玉豹、雷承志借款纠纷案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明

2008年7月18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建一公司对左小东与伍玉豹、雷承志借款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责任(借款20万元及利息)。

2008年11月6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广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建一公司对雷怀霖与伍玉豹、雷承志借款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责任(借款40万元及利息)。

2008年11月6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广民初字第492-3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武建一公司向伍玉豹收取的管理费141,200.00元。

2009年4月8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广法执字第5-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的银行存款343,820.00元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为左小东),该款项已于2009年4月8日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和账户中划扣。

武建一公司对上述事项均未进行账务处理。

(二)关于与职工南佑良劳动纠纷的说明

2009年3月5日,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武劳仲裁字[2009]第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武建一公司向南佑良支付106,302.38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832.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331.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0元,医疗费6,108.66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530.00元,鉴定费500.00元,补发2008年2-4月工资合计3,000.00元。

南佑良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已于2009年3月11日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武建一公司对上述事项未作账务处理。

(三)关于与郑培高、王均秋、李文贤、朱国4人承包劳务费纠纷的说明郑培高、王均秋、李文贤、朱国4人与武建一公司因工程分包产生纠纷,上述4人于2008年12月19日分别向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9)岚民一初字第176、177、178、17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详细情况如下:

1.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郑培高劳务费136,818.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0,000.00元,余款136,819.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0,000.00元。

2.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王均秋劳务费20,000.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500.00元,余款14,000.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1,500.00元。

3.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李文贤劳务费30,000.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2,000.00元,余款23,577.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2.000.00元。

4.武建一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给付朱国劳务费49,358.00元,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4,500.00元,余款49,359.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赔偿利息损失4,500.00元。

武建一公司对上述事项未作账务处理。

(四)关于湖北孝昌国家粮食储备库加工合同纠纷的说明

桓台县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台机械公司”)与武建一公司因湖北孝昌国家粮食储备库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于2008年12月8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下达了(2009)桓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武建一公司、湖北孝昌国家粮食储备库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桓台县人民法院已冻结武建一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0元。

(五)关于应收盛合家园工程款的说明

武建一公司因承包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盛合家园工程,双方因工程款产生纠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武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①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欠武建一公司工程款及工程质量奖400万元,违约金59万元,共计459万元;②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于2008

年7月31 日前给付武建一公司100万元,于2008年8-11月每月30日前给付武建一公司20万元,余款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未按期付款,武建一公司有权就全额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③如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位于武汉江岸区中山大道1442号盛合家园21层4号、22层5号房屋过户至武建一公司指定的人名下,则该两套房屋抵偿债务189万元,过户费用由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承担。

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武执字第192-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武汉中盛物业发展公司在武汉科技学院两年的收费权,计金额为人民币5,472,000.00元。

武建一公司对上述事项未作账务处理。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分公司”)与自然人王建兵、王俊、谢剑钊、陈水明、黄建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说明1.西藏分公司与自然人王建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城民二初字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西藏分公司返还原告王建兵劳务履约保证金29万元;(2)武建一公司承担偿付的连带责任。

武建一公司根据上述判决书已记入预计负债295,405.00元。

2.西藏分公司与自然人王俊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拉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西藏分公司返还原告王俊5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货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40万元从2006年9月25日起算利息,10万元从2006年10月1日起算利息);(2)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损失。

西藏分公司未执行上述第2条中(2007)拉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7)拉执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武建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07年12月20日因本案涉嫌诈骗被拉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中止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拉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武建一公司根据上述判决书和裁定书已记入预计负债610,000.00元。

3.西藏分公司与自然人谢剑钊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拉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西藏分公司返还原告谢剑钊5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从2006年10月1日起算利息,20万元从2006年11月9日起算利息)。

西藏分公司未执行上述第4条中(2007)拉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7)拉执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武建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07年12月20日因本案涉嫌诈骗被拉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中止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拉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武建一公司根据上述判决书和裁定书已记入预计负债517,510.00元。

4.西藏分公司与自然人陈水明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西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出具(2007)汉民二初字第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此合同纠纷案中止诉讼。

武建一公司根据上述裁定书已记入预计负债200,000.00元。

5.西藏分公司与自然人黄建昌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西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出具(2007)汉民二初字第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此合同纠纷案中止诉讼。

武建一公司根据上述裁定书已记入预计负债200,000.00元。

(二)关于以武汉尚晨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说明

武建一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有5个账户以武汉尚晨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开户,期未余额约331.69万元,据单位反映系为了规避经济诉讼风险。

(三)武建一公司近年未发生自营工程项目,以发包工程收取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公司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按剔除管理费后的比例到挤成本,相关成本确认无入帐依据。

(四)武建一公司“应收账款-武汉建工集团第一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经发公司”)”期末余额49,808,085.06元,该公司营运已出现严重亏损,净资产为-95,069,560.01元,资产负债率为433.39%,武建一公司此项资产的收回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

(五)截止2009年3月31日,武建一公司账面反映“其他应收款-一经发公司”期末余额49,808,085.06元,“其他应付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费用”期末余额2,329,933.10元。为了消除国有股退出武建一公司后造成的职工不稳定因素,经武建一公司与一经发公司协商,武建一公司的国有股退出后,由一经发公司筹款从上述欠款49,808,085.06元中帮助武建一公司解决职工转变国有职工身份时尚欠的经济补偿资金2,329,933.10元。

(六)武建一公司未对全部分包工程签订合同。

(七)本次审计过程中,发出询证函情况如下:①应收账款35,938,294.86元、其他应收款98,926,234.63元,预付账款10,208,074.98元,共计145,072,604.47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3.85%;②应付账款17,905,405.88元、预收账款600,00.00元,其他应付款4,194,900.00元,共计22,700,305.88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16.30%。截至审计报告日,武建一公司所发往来询证函未收到回函,我们无法证实武建一公司的债权债务数额。

(八)截止审计报告日,武建一公司与武汉建工富强置业有限公司的往来核对尚未完成,我们无法确认此往来数额的准确性。

(九)武建一公司应缴各项税金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数为准。

附件:1.资产负债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审计事项调整表

4. 各科目明细表

湖北阳光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主任会计师:张琪春

中国注册会计师:胡娟

中国·武汉二OO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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