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完整word版,合理用药监控实施方案99999

任丘市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监控实施方案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指南,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文件要求,全面整治我院临床药物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因滥用抗生素、激素、静脉注射而产生的健康危害和过度经济负担,认真执行和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工作目的整治我院临床药物应用中可能存在的用药结构不合理及用药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合理用药的认识,强化合理用药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合理用药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
三、组织管理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负责全院的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
(一)合理用药督查领导小组:组长:秦炜东副组长:支永清成员:刘素绢、宗亚振、刘文钧、李卫芝、韩清河、郝艳芳、付静寨、白文光、王德乔、孙威、尚金桥、李永利、牛凤良、谢书秀、高琳芳、赵卫东、王永田、赵永泽、顾方瑞、丁瑞明、马桂兴、王山灵、刘和传、马俊彪、王秋佳、舒宝瑞、金秋艳、张铁军办公室设于医务科(二)督查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医院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2.召开会议,讨论药品使用管理和临床合理用药等事项;3.每周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实施合理用药检查、考评,实施处方评价;4.整理、统计合理用药检查考评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并反馈给各临床科室,督促临床科室和医师对不合理用药限期整改;5.定期公布全院药品的使用情况并通报医师合理用药评价情况;6.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对科室或个人的奖惩决定。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著作权⼜称版权,⼤部分时候,著作权⼈就是作者。
但是⼤家知道吗,著作权也需要合理使⽤,著作权也有限制。
那么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著作权法》第⼆⼗⼆条在下列情况下使⽤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完整word版)正当防卫教案

(完整word版)正当防卫教案教案:正当防卫一、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选自人教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四年级下册第五单元第三课《遵守规则》,主要讲述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和意义。
教材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和思考,使学生了解正当防卫的定义,掌握正当防卫的条件,认识到正当防卫的重要性,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知道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2. 使学生掌握正当防卫的条件,能够在遇到非法侵害时,正确判断和采取措施进行防卫。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正当防卫条件的理解和判断。
2. 教学重点: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如何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正当防卫。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PPT、黑板、粉笔。
2.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情景引入:通过播放一段关于正当防卫的新闻报道,引发学生对正当防卫的兴趣和思考。
2. 知识讲解:讲解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和意义,引导学生了解正当防卫的重要性。
3. 案例分析:分析一些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让学生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
4. 讨论与思考: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如何正确运用正当防卫,遇到非法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
5. 实践练习:让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设想一些可能遇到的情况,思考如何运用正当防卫。
六、板书设计正当防卫概念: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
条件:1. 非法侵害正在进行;2.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非法侵害;3. 防卫行为不过当。
意义:1. 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2. 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作业设计(1)小明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一名抢劫犯,小明用拳头击打抢劫犯,将其制服。
(2)小华在家中睡觉,一名小偷潜入家中,小华用棍子击打小偷,将其赶走。
(3)小红在公园玩耍,一名男子对其进行性骚扰,小红用脚踢男子,将其摆脱。
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

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作者:dgllh7675 2011-09-01 15:00 星期四晴在法律的理论讨论中,常常有三个不太明确的概念: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下面是我个人的理解。
合法性,这个概念最复杂,原因在于我们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合法性这个概念。
在英文中,也有两个合法性的对应词汇,一个是Legality,另一个是Legitimacy。
Legality通常被认为是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合法性,而Legitimacy除了被译为合法性之外,又可以被译为正当性。
所以,有时合法性(中文)指的是和法律相一致,有时指的是正当性(或者正统性),至于具体指的哪一个,则要看上下文以及使用该词汇的领域判断(如果是法律实践领域或者法律实证领域通常合法性指的是合法律性,如果是法律理论领域或者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领域,则合法性一般指正当性或法统性。
正当性,这个概念的英文为Legitimacy,又译正统性或合法性,它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政治概念,通常指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被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鉴于以上两个概念的交叉关系而所致的在中文理解上的困难,有人建议合法性专门对应Legality,也就是合法律性,而正当性专门对应Lagitimacy。
PS:卡尔施密特有一本著作,英文名就叫Legality and Legitimacy。
合理性,在中文中我们能看到两种不同认识,一种将其当作是合乎理性的简称,一种认为合理性并不等同于合乎理性。
其对应的英文也可以有两种,一个是Reasonable,另一个是Rationality。
前者指的是理性的,或者合乎理性的,而后者则指的是理性计算的。
比如,我们认可的所谓普世价值中的正义就属于Reasonable,而我们根据自己对当下情势的判断,放弃追求正义而选择非正义就属于Rationlity,这两种解释不能互换。
现在从翻译角度说,通常不会将Reasonable翻译成合理性(但有些中文作者却常常用合理性当作合乎理性的同义词,这就错了)。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在民法领域中,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功能。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区别以及它们在民法中的作用。
一、合法性的概念与要求合法性是指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在民法中,合法性通常与法律文件、法律行为和法律权益等相关。
合法性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行为或行为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民法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因此,在进行各种行为或保护权益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行为或行为结果应遵循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合法性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还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合法行为或行为结果应该不违反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中,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行为都不应损害到他人的权益。
二、正当性的概念与要求正当性是指行为背后的动机或目的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正当性的要求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考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正当性要求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正当性要求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合理性是指行为在相关环境下的合理性和合理期望,必要性则是指行为对于实现一定目的的必要性。
最后,正当性还要求行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民法中的基本价值观,要求在行为中尽量避免不公平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合法性和正当性虽然都与法律相关,但它们在概念和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合法性是以法律为基础,要求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而正当性则更注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要求行为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其次,合法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正当性更注重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正义。
最后,合法性是一种依法行动的要求,合法行为的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来执行。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正当性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衡量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和可行的标准。
正当性是法律规范得以实施和维护的基石,它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信仰力,并为人们提供了公正的法律保护。
一、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
合法性是指法律规范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内容和原则。
合法性保证了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法益,防止法律的滥用和任意性。
合理性是指法律规范应当符合人们对于公正、合理和公平的价值追求,以和谐社会的利益为导向,保障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和正义。
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不仅要符合普遍的道德标准,还应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现实需求。
二、法律规范的公正性公正性是法律规范必须体现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是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强调的关键点。
公正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平、客观、中立和无歧视的原则,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保证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平衡。
公正性确保了法律规范的公信力和正义性,同时也推动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原则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原则是指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透明性原则要求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社会各界对法律规范的监督和参与。
合理期待原则要求法律规范应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合理期待,体现对公民和组织的等值保护。
效力原则要求法律规范必须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能够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权威性。
结语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它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合理期待和保护。
只有当法律规范具备合理性和公正性,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从而实现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与理解,提升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法律事务,共同建设一个公正、和谐、法治的社会。
(完整word版)《行政法》第1-4章练习题

《行政法》第一、二、三、四章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不包括以下原则:()。
A.行政公开原则B.信赖利益保护原则C.回避原则D.公众参与原则2、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合法性B.合理性C.合法性与合理性D.适当性3、1995年6月1日,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说:我就不信这个邪,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于是向上级法院上诉。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2)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提出。
(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5)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
(6)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A.(1)(2)(4)B.(2)(4)(5)C.(3)(4)(5)D.(3)(5)(6)4、北京市某县某村承包户李某于1998年承包了本村三亩水面,投资10余万元养鱼,头几年仅能收回投资,后来积累了经验,渐渐的发了大财,同村村民陈某眼红李某的鱼塘,于是找到在县政府工作的姐夫借口该鱼塘影响邻地灌溉设法收回了鱼塘的承包权,然后将承包权转归陈某,李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李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D.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应当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最大区别是什么?A.复议前置B.反诉C.合议制D.调解6、有关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B.行政附带民事诉讼C.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D.一种新的民事诉讼7、下列哪一项是对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关系的错误表述?A.移送关系,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本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B.先后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C.排斥关系,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D.补充关系,行政诉讼是刑事诉讼的补充8、某县政府所属林业局在某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对过往木材进行检查,并委托其行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A。
名词解释作品合理使用

名词解释作品合理使用作品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适当修改作品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适当修改,以便利公众阅读和欣赏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所谓修改,是指将作品修饰整理成新的作品。
如去掉其糟粕,留其精华;删去不必要的情节等。
这种修改是作品合理使用的基础。
由于文学艺术作品在语言、结构、题材、人物形象、背景、主题思想等方面往往各不相同,因此修改既不能过度也不能缺乏创造性,必须把握好适当性原则,即要让公众感到这个修改有益于该作品的传播,使大众易于接受,又不能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文学艺术作品修改的现状是,只要是合理的都给予保护,而且修改越多越好。
这样一来,修改者就可能没有精力去创作新作品了。
这是一种“垃圾作品”大量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包括作品的修改,所以“使用”原则既是修改原则,也是作品合理使用原则。
但是,目前在修改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例如,作者不同意被修改、自己被篡改后未经修改者同意就发表了修改稿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而有关部门却并不查处,这也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中的一个漏洞。
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应当对上述现象加以制止。
另外,目前的修改还存在着盲目性,尤其是近些年来,在著作权保护工作中涌现出了大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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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这首先是由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决定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利益平衡法。
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结为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和维护安全。
边沁以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幸福,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在这之后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
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进一步把利益分为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实质也不例外,知识产权法就是通过对智力成果的识别,选择某种智力成果以法律的强制力提供保护,赋予其垄断权。
与此同时,也关切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限制权利人的垄断地位,防止其滥用权利,来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体系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法通过利益平衡机制的手段来实现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目的。
利益平衡的法哲学思想,具体贯穿到版权的问题上,就产生了权力限制以及合理使用的问题。
权力限制是指有的行为本来属于侵犯了版权人的权利。
但法律把这种行为作为了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
伯尔尼公约,乃至各国的版权法,对版权的一种普遍限制,就是规定“合理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在理论上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未经许可而被使用应属侵权行为。
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方式或条件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
另一种解释认为,除了第一种解释的内容,还应包括本来就不在版权应管辖的专有领域之中,但错误的判断可能判入版权范围的使用。
无论是哪一种解释,都是在权衡版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知识是社会文化的基石,知识的积累,是社会进步的前提。
版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一种智力成果的创立,如果仅仅重视版权人的独有权利,把知识的生杀予夺完全置于版权人自己的控制之下,毫无疑问,将阻碍这种智力成果为他人所用,也就阻碍了知识的传播,积累与创新。
这对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极为不利。
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一旦在报刊上刊登之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这里,著作权人仍然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只需其默认(而非必须其允许),其他报刊就有转载,摘编的权利,这样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做了一定限制,也就在另一方面扩充了社会公众的出版权与复制
权,便利了信息的传播,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又比如,各国都对著作权规定了保护期限,即原则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的相应保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
比如一些艺术大师逝世之后,他们的作品如果无人继承,那么不规定保护期限,那么著作权可能永远属于死去的艺术大师本人,而无法进入传播领域,为他人所用。
又如电影公司倒闭,而未被收购版权,那么所摄制的影片长期得不到授权发行,很可能就此湮灭。
台湾7,80年代的许多电影,甚至是名片的母带,都因为这个原因变成了衬衫的衬领,而同时,发行相关影音制品却被认为是盗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从这方面而言,规定合理使用与其方式也是非常必要。
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合理使用的规定能带给版权所有人以外的人的使用便利,从而协调了个体之间的矛盾。
社会是一个有机体,个人只是零部件。
每个人的创作都离不开其他社会成员的创作与合作,每个人的创作,又都可以看做是在前人创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与积累。
比如一本小说,包含了大量的名人语句,借鉴了他人的资料与构思,引用了相关的剧照,插画,假如都要一一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并向之付款,或者要注明出处,不但创作效率奇低,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行的。
比如,在精神权利的限制方面,就有发表权一次用尽。
在著作权人发表作品之后,他人为学习而使用,复制他人作品的,无需取得许可或付酬,甚至无需按原作要求署名。
为学习而改编一部作品,也无需保证作品的完整性。
这样才能保证个体创作的自由以及协调好与他人创作的联系。
另外,著作权人的权利还受到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这表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这表现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不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的许可而使用有关版权。
当版权继承人无理禁止或阻碍已经发表并使用的作品,(比如某些音乐,名画,电影),国家相关机构可以强令这些作品继续为公众使用。
任何作者都只能在不违背其本国或权利主张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其版权。
比如一些宣传分裂国家,传播恐怖主义或者邪教的书刊,音像制品,国家机关如果如果对其进行限制与规范,不算侵犯其发行权与复制权,也属于广义上的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既是对版权的限制,也是版权的补充,是版权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