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其科研和创新能力,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制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2. 评估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科研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科研团队建设: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团队数量、结构和人才队伍构成等;•科研成果产出:评估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影响力等;•科研设备设施: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设备设施情况和先进性程度等;评估创新服务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评估实验室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效益等;•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评估实验室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情况等;•创新平台建设能力:评估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2.3 组织管理能力评估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评估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和科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估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透明和规范;•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评估实验室的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是否积极高效;3. 评估程序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程序如下:3.1 申报材料提交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介绍、科研成果和创新服务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
3.2 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3 现场考察选取一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创新成果和组织管理情况等。
3.4 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实验室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3.5 结果认定最终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实验室公布,评估周期为3年。
4. 评估结果的影响和应用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分配。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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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03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研领域的重要组织,承担着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质量,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决策支持。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战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长期发展和有效运作,评估工作成为必要的环节。
二、内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科研水平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对国家科技发展的贡献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以及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
2.人才队伍评估:评估实验室的人才队伍结构和素质,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研究团队的协作能力以及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
这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3.管理制度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察实验室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
4.社会影响评估:评估实验室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贡献程度。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效应以及科技成果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三、作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实验室的科研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1.促进科研创新:评估细则的制定可以推动实验室内部的科研团队进行创新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2.提升绩效管理:评估细则的执行可以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和管理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从而提升实验室的绩效管理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评估细则的结果可以为实验室的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使得科研项目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支持。
4.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估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实验室与其他国内外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和交流能力。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要求一、研究方向和目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首先关注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目标相一致,具有明确的科研目标和研究计划,并具备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估实验室的重要指标之一。
实验室应取得一系列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社会化。
三、科研队伍科研队伍是实验室的核心力量。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
实验室应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包括优秀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和青年研究人员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科研条件科研条件是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的基础。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实验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设施是否完备、先进,是否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科研实验能力和条件,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实验环境和技术支持。
五、科研管理科研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环节。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科研项目组织等方面。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和成果的产出。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涵盖了研究方向和目标、科研成果、科研队伍、科研条件和科研管理等方面。
实验室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
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达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教育部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
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九条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三章评估的程序第十一条每年4月1日前,教育部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教育部提交经审核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2)。
第十三条教育部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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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
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
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
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
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
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二十条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
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
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
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
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
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
现场考察时间和个别访谈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
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复评工作。
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
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科学部在现场评估后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
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
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
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第五章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