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简析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简析

学校 体育 伤 害事 故的 界定 ( 一 ) 法 律 概 念 中 的 学 校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体 育 伤 害 事 故 , 又 称 学 校 体 育 伤 害 , 它 并 非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在 我 国 现行 的法 律 中 也 没 有这 一 概 念 。 ” 1 ]《 学校 伤 害 事 故处理办法》中的 “ 学 校 伤 害 事 故 ” 是 一 个 上 位 概 念 , “学 校 体 育 伤 害 事 故 ” 为 下 位 概 念 ,或 是 其 的 一 个 子 类 型 。 学 校 体 育 伤 害 事 故 的 概 念 理 论 界 一 直 争 论 不 休 , 主 要 存 在 以 下观 点 : 第 一 种 认 为 , 其为 发 生 在 学校 组 织 的 体 育 活动 。这 种 观 点 以 行 为 为 标 准 全 方 位 界 定 了 涵 义 , 但 学 生 自 发 进 行 的 体 育 活 动 被 排 除 为缩 小解 释 ,而 囊括 意 外事件 却 是扩 大解 释 。 第 三 种 认 为 , “其 为 学 校 实 施 的 体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学 校 组 织 的校 外 体 育活 动 中 , 以及在 学校 负 有 管理 责任 的校 舍 、场 地 、其 他 体 育 教 育 教学 设 施 、 生 活 设施 内发 生 的 ,造 成 在 校 学 生人 身 损 害 , 导 致 伤 残 、死 亡 或 其 他 无 形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 。 【 2 笔 者 认 为 , 学校 体 育 伤 害事 故 指 校 内外体 育活 动 存 在 于 学校 组 织 下 或 在 校 内 学 生 自发 组 织 的 体 育 活 动 , 以及 在 校 内 体 育 场 、 馆 或 其 他 体 育 设 施 内发 生 的体 育 活动 ,主 观 上 存在 过 错 导 致 在校 生人 身损 害 和对 他人 造 成人 身损 害 的事 故 。 ( 二 ) 学 校 体 育 伤 害 事 故 的 类 型 1 . 学校 主 体侵 权事 故 学校 直 接 侵 权 行 为包 括 学 校 体 育 设施 事 故 、学 校体 育活 动 事 故 和 学 校违 反 法 定 义 务 事 故 。学 校 间 接 侵权 行 为 事 故包 括体 育 教 学 中体 罚 学生 、违 反 工作 规程 和违 法 组织 危 险性 活动 。 2 . 学 生 主 体 侵 权 事 故 此 类 主 要 包 括 一 是 体 育 活 动 中 学 生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进 行 与其 年 龄 认 知 能力 不 匹 配 的 活动 ;二 是 学 生 不 听 学校 或 教 师劝 阻 , 进 行 超 越 自 身 能 力 的 危 险 性 体 育 活 动 ; 三 是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隐 瞒 特 异 体 质 或 特 殊 病 情 ; 四 是 学 校 在 己 知 情 况 下 未 履 行 相 应 监 护 职 责 ;五是 其他 过 错 导致 的 。
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与法律责任以及解决机制

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与法律责任以及解决机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如今经常会出现一些大学生在体育运动过程中而受到伤害的事件,进而也出现了诸多的经济法律纠纷。
高校体育运动伤害是无法完全避免的,那么就需要研究高校体育运动伤害,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对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以便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高校体育运动伤害的法律界定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在特定的概念下进行,如今学者采用的概念有很多,如大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大学生体育运动伤害等,这些概念在内涵界定方面都没有统一起来。
我们所使用的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主要指的是高等本专科院校。
这些学校的本科生以及大专生都是全日制脱产。
体育运动也包括着较为广泛的范围,如体育教育、学校体育竞赛以及各种各样的运动训练等等。
我们就认为在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中,包括上述的各项内容。
伤害的程度和内容也是不一的,除了发生于对抗性的运动中,也可能是意外事件造成的。
而所受到的伤害通常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等两大类型。
二、不同类型体育运动伤害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分析高校体育运动伤害的类型不同,那么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人员就有着差异化的责任。
具体来讲,可以从这些方面来进行理解:一是体育课教学中发生的体育运动伤害:有体育运动伤害发生于体育教学中,有着多种多样的导致原因,部分是教学器材出现了问题,或者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据相关的教学要求,还有就是学生没有遵循制定的纪律要求等。
运动伤害的造成原因不同,那么就有着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体育运动伤害是学校器材或者教师导致的,那么法律责任就需要由学校来承担,学校履行过责任之后,如果教师也存在着过错,可以结合法律要求,来对教师进行追偿。
如果伤害出现的原因是学生违反了相关纪律,那么责任主体就是学生,法律责任不需要由学生来承担。
如果伤害是学生不慎碰到或者碰撞导致的,那么学生一般不需要对法律责任进行承担。
但是伤害如果是其他学生故意造成的,那么法律责任就需要由其他学生来承担。
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对策

武术研究2019年8月第4卷 第8期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对策郁佳婷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摘 要:近年来,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高校也在不断加强学生身体素质的培养,但也直接导致了高校体育事故的频发,针对这个问题,对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类型、事故产生的原因、事故中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解决方法进行分析和阐述,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责任界定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1839(2019)8—0134—032012年,上海杉达学院一学生在篮球课上突然倒地,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上海东华大学一男生参加一千米体侧时,倒在终点线,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9月15日宁波的浙江纺织服装学院里,一名男生在参加1000米跑步测试中发生意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南京大学一名大三男生在体育测试跑1000米时,跑到700米左右,猝然倒地,昏迷不醒。
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这一类高校运动伤害事故报道已经屡见不鲜。
而根据这些的新闻报道来看,导致高校体育事故的具体原因各有不同,按照我国修改后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1]而本研究谈到的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明显是属于本法规定的教学活动,所以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发生的事故也必然适用这个范围。
1 高校体育事故产生的原因根据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器材的陈旧,使用时间过长。
这主要是指高校硬件设施的不完整,器材过于老旧。
比如由于篮球架、硬件设施的损坏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
而硬件设施的损害往往是由于学校未履行检查、注意义务,未及时修理损坏器材而导致的,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关键词: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摘要:近年来高校体育活动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事故,是解决事故纠纷的主要途径。
研究对学校体育活动事故适用的法律范畴、法律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大学生运动损伤是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高校体育教师并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在学生运动损伤事故中,一要研究法律,明确学校和体育教师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二要重视预防处理,把伤害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体育是手段,健康是目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应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必然追求。
1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特点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法律上一般把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指致害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听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其不会发生〔“〕。
体罚、殴打学生是一种故意行为,不能把在体育活动中对学生的体罚导致学生伤害归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之内,而应属其他法律调整,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
大学体育课的伤害事件的法律认识和必要措施建议

大学体育课的伤害事件的法律认识和必要措施建议【摘要】体育课是法律规定的,大学生的必修课之一。
由于体育课的学科原因使得伤害事故出现易发和多发的可能。
遵循我国教育和体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认清大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各种法律关系,同时积极做好相对应的预防准备,是大学体育管理者、体育教师必备的一课。
【关键词】法律体育课伤害事件建议1.前言。
我国社会开始进入法制社会,各行各业大规模的进入一个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以法律为准绳执行各项责任和义务。
学校也是如此。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诸多的和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再加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教育条例不计其数,可以说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众多,涉及了学校的各个方面。
同样,作为大学教育的主要对象——大学生来说,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也促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更加注意依法办学,依法办事,正从过去的行政领导的指挥过渡到根据法律处理相关事物的时代。
同样,体育课是大学教育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在各项教育法律法规的指导约束下开展。
再者,由于体育课程学习内容,授课环境和其他教学形式还是存在较大的区别,伤害事故的发生几率显然高于其他教学形式,因此,使每个体育教师提高对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认识,体育部相关领导人员和部门注意采用必要相关措施,这对预防体育课伤害事故,做出事故后的责任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体育法》等学校法规对学校体育课的论述和解释。
了解大学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学校体育课的相关论述和解释,对大学体育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体育法》总则中要求“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同时也明确指出“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及法律探析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及法律探析摘要本文从高校体育活动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基本特征、学校应履行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探析防止伤害事故的对策,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法律高校体育不仅是高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一个重要渠道。
开展学校体育活动能促进学生生长发育,体格健美,身体健康,精神愉悦,能帮助学生形成健身、娱乐、生活等方面的多种身体技能。
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学校缺少体育场地、设备、资金,体育活动成为学校头疼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各种学生伤害事故层出不穷。
由于体育活动的性质决定了体育活动具有较大的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
然而我国法律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伤害事故方面法律,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社会对教育部门的压力很大,事故解决难度更大。
鉴于此,本文就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进行探讨研究。
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分析1.1.管理和组织不善,学生缺乏防范意识。
部分高校在组织学生体育活动时,疏于管理,缺乏重视,对学生的体育活动没有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管理。
有些学校受传统观念影响,对体育不重视。
另一方面,由于师资有限,教师顾此失彼,使学校体育活动呈现学生自发式无序状态,处于学校管理的盲区。
1.2.学校有关安全、保健制度不健全。
目前由于部分高校健康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切实履行对学生的健康检查义务,致使部分有疾病的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
1.3.教师在教学训练中没有遵循教学规律体育教学是一门集人体科学、运动科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于一体的综合性教学活动,它具有其自身规律。
体育教学必须遵循其教学规律进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4.体育运动场地、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体育场地器材是学校体育活动顺利开展的物质保证,高校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各项体育场地、设备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保证体育教学和训练的需要。
浅谈高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思考

根据伤害的性质和原因,高校体 育伤害可分为运动器官伤害、骨 折、脱臼、脑震荡等。
高校体育伤害发生的原因与现状
原因
高校体育伤害的发生主要与场地设施 、器材设备、教学组织、学生自身等 因素有关。
现状
近年来,随着高校体育活动的普及和 参与度的提高,高校体育伤害的发生 率也有所上升,成为高校和社会关注 的热点问题。
01
03
学生应当遵守体育比赛规则和安全要求,加强自我保 护意识,在参加体育活动时注意自身安全。
04
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 保障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宣 传,预防和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05
结论与建议
结论
高校体育伤害法律责任涉及多个 方面,包括学校、教师、学生和
浅谈高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 任思考
汇报人: 2023-12-23
目录
• 高校体育伤害概述 • 高校体育伤害法律责任的认定 • 高校体育伤害法律责任的防范
与处理 • 高校体育伤害法律责任案例分
析 • 结论与建议
01
高校体育伤害概述
高校体育伤害的定义与类型
定义
高校体育伤害是指在高校体育课 程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包 括运动损伤、碰撞、跌倒等。
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高校体 育伤害法律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和执行。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家长等。
高校体育伤害法律责任认定需要 考虑多个因素,如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原因和责任归属等。
高校体育伤害法律责任需要遵循 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确保各
方权益得到保障。
对高校体育伤害法律责任的建议
建立健全高校体育伤害预防机 制,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减 少事故发生。
浅谈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防止与对策

浅谈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防止与对策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学生因措施不当或不幸意外而导致伤害的事件。
这种事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和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该加强对体育活动的监管,明确责任。
学校应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体育活动方案,并建立健全的体育活动的管理机制。
活动方案要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不仅要注重健康与锻炼,还要注意安全与防范。
学校要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确保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学校要通过加强师生教育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学校可以组织专门的体育安全课程,让学生学习体育活动的基本规则和注意事项。
对于常见的体育项目,学校应该安排专业教师进行基本技能和安全知识的讲解与指导。
学校可以通过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加学生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度。
学校要提供良好的体育设施和装备,确保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
学校应该定期对设施和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施和装备。
在体育活动中,学校要加强对器材使用的监督,避免因为设备问题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
学校还可以通过与家长和社区的合作来加强体育安全工作。
学校可以定期邀请家长参与学生的体育活动,并向他们传达安全意识和知识。
在体育活动中,学校可以积极与社区场馆、医院和急救机构合作,及时提供援助和救治。
学校还要加强对体育教师和教练员的培训和管理。
体育教师和教练员是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主要指导者和保障者,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安全。
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教练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防止和对策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既要加强对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管,又要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只有通过全方位的工作,才能有效减少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让学生在体育活动中获得安全、快乐和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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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简析
【摘要】近年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占学生伤害事故的比例不断上升。
给学生、家长和教师都承受了不同程度的压力,也给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通过对学校伤害事故概念界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运行环境的分析,建设性提出相关处理办法、保险救济等措施。
【关键词】学校;伤害事故;处理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一)法律概念中的学校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体育伤害,它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没有这一概念。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是一个上位概念,“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为下位概念,或是其的一个子类型。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认为,其为发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
这种观点以行为为标准全方位界定了涵义,但学生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被排除为缩小解释,而囊括意外事件却是扩大解释。
第三种认为,“其为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人身伤害事故”。
[2]
笔者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校内外体育活动存在于学校组织下或在校内学生自发组织的体育活动,以及在校内体育场、馆或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体育活动,主观上存在过错导致在校生人身损害和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1.学校主体侵权事故
学校直接侵权行为包括学校体育设施事故、学校体育活动事故和学校违反法定义务事故。
学校间接侵权行为事故包括体育教学中体罚学生、违反工作规程和违法组织危险性活动。
2.学生主体侵权事故
此类主要包括一是体育活动中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与其年龄认知能力不匹配的活动;二是学生不听学校或教师劝阻,进行超越自身能力的危险性体育活动;三是学生或监护人隐瞒特异体质或特殊病情;四是学校在已知情况下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五是其他过错导致的。
3.第三人主体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28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共同侵权事故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一是主题的复数性;二是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三是结果的统一性;四是责任的连带性。
”[3]对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而言,主体包括学生、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第三人及其他们的组合;主观上他们具有共同的过错;客观上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人对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意外事故
因不可抗力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就是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一是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二是校外的突发意外侵害事件;三是学生自身突发疾病的伤害事故;四是正常体育活动中不可预测风险。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运行环境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概述
高校通常大二结束后不再开设体育课,所以体育伤害事故按几率高低为:课余体育锻炼中、体育比赛中、其他体育活动中、体育课上。
关于事故原因通过以下数据可以看出:(二)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1.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
罗马法有一句格言:无损害既无责任。
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损害,损害后果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损害有两个特征:一是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任何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事,才产生民事责任。
”[4]
要件之二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有一般和特殊之分。
要件之三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从文义解释来理解就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关系。
要件之四是行为违法性。
在实在法上,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我国的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司法适用和参照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要件之四是过错。
这是其主观要件。
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可归责的,其为一种偏离正常的心理状态。
2.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上的三大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当然适用侵权案件。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适用于学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存在过错时,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对学生造成伤害的。
这是一种混合过错,根据情形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适用特定条件下,《民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存在一定的监护责任所以适用此原则;另外《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34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是一种情况。
公平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抗性体育活动是由学校组织或
者参与的;二是体育活动的发生是学生自我组织的。
(三)我国学校伤害事故现行法律体系
目前为止,涉及高校伤害事故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不存在。
但散件文件规范层出不穷,法律效力不高。
从中央角度看有,《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体育法》、《学校教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地方上,地方法规有:《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四川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地方政府规章有:《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实行)》。
中央层面太宏观,地方层面位阶低,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制定《学校体育安全保护法》。
三、完善相关处理办法、措施
(一)创新解决方式
解决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和诉讼解决。
协商,指相关当事人包括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与事故有关各方之间的直接交涉,经过阐明事实、分配责任、明确损失,得到各方合意的解决办法;调解解决,双方合意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主持下,寻求妥协解决的方式;诉讼解决也就是“打官司”,“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对自己享有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享有处分权;结案方式包括调节和判决两种。
”
[5]
另外还有仲裁手段,这些方式无所谓孰优孰劣。
一切以妥善解决事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标准,当然也要兼顾社会效率。
(二)构建保险救济
引入社会保险不失为一种良策。
建立体育保险后要配套的培养专业体育保险人才,培养国内引进国外人才要有机结合。
要加大宣传提高公民参险意识,同时完善保险制度,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设计1年期、2年期和约定期间的不同险种,适应不同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小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研究[m].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12.81.
[2]陈德平.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审视及其对策研究[j].辽宁体
育科技,2005.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164.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69.
[5]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5.
作者简介:顾世鑫,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