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合集下载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是怎样的

⼯伤赔偿与第三⼈侵权竞合时的赔偿是怎样的任何的员⼯在⼯作期间受伤的话是需要进⾏赔付,⽽且有⼀定的标准进⾏赔偿,另外企业是会发⽣⼀定的侵权⾏为,但是这⽅⾯是需要进⾏法律的追责,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相关知识进⾏介绍,希望⼤家明⽩这⽅⾯的知识。

⼯伤赔偿与第三⼈侵权竞合时的赔偿是怎样的第⼀: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侵权与⼯伤事故能够竞合,两者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即属不同法律关系。

第三⼈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为侵权⾏为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

易⾔之,即赔偿权利⼈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典》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伤保险请求权的基础是⼯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依据《劳动法》和《⼯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的权利。

第⼆: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伤职⼯也可获得双重赔偿。

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款规定: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持。

”需要说明的是,这⾥引起⼯伤的“第三⼈”应该是指⽤⼈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作职责的职⼯以外的法⼈其他组织或个⼈,如果⼯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作职责的其他职⼯引起的,那么⼯伤职⼯则不能再向引起⼯伤事故的职⼯提出⼈⾝损害赔偿。

因为该职⼯履⾏职责的⾏为是代表本单位,其⾏为后果应该由⽤⼈单位承担,即只能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这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伤赔偿标准,⼜称⼯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伤职⼯、⼯亡职⼯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和标准。

⽤⼈单位职⼯在未参加⼯伤保险期间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一,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

依照《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受到损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

因此,既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

因此,工伤职工因此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爱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那个地点引起工伤的“第三人”应该是指除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假如工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那么工伤职工则不能再向引起工伤事故的职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因为该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代表本单位,其行为后果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只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

第二,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躯体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躯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躯体造成损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益。

这一点在实践中并没有争议,故不再赘述。

第三,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给予的权益,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人身损害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互相排斥?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人身损害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互相排斥?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人身损害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互相排斥?案件简介王某与某派遣公司签订了自2011年9月24日至2013年9月23日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派遣王某至B公司工作,同时派遣公司与B公司签有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劳务派遣协议。

2011年11月17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时,派遣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赔偿(未要求误工费),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之诉,要求派遣公司、B公司连带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要求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求。

派遣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王某已通过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了赔偿,能否再向派遣公司要求赔偿?裁判分析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并不冲突。

本案中公司方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派遣公司、B公司连带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蓝众说法就法理而言,法律不保障受害人因被侵权而获利,然在工伤领域却出现了双份赔偿的现象。

本所律师将为大家简要分析这个现象的缘由,以解答上述现象。

1. 侵权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互不抵消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两请求权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不同,劳动者同时享有两种请求权,互不排斥,劳动者可同时向单位和侵权人要求赔偿。

劳动者就其损失提起了侵权之诉,并获得了部分赔偿,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并不能因为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赔偿而免除。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解决模式王云飞(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化进程得到了极大的推动。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广泛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到工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也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

因此,平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救济制度而言,主要涉及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和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然而,基于不同的诉求和程序规则,选择适用两种制度可能造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模式,并与各自的社会制度、立法模式、司法习惯、文化传统相契合,这是本文需要重点论述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文章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基本法理,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模式,进行了必要而系统的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阐述了我国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竞合The third person causes damage situ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of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conflict andprocessingWANG Yunfei(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Abstract: 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ialization hasbeen greatly promotes. The new technology, new technology, new equipment widely used, Improve the production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also lead to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occurred frequently, The serious influence to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family life, Also user units and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by the huge losses. In practice, there is a third person for infringement in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So, Balance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infringer betwee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Relief system is concerned, mainly involves civil tort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However, based on the different demands and rules of procedure, Choose to be subject to two kind of system may cause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competition. Different countries or regions for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different solution model, And with their social system, legislative model, judic ial habits, cultural tradition phase fit, This i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eed of the content.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combining the basic legal theory of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of competition law applicable mode, The necessary and the theory of system analysis, and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laborated on China's dilemma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and the suggestion.Key Words: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liability;competition 一、典型案例引出问题(一)案情概要1、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等人亲属张某某原系某水泥有限公司职工。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以同时获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以同时获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工资可否兼得?
大家都知道,他人侵权给伤者造成身体伤害,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工作收入,他人是需要承担伤者的误工费的。

而工伤的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原工资待遇。

如果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同时又属于工伤,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伤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误工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同一伤害事实,同一治疗期间,按照不重复赔偿的立法精神,伤者只能有一份收入,要么是主张误工费,要么是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同时主张两项权利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公布的典型案例给了答案: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兼得。

案例简介:
周付坤在佳帆公司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共休假35天,周付坤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事后周付坤与交通事故责任人达成和解,获得误工费1900元及其他赔偿。

佳帆公司认为周付坤已获得误工费,故不愿意支付周付坤停工留薪期工资,认为是重复赔偿与立法精神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二审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且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所以驳回了佳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1。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问题解析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问题解析

综合认定分项判断,人民陪审员组的主持人在评议表上记录评议情况,全体陪审员签名。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权,可以在单独评议时提出法律适用建议,由主持人记录后提交审判长,供法官参考。

7.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履职追责和激励机制,坚持责权利相统一。

建立新型培训机制,注重技能化、实用性内容的传授,综合运用庭审观摩、案例教学、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认同,借助互联网平台,提升人民群众对陪审员制度的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

(责任编辑:任容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问题解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利余一、认定为工伤的第三人侵权案件发生赔偿责任竞合赔偿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工伤保险赔偿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两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分别主张赔偿。

第三人侵权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遭到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形。

因存在第三人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劳动者可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或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种情形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但由于两种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不同,在赔偿项目上会有竞合。

二、劳动者受到本单位原因所致人身损害,只能按工伤处理(一)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再按民事赔偿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182损害的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再按民事赔偿处理。

〔1〕该条文内容虽然简短,但包含的法律意思可以剥离出四层:第一层,存在遭受他人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第二层,损害实施人在履行工作任务;第三层,劳动者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四层,受伤劳动者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向他人主张侵权责任。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凌晨的一场世界杯热身赛中,法国队在主场毫无意外地以3∶1战胜中国队,但本场比赛中却出现了多次意外,齐达内罚失点球,王云自摆乌龙,但最令法国队遗憾的是,他们在本场比赛中失去了球队的锋线杀手西塞。

在比赛中,西塞与中国队的郑智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不起,继而被送入医院确诊为右腿腓骨和胫骨断裂。

这位24岁的“脆骨先生”继上次在英超左腿骨折后,右腿再次骨折,早早告别本届世界杯,告别了所有足球运动员梦想的最高殿堂。

记者在赛后了解到,中国队领队朱和元曾在赛前再三关照:“人家是要去打世界杯的,你们动作都小点。

”从全场比赛来看,中国队的动作确实都很规矩,没什么危险性动作。

郑智当时只是回防时腿带了西塞一下,主裁判也并没有掏牌,而只是判了个任意球。

当时在场的法国球迷也不认为这是一次严重的犯规,但在看到西塞长时间倒地不起后,球迷才开始担心起来。

第二天法国各大媒体都在醒目位置刊发了西塞骨折的消息。

据法国《队报》的一篇文章说,法国队赛前已下达“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指示,中国队昨天也表现得比较礼貌,但西塞的球风向来就是猛冲猛打型,所以很容易受伤。

西塞球场上的骨折让人扼腕,让大家深刻了解体育运动本身的高风险性。

西塞球场上的骨折从劳动法角度是“工伤”。

因为足球运动员(劳动者)与其签约俱乐部(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运动员到国家队参加比赛,足协是借调的单位。

运动员到国家队期间在比赛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在西塞这一“工伤”案件中,是工伤认定中的特殊情形:西塞的骨折是因为在比赛中和中国球员郑智发生激烈身体对抗中发生的。

即工伤问题与第三人侵权问题重合。

在足球运动中,造成对方球员受伤甚至是严重受伤的是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球员工伤保险责任由原俱乐部承担。

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及享受其他工伤保险相应的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办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三、关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原则已获得全额赔偿的,劳动
者是否还可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主张复复赔偿的问题。

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
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
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主予支持。

四、关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复赔偿
项目获得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
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复复赔偿
项目的总数。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使追偿权的案件由各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门处理。

五、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
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赔偿仲裁、诉讼的,可参照本解答有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是针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在
具体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其特殊性,但其处理原则可参照本解答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解答自2010年7月1日起适用
2010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适用本解答。

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侵权
原工资福利误工费
医疗费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丧葬费
二、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侵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侵权
伤残津贴营养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