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财产转移和财产分割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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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与财产保管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与财产保管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与财产保管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止,同时也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财产保管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财产保管的相关问题。

1. 财产分割的原则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根据公平原则和合理原则进行。

公平原则是指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家庭责任、婚姻贡献等因素,按照公平分配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合理原则是指夫妻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如财产来源、财产转移过程等,合理地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将财产分割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部分。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取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而个人财产是指各自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婚后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

2. 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如等额分割、协商分割、拍卖分割等。

等额分割是指将共同财产的总价值平均分配给双方,确保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享有平等的权益。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明确,但可能无法满足双方具体需求。

协商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各自分得的财产比例。

在协商分割中,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达到更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拍卖分割是指将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由双方自行参与竞拍,最终以最高价得标的人获得该财产。

这种方式相对公平,但可能导致一方得到的财产价值低于其实际所得。

3. 财产保管的原则在离婚协议中,财产保管是指对离婚后财产的保护与管理。

财产保管的原则是确保离婚双方的财产权益,防止财产遗失、被侵占或损坏。

财产保管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由一方继续保管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保管共同财产、将共同财产拍卖转换为现金等。

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4. 财产分割与财产保管的注意事项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财产保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财产归属:在财产分割中,应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与财产转移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与财产转移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与财产转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

离婚涉及到许多问题,其中最复杂的之一就是财产分割和财产转移。

离婚协议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法律文书。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与财产转移问题,并提供一种合适的格式来书写离婚协议。

一、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归属,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 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

离婚协议应明确如何对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种常见的做法是根据财产比例进行划分,双方可以事先商定共同财产的归属比例,或者请专业评估机构估算财产的价值并按比例分割。

2. 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指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各自单独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已有的财产、个人捐赠或继承的财产等。

离婚协议应明确各自个人财产的归属,并确保对方不会在离婚后要求分享。

二、财产转移除了财产分割外,离婚协议还可能涉及财产转移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进行财产转移,以满足离婚协议的要求。

财产调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根据离婚协议的要求对财产进行转移。

比如,根据离婚协议,一方可能需要将一定的存款转移到对方名下,以满足对方在经济上的需求。

离婚协议应明确财产调整的具体方式和金额。

2. 财产抵偿财产抵偿是指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给对方,作为对方在离婚时放弃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的补偿。

财产抵偿可以是一笔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离婚协议应明确财产抵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三、离婚协议书写格式离婚协议的书写格式应遵循一定的规范,以确保文书的有效性。

1. 标题离婚协议的标题应准确反映文书的性质,如“夫妻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2. 离婚事由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离婚的原因,如双方感情破裂等。

3. 财产分割在正文中,明确描述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情况,并具体规定分割比例和方式。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程序与注意事项解析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程序与注意事项解析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程序与注意事项解析离婚是一种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而财产分割是离婚中最为敏感和复杂的环节之一。

婚姻中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公平地划分,以实现财产公正分割。

本文将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程序与注意事项进行解析。

一、财产分割程序1.明确财产状况在离婚协议书中,首先应当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金融资产、债务等。

双方应全面、真实地提供自己的财产证明和财产明细,确保财产信息的准确性。

2.共同协商在了解双方的财产状况后,夫妻双方应进行共同协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及财产情况,制定一份合理的财产划分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尽量达成双赢的目标。

3.公证为了确保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达成财产划分协议后,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将协议内容公证。

公证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权益保障和证明,同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4.司法程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对方不履行协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交相关证据,包括财产证明、财产明细等,由法庭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判决。

二、注意事项解析1.公开透明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财产分割涉及双方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协议的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等和不公平的情况。

2.平等自愿财产分割必须基于双方的平等自愿原则,不能强制或者威胁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协议。

双方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理、公正。

3.法律咨询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咨询专业的律师。

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合理划分在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应充分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和财物需求,制定出一份公平合理的划分方案。

切忌过于主观和情绪化地对待财产分割,应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进行协商。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怀疑另⼀⽅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问题。

⼀位法官称: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解数,把双⽅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他⼈名下。

有的⼈还在⽣意上做假账,证明⾃⼰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

⼀名律师说:夫妻⼀⽅控制着家庭财产,如果将现⾦或财产转移,另⼀⽅很难知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

就算是⼀⽅将房产、汽车私下卖了,法院判决⼀⽅要赔偿对⽅钱财,然⽽前者早就将所得款转存他⼈名下,判决还不是⼀纸空⽂!据了解,在乌鲁⽊齐市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和现象很普遍。

转移财产⼿法之⼀:私下变卖2004年秋,常⼥⼠向乌市新市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

在法庭上,丈夫表⽰要痛改前⾮,好好爱护妻⼦和⼥⼉。

⼥⽅⼼⼀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

可是仅仅过了⼏个⽉的时间,常⼥⼠的丈夫⼜不知去向。

2005年1⽉,当常⼥⼠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

由于难以举证,常⼥⼠只有放弃了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利。

分析: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乌市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

乌市公证处称,近年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名男⼠拉上⼀名⼥⼦假冒妻⼦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转移财产⼿法之⼆:伪造债务王-华(化名)与卫-刚(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卫-刚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1000万元。

当卫-刚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华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且这些债务都是在⼀年时间的⼏个⽉⾥冒出来的。

卫-刚指责王-华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离婚中如何处理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

离婚中如何处理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

离婚中如何处理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后的重要程序,往往难免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与转移。

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采取隐藏财产或转移财产的行为,以逃避财产的公平划分。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离婚中如何处理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的应对方法。

一、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的风险和影响财产转移和隐藏行为在离婚中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如果一方将财产转移或隐藏,将会导致财产分配不公平,另一方无法获得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

另一方面,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对财产法相关规定的违背,从而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严重的财产争议。

二、离婚中财产转移与隐藏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财产分割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原则进行。

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公平合理地划分给夫妻双方。

对于财产转移和隐藏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禁止和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夫妻一方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自行消费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

”可见,财产转移和隐藏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还对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转移或隐藏财产,应当由另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转移或隐藏行为,同时,法院也应当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来进行判断,对于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作出相关的处理。

三、应对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的策略对于离婚中的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受害方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策略来应对,以保护自己的权益:1. 寻找证据:受害方应该尽早寻找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

可以通过查阅银行账户、房产证等证据来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后续使用。

2. 寻求专业帮助:面对财产转移与隐藏行为,受害方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受害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帮助受害方保护自己的权益。

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与离婚纠纷解决

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与离婚纠纷解决

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与离婚纠纷解决婚姻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生活的变迁、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些婚姻走向分离。

离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尤其是对于财产分割和解决离婚纠纷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财产分割和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指导原则,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一、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共同所有。

这意味着,无论财产是夫妻一方单独劳动所得还是共同努力所得,都应该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时,应根据财产性质、婚姻期间对财产的贡献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是公平。

公平原则要求根据财产性质、大小、来源、价格、增值以及婚姻期间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的分割。

其次,财产分割应遵循保障被依赖方的原则。

婚姻是一种互相扶持的关系,一方在婚姻期间可能会放弃事业发展或承担家务劳动。

因此,离婚时,应考虑到被依赖方在婚姻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给予适当的保障。

另外,婚姻法还规定,婚前财产可以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是为了保护婚姻前已有财产的一方的权益。

然而,在离婚时,如果婚前财产在婚姻期间发生了翻倍增值,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合理的考虑。

二、离婚纠纷解决离婚纠纷解决是婚姻法中重要的内容,旨在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离婚纠纷可通过协议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财产转移等问题,并提出离婚申请。

协议离婚能够更好地保护离婚双方的自主权和处理事务的灵活性。

其次,当自愿离婚协议无法达成或不符合法定规定时,离婚纠纷可诉诸法院处理。

法院将依据婚姻法规定,以保护子女权益、兼顾离婚双方利益为原则,进行离婚纠纷的裁决。

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调查涉案财产的来源和真实性,最终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转移方式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转移方式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转移方式一、前言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项协议,其中涉及到财产的分配和转移。

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转移方式的规定对于双方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转移方式。

二、原则与注意事项在进行财产转移方式的规定时,离婚协议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注意事项:1. 公平公正原则:财产转移方式应当基于对双方财产价值的公平评估,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自愿双方达成一致原则: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转移方式应当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并在明确知情且自行决策的情况下签署协议。

3. 合法合规原则:财产转移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

4. 详细明确原则:财产转移方式应当详细明确,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免产生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三、现金方式转移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转移方式之一是现金方式转移。

这种方式是指一方将一定数额的现金支付给另一方,作为对方分得财产的补偿。

现金方式转移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1. 一次性支付: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笔固定的现金金额,作为财产转移的方式,双方以此确定各自的财产权益。

2. 分期支付:一方向另一方分期支付现金,通常会约定明确的支付期限和金额,确保双方的权益。

3. 抵债方式: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现金的同时,另一方将自己名下的债务转移给支付方,作为财产转移的一部分。

四、物品转移方式除了现金方式外,离婚协议书中的另一种财产转移方式是物品转移。

这种方式是指双方将共同的财产分割转移给对方,以达到财产公平分配的目的。

物品转移方式常见的形式包括:1. 协商共享:双方共同商议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自愿达成的一致进行分配。

2. 出售转移:双方共同出售共有财产,将销售所得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自愿达成的一致分配给双方。

3. 单方放弃所有权:一方放弃对某些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将该财产的所有权完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

五、虚拟财产转移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同样也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转移方式的规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û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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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转移和财产分割问题汇总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

婚姻登记随到随办,结婚和离婚都可当场办理。

新婚姻登记条例使协议离婚速度至少提前了一个月。

有关人士认为,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率可能会上升。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意见"详解离婚财产分割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全部28条中,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规定之细前所未有。

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的熊立民律师介绍,这是婚姻法的第二次司法解释,第一次着重婚姻关系,这一次意见稿重在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仅笼统地规定了三条: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财产,哪些是约定的财产。

意见稿全部28条中,不但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而且规定之细前所未有,可以说只看意见稿,不用开庭你就知道胜算几何了。

对此次意见稿,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认为,这次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解释中多次出现"相应补偿"的字眼。

过去财产分割都是一刀切,这次意见稿就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但是也有不足之处。

如解释中第21条说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

竞价的结果必然造成房屋价格的上升,而使得取得房屋一方补偿给另一方更多。

貌似公平,却可能使得弱势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比婚姻法和意见稿,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房屋所有权问题。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

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1.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2.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

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3.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焦点二:财产及债务问题。

意见稿对婚前双方形成的财产关系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可以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及双方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如果所给付金钱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的,在财产分割时可考虑给付方适当多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讨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个人债务,不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清偿。

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财产分割上,婚前彩礼可全部归还。

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焦点三:第三者问题。

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对配偶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可一定程度上防止财产转移。

焦点四: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首先,"夫妻店"分割不应影响生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店"中的夫妻出资、入股等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夫妻店"中很多情况下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或入股,夫妻间财产关系愈发复杂,法院对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难度增大。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此类财产分割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其次,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离婚财产转移问题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部分,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而夫妻共同财产则要进行分割。

有的当事人为了把财产据为己有,想办法把共同财产事先转移,以达到让对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

更有甚者还要把对方的财产也转移隐藏。

这都会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伤害。

记者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财产转移在今年的离婚案中约占35%,有增加之势。

律师说:"这类现象虽然比较普遍,但起诉方由于事前无戒备,事后又难取证,故不易赢得官司。

所以防止财产转移,关键就在一个"防"字,也就是要事先做好准备,处处提防。

"1.首先要明确夫妻对财产处理法律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未经协商只能由个人处理,而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

明白了这一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情感等因素。

一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双方最好不要像人们平时所做的那样把财权交给一个人。

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决不可掉以轻心。

2.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协议。

这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为了使协议书具有更大的法律稳定性,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是律师见证。

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3.进行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

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或者在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4."先下手为强"。

这也是一种办法,即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

据熊立民律师介绍,在他接触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在防范财产转移问题上有自己一套。

比如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

有人还对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有的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熊律师指出,这些方法可供借鉴,但要根本杜绝财产转移,关键是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离婚的理财之道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

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

"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离婚中一些最严重的财务失策往往也是最常见的问题,究其根源,几乎都要怪规划不周。

而且在充满怨恨的氛围中决定财产归属,很可能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经济后果。

其实,离婚也有许多理财之道。

1.搞清楚要房子的代价。

所有财产一人一半吗?划分财产经常会引发激烈的争吵,夫妻双方争着要确保自己得到公平的一份。

不过,公平不总意味着平分财产。

由于房地产一般在夫妻净资产中占最大比例,收入较少的配偶一方常常会极力争取得到房子---但房子是非流动资产,而且维护起来费用很高。

对那些平时对家庭理财并不关心的配偶来说,要房子是特别危险的选择。

在不少情形下,最理智的选择是卖掉房子后双方分钱,但已经饱受离婚痛苦的配偶一般不愿再卖掉房子,尤其在有孩子的情况下。

在你准备斗争到底拿到房子时,要考虑一下每月还住房贷款、交税、水电气费和维护费用等成本?如果你放弃其他资产以换取房子,一定要确保自己能够负担其维护费用。

"考虑一下自己离婚后的经济状况以及你离婚得到的财产是否足以支撑这个家。

支付每月的各种账单是否会让你头痛不已?更糟的情况是,得到房子是否意味着牺牲了其他财产的分配?在开始离婚谈判前考虑这些成本支出将使你避免在离婚后遇到一些经济问题。

2.为即将分手的配偶买人寿保险"如果离婚那天你丈夫被车撞了怎么办?如果丈夫没有买人寿保险,那你就惨了。

"做好最坏的准备。

如果没有细致的规划,最友好的离婚都可能导致经济上的灾难。

理财师建议接受抚养费和子女生活费的一方为前配偶购买一份人寿保单,保险金额应足以支付赡养费和未来可预计的支出,如大学教育等。

如果提供抚养费和生活费的配偶死亡,其人寿保险赔偿金将为孩子和你的生活提供保障。

为什么要你买,而不是由前配偶自己来买?因为如果你是保单所有者,你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就是你自己,你还可以确保保费如期支付,使保单不至于失效。

最好在离婚前就办妥保险的事情,这样就不会临时犯难。

如果你的配偶不符合购买寿险的资格,财产分割协议应规定拨出一部分钱作为应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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