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杭州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最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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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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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秘书公司 除大学生创业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允许在住宅登记、一楼底层住宅符合要求可开办公司以外,申请企业注册必须有非住宅的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地址方可登记,这给不少对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初创型电子商务等企业带来不小压力。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情况出台了《杭州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暂行办法》(试行),允许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住所托管。
商务秘书公司是指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公司。 商务秘书企业是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可以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企业登记、记账、代理企业各类申报,还可以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文件的收递、客户接待、来电转接、会议安排及其他商务秘书服务。 商务秘书公司面对的客户主体为小微电子商务企业。现在杭州可以进行托管的企业类型为可以进行托管的企业电子商务和网络科技两种类型。 地址托管就是广大电子商务企业,可直接以商务秘书企业的地址作为自身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地址,无需额外找挂靠地址落户,就可开展经营活动,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最大的便利,是解决了小微企业,尤其是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企业注册时”必须有非住宅的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地址方可登记”的限制。
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直接以商务秘书企业的地址作为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主项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其他经营项目对生产经营场地要求不高,不影响周边环境,且无办公实体的企业,也可以申请托管注册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国有企业参股的企业或者大型园区单位,是首批申领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的范围。 具体的情况要去各区域的工商局当面询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杭政办函〔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17年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为:实际利用外资65亿美元;实际到位内资1540亿元;外贸出口增长5%(以人民币计价);跨境电子商务新增有实绩企业850家,实现出口额70亿美元、进口额20亿美元;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服务贸易出口增长15%。

现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 2017年度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表2. 2017年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3. 2017年度全市外贸外经服务贸易目标任务分解表4. 2017年全市跨境电子商务目标任务分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附件12017年度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表备注: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数据包含在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市统计中,不计入合计数。

附件22017年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附件32017年度全市外贸外经服务贸易目标任务分解表附件42017年全市跨境电子商务目标任务分解表备注新增有实绩企业数是指2017年在综试区“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实绩的企业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7]6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重大立法问题、重要规章制定等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

围绕推动城市国际化新突破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梳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方式,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推动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起草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起草单位应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工作机制,或委托专家、学者以课题的形式对立法项目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市法制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

三、对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按时向市法制办报送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及理由、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等作出说明。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杭市管〔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市管〔2021〕91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区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8日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增效”原则,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的商事登记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中介从业人员”),是指掌握商事登记业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

(四)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人员,以经营为目的,一个自然月内受托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数量超过5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与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以中介机构的名义执业。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机构组织,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特色小镇等投资创业平台的管理单位,以及依法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浙工商法[2017]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08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浙工商法〔2017〕22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75号)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要求,省局对2017年7月30日以前制定并现行有效的1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1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117件,暂时保留3件,废止2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8日
附件
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浙江省商务厅公告2017年第1号——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浙江省商务厅公告2017年第1号——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浙江省商务厅公告2017年第1号——全省商务系统执
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7.05.26
•【字号】浙江省商务厅公告2017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7.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商务厅公告
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要求,经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现将调整后的《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浙江省商务厅
2017年5月26日附件
注:带*号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杭政办函〔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0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公正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和谐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工作原则(一)坚持服务发展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网络交易中的基础配置作用,加大对网络市场的发展扶植力度,实行“最小干预”原则,倡导行业自律,通过优化政府服务,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

(二)坚持社会共治原则。

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发挥政府部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社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等作用,共同解决网络交易市场发展中的难题,促进网络交易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信用管理原则。

加强征信制度建设,强化主体信息公示,注重信用数据共享和应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杭州特色的网络可信交易环境。

(四)坚持部门联动原则。

积极探索新时期网络交易协同监管机制,畅通部门沟通渠道,建设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制定协同监管规则,完善与规范管控体系,建立高效联动机制。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协调协作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要强化组织协调,由分管市领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杭州市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信息交换等相关制度,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可操作、可执行的部门协作方案,建立协同监管规则和工作流程,逐步搭建“统一网监平台”;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6.11.29
•【字号】杭商务秩序〔2016〕313号
•【施行日期】201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商务秩序〔2016〕313号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
为切实做好“信用杭州”建设相关工作,深入推进我市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商贸企业诚信经营的监管,营造相对公平、公正的商贸环境,现将《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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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最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进一步加快“杭州电子商务中心”和“全球电子商务之都”建设,完善电子商物企业发展环境,规范商务秘书企业登记行为,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商务秘书企业应建立商务秘书制度,由商务秘书负责联系被托管的入驻企业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商务秘书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核定为: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企业登记、记账、年度报告的申报;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文件的收递,客户接待、来电转接、会议安排及其他商务秘书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需凭证经营)。

第五条,商务秘书企业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统一规范为“商务秘书”,企业名称统一为“杭州某某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3有符合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管理规范要求的固定住所,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4公司股东应为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国有(集体)投资企业、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要求符合存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每个股东原则上仅允许在杭州全市范围内设立一家商务秘书企业。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律、财务、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并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被托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影响周边环境,且无办公实体。

涉及生产性行业,运输仓储业,餐饮娱乐服务业,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管理等金融投资类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宜托管注册的经营项目,不得申请托管注册。

2应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住所托管协议协议。

协议需明确商务秘书企业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代理服务。

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录入企业登记的住所送给商务秘书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商务秘书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已送达入驻企业。

3企业经营范围应为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如:网上从事某某服务或者网上销售某某(产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开发开发或文化创意等。

4被托管的企业若此前已在其他地址设立登记,现要求变更地址入住的要求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5,被托管的企业应选择本区县市内的商务秘书企业托管。

第七条,被托管的企业应当委托其入驻的商务秘书企业为代理人,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商务秘书企业和被托管的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现行企业登记管辖权执行,市局不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和被托管的企业。

第八条商务秘书企业对于被托管的企业要承担起核对查验责任。

在代理入住企业登记时,并收取入驻企业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商务秘书对材料中的签名盖章等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托管形式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时,除需提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须提交双方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证明,同时还需递交商务秘书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登记机关根据双方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直接将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登记为被托管企业的办公地址,并根据商务秘书学院紫色的编号,1、2、3的方式加注予以区分。

第十条商务秘书企业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托管的入住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商务秘书企业注销前,要求所有入住企业必须清理完毕。

确实无法联系上入驻企业的,由商务秘书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名单,由工商部门做好查无下落的企业警示工作。

第十一条被托管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除住所变更),应委托商务秘书企业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商务秘书企业要制定企业服务公约,建立服务企业联络人、入驻企业名册及登记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

发现被托管的入驻企业出现异常及违法情况时,商务秘书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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