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光明港两岸周边综合整治工程收储地D地块项目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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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港中心港区京屋作业区4号5号泊位工程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港中心港区京屋作业区4号5号泊位工程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港中心港区京屋作业区4号5号泊位工程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贵政通〔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港中心港区京屋作业区4号5号泊位工程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贵港港中心港区京屋作业区4号5号泊位工程。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思怀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拟收回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单位:公顷)四、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1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22〕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1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22〕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1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
案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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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1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22〕1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1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21〕33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2021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128.3498公顷。

二、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三、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确保《方案》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并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方案》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9日
——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新路(五显-同翔大道段)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新路(五显-同翔大道段)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新路(五显-同翔大道段)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厦府〔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新路(五显-同翔大道段)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新路(五显—同翔大道段)改造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86号)批准,征收同安区五显镇下峰村集体土地45961平方米、垵炉村集体土地6893平方米、布塘村集体土地68847平方米,收回五显镇国有未利用地572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收回)土地122273平方米,作为同新路(五显—同翔大道段)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二、收回土地基本情况三、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新路(五显—同翔大道段)改造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86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收回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2016年度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名单

2016年度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名单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经理
王传英
监理单位 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总监 饶钦宗
罗 骞
厦门协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赵恒德
周峥嵘
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张建民
雷锡军 福建泉州新时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郑武昌
14
万科大樟溪岸二期(二区1、2、3、5#楼)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袁宗元
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5
福州阳光环站新城5#地块(5-1、5-2、5-3、5-5#、6#楼)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郭春勋
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6 福州正荣财富中心A1地块(1#、2#、3-7#楼、地下室A座及地下室B)
陶国平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朱建华
王珠明
福州弘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王升
李长庚
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陈春晓
卢信贵
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赵吉刚
刘永金
南安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何元灿
杨志敏
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陈彩练
王伟煌 福建公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林朝阳
连朝派
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曾长德
厦门海沧生态花园住宅 信洲大厦(2012XP07地块) 中澳城(X2011P01地块)-B15地块 禹洲·缇香浅山(7#-33#楼、B区地下室)
特房·黎安小镇C地块工程 山语听溪5#-1地块(南段)
榕兴花园 禹洲·溪堤尚城2号地块 恒禾七尚2#地块(恒禾七尚2009G12地块工程一标段) 水晶湖郡B区二期工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坪岗作业区4#、5#泊位工程变更用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坪岗作业区4#、5#泊位工程变更用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坪岗作业区4#、5#泊位工程变更用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6•【字号】闽政海域〔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坪岗作业区4#、5#泊位工程变更用海的批复闽政海域〔2024〕21号福建官井洋港务有限公司:你司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坪岗作业区4#、5#泊位工程”变更用海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司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坪岗作业区4#、5#泊位工程用海的批复》(闽政海域〔2016〕15号)基础上变更用海,变更后用海面积为6.8516公顷(不含原填海造地部分),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3.9012公顷、港池用海2.9504公顷(宗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

变更后,项目海域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期限等保持不变,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福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切实采取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附件:福州港白马港区坪岗作业区4#、5#泊位工程变更用海后宗海界址点坐标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8月9日附件福州港白马港区坪岗作业区4#、5#泊位工程变更用海后宗海界址点坐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属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市级以上财政出资和跨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凡属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区级财政出资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房屋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北光明港路(六一路-连江中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北光明港路(六一路-连江中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北光明港路(六一路-连江中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榕发改审批〔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北光明港路(六一路-连江中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榕发改审批〔2024〕33号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你司《关于申请审批北光明港路(六一路-连江中路)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请示》(榕建总市政〔2022〕1090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州市北光明港路(六一路-连江中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具体批复如下:一、项目名称:福州市北光明港路(六一路-连江中路)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018-350111-48-01-024212)二、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晋安区光明港公园北侧,六一路至连江中路。

三、项目单位: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四、建设规模和内容:道路全长1581米,宽28米。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给排水、配套管线、电气照明、绿化、交通及安全设施等。

五、主要设计标准(一)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二)设计行车速度为30公里/小时;(三)路面设计荷载为标准轴载BZZ-100;(四)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概算总投资20964.0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9391.4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252.87万元(含建设用地费9986.30万元),预备费319.74万元。

项目建设资金由福州市财政统筹安排。

七、其他要求:请项目单位据此批复,并根据专家组评审和评估报告意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福州市北光明港路(六一路-连江中路)改造工程总概算表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5日附件福州市北光明港路(六一路-连江中路)改造工程总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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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光明港两岸周边综合整治工程收储地D地块项目农用地转用并征收征地告知书
榕国土征告字[2011]30-1号晋安区鼓山镇远中村:
福州市光明港两岸周边综合整治工程收储地D地块项目拟征收你村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福州市光明港两岸周边综合整治工程收储地D地块项目建设项目。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共计5.2725公顷,其中设施农用地0.2875公顷,农村宅基地1.6029公顷,批发零售用地1.9153公顷,仓储用地0.7814公顷,农村道路0.4824公顷,河流水面0.2030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有关拆迁规定执行。

二、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

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当事人对我局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晋安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福州市光明港两岸周边综合整治工程收储地D地块项目农用地转用并征收征地告知书(存根)
榕国土征告字[2011]30-1号晋安区鼓山镇远中村:
福州市光明港两岸周边综合整治工程收储地D地块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福州市光明港两岸周边综合整治工程收储地D地块建设项目。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共计5.2725公顷,其中设施农用地0.2875公顷,农村宅基地1.6029公顷,批发零售用地1.9153公顷,仓储用地0.7814公顷,农村道路0.4824公顷,河流水面0.2030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有关拆迁规定执行。

二、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

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当事人对我局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晋安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签收人:
签收单位:晋安区鼓山镇远中村
签收日期:
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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