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1、各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心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坚持转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紫荆正确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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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归口管理1.资金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仅限于政府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经费、社会事业资助、基础设施建设等。
2.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拨款、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
3.资金分配资金分配应当遵循合规、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各项资金按照规定使用。
三、资金管理对于各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 资金使用标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资金结余处理对于项目结束或资金结余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结余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上缴或调整。
四、责任制度1. 财政部门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2. 项目部门责任各项目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资金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申报、执行、结算等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项目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责任追究、停止资金支持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修改,应当重新发布并执行。
以上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财政管理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合财库[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9〕198号)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我市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合肥市现行各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是指市财政局与市直各部门(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定期进行预算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核对。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预算指标的核对。
2、预算执行数据的核对。
3、往来性质资金的核对。
包括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不含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往来账户资金)。
第四条财政资金对账的要求。
1、下达的预算指标科目与预算执行的预算科目一致。
2、财政支出数与预算单位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一致。
3、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的往来资金核算对应一致。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8日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补助和市级财力安排,由市财政局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
市财政局、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用于特定目的或项目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管理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第五条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分配依据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宏观政策、部门规划和项目实施的需要。
# 第七条分配程序1.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2. 财政部门审核。
3. 预算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应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 第九条财务管理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督主体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检查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效率、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目的通过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 第十三条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包括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进行制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
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审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
《吴桥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吴桥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拨付情况,及时拨付财政专户或有关账户。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意见(附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筹集使用方式、项目支出预算、项目落实的保证措施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账。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分类管理:(一)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按上级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出管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划分:(一)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拨付或报账。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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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国库股负责其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财政监督办公室负责检查专户资金预算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户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
经办人受理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应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
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核。
预算国库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
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批复及备案。
对经审定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
预算国库股应及时向申报单位签发《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申报单位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报单位及时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
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账户开立股室(预算单位)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人社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需设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效文件。
(五)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专户的变更
专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必须在预算国库股进行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八条专户的撤销
(一)专户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二)对属于财政资金专户原批准开户文件已废止或政
策执行到期,应将原专户撤销,对仍有结余资金的,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转出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按规定开设的专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县级金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
预算国库股根据已下达的预算指标及相关业务股室(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按照国库资金拨付流程的规定,拨付资金到相关财政专户。
各预算单位必须按时将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缴入金库。
第十条专户开户银行管理
开户前应依据《代理银行年度考核办法》对代理银行的资质条件、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选择业务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户。
同时,应与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
第十一条专户管理与监督
(一)预算国库股应建立资金专户信息系统,对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控。
(二)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可以办理转账等结算业务。
不准将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准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转让银行账户,不准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和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为预算单位开立任何用途的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专户的处罚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监督办公室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应依照有关规定收缴违规资金,给予处罚,并函告预算国库股,由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和改变账户用途。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预算国库股审核、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提交县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预算国库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财政资金专户。
(二)将专户资金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或转为定期存款。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专户档案管理
专户档案资料包括专户开户申请、开户依据、开户许可证等。
专户档案资料由专户会计实施动态管理,即专户档案资料随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适时更新。
专户档案资料一并由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报告
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将专户开设、变更、撤销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财政资金专户备案表》于次年度1月10日前报送财政局预算国库股。
预算国库股进行统计、分析和备案后将专户开立情况汇总报送市国库股。
第十五条专户管理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部门、各业务股室和乡镇财政部门的专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涉及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