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中“条、款、项、目”的翻译方法
文件的条款项的顺序件中表示条款概念的词语翻译

文件的条款项的顺序件中表示条款概念的词语翻译英语法律文件;条款;翻译一、中文法律文件表示条款概念的词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五十四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 比如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
二、英语法律文件中表示条款概念的词语。
英语法律文件中表示条款概念的词包括:part, chapter, 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annex, appendix等。
三、中英文法律文件表示条款概念的单词对比与翻译。
1. “Part,” “Chapter”和“Section.”“编”主要是用于法典中几个相对独立部分的划分;“章”主要用于该法律规定中几个相互联系的部分的划分;“节”是章的下一个层次的划分,但并不是每“章”都必须要有“节”,而是在某些章里,有多个层次的内容需要区分表述。
因此,从中英文表示条款概念大小的用词来看,一般情况下,“part”, “chapter”和“section”分别对应中国法律文本中的“编”、“章”和“节”,(“编”通常也称“部分。
”)但在英文法律文件里,“Section”有时也从属于“article“, "section"的其它译法,笔者会在下面的内容专门讨论。
2. “Article.”“Article”一般译为“条”。
根据《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 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即“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在中国,法律规范的“条”,也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
国际经贸文献读后感

国际经贸文献读后感国际经贸文献读后感国际经贸文献读后感:国际经贸立法文本编排的研究法律条文是立法文本的结构形式,常以特定逻辑顺序编排。
由于国际商法涉及立法机构众多,各国立法文化与习惯各不相同,因而条文的编排单位缺乏对应。
如果误译,将会影响立法文本的解读和中外法律文化的交流,增加贸易争端。
本文主要以英美法系的商法为例,从翻译角度探讨条文编排单位的翻译原则,以期为中外法律、经贸对话的畅通提供帮助。
一、编排单位翻译的掣肘法律条文编排单位的译名选择非常混乱,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英汉立法文化和言语习惯的差异。
首先,英汉立法文本内容繁简不同,编排单位数量多寡各异。
英美法系国家法制发达,法律规则大多“复杂”、“繁密”,文本信息负荷量大,结构层次复杂,编排单位众多。
而在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历史较短,现有立法缺乏细节性规定。
例如特拉华普通公司法有“title,chapter,subchapter,see—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subdivision,sentence,clause”等十级结构,而中国的法律文本却只有“编、章、节、条、款、项”六层。
因此,英译汉时,可能现存术语不够用,而汉译英时,则可能会出现译名选择随机化的问题。
其次,英汉立法文本各自涉及不同的立法文化,因而言语表达习惯差异甚大。
如汉语立法文本涉及两岸三地,大陆惯用“编、章、节、条、款、项、目”,台湾“民法”中,却在“编、章、节”以下设“款”(如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之下的“第一款通则”),“条”下设“项”,“项”下又设“款”,因而是“编、章、节、款、条、项、款”的模式。
在香港,双语立法文本则按照“chapter,part,sec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和“章、部、条、款、段、节”的对应模式编排。
英语的情况更为复杂。
英美法系的国家除了英美以外,还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前英国殖民地,而且大量的国际协定也是以英语订立。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
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
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
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
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
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
例如,《美利坚(seven 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articles)。
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斜体字为作者所加)。
法律翻译中的forthe purpose(s) of句型

法律翻译中的forthe purpose(s) of句型泛瑞翻译法律翻译中的forthe purpose(s) of句型翻译含for the purpose(s) of的短语时,首先看它后面跟的是什么。
1. 如果紧跟这个短语的是某个法律条款的指代编号(如章、条、款、节等),首选的翻译是“就(有关)章、条、款、节而言”2. 其次是“为了实施该(条法例)”。
3. 如果原文中的“for the purpose(s) of…”与“章、条、款、节等”无关,而该短语又可以用“for”或“in order to”去取代(这种用法在法律英文中属于少数),则可译成“为了”。
例句:Forthe purposes of this Law, the one-person company with limitedliability means a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where there is only oneshareholder who is a natural person or a legal person.本法所称(也就是就本法而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2),”land” doesnot include incorporeal hereditament;就第(2)款而言, “土地”(land) 并不包括无体可继承产;For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1) permissionshall be in writing.就第(1)款而言﹐许可须为书面形式For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1) of thissection the attestation of a will by a person to whom or to whose spouse thereis given or made any such disposition as is described in that subsection shallbe disregarded if the will is duly executed without his attestation and withoutthat of any other such person.为第(1)款的施行﹐获得该款所述的处置的任何人或其配偶﹐如为遗嘱作见证﹐而该遗嘱没有其见证或任何这些人的见证亦已属妥为签立﹐则该人所作的见证须不予理会。
律师法律文书大全

律师法律文书大全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法律适用》引用体例及注意事项

《法律适用》 引用体例及注意事项一、应引用已发表文献。
引用未发表文献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注明未发表或未出版=我国台湾 地区的著作,凡未正式出版而自版的,注明“自版发行”。
二、引用注释为页下脚注,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带六角括号,例如,“〔1〕”。
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号、问号等标 点之后;对句子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 部分之后;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 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
三、同一文献在文中多次出现(包括书籍、期刊、网络文章、学位论文等),第一次必须引用完整信息, 再次引用可略写。
例如,〔1〕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 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30页; 再次引用时,页码相同可略写为:同前注〔1〕;页 码不相同可略写为:同前注〔1〕,第225页。
前后紧邻的两个引注,文献相同且没有其他文 献干扰的,可写“同上注”。
四、非引用原文,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 料非来自原始作者,注明“转引自”。
五、引用书籍、刊物、报纸、文章篇名、学位 论文等用书名号。
(示例如下)书籍: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4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3页。
多作者文章合成之文集:阎凤翔、马剑勇:《浅 议司法的形式化》,载万鄂湘主编:《现代司法理 念与审判方式改革——全国法院第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期刊: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 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 年第1期。
报纸:何海波:《判决书上网》,载《法制日报》 2000年5月21日,第2版。
网络文章:汪波:《哈尔滨市政法机关正对“宝 马案认真调查复査》,载http ://www .penple .com .cn /GB /shehui /1062/2289764.html ,2016年 12月 18 日访问。
最全法律条款术语中英文专业词汇翻译

最全法律条款术语中英文专业词汇翻译法律条款术语在法律文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确理解和翻译这些专业词汇对于法律工作者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最全的法律条款术语中英文专业词汇翻译,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常见的法律术语。
A- Agreement: 协议- Amendment: 修正案- Arbitration: 仲裁- Asset: 资产- Assignment: 转让B- Breach: 违约- Bail: 保释- Bankruptcy: 破产- Bylaws: 规章C- Consent: 同意- Confidentiality: 保密性- Consideration: 对价- Contract: 合同- Counterclaim: 反诉D- Damages: 损害赔偿- Deed: 契约- Defendant: 被告- Default: 违约- Dispute: 争议E- Enforcement: 执行- Exclusion: 排除- Estoppel: 拒绝接受反言- Evidence: 证据- Executor: 遗嘱执行人F-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 Fraud: 欺诈G- Guarantee: 保证- Governing Law: 管辖法律H- Indemnity: 赔偿- Injunction: 禁令-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L- Lease: 租约- Liability: 责任- Litigation: 诉讼M- Merger: 合并- Mortgage: 抵押- Mutual Agreement: 相互协议N-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保密协议- Notary Public: 公证人- Notice: 通知P- Partnership: 合伙- Plaintiff: 原告- Preliminary: 初步的- Privacy: 隐私- Property: 财产R- Ratify: 批准- Remedy: 补救措施-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陈述和保证- Restrictive Covenant: 限制性条款- Retainer: 委托费S- Settlement: 结算- Statute: 法规- Subpoena: 传票- Successor: 继承人- Suspension: 暂停T- Termination: 终止- Tort: 侵权行为- Trademark: 商标- Trust: 信托U- Unilateral: 单方面的- Usury: 高利贷V- Validity: 有效性- Valuation: 评估W- Warranty: 保证- Will: 遗嘱以上是一份对于常见法律条款术语中英文专业词汇的翻译。
谈谈法律法规翻译的工作标准

《中国翻译词典》对翻译标准的解释是:“翻译标准是翻译活动必须遵循的准绳,是衡量译⽂质量的尺度,也是翻译⼯作者应努⼒达到的⽬标。
翻译标准是翻译理论的核⼼问题,但是翻译界对此还没有完全⼀致的结论。
” 从古⾄今,中外翻译界提出过众多的翻译标准,使翻译标准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这些标准各有长短利弊,但没有哪⼀个标准为世所公认。
其中影响的,是由严复先⽣在1898年提出的“信、达、雅”的翻译标准。
这⼀三元标准多年来在中国翻译界⼀直被奉为圭皋。
作为不同于⽂学、科技等⽂体的法律法规来说,其翻译除了要达到翻译的通常标准之外(如通顺流畅),还因法律法规⾃⾝在词汇、句法、语义表达等⽅⾯的特殊性,其译⽂还应当符合⼀些特殊的标准。
⼀、译⽂应当符合⽴法原意 准确是法律语⾔的灵魂和⽣命,也是法律法规翻译的⾸要标准。
“信、达、雅” 这⼀三字标准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翻译当中,“信”应当总是在第⼀位的。
“信”, 就是要忠实于原⽂,这是译⽂存在的基础。
在法律法规翻译中,可以从三个层⾯来理解译⽂应当忠实于原⽂,符合⽴法本义: 第⼀, 忠实于原⽂⾸先是指译⽂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式, 任何对章、节、条、款、项、句的遗漏或摘译都是与“信”这⼀标准不相容的。
漏译或许是因为⼀时疏忽⼤意所致,⽽摘译却是因为译者没有理解法律法规翻译的本质特征造成的(明确表明属于法律法规摘译的除外)。
请看在翻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个实例: “第⼗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术同意书、⼿术及⿇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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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中“条、款、项、目”的翻译方法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
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要求十分苛刻。
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P)。
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
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
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
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
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
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
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
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 articles)。
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斜体字为作者所加)。
再如,美国《法律词典》(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36),Article: subdivision of a written instrument; particularly a.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constitution,usually subdivided into sections. b. one of the items or clauses in a contract, treaty, or other agreement.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
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
纵然有字典将“Article”译为“节”(李宗锷、潘慧仪,1999:23),或是其它不同翻译,笔者认为,“Article”一词在法律条文翻译中一般应该译为“条”。
读者不能混淆“Article”与“Articles”的意义、用法。
“Articles”应译为“条例”。
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这一宪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这不妨碍我们仍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分歧比较大,主要有两种声音。
第一种观点:“section”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译为“款”。
如陈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法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英美有以'article'称'条'的,也有以'section'称'条'的。
以'article'译'条'为常,以'section'译'节'为常。
……而未见有以'section'译'款'的”(陈忠诚,2000:604)。
第二种观点:“section”可译为“款”(薛波,2003:1234),此外,注释所言,余叔通主编《新汉英法学词典》中也认为“款”可以译为“section”。
依笔者看,section一词在英汉法律英语翻译中,通常译为“节”,也可以译为“条”,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
把Section译为“节”,是因为“section”这一概念有时很大,它比“article”(条)还大,若译为“款”、“项”、“目”过小,译为“章”、“编”则又过大。
例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中,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8个section,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5个section,每个section又包括若干条article.此时,译为“节”最好。
事实也如此,例如,第二部分中的“SECTION 1: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中文翻译便将之译为了“第一节:版权和相关权利”。
关于这点,读者可参看北大法律信息网,Trips协议相关中、英文内容。
把section译为“条”,这点很好理解。
当section译为“条”时,subsection 则译为“款”。
根据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 389),Section: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document, represented by the symbol§(or§§for “section”). Most statutes and codes are divided into sections.另外,subsection: A part within a section of an act .Each section in a Statute may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subsections…A subsection is denoted as a number with brackets. For example, s.78(1)of the Trade Practices Act would read as section 78 subsection 1.(陈忠诚,2000:605),上述解释说明,section可译为“条,”subsection则可译为“款”。
此外,经笔者检索,加拿大法《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等法律条文中均使用Section来表示“条”,subsection表示“款”。
由于人们常将上述《美国宪法》中第1-4条(article)中数目不等的“section”译为“款”,而很少有人将这里的“section”译为“节”,所以,将“section”译为“款”,已经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情形。
翻开今天的“外国法制史”类教材,我们可以发现这一事实(何勤华,1998:55;由嵘,2000:355)。
总之,英汉法律翻译中的“section”是个相对的词,翻译的时候,译者需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合适的对应词为好。
但是,同一篇法律条文中,必须遵循“译名同一律”,不可毫无规矩。
(3)关于paragraph, subparagraph的翻译。
笔者认为,应将paragraph, subparagraph分别译为“条”、“款”。
以往的翻译中,人们也大都将paragraph,译为了“条”。
这点问题不大。
Trips 协议中,第3条、第64条中有这样的例子。
1. Any Member availing itself of the possibilities provided in Article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1971)or paragraph 1 (b)of Article 16 of the Rome Convention shall make a notification as foreseen in those provisions to the Councilfor TRIPS.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
2. Subparagraph 1 (b)and 1 (c)of Article XXIII of GATT 1994 shall not apply to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under this Agreement for a period of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WTO Agreement.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GATT 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不得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
(4)其他词的翻译。
“Item”一词译做“目”非常合适。
因为“Item”常常是subparagraph(项)下的一个部分。
让我们来参考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 837)中对此的解释,Item: In drafting, a subpart of a text that is next smaller than a subparagraph. In federal drafting, for example, “(4)” is the item in following cit ation: Rule 19 (a)(1)(B)(4). Also termed clause in this sense.这个解释最后提到了“clause”这个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