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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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是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以了解其对社会经济发展、行政机关运行和公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影响,进而为完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效果评估:1.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各项规定的可行性、实用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评估;要评估是否存在冲突、重复或矛盾的问题,以评估其对相关行政活动的指导作用。

2.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相关行政行为或政策实施情况、社会经济影响的评估等。

二、执行评估:1. 评估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问题。

2. 评估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宣传与培训情况、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情况、执行过程中的现实困难等。

三、社会影响评估:1. 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对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群众生活等方面的影响评估。

2. 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影响,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工作,提供更加便利和有效的公共服务。

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可以及时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所在,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完善提出建议。

评估结果可以为相关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为行政机关改进管理工作提供指导,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应当注重量化指标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量化评估,又要通过调研、访谈等方式进行定性评估,以综合的方式评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和反馈给社会各界,形成良好的互动与监督机制,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优化和提升。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一)文件的执行效果。

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

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关于如何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确定评估目标1.确定评估的目的:评估的目的应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评估实施的效果和影响,为下一步的改进提供依据。

2.确定评估的范围:明确评估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二、制定评估计划1.确定评估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等方法,以收集充分的信息。

2.制定评估指标:建立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程度、影响程度、解决问题的效果等。

3.制定评估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评估的时间节点和评估工作的进程,合理安排资源和时间。

三、收集数据1.建立评估调查问卷:根据评估指标编制评估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2.进行实地调研和访谈:与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和访谈,收集详细的实施情况和问题反馈。

3.收集相关数据:搜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数据,包括数据报表、监测记录等,用于评估。

四、分析和评估数据1.数据整理和分析:整理和归纳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2.评估实施情况:根据评估指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实施程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3.评估影响程度: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包括影响到的相关部门、个人和组织。

4.评估解决问题的效果: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解决的问题的程度和效果,包括解决的问题情况、改善的程度等。

五、整理评估结果1.撰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目标、方法、指标、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等。

2.提出改进意见: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包括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和改进措施。

3.进行结果交流和沟通: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评估结果,并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征求意见和建议。

六、改进和跟踪1.修订规范性文件: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修订规范性文件,完善不足之处。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流程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流程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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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绍政办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0日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相关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章的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单位)是该规章的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责任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五条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下旬,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并说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报送情况和工作需要,将拟定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列入市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费从评估责任单位的经费中统筹安排。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一)文件的执行效果。

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

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

昆山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2)

昆山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2)

昆山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2)昆山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五)公开发布评估报告。

市政府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评估机关利用政府网站等载体,登载被评估文件,公开评估方案、评估程序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或受委托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 5 —评估机关或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和利用相关资料。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及时起草评估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评估工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由文件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的,由该机关起草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及社会各界反映情况;(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价;(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五)评估结论及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因评估内容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评估项目,应当说明理由,经评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作为修改、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主要实施机关提出文件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评估报告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对评估报告建议改进行政执法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进行客观调查、综合评估,提出修改、完善、废止或改进管理等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原则上由该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

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后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制度,为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另行约定。

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受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受委托评估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被评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涉及的行政事务;(二)具有3名以上熟练掌握后评估方法和技术的人员;(三)相关人员参加后评估的时间得到保障;(四)具备开展后评估所必须的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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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安监局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五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局有关科室应当对本科室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八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规定。

前款所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为后评估项目。

第九条局法规科根据局年度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质量技术监督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拟将“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正式规范性文件的;
(三)本制度施行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第十一条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
有关后评估项目实施的文献综述报告;设计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数据采集的对象和途径;拟订调研访谈提纲、调查问卷及调查统计表等。

第十二条后评估工作完成时,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送局政策法规处。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局法规科应当综合后评估报告和有关科室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起草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建议,制定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在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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