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目录.doc

合集下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的通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的通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清府办函〔2021〕131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的通报清府办函〔2021〕13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的通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季度检查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开展了2021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查情况目前,全市共有11个在线运行的政府网站、33个市政府门户网站频道栏目和209个政务新媒体。

2021年第三季度,我办对上述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开展健康状况和信息内容抽查(抽查名单见附件)。

从抽查结果看,我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总体良好。

二、存在问题和表扬2021年第三季度,共有1个政务新媒体存在突出问题,平安清城新浪微博在检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对于报送相关排查整治情况,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存在超时报送或不报的情况。

此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行对频道栏目网站进行改造,凸显自身特色,特此予以表扬。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对此次通报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并于11月1日前将整改报告(加盖公章)通过清远市党政协同办公系统公文交换功能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科)。

三、下一步工作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有关工作。

(一)全力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改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部属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报告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部属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报告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部属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布日期】2024.10.15
•【文号】
•【施行日期】2024.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2024年第三季度部属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报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标准和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组织开展了2024年第三季度部属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检查工作,对包括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华英烈网、“再启航”等在内的部属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了统一检查,做到了100%全覆盖。

经查,各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整体运行稳妥有序,检查结果合格。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决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平台内容建设和管理工作,严格监管防护举措,创新传播理念手段,不断提升部属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高质量发展水平,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15日。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篇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篇二: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下列机关:(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是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沪奉府办发20233•【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为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奉贤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落实推进,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法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目录》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我区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本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有序部署推进。

二、规范决策程序,抓好贯彻落实《目录》明确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未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的事项,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实施动态调整,严格监督指导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动态调整制度,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新增事项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全流程指导与监督,监督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2017年第三季度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2017年第三季度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2017年第三季度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虹府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2017年第三季度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7〕25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区政府2017年第三季度重点工作》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9日区政府2017年第三季度重点工作第三季度是全年各项工作基本完成的关键阶段。

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要求,对照全年目标任务,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加快各项工作完成进度,确保实现主要目标和任务基本收尾。

在做好面上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以下九方面工作:一、综合经济(一)财税。

加强区域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及时做好分析、预测和预警。

深化税源管理改革,贯彻落实好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

开展2018年公共财政预算和2018—2020年政府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工作。

认真组织好第三季度收入,为更好地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相关部门)(二)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

加强楼宇招商、中介招商,完善投资服务信息系统,重点做好北外滩、四川北路沿线和彩虹湾地区新建载体的招商服务工作。

全力招大引强,积极推进国投创辉基金等企业落户。

大力吸引外资,推动完成上海中远海运港口投资有限公司跨国地区总部认定。

落实“全网通办”、“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等改革举措,提高企业登记事项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区投促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区地区办、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三)国资国企改革和监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17
•【字号】绍政办发〔2023〕7号
•【施行日期】2023.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烟草行业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烟草行业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烟草行业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23.09.19
•【文号】
•【施行日期】2023.09.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烟草行业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有关工
作情况的通报
一、总体情况
2023年三季度,国家局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要求,对烟草行业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抽查政府网站33家、政务新媒体10家,抽查比率和合格率均为100%。

二、主要问题
本次监测结果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网站功能设计有待增强。

监测中发现,9家网站首页或其他页面存在不可用链接;8家网站搜索功能不完善。

个别网站存在页面标签不准确完整、网站页面底部标识缺失等问题。

二是10家网站存在错敏字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行业各单位要继续做好政府网站日常各项工作,强化行业网站内容保障管理机制,持续推进行业网站功能设计与建设,不断提升行业各政府网站服务的
实用性和便捷性。

附件:《烟草行业政府网站互动回应抽查情况》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4年第三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目录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号:甬府法告[2004]4号
发布日期:2004-10-1
执行日期:2004-10-1
生效日期:1900-1-1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119号令)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2]54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于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依法审查,合法、适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制定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不适当或不合法的,已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发文机关予以修改或废止。

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发文机关按规定已重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合法、适当的,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并列入本次公布文件目录。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或备案后经审查不合法、不适当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四年十月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
1 甬烟专[2004]10号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波市烟草专卖局
2 甬科知[2004]7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3 甬科计[2004]109号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健全企业研发投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4 甬海[2004]71号
甬财政农[2004]37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5 甬工商市[2004]160号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 甬公通字[2004]15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的通知宁波市公安局
7 甬劳社老[2004]143号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甬劳社老[2004]149号关于发给小集体移交人员死亡丧葬费的通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 甬劳社劳薪[2004]156号关于促进驻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波市劳动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
10 甬城管法[2004]6号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扣押(暂扣)和罚没物品处置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 甬城管法[2004]15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政公用设施维修项目招标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12 甬城管法[2004]15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程》的通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13 甬旅字[2004]1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宁波市旅游局
14 甬建交[2004]324号关于实行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15 镇政发[2004]16号宁波市镇海区关于继续鼓励外经贸发展若干意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16 镇政办发[2003]145号关于镇海区农村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7 镇政办发[2003]90号关于印发镇海区菜市场蔬菜农药残留量监测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8 镇政办发[2003]143号关于镇海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拆迁安置的实施办法(暂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9 镇政发[2004]35号关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 镇政办发[2003]142号关于镇海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暂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1 镇政发[2003]111号关于印发镇海区规划控制区内宅基地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2 镇政发[2004]2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3 镇政发[2004]40号关于印发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4 镇政办发[2003]141号关于镇海区明确规划控制区范围的有关意见(暂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5 镇政办发[2004]60号关于明确镇海区规划控制区分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6 北区政发[2004]29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江北区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7 北区政办发[2004]65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强民办幼托机构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8 仑政办[2004]85号转发区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北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9 仑政办[2004]98号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0 余政办发[2004]9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

31 余政办发[2004]11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2 余政办发[2004]137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3 余政办发[2004]130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妥善处理原姚江第三水产养殖场渔业水域设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4 余政办发[2004]135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双溪口水库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5 余政办发[2004]14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6 余政发[2004]7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