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社区矫正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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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讲座

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张金青律师

一、正确认识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的前世:

2011年5月1日之前《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1年5月1日之前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011年5月1日之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刑法修正案把第十七条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今生:

社区矫正的对象: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

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3、考核奖惩

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案例

案例一:寻衅矫正不思痛自投铁窗无尽悔

丹阳籍男子张华在缓刑考验期间却不知悔改,在社区矫正期满仅剩7天时被查明有吸食毒品行为。日前,根据丹阳市司法局的建议,该市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了对罪犯张华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据了解,2012年,张华因寻衅滋事罪被丹阳

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张华被判处缓刑后,依照法律规定于2012年12月初接受社区矫正。张华虽然能遵守监管规定,但经受不住毒品的诱惑,于去年11月下旬伙同他人吸食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行政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例二:赌博成性不思改锒铛入狱重头来

李某,住余杭区径山镇前溪村李下组李家村。2013年9月27日因赌博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矫正期限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李某于2014年1月20日下午在余杭区径山镇麻车头村未时组未时13号后面小房子内,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人民币535元。区司法局认为: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系情节严重,提请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李金撤销缓刑。2014年2月18日,余杭区人民法院撤销(2013)杭余刑初字第89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其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案例三:无期有期到假释放纵自己回监室

夏某因犯贪污罪、盗窃罪等,于1993年11月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6月9日止。

然而,夏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所管理,拒不到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活动,经多次走访教育,仍拒不报到并中断通讯,司法所按规定分别给予其三次警告并送达警告决定书,经过4个月的教育挽救,夏某仍不思悔改。黄岛区司法局依据有关规定提请青岛市司法局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夏某假释的建议书,法院经审理做出了撤销夏某假释的裁定。夏某于日前被移交滕州监狱收监执行。

案例四:监外执行玩失踪挑战法律必严惩

陈某,女,居住地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7组6号。犯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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