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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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公民自愿担任的、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公民监督员组织。

198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人民监督员条例》,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权利和职责,为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意义1.弥补法律监督的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不把法律当做眼中钉,即便被司法机关起诉,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脱处罚。

而人民监督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举报和监督,可以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出来,配合司法机关查办。

2.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人民监督员不属于任何一个机关单位,他们的身份和职能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产生更大的价值。

他们既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一份子,可以无障碍地展开工作。

3.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民监督员的揭发和监督行为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在工作中的专业性和责任心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推动政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制度作用1.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一部分,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一些非法、不良行为,及时举报,起到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的作用。

2.舆情监测人民监督员通过自己的生活所见所闻,发掘和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舆情监测,对一些恶性事件的发展起到了警钟作用。

3.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人民监督员可以代表群众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要求,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要求。

4.促进社区建设人民监督员能够带领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社区公共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品质。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制度,是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重要一环,可以提高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给公民提供一个健康、透明的社会环境。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推出的一项提高案件质量的改革措施,该制度从2003年底开始在各地检察机关中试行,它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民意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增设一道有组织的社会民主监督程序,以弥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从立案、逮捕到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中,缺乏外部刚性监督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推出的一项制度,旨在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 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度量,可以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解决,促进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查阅公共服务档案、开展走访调查等方式,从中了解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并通过反馈建议和意见,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2. 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人民监督员也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公民积极参与监督才能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

在这个制度中,人民监督员与政府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对话和沟通,有效地传递信息和意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单位中,政府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加强同公民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声誉。

3. 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向公众提供帮助和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中,公众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而人民监督员的实施可以揭示这些问题,促进保障公众的权利。

4. 增强政府的工作透明度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得以增强。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互信和合作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人民监督员执行工作时,政府机关应当对其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公开,并接受批评和建议,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不仅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提升,也为公民提供了了解政府工作的渠道。

5. 提高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监督力量,可以及时纠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其独特 之处 ,然而它所体现 的司法理念和价值与上述 几种模 式却有 共同点 ,即都 是通过 民众参 与司法权的行使 ,对司法 权形 成监督制约 。现 代法 治社 会,民众 对司法的关注度 日益 强 烈,而设立人 民监 督员制度 ,不仅是对社会关注检 察权行 使 的回应,亦 为民众监督检察权畅通了相 应的制度 管道 。 二 、人 民 督员制度 的发展历程及规定对 比 监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浅析人 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李小娟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广 州, 1 7 0 广 广 5 0 ) 0
摘 要 :作为检察 改革 的创 新与尝试,人 民监督员制度历经局部试 点、扩大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本文在回顾人 民监督员 出台背景及试 点情况的基础上 通过 对比 《 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 查案件 实行 人民监督 员制度的规定 ( 试行 ) 》与 《 关于实 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规定》 ,揣摩解读 表述变更背后 的用意及原 因,提 出进一步深化开展人 民监督员工作的几 点建议 。 关键词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发展基石 ;发 展历 程;发展展望
( 一)从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在党 的十六大确定推进 司法体 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后 ,最 高检经 过充 分的调研论证 ,于 20 03年 1 O月下发 《 最高人 民 检察 院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案件实行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定 ( 试行 ),在天津、河北 、内蒙古等 l 个省 、 自 》 O 治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基石
(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出台的背景及设计初衷 一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第 三条和第十 八条 的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格局是将侦 查权 、 起诉权 、审判 权分别赋予 公安 机关 、检察机 关、人 民法 院 , 只是法律通过特 别规定将一部 分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犯罪 侦 查权交 由检 察机关行使 。在诉讼程 序上 ,我 国公 、检 、法三 机关遵循 的是 “ 分工负责 ,互 相配 合 ,互相 制约 ”的原则 , 并且 法 院对 审判 阶段之 前 的诉讼 程 序不 具有 司 法审 查 的职 权 。那么 ,对 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的案件 ,如果 不提 起公诉 ,则立 案、侦查 、决 定逮捕或不逮捕 、撤案 、决定起 诉 或不起诉等 程序都是在一个相 对封 闭的空 间里运行 ,都是 检 察机关运用 自由裁量权 即可独 立控制 的。虽然现在职 务犯 罪案件 的审查逮捕权上提 了一 级,上级检 察院加大 了对 下级 检 察 院 自侦 案件 的监督力度 ,但这 种监督 仍属 内部监督 的范 畴。尤其 是对 职务犯罪案件如 果作 出了不起 诉的决定 ,诉讼 程序就此终止 , 几乎没有来 自检察机关 以外 的监督制约机制 。 而 检察机关 直接 受理侦查案件 ,是国家侦 查权 的重要组 成部 分,必须加 强对其的监督制约 才能保障其准 确、公正行 使, 这是权力监 督理论的必然要求 。人 民监督 员制度正是 为了解 决检察机关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某些环节上外 部监督薄弱 的 问 题而产生 的,是健全检察机关 外部监督体系 的创新举措 。作 为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 机关既要 依职 权对其他机 关是 否依法履行职 责进 行监督 ,又要 自觉接受其 他机关和人 民群 众 的监督制约 , 民监督员制度 的设计初衷也 是为了回应 “ 人 谁 来监督监督者 ”这个疑 问。 ( )人 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应然的法理基础 二 1 权力监 督制约理论 。法 治国家追求 的是程序司法 ,要 . 求司法权 力的行使要受到 严格 的程序制约 , 以防止个 别的司 法行为主体背离司法制度的 目的而恣意妄 为。孟德斯鸠 说过 : “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 的权力 导致绝对 的腐败 ” 。创设检察权 的初衷是 为了对警察权和 审判 权形成双重制 约 ,然而 衍生的 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个 问题 。以 “ 力制约权 力 ” 以 “ 权 和 权 利制约权 力 ”是权力制约 的两 个路径 。前者 通过 国家权 力之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

摘 要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是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为贯彻 司


第一 , 人 j { f [ 督 员制 度体 现 了 家 保障 人 权 的 念 。随 着 公 民权 利 意识 的逐 渐觉 醒 以及 l 家保 障人 权观 念 的确 立 , 尊币 =
法 改革 而推 行 的一项 重 大改革措 施 。通 过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既有 利 于及 时发 现 和纠正 检察 工作 特别 是查 办 职 务犯 罪 工作 中存在 的 突 出问题 ,促 进检 察机 关 自身 公 正廉 洁执 法 ,又 能够有 效推 动检 察机 关和检 察 人 员

人民监 督员制度的特 点
的 设 计弥补 了这 种不 足 , 它是 。 一 种外
督形_ 』 弋 , 通 过选 举 年 1 1
办理 职务 犯罪 案什 中的逮 捕 、 撒 案和 不起 诉 等容 易 发生 滥用 l
应 的 人 代 农来 行 : { { c 督职贞, 不仪 使得 人 榆 察 院的 : [ 作 能 权 、 执 法 不严 问题 的灭 键 环节 , 引 入外 豁督 机制 , 试行 人 舱
法 和 司 法 土 的 理念 。

合起来, 形 成有 效 的 内外 部 岭督 制约 机 制 , 从 而 使T 警 从不 想 犯 剑 不敢 犯 。开 展人 氏 督 员 制度 试 点j 二 作 的 日的 , 就 是要 探 新 的有 具 体 督 内容 程 序 的外 部 督机 制 . 把 办理 第~, 人【 岭督 员制 度 是… 利l 夕 部 的 督 形武 。 I 对 于 检 索 一利 察 机 关 内部 的 督形 式 而 苦, 外 部 的 督 具彳 『 明显 的优势 。当 务 犯罪 案 件 的关 键环 节彳 『 效地 置 丁人 群 众 的 舱督 之 下 , 提 高 保 证 办案质 量 。 问题涉 及 剑 人 检 察 院侦 办 的职 务犯 罪 时 , 人 民检察 院 就会 面 执 法水 平 , 第三 , 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是 确 保司 法 公 】 维护 I : 义 的一 项 临 一 个 难题 , 那就是[ J 己 督 自己 , 虽 然检 察 院 内部 也对 权 力 进 行 了分 配 , 但是, 无论 如 f ¨ 『 这 都是 一 种 [ J 我 舱督 , 都 避免 不 了 有 益探 索 , 对 彰 义 具 彳 『 重 要作 用 。 对 司法权 力 的 彳 丁 效舱督, 是 司法 公 的先 决 条什 。检 察机 哭针 对榆 察 一 l 作 的 实 际 , 抓 住 由此 所 带 来的 负面 影 响 , 比如 人 的怀 疑等 。人 督 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在社会治理中,由广大人民群众自愿参与,以监督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推动政府工作的透明、公正、廉洁和民主决策的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基层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社会监督性,对于改善政府行为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点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监督员作为公民的代表,有权参与政府的日常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和事项的制定过程。

通过监督员的参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得以提高,减少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监督员不仅要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具体问题、揭发腐败行为等方式,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这有助于加强法治意识,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此外,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与民众的有效沟通。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耳目”,可以及时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意见,向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帮助政府了解民众的真实需求,切实解决社会问题,增加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和相互理解。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步骤要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确立监督员的身份、职责和权利,明确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他们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支持。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守护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同时,政府还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配套服务,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保障。

最后,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员的考核机制。

监督员的工作需要有一个评估和考核的机制,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发挥实效。

政府可以通过定期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监督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合格的监督员进行整改或者淘汰。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是一种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

它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性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性
臣 星 篁 △ 匿匝
文 ◎ 韩 立 新 ( 应 亚 细 亚 、 县检 察 院人 民监 督 员 江 苏 宝应 ) 宝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开展 以来 , 还 存在 着问题 ,为使这 些问题得 到有效解 决和克服,谈几点个人看法 : 1 、应 当加 强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的立 法 完 善工作 。试 点工 作中之所 以存在这 样或那 样 的 问题 ,与人 民监 督员制度 的合法性 、规 范 性和权威 性有很大 的关系 。只有通 过立法 , 以法 律 的 形 式 确 定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地 位 及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等 ,才 能 使 这 一 制 度 名 正言 顺 地 实 行 下 去 ,才 能 真 正 得 到 社 会 的 认 同 和 认
手监督。

解 决人 民监督 员制 度试 点工作问题 的建议
诉 ,诉 后 不 判 的 情 况 , 如 果 让 人 民 监 督 员 能
可 , 从 而 使 得 这 一 制度 真 正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设 计功 能和 作 用 。
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8 时间的实践, 目 年 前仍 处在试点 阶段 ,笔者认为 ,各级检察机 关应 当在 实践 中积极探 索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 完善措施 ,尤其 是对人 民监督员 的人民性 问 题 更 要 加 强 研 究 和 探 索 。例 如 : 各 不 同 层 级 检 察机关 人民监 督员 的产 生程序如 何设定 、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人 数 多 少 比较 合 适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任 职 期 限 多 长 较 为 适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的 组成 结构如 何更趋合 理 、人 民监督 员的表 决 意 见 效 力 如 何 增 强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 我 们 相 信 ,随着试 点工作 的不断深入 ,人 民监 督员 制 度 的 人 民性 必 将 得 到 更 加 充 分 的 显 现 , 也 必将在检察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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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 民监督 员列席榆察 委员会会议 , 一 面 方 以对 有 关 案 件 进 行 跟 踪 监 督 ,另 方 面 又 善 办 公 条 件 , 切 实 保 证 工 作 有 人 抓 ,事 情 台 能 提 高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监 督 能 力 。 2 、邀 请 人 民 人办。 监 督 员 旁 听 办 案 。 凡 是 检 察 机 关 办 理 的 职 务 三 、制 度 保. 。一 是 定 期通 报 制 度 。 障 犯 罪 案 件 , 都 可 以 邀 请 旁 听 庭 审 ,使 人 民监 考 虑到人 民监督员各 自部有 自己的T作 ,也 督 员 能 够 充 分 了解 案 件 事 实 、 证 据 以 及 法 律 从节 约及保密 的角度 出发 ,可 以采用 《 人民 适 用 等 情 况 , 使于 提 高监 督 水平 。 3 奖 惩 激 、 监 督 员 专 报 》 等 形 式 ,及 时 向 人 民监 督 员通 励 制 度 。通 过 各 种 有 效 激 励 奖 惩 制 度 的 建 立 报本 月内职务犯 罪案件 的办理情况 。含 “ i 和 实行,激 发人 民监督 员的光 荣感 、使 命感 类 案 件 ” 、 “五种 情 形 ” 、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责 任 感 , 调 动 人 民监 督 员 知 情 和 履 职 的 积 在 押 的 诉 讼 阶 段 、羁 押 时 间 和 期 限 以 及 其 它 极 性 和 自觉 性 , 使 他 们 履 行 职 责 时 有 压 力 、 应 当 使 人 民 监 督 员 掌 握 或 了解 的 情 况 信 息 。 有动力 、有活力 ,改变人 民监督员 干与不十 = 是 告 知 制 度 。把 对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告 知 个样 的状 况 。 作为办案 人员的应尽 义务确 定 卜来 ,在 第 一 四 、经 费保障 。要尽 可能保障人 民监 督
关查 办职务犯罪 的相关情 况的权利 ,是人 民 监 督 员 对 榆 察 机 关 实 臆 有 效监 督 的 前 提 和 保 障 。 凶此 , 检 察 机 关 应 下大 力 气 做 好 以 下 保
障 工作 :

深 化 完 善检 务公 开 制度 。除 了采
取 传 统 形 式 , 如 设 置 专栏 、 制 作 挂 图 、 印发 小 册 子 , 开 展 宣 传 日 、 宣 传 周 活 动 , 召 开 情 况 通 报 会 ,通 过 报 t、 』 、 电 视 等 新 闻 : 播 J l 媒 体 宣 传 枪 务 公 开 l 容外 , 还 要 重 视 和 充 分 』 J 利 用 现 代 化 信 息 手 段 ,不 断 拓 宽 公 开 渠 道 。 对 枪 务 公 开 的 事 项 和 内容 , 要 优 先 向 人 民监 督 员 通 报 。 必 要 时 , 可 以请 人 民监 督 员 旁 听 讯 问 、 询 『 , 听 取 有 关 人 员 陈 述 和 律 师 的 意 u J 见 , 利用 收 听 、 收 看 讯 闽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全 程 『 录 音录 像 , 让 人 民 监 督 员 充 分 了解 案 司步
括 “ 民监 督 员 有 权 对 “ 类 案 件 ”和 “五 人 三 种 情 形 ”进 行 监 督 :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以 通 过 律 师 、 监 所 部 门 , 向人 民 监 督 员 反 映 情 况 、 要 求 监 督 等 ” 。侦 查 部 门 在 执 行 搜 查 、 扣 押 、 冻 结 款 物 时 , 应 将 人 民监 督 员 有 权 对 “五 种 情 形 ” 进 行 监 督 的 事 项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家 属 , 并 制 作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告 知 书 存 档 备 查 。 二 足 旁 听 列 席 制度 。 1 邀 请 人 民监 督 员 、 列 席 旁 听 检 察 机 关 有 关 会 议 。增 加 人 民监 督 员列 席 检 委 会 会 议 、参 加 执 法 检 查 和 调 研 活 动 等 的 人 民监 督 员 名 额 , 并 使 之 制 度 化 。 邀
献。
负 责 法 律 适 用 问题 的 裁 量 判 断 : 这 样 才 能 充 蚀 , 肯 定 会 造 成 新 类 型 的 司法 腐 败 问题 。 因 分 有 效 的 加 强 和 保 证 人 民监 督 员 监 督 工 作 的 此 , 建 议 应 当 参 照 对 侦 查 人 员 的 保 密 要 求 , 刚性 和 实 效 。 在 立 法 上 ‘ 作 出 完善 。 并 l是 要 让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发 挥 制 约 和 l _ 平衡 作 用 。应 当 将 其 纳 入 法 律 轨 道 , 以 法 律 四 是 人 民监 督 员 的选 任 制 度 有 待 于 进 一 步 完善和健全 。例如对人 大代表 ,不宜在 数
价 值 进 行 充 分 肯 定 的 基础 上 ,对 这 项 制 度 需
供 商榷 。

置 于 人 民 的 监 督 之 下 , 保 障 了人 民 监 督 权 利
极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在 广 泛 意 义 上 的
关键词:人民监督 员;制度;探析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是 一 项 富 有 成 效 的 合 理 制 度 , 促 进 了 检 务 公 开 , 提 高 了 检 察 工 作 的 透 明度 ,密 切 了 检 察 机 关 与 人 民 群 众 的 联 系 ,增 进 了社 会 对 检 察 机 关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社 会 效 果 、法 律 效 果 。 本 文 在 对 该 项 制 度 给 予 充 分 肯 定 的 前 提 下 , 就 下 列 几 个 问题 进 行 一 些 探 析 , 以推 动 其 不 断 前 进
性 , 并 不 等 于 简 单 化 的扩 大 其 监 督 范 , 而 是 要 把 人 民监 督 员 监 督 的 工 作 内 容 界 定 在 合 理 范 围 之 内 ,使 其 在 合 理 范 围 内发 挥 决 定 件 的 作 用 , 这 是 提 高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实 效 的 关 键 所 在 。 具 体 来 说 , 对 于人 民 监 督 员 监 督 的 内 容 范 围 , 应 当 借 鉴 国 内外 的 经 验 教 训 , 将 其 权 限界 定 在 案 件 的 事 实 判 断 部 分 ,而 不 必
臣翟 墨皿
星旦 基
_ _
对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的探祈
文◎ 邵军 ( 宝应 县 人 民检 察 院 江苏宝应)
摘要 :本文在对 人民监督 员制度 的存 在 条文 的刚性形式存 在并发挥作 用。人 民监督 量上过 多的选任 为人 民监督 员, 因为人大代 员 制 度 本 身 是 符 合 宪法 有 关 规 定 的 ,它 通 过 表本身具 有相应 的法 定监督权 ,这是法律 赋 定的操作 程序将检察 机关 的司法活动直 接 予人大代表 发挥作用 的相应职权 ;如果要 积 要 改进完善 的几个 问题进 行 了初 步探析 ,仅
员 的 活 动 经 费 ,摊 行 人 民监 督 员 经 费 的 财 政 预 算 单 列 制 度 ,逐 步 减 少 人 民 监 督 员 对 检 察 机 关 和 所 在 单 位 的 依 赖 ,解 决 他 们 的后 顾 之 忧 ,使 他 们 能 放 卜 袱 认 真 履 行 监 督职 责 。 包

情。
立 法 保 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根 据 我 国 《 法 》仃 芙 宪
规 定 要 求 , 笔 者 认 为 , 知 政 是 参 政 、议 政 的 前 提 。 此 , 建 议 把 “ 保 障 人 民 监 督 员享 要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 作 为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写 入 相 关 法 律 , 并存 立 法 方 面 予 以 明确 。 二 、机 构 保 障 。 应 当加 强 人 民 监 督 员 办 公 室 规 范 化 建 设 , 充 实 力 量 , 配 齐 人 员, 改
和 发展 。 是 应 当 合 理 界 定 人 民 监 督 员 监 督 工 作 的 内 容 、 范 围 。加 强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刚

的有 效 行 使 , 促 进 了检 务 公 开 , 提 高 了检 察 社 会监督作 用,不能 仅局限于特 定群体 的社 工 作 的 透 明度 , 同 时密 切 了与 人 民 群 众 的 联 会 监督 ,因此会失去 该项制度包 涵的大众层 系 , 为 进 一步 开 展 检 察 工 作 奠 定 了深 厚 的 社 面 意 义 。建 议 可 以 由人 大 代 表 占2 % 0 ,政 协 委 会 基 础 。但 是 , 要 让 这 项 制 度 长 期 存 在 并 发 挥有 效作用 ,应 当将其纳 入法律轨道 , 以法 律条 文的刚性 形式将这项 制度 明确下 来,确 保 司 法 民 主公 正 目标 的 全面 有 效 实 现 。 三 是 对 人 民 监 督 员 保 密 义 务 这 方 面 的 员 占2 % 0 ,企 事 业 单 位 、群 众 团体 、社 区 等 人 员 则 应 占到 6 % 即 占到 人 民监 督 员 名 额 的大 O, 部 分 , 确 保 人 民 监 督 员 真 正 来 自社 会 大 众 , 这 样 才 能 充 分 实 现 人 民监 督 员 本 质 上 的 社 会 监督意义 ,保障人 大监督与 社会监督 的有机
关亏保 障人 民监督 员知 情权 的 思考
文 ◎ 张传 炬 ( 应 五琼 浆 集 团、 县 检察 院人 民监 督 员 江 苏宝 应 ) 宝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知 情 枞 , 是 指 人 民 监 督
员 为 实 现 对 “ 类 案 件 ” 、 “ 种 情 形 ” 的 王 五 监 督 职 能 ,所 应 当 享 有 的 了 解 和 掌 握 榆 察 机 次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 告 知 的 内 容 主 要 应 包
规 定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予 以 立 法 完 善 。 目 前 人 民 结 合 ,让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本 质 意 义 得 到 积 监督员 的保 密义务仅 有最高检 的相关规 定, 极有效 的发挥实现 ,让社会监 督作用在选 任 尚 不 具 体 完 善 ,权 威 性 也 不 高 , 按 照 法 律 规 制度 上得到充分的有力保障 。 定 在 刑 事 案 件 的 侦 杏 阶 段 , 有 权 了解 案 情 的 总 之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的 进 一步 完 善 和 只 能 是 特 定 相 关 人 员 ,人 民 监 督 员 以 其 特 殊 健 全 , 必 将 会 体 现 其 强 大 的 生 命 力 和 存 在 价 监 督 身 份 介 入 到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当 中 , 就 掌 握 值 , 必 将 会 有 效 解 决检 察 机 关 司法 行 为 缺 乏 了 案件 相 关 信 息 , 不 利 于 案 件 侦 查 的 保 密 要 求 。 因 为 人 民监 督 员 大 部 分 是 社 会 人 员 ,如 果 不 采 取 一 定 的法 律 措 施 加 以 责 任 限 制 , 其 中 部 分 人 民 监 督 员 也 会 被 涉 案 人 员 拉 拢 腐 外 部 监 督 的 重 要 问题 , 必 将 能 促 进 职 务 犯 罪 办 案 水 准 的提 高 ,从 而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惩 罚 犯 罪 和 保 障 人 权 , 有 利 于 促 进 政 治 文 明 的 构 建 进 步 , 何 利 _深 入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有 利 于 通 j 过 社 会 大 众 的 参 与 , 充 分 实 现 检 察 工 作 的 透 明 化 、 民 主 化 ,保 障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目标 的 积 极 实 现 , 为 推 进 我 国 法 治 化 进 程 做 出 新 的 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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