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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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述廉工作实施方案

述职述廉工作实施方案

述职述廉工作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越来越坚定地走在前列。

作为一名公务员,我深知我们必须以实际行动来践行“两个责任”,做好述职述廉工作,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有效地落实述职述廉工作,写出一份完整的实施方案。

一、建立规范化的述职述廉制度为做好述职述廉工作,首先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和流程,即将述职述廉要求和标准明确列入制度。

制度内容应包括:述职内容、述职形式、述职周期、述职班子与个人责任、述职结果评估、所有述职记录的集中保存等要素。

制度的完善需要各级领导的关注和支持,在制度框架内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述职述廉职责。

二、认真积极地履行述职职责在落实述职述廉制度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述职义务。

职责内容包括:对组织分配的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详实准确的汇报,对重要的决策问题进行分析、回答、解答,对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和反馈,对自身的职责和能力进行自我评价和提升等。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在述职过程中注意文风,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机密等,切勿敷衍应付,讲虚话,违反组织要求。

三、积极参与廉政教育和监督在实现职责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积极参与廉政教育和监督。

对于廉政知识的学习,我们应注重原则、规则!深入了解反腐倡廉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自我修养和专业素质,自觉遵守相关要求,不要为了一己之利而违规违纪。

同时,我们还应提高自己的敏感度,发现和举报不法行为,为整个系统的反腐斗争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维护和完善相关机制强化自身意识建设、建立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定期组织政治学习等均是维护相关机制的措施,与此同时,我们还需关注相关机制的完善。

除了完善以上述的述职述廉制度之外,还应对实际有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此外,我们还应完善个人检查机制,及时进行监督与检查量化。

在维护相关机制过程中,各部门和个人的积极性,显然是最关键的因素。

五、强化人际关系投资在实现以上四条措施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人际关系的投资。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3.09.15•【字号】•【施行日期】199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反腐倡廉的有关精神,促进本市人事干部廉政建设,规格《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根据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对本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各级人事干部必须秉公尽职,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事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和以任何名义领取报酬。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到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吃、拿、卡、要、报,不得在各类公务活动中或因公务关系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将本单位应尽的职责和正常业务工作改为有偿服务,或转由经济实体承担,收取费用。

未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行政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和他人谋取私利。

在办理公务中,凡涉及到本人及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的,要自觉回避,不得参与,也不得以其它方式施加影响。

六。

在从事人员调配、军转安置、人才交流、职称评聘、招聘录用、干部考核、工资调整、机构编制等登项人事公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开口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搞交易,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在机构改革和机构变动中,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一和突击提升干部职务、职级。

八、要加强各级人事部门以及各级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检查。

中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海事法院党组,金融法院党组,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本院各部门党支部:《中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高院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2020年3月30日中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高院直属机关党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法院机关党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站位,准确把握机关党建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深化理论武装,着力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推进正风肃纪,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进新时代法院党的建设高质量创新发展,切实作好“三个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坚定不移担使命、促发展,坚定不移补短板、强弱项,为创造新时代上海发展新传奇再立新功。

(二)目标任务。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严肃政纪,防止腐败,保持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系指本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所长、副所长、校长、副校长等以及本单位相当于这一职级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经济和业务交往中不得收取手续费、回扣、佣金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业务、技术咨询费等酬金。

上述钱款应按照财经制度全部入账。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国内经济、业务以及工作交往中,不得索要和接受礼品。

对难以拒收的礼品,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

对上交的礼品,各单位应指定部门或专人管理,登记造册,并按市政府关于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和以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对外活动中所收受的礼品,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外活动中接受和处理礼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交往、出国(境)考察等活动中,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要求对方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提供条件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企业领导干部在市内活动中,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单位用工作餐的,本市企业单位之间因经济业务活动需要招持的,均实行分餐制。

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对方人数的二分之一;对方人数少于五人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三人。

具体标准另订。

在外事活动或与外省市单位的经济交往中必需的招待,应节约从简,陪同人员数量按前款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领导干部工作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监察科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以确保领导干部在述职过程中契合廉洁要求。

一、总则(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单位领导干部的述职工作。

(二)凡在我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述职工作。

(三)述职过程中重点考察干部的政治意识、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四)干部述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褒扬、恶意陷害等不当行为。

二、述职程序(一)干部述职工作总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并由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

(二)述职工作包括个人自述、组织考察、群众评议、领导评价等环节。

其中,个人自述是干部对自己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自我评价;组织考察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调查和评估;群众评议是通过民主推荐、意见征询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评价;领导评价是附带于群众评议之后,领导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价。

(三)干部述职必须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不实情况,不得篡改、伪造材料。

三、述职内容(一)个人自述:干部应主动撰写一份个人自述材料,内容应包括个人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个人自述的撰写要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夸大、隐瞒问题。

(二)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据干部的述职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调查和评估,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群众评议:干部应开展群众评议工作,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意见征询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群众评议要结合实际情况,注重调查取证,确保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领导评价:群众评议结束之后,领导小组要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包括肯定干部的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向民主党派

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向民主党派

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纪办[2006]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27
【实施日期】2006.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纪办[2006]53号)
市纪委机关各厅、室,市巡视办,各派驻(派出)机构:
《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
2006年4月27日
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中纪发[2006]3号)和市纪委、市委统战部、市监察委《关于本市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5〕30号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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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2006年7月31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

上述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落实市委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组织人事法规、纪律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制度规定情况。

(二)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包括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情况。

(三)执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情况。

(四)领导干部本人在上一次述职述廉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本单位干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在一个届期中至少进行两次,可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进行。

无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订述职述廉方案。

述职述廉方案应提前1 5天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抄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再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条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
(一)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反馈意见;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其本人。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二)领导干部根据要求和组织反馈的意见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三)党委(党组)组织召开述职述廉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入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可在述职述廉会议上口头报告,也可视情况在述职述廉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除
外)。

(四)述职述廉报告后,即由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受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结果,其本人的结果由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六)领导班子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七)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系统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八)述职述廉工作的有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第九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律检查机关提出年度述职述廉单位建议名单,报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年度述职述廉工作计划。

(二)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述职述廉报告后,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三)汇总分析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在各地区、各部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形成综合报告。

(五)建立述职述廉工作信息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条在处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
员干部,可参加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述职述廉。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或由上级党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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