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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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罗马法占有制度的继受

我国《物权法》对罗马法占有制度的继受

我国《物权法》对罗马法占有制度的继受作者:廖林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5期摘要占有制度,发轫于罗马法,是民事法律研究中最繁杂、最具争论性的制度之一。

早在罗马法已就其进行了深度地研究探讨,但并未形成完整或系统的理论。

我国的占有研究,从《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或者对物的控制状态”,到《物权法》被独立成编,足以体现其重要性。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和我国《物权法》在占有制度的研究,对比归纳出我国《物权法》对罗马法占有制度的继受,以期为日后占有制度的研究和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占有制度罗马法继受作者简介:廖林华,华侨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占有,一直以来都是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占有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占有在我国的研究,已经从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或者对物的控制状态,发展到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地位相等的一项法律制度。

毋庸置疑,我国对占有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继受了罗马法的研究。

一、罗马法中占有制度的考究占有,在罗马法中的表述是“possessio”,是由“posse”和“sedere”组合而成的一个合成词,其中,“posse”的意思是权力、掌握,“sedere”的意思是设立、保持,从词义上来看,占有是对物件设有权力,即对物件享有事实上的支配、管领的权力。

①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并未形成完整或系统的理论,以致占有成为罗马法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占有的性质是什么?在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分歧,主要有事实说与权利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事实说认为,占有的性质是事实,取得是事实行为,其取得、转让不受占有行为的合法与否而受影响,侧重占有行为;权利说认为,占有的性质是权利,占有者可以通过令状保护其物,侧重占有的保护。

然而,占有在罗马法上之所以受令状的保护的原因是,为了制止暴行,维持秩序,占有仅因其特殊地位而受到类似权利的保护而已。

②乌尔比安在《论告示》第69卷(D.43,17,1,2)中,认为发布令状保护占有的理由是,占有与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因为在一个物上,可以在存在所有权人的同时,存在非所有权人的占有人,而占有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非所有权人的占有人权益。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一、物权是如何发生的?物权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人们对于财产的排他性的支配关系最初是怎样起源的、怎样发轫的,就笔者现今所阅读到的材料范围来看,基本上还没有人探讨过这一问题。

大体上可以说,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的发生是起于原始社会时期或者更远的时期人类对土地、野生动物、居住的洞口、石头、树木,乃至一片片野草的先占。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也说:"私有财产的真正的基础即占有,是一种事实"。

这同样也在说,物权的最初的发生是起源于当时人们对自己生活周围的无主物的先占。

往后的发展,是人类世界出现了规模宏大的社会分工,正是它导致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变革--私有制的出现。

"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 [3]。

这就是说,人类社会的私有制在这里最初产生了。

不过,一般认为,最早成为私有财产的,是动产,"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 [4]。

在我国,"大汶口文化以及随后的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坟墓,都普遍用猪随葬,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畜牧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发展情况,另一方面也表明猪是我国原始农业部落中最早成为私有的一项重要动产。

事实上,包括猪、羊、生产工具、贵重物品等随葬品本身,就是死者生前占有私有物的重要标志,表明这些文化的创造者也,在埋葬时开始烧毁或销毁成为私有财产的一切东西,例如家畜、妻子、武器、衣服、装饰品,等等," [5]。

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成为私有财产较动产为晚。

"在原始公社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中,土地的公有制是保留得最长久的" [6]。

虽然,在考古遗址或墓葬中不会给我们留下土地私有化进程中的遗迹,但从民族学的材料,从保留有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地区,还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粗略的答案。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罗马法中最闻名于世的是私法,而私法中什么在当代最令人钦佩与惊讶?那就是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的时期里成长,成熟,最后成为了影响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法”。

首先,什么是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呢?其实,罗马法本身没有分出物权制度这一篇幅,根据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分编来看,第二编“关于物”是讲物权与遗嘱继承的,第三编“关于物”是讲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物权与债权是在一起叙述的。

而罗马物权制度是后人在总结罗马法的内容时得出来的。

说了物权制度,当然不能缺少里面最重要的物。

那么物是什么呢?用盖尤斯的话来讲就是:“物的最基本的划分体现为这样一种两分法:有些物是神法的,有些物是人法的。

”而人法之物之中有些是非财产,有些又属于财产。

非财产的有共用物、公有物、团体物、无主物、遗弃物。

而对于财产性的物,分类的方法又有多种,像: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和略式物,可动物和不动物等等。

而对于物来说,人们在开始时对它们做得事情就是占有,表示自己对物的所有。

物权中最重要的和最绝对的权利是所有权。

但所有权并不只是表示你对物所拥有的权利,它代表你对物的所有,而所有并不等于拥有!盖尤斯说过:“罗马共同体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罗马法是所有主,或者不被视为所有主。

但后来,人们接受了一种对所有权的划分,因而一个人可以根据罗马法是物的所有主,而另一个人则可以拥有物。

这就看出,物权中的另一方面——他物权。

他物权是物权的一部分,就是借助别人的东西享受利益或者针对别人的东西行使权利。

而罗马法对他物权的设定是伟大的,并且是领先的,在当代,甚至一段较长时间内,人类社会还是需要他物权,而当代对于他物权的依赖更是厉害。

罗马法物权制度包含的内容丰富,并且条理清晰,更重要的事罗马法学家的理论创新与总结,令罗马法物权制度经久不衰。

回首念我国,悲哉,悲哉!从形成原因来看,两者同是为了维护统治,但我国古代的法律是统治者的装饰,对物的拥有,一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西法史 罗 马 法3

西法史 罗 马 法3
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 - 居住权,指特定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
用益物权
2)永佃权:长期或永久对他人土地行使充 分权利而以每年向土地所有人给付租金为 条件的权利。
3)地上权: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并对该建筑物享有所有权。
担保物权
定义: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而设立的物权。
在罗马法上的表现形式是质权。质权具有 从属性,其效力取决于债权的效力。 种类: 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协议质权和权利质 权。
(二)物的分类
物 不能交易的物
能交易的物
人法物 共用物 公有物 团体物
神法物 神圣物 神息物 神护物
要式物与略式物 不动物与可动物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简单物与复合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三)所有权
1. 定义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罗马法上的所有权定 义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2. 种类 1)市民法所有权; 2)裁判官法所有权; 3) 共有权。 a. 不分遗产共同体; b. 按份共有。
a) 先占:占有无主物或遗弃物而取得所有权; b) 添附:指因两物合并而发生的所有权取得,其中一物为
主物,一物为从物; c) 加工:对他人的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出一个新物并取得其
所有权。 d) 取得孳息:一般来说,孳息与母物分离后属于母物的所
有权人。但罗马法上也允许两种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 是永佃权人,一是善意占有人。
(四)他物权
1. 定义 所有权之外的物权是他物权,也叫做
限制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的 权利。 2. 种类 1)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
(四)他物权
1) 用益物权
定义:指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使用、收益的 权利。 种类: 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 地上权; 永佃权。

罗马法课件--物法

罗马法课件--物法
一人; 当事人必须双方到场; 固定的程序、仪式与言辞; 必须是即时的现金交易。
2.拟诉弃权 标的物可以是略式物; 主体不必为罗马市民; 证人也不必是罗马市民。 卖主必须保证物的所有权,如果物被追夺,出卖人
须承担双倍返还价金的责任(合法性之诉)。
3.善意所有——未进行要式买卖的法律效果 救济:(1)取得时效; (2)针对出卖人:“物已
(1)熔合与焊接;(2)书写;(3)绘画; (4)编织;(5)印染。
(五)混合与混杂
1. 混合。 (1)同意产生的混合,归双方共有; (2)意外发生的混合,可确实按比例授予对物诉
权; (3)混合之物为可分,对所占份额适用对物诉权; (4)混合之物为不可分,可以按份共有,分割时
适用共同财产分割之诉。 2. 混杂。 主要适用于货币。
动产1年,不动产2年
2.取得时效的要素
(1)盗窃物和暴力占有之物不适用取得时效;
(2)自主占有;
(3)时间:动产3年,不动产邻近人之间10年,不 邻近人之间20年;
(4)持续地占有,不能有中断;
(5)自共和国末期开始,要求占有人在占有开始 时为善意[相信为自己占有或至少占有不损害所有
5.物权的典型性(物权法定主义)——优士丁尼 法上的物权类型: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 权、地上权(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担保物 权)。
三、物的分类
(一)交易物、非交易物 1.交易物: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财产性法律关
系)的客体的物; 2.非交易物:从私法的角度观察,非交易物不是
物。 包括: (1)人法公共物:道路、广场、剧院、港口等—
第三编 物法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二编 ——物法

第一章 概述
一、物的概念 (1)物(res)一词的多义性: 有体物——“物体”(corpus):可以被触摸的

从罗马法中的物权看中国物权法

从罗马法中的物权看中国物权法

从罗马法中的物权看中国物权法作者:祝高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正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会因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技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本文试图通过对古代罗马法中的物权分析理解,能更深刻体会中国的物权法。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22-02一、罗马法(一)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间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公元前6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深化,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公元前534年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并按财产的多寡将罗马居民分为五个等级,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①罗马法已有二千七百多年的历史,最初是一个很小的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后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广大领土和多种民族的商业社会的比较完备的法律。

因此,罗马法比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制度多存在了很多世纪,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会继续存在下去。

(二)罗马法中的物罗马法之所谓物,意义广泛,凡于人有利益者,皆称曰物(Res)。

②res被罗马法学家看作是存在外部世界的,对人具有社会经济价值的实体,在中文里的一般被表诉为"物"。

保罗说:“‘物(res)’这个词的含义比‘财产(pecunia)’的含义广,物包括我们的可有物以外的那些物,而财产的含义同处于可有物状态的那些物有关。

”③由此看来,“res”不仅囊括了patrimonium(财产),bona(财物或者财产)和pecunia的含义,而且还有着更为广泛的外延,它还涵盖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尚未或者难以归私人权利支配的物。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选择的题目: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出题老师: 陈莉]考生班级:08法5学号: 200830840511姓名: 黄深源世界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等五大法系,罗马法只是其中之一。

罗马法之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系都难以企及的,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屹立于古代法的鼻祖地位。

拥有巨大的影响及生命力。

一、罗马法与罗马法物权制度的概念(1)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罗马法物权制度,罗马没有物权法,,甚至无物权概念,但有物法,严格应称为“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

其主要分为“物”与“物权”(3)罗马法的“物”,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中的“物”包括三种:物法物、价值物、实体物,既包括有体的物质对象,也包括无体的制度产物,即“有体物”和“无体物”均是罗马法上的“物”。

(4)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依上述,罗马法无物权概念,各种权利直接被视为“物”并加以各种制度保护。

从类型来看,罗马法上的物的权利(不能叫“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更多作为债法中的担保形式)、占有、准占有等。

罗马法还把继承权归于物法范围并将之作为物权保护,是一种典型的“权利物”的观点。

二,罗马法的物权思想罗马法认为,对于财产的利用,是利用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抽象的支配权。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所以其物法部分最丰富和详细的部分即是所有权制度,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法体系,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

因此,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建立基础是以私有制为核心的早期商品经济。

三,罗马法物权制度及其给予我们的启示(1)物权法定①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罗马法中的物权

罗马法中的物权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罗马法中的物权童彬摘要罗马法影响着当今法律体系的各方面,罗马法中的各种术语仍旧被大陆法系所采用。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理论就深受罗马法中物的理论的影响。

厘清罗马法中的物权,对于理解现行物权法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物物权占有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3-270-01罗马法对欧洲的法律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陆法系或者说罗马法系就是继受罗马法的精神而形成的。

因此,罗马法比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制度多存在了很多世纪,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会继续存在下去。

“恩格斯曾经写道:‘和在西欧所发生的情况一样,可以拿由商品生产者组成的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法,即罗马法作为基础,因为它最精细地研究了普通商品生产者的一切重要的关系:买卖、借贷、债务、契约和其他义务。

’”罗马法上的碑铭、蓬佩伊、达契亚的蜡版、皇帝们的谕旨、诏令和御札都反映了罗马史上的民法制度,尤其是有关物的一些记录。

“罗马法上所称之物,所包括者广,除自由人外,凡存在于自然界者,皆谓之物,法律上之利益,亦谓之物。

”“在古代罗马,人们所称的物,是指除自由人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

至于奴隶,在罗马奴隶社会,它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而被法律规定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也是一种物。

后来罗马法逐渐把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务,在《学说汇编》中,它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又称“财物”(bona),这是狭义的物。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基本具备了现代法中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因此,可以说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

“然而,对所有权真正的限制是对享用该物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依所有主的意志为转移,并服务于其他公民个人或公众的利益;因而是所有权结构所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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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法上最古老的转移所有权方式
• 要式买卖的方式
“铜块和秤式”
• 要式买卖成立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 要式买卖的效力
优帝一世时要式买卖被明令废止。
2、拟诉弃权(法庭让与)
用模拟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3、取得时效
持续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 的所有权。
h
26
古 罗 马 铜 币
法律规定 偶发事件 •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h • 共有财产的分割23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二章
物权概述 所有权 他物权 占有
物权
h
24
第二节 所有权
五、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一)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分类 (二)市民法取得方式
要式买卖 拟诉弃权 取得时效 分割裁判 公卖 法定取得
h
25
1、要式买卖
结合
动产与动产 融合
混合
混杂
种植
动产与不动产 建h筑
42
4、加工
未经同意用他人的原料以所有的意思制成新 物品的行为。
5、孳息的取得
孳息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但有例外: 承租人取得承租物的孳息 用益权人取得用益物的孳息 永租权人取得土地的孳息 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孳息
h
43
(四)大法官法取得方式
大法官对市民法不予保护的某些财产给予 保护,使关系人实际上享有与市民法所有人相仿 的利益。
以交付方式转让要式转移物 遗产占有 债权人占有变卖无力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家属、奴隶和牲畜交受害人处理 占有邻居拒绝修理的危险房屋 依元老院决议或皇帝敕令授予市民所有权
h
44
六、所有权的保护
(一)物件返还诉
所有人要求非法占有其物的人返还原物之诉, 是市民法保护所有权的诉权。
当事人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由一方移交物件于他 方的行为。
交付的要件: 让与人须为物件的所有人并有让与的能力 双方须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须有物件的授受 标的物须为有体物
2、先占
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可以作为财产的无主物。
h
41
3、添附(附合) 属于不同所有人的物合成一体
淤涨
不动产与不动产 冲断
沙洲
河床改道
使用人必须是罗马市民;标的物仅限于罗马的土地 和要式转移的动产,还包括夫权和未经继承的遗产;使 用人必须持续使用标的物2年或1年。
(2)帝政时期
占有的条件: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占有;须有合法原 因;占有人须为善意;标的物须可因时效而取得。
(3)优帝时期
普通时效与长期时效合并。
h
39
4、分割裁判(分析判决)
非财产物
神护物
(不可有物)
共用物
人法物 公有物
公法人物
财产物(可有物)
h
4
罗马万神庙 哈德良皇帝h于公元120年—公元124年兴建5
万 神 庙 内 景
h
6
h
7
h
8
太阳光照射下h 的罗马城墙
9
塞 维 努 斯 凯 旋 门
h
10
提 图 斯 凯 旋 门
h
11

二、物是否有实体存在 有体物
h
15
八、物分割后是否损害其性质和价值 可分物
不可分物 九、物的存在或组成方式
单一物 合成物 聚合物
h
16
十、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 主物
从物 十一、物在相互关系中是否具有派生关系
原物
孳息
h
17
十二、减少主物价值的方式
费用:必须费、有益费、奢侈费
损害:所受损失、所失利益
十三、物是否已有归属
有主物
条件:
标的物最初须为罗马物,以后逐渐扩充;
原告为失去所有物占有的市民法所有人;
被告包括:实际占有标的物者、持有标的物
的人、假占有者、前占有人。
效力:败诉的被告返还原告原物和孳息,原告
返还被告在占有期间因物件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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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二)所有权保全诉
(禁止妨害诉、排除侵害诉)
所有人在他人侵害其所有权时请求排除行为 人妨害之诉,主要用于他人对不动产主张存在役 权时采用。
第三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 第二章 物权
h
1
第一章 物(res)
第一节 物的概念 第二节 物的分类
h
2
第一节
广义的物 狭义的物
物的概念
物的特征:
不仅指自然人以外的东西,也包括奴隶
须能够为人所支配
财产的组成部分
不限于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或权利
h
3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物能否为个人所有
神用物
神法物 安魂物(宗教物)
因公共或社会利益的限制
因宗教方面利益的限制
因人道主义和道德方面的限制
其他原因的限制
二、 所有权的沿革
所有权主体方面
所有权客体方面
所有权转移方式 h
22
三、所有权的种类
市民法所有权 大法官法所有权 外国人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 行省土地所有权
四、共有 共有是指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当事人合意 • 共有的产生 第三人的意思
h
27
古 罗 马 铜 币
h
28
古 罗 马 铜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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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古 罗 马 银 币
h
30
古 罗 马 银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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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古 罗 马 银 币
h
32
古 罗 马 银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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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古 罗 马 银 币
h
34
h
35
h
36
古 罗 马 法 庭 遗 址
h
37
h
38
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古代法时期
帝政时期
优帝时期
(1)古代法时期
无体物
三、物的重要性及其所有权的转移是否需要 履行法定形式 要是转移物
略式转移物
h
13
四、物能否移动及移动后是否变更其性质、 损害其价值
动产
不动产 五、物是否经使用一次就耗尽
消费物
不消费物
h
14
六、在交易中能否以同种类同品质之物相互 替代 代替物
不代替物 七、物在交易中是否经过具体指定
特定物
不特定物
承审员根据大法官授予的权力,通过判决分割共有物,
终止共有关系,而使有关当事人各自独立取得所有权的 方式。
5、公卖
6、法定取得
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指物遗赠
奥古斯都《帕披亚•波拜亚法》
埋藏物的分配
关卡没收
房屋共有人修理房屋后取得的权利
对自行夺回所有物的人进行制裁
耕种闲置土地
h
40
(三)万民法取得方式 1、交付
无主物:从未为人所有的物、敌人物、
无人继承的遗产、舍弃物、埋藏物
十四、物是否已经存在
现在物
未来物
h
18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二章
物权概述 所有权 他物权 占有
物权
h
19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行使并排
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直接支配客体的绝 对权利。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为特定物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物权有排他性
物权有追及效力 h
20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除了受自身实力和法 律的限制外,就其标的物可以为他所想为 的任何行为的能力。”
所有权的权能: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h
21
对所有权的限制:
因相邻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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