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第章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与运作模式
投资银行监管及发展模式

一、投资银行监管主体的层次总体而言,投资银行的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隶属于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2.自律组织对证券业本身的管理3.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也就是投资银行自身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监管属于投资银行的外部监管。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
(2)监管依据不同。
(3)监管范围不同。
(4)两者采用的处罚不同。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联系有:(1)监管目的一致。
(2)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3)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
(4)自律组织本身也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各国监管主体和法律环境美国是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主要依靠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监管。
美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全国统一管理投资银行等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监管机构,它在美国主要地区建有分支机构。
它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设立,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美国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和投资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英国实行自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以自律管理为主,辅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长期以来,英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靠第二层次的自律组织,而第一层次的政府监管功能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
但是,近年来英国也有逐渐采取集中监管的趋势。
传统的英国自律管理体制是自律型监管的典型模式,其包括:(1)英国证券自律监管系统。
(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
(3)立法管制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到1991年4月以前,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银行)的管理相当混乱,基本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地分行会同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与管理。
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_投资银行学_[共2页]
![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_投资银行学_[共2页]](https://img.taocdn.com/s3/m/251940ff4b73f242326c5f3e.png)
投资银行学教程234规来实施监管;自律型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调节成员之间的纠纷等。
(4)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同。
集中统一型监管的处罚措施是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取消从业人员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律型监管采取的措施是罚款、给予纪律处分,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集中统一型监管与自律型监管的结合证券市场中的参与者众多,存在多个利益主体,筹资者与投资者、证券机构和客户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需要一个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并独立于这些利益主体的机构。
同时,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影响深度和广度都很大,需要通过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
此外,在注重法制和国家监管的同时,证券市场还必须注重自律,发挥证券市场组织者、参与者自我管理,相互监督的作用。
首先,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运作程序复杂,相关因素广泛,仅靠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要求证券市场所有利益主体进行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其次,进行自律也是市场组织者和参与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中统一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结合是相当重要的。
中间型监管体制就是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结合,既有集中统一型监管的优势,又能发挥自律型监管的优势。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中间型监管体制。
但是,由于各国的基本国情不同,各个国家监管的侧重点不同,有的国家侧重于集中统一型监管,有的国家则侧重于自律型管理。
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比较见表11.1。
表11.1 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比较集 中 型 自 律 型 中 间 型含义政府通过制定系统、严密的法律,并设立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含投资银行)进行监管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及投资银行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监管既强调集中统一管理,又注重自律约束特点1.以法定方式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进行管理2.有专门的监管机构1.由自律机构监管2.政府很少干预,仅通过间接法律进行监管1.监管法律多,但无统一的证券法2.政府基本不干预具体证券业务3.注重自律管理优点1.公正、公平2.权威性强3.有利于保护投资者1.市场竞争、创新意识强2.监管现实性强3.监管迅速、灵活,效率高综合集中型与自律型的优点缺点1.对市场反应慢2.行政干预多,协调难3.法律滞后性1.难以保证公正性2.监管手段可能软弱无力3.投资者保护欠缺视侧重于集中型还是自律型而定典型国家或地区 美国、日本、韩国等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四、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一)我国的投资银行业监管体制随着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多头管理到集中统一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金融市场运作机制与监管

金融市场运作机制与监管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涉及到各种金融产品的买卖、资金流动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
本文将探讨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和监管方式。
一、金融市场运作机制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包括市场参与者、交易方式和市场信息等方面。
1. 市场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政府监管机构等。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在金融市场中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他们通过购买金融产品来获取收益。
政府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金融市场的运行,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 交易方式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如股票、期货、期权等。
场外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以外进行的交易,包括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外汇交易等。
交易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交易品种的不同以及交易双方的需求。
3. 市场信息市场信息对于金融市场的运作至关重要。
投资者通过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来进行投资决策。
市场信息包括政府公告、公司财务报告、经济指标等。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市场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最新的市场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
二、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市场的监管是确保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监管规则、监督市场运行,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
1. 监管规则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监管规则,包括市场准入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交易规则等。
市场准入规则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信息披露,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交易规则包括市场交易的时间、方式、价格限制等,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行。
2. 监督市场运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的运行,包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工作。
第十四章 投资银行的监管 《投资银行学》PPT课件

(1)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管 (2)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14.1.3 政府监管的内容
政府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涉及到方方面面, 从投资银行的设立到投资银行的日常经营都要 加以严格的监管,以防违规事件及金融危机的 出现,确保证券市场以及整个金融市 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对投资银行监管 的具体内容有: (1)投资银行资格的管理 (2)确定业务范围 (3)强调风险控制
也有一些职能部门虽然与投资银行没有直接 的关系,但它们在制定、实施国家经济发展 政策、措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对投资银 行业务的扩张起到了促进作用。
助投资银行业克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政府对 投资银行业的扶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增强投资银行实力 (2)改善投资银行的发展环境
• 14.2.2 政府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扩张
政府的职能部门中,有些职能部门与投资 银行的发展关系密切,如证券监督机 构,它们对投资银行的发展进行直接 的监督和扶持,确保投资银行业乃至 整个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
(4)内部控制监管 (5)打击价格操纵 (6)规范交易行为
• 14.2 政府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
• 14.2.1 政府对投资银行业发展的扶持
投资银行是连接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的桥 梁,是企业和投资者的参谋与顾问。 一国证券市场以及经济的发展离不开 投资银行所起的积极作用,因此,为 保证投资银行业的正常发展,政府常 常对投资银行业加以必要的扶持,帮
第14章 投资银行的监管
• 14.1 政府对投资银行的监管
• 14.1.1 投资银行的监管框架
为保证投资银行业规范发展,各国都形成了 各具特色的监管体系,这些监管体系 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监管框 架却基本相同。 1)政府监管 2)行业自律 3)投资银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部监控
第三章监管体制与运作模式

营风险
(4)利于较全面掌握企业状况和信息 (5)加强金融业的竞争,优胜劣汰
缺陷: (1)金融体制增大了风险 (2)监管成本较高
三、混合发展倾向
(一)传统运作方式的约束 (二)新的发展背景 社会条件的变化 业务的开拓 相互渗透的必要与途径 海外市场的建立和拓展 (三)混合发展趋势 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状况 英国:综合银行制度 日本:“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投资银行目前的四大发展对策
一、分业式经营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1、银证分业经营的含义 投资银行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与商业银行
业务截然分离
1999年以前的美国、日本以及中国目 前采用的模式 要点: ❖ 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股票发行与交易,投资银行
不能经营信贷业务; ❖ 投资银行活动由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商业银行活
动由中央银行监管
2.背景
金融业的过度竞争
缺点:
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和利润空间
制约了本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削弱了 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混业经营性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1.涵义: 法律允许投资银行业务可与商业银行 业务交叉的运行模式
2.设计和采用的基点: 效率
3.典型国家:德国
4.利弊分析
优点: (1)全能型银行攘括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
1933年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商 业银行行为进行了限制:
可以购买国债券 可用自有资本10%进行股票投资 不得动用存款 只能通过信托进行 客户的证券独立
3.设计和采用的基点 安全与风险防范 业务上构筑防火墙 便于专业化分工和管理
投资银行监管体制分析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缺点
缺点: 1、监管者超脱于市场,监管者与自律机构相比与市场相对 较远,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对证券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 反应较慢,可能处理不及时、使监管脱离于实际,缺乏效 率。 2、由于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可能产生对证券市场的过多干 预。 3、各种自律性组织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活动,自主权较少 ,较难发挥作用。 4、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往往被投资者以严厉的执法者或救助 者面目出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监管者 的间接成本。
• 3、综合型监管模式
• 德国、意大利和泰国
1、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外部监管模式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隶属于政府或直接 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进行 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业协会、证券 交易所等只起协助性作用。 这种监管体制以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为代表。中国 目前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也属于这种类型。 特点: 1.集中立法,有一套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性法律。 2.有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其中以 独立监管机构为主体。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优点
优点: 1、具有统一的证券法律和专门的法规,使证券行为和投资 银行业务活动有法可依,提高监管的权威性。 2、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公平、公正、严格地发挥监 管作用,防范市场失灵情况出现。 3、监管者的地位超脱,有足够的权威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 常运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主要国家监管模式选择
• • • • 美国 英国 德国 日本
美国
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主要依靠政府监管机 构的集中监管。美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有一套 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 《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 公司法》等。
第九章投资银行的监管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及类型
表 9-1
类 型 集中型 监管体制 代表国家 美国、日 本、加拿 大、中国
不同监管体制的比较
特 点 1.有投资银行管理的专 门性法律 2.有全国性专门监管机 构
1
主要优缺点 1.有法可依,监管法制 化2.监管机构超脱市场, 较公正3.监管涉及面广, 监管机构力不从心
特点:
(1)通常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投资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
(2)没有设立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 而是依靠证券市场的参与 者,如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及类型
(三)中间型监管体制(综合型监管体制或分级监管体制)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二)业务范围的监管(确定业务范围) 对投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控制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银行可以经 营信贷、证券等多种金融业务,集商业银行职能与投资银行 职能于一身,被誉为金融全能公司; 另一种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分业管理模式。即实行银 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两业之间被“格拉斯-斯蒂格尔” 墙隔离起来,但时至今日美国也走上了金融全能公司之路。 应当说,金融全能公司是未来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 我国对投资银行实行按业务分类管理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概述
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含义 监管机构依法对投资银行及其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 和。 依法利用经济手段对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不属于投资银行业监管 的范围,而应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 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演变与发展 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主要集中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提 政策层面,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制、监管和干预都很少论及。 2.1929年经济大危机爆发后。立足于市场不完全理论、主张国家干预政策和重 视财政政策的凯恩斯主义取得了经济学的主流地位。 3.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 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 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 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 4.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初。金融自由化达到了高潮,很多国家纷纷放松 了对金融市场、 金融商品价格等 方面的管制,一个全球化、开放式的统一金 融市场初现雏形。 5.20世纪90年初代。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 稳定与效率的方面。
银行法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业务运作

银行法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业务运作随着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银行法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业务运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监管体系、监管原则、监管工具以及业务运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管体系银行法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是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以及保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监管体系由各级监管机构组成,包括国家层面的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地方层面的地方证券交易所等。
二、监管原则银行法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
监管原则通常包括透明度、一致性、公平合理、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等方面。
三、监管工具为了有效监管银行法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工具。
这些工具包括政策法规、监管指引、资本充足率要求、市场准入条件、贷款审查等。
通过这些工具,监管部门能够对金融机构的运作进行全面监控和调控。
四、业务运作银行法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是金融监管的核心。
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吸收储户存款、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等业务。
在这些业务中,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和要求,保证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和资金安全。
在业务运作方面,金融机构还需要高度关注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趋势。
现代金融业已经进入了智能化和数字化时代,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风控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关注金融科技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与稳定。
总结银行法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业务运作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基石。
监管体系确保了金融机构合规运营,监管原则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稳定,监管工具促进了风险管理和合规性。
随着科技进步和创新,银行法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也在不断发展和改变。
金融机构需要积极适应这些变革,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与监管部门合作,共同构建健全的监管体系,实现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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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与运作模式教案基本要求:近年来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发生深刻变化,重塑了投资银行发展的新格局。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新趋势和监管体制的新变革。
重点与难点:重点是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新趋势和监管体制的新变革。
难点是传统的混合经营与目前国际上混合发展趋势的联系和区别。
第1节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本节主要讲授投资银行监管主体、我国投资银行监管体系、以及投资银行的资格和业务监管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投资银行的监管主体综观世界各国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方式,一般分为以政府主导型的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管理两个层次。
其一般架构如图3—1所示。
所谓外部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设立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是带有强制性。
图3—1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架构授课中注意突出投资银行业协会和投资公司协会的自律性质(一)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外部监管模式目前世界主要的外部监管模式1.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最高管理层的监管主体。
它直属于美国总统,不受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管辖,主要任务就是监督并实施美国的证券法律,具有立法和执法权。
2.以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作为最高的监管主体。
德国强调对投资银行的自律管理,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法律,各州政府负责法律的实施与监督。
3.以英国金融服务局为投资银行业的最高监管机构。
1998年6月1日,金融服务局成立,对英国的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原来较为松散的自律管理格局逐步被集中监管的格局所替代。
4.以日本金融监督局为主要监管主体的政府监管模式。
授课中注重分析美国监管体制的特征(二)以行业协会与交易所为主的自律管理模式除了政府机构实行外部监管以外,各国投资银行一般都成立行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一起对市场实行自律监督管理,并且交易所的自我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在此从微观层面讲清以下3个问题一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二是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
不同投资者的身份不影响他们在市场交易地位,包括信息获得、市场准入等方面。
三是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我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我国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历史沿革目前的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如图3—2所示)。
图3—2 中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期期市场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务院直属单位。
证监会设发行部负责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事宜。
(二)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1998年,中国证监会将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收归证监会直接管理,并将原来的35家机构缩减为9家大区派出机构。
此外,在北京和重庆等地还设立了直属派出机构。
在大区派出机构下,再设立了25家地方特派机构。
这些地方特派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证监会和大区派出机构进行监管。
(三)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进行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性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会员进行监管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讲授中简要分析我国证券业监管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三、对投资银行的资格监管●投资银行设立的特许制与注册制的含义注册制是指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有关设立标准的规定,只需要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和交易部门注册登记,便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采用这种方式的大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典型代表是美国特许制是指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以后才能设立。
采用这种方式的典型国家是日本。
●中国目前对投资银行的资格管理采用特许制。
(一)中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业务资格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证券自营、网上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须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单项业务资格。
讲课中,注意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特许制与注册制的比较四、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一)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的一般内容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分为发行与承销业务、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等。
这是证券监管部门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重点所在。
1.在发行与承销业务方面,各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着眼于要求投资银行以诚信为本,禁止欺诈、舞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据例说明(比如我国新股发行中的成都红光、琼民源事件等)2.在自营业务方面,主要从防止投资银行在交易中操纵证券价格、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合并经营而侵犯客户利益以及限制投资银行的风险等方面进行监控。
3.在经纪业务方面,各国监管部门要求投资银行的行为以保护客户利益和保证市场公正为基础,禁止投资银行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为了自己的利益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我国对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主要从我国投资银行业实践角度来分析,要求学生大概了解即可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和谈话提醒制度。
2.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3.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4.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5.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防止资料、数据丢失和泄密。
严禁篡改资料和数据。
6.证券公司须遵守有关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第2节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本节主要讲授投资银行得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和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对策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美国分业经营产生的历史背景1927年《麦克法顿法》进一步放松了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权力,使商业银行大规模地进人证券市场。
而当时的联邦政府对证券市场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致使恶性投机行为不断加重,最终导致1929年10月的股市大崩溃,美国经济乃至整个世界经济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在经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1933年证券法》、《1933年银行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以后的《1935年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1938年马伦耐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相继问世,美国证监会也于1934年正式组建。
一系列法律和监管组织的建立把美国的证券业与银行业彻底分开,开始了世界金融史上最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
这一经营模式对世界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设计产生了重大影响。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与分业经营其中,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最先在法律上确立了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购买某些股票和债券三类证券业务之外,不能经营证券投资业务,而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的业务。
这样一来,《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有效地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活动,从而控制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作为分割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的“防火墙”,《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与其他美国金融法律一起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
讲授中注意:1,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产生的历史背景;2,对比1998年为什么废除该法案。
●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要点是:(1)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股票发行与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不准经营信贷业务;(2)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集中由政府任命的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而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由中央银行监管。
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讲授分业经营的优点:1.建立防火墙制度,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
2.便于专业化分工协作和管理。
3.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公正、透明和有序。
当然,分业经营型模式也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它使整个融资体系人为地分割为两块进行运行,客观上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规模和综合业务能力,限制了他们的竞争。
比较混业经营型模式的全能银行制度,分业经营模式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混业经营模式的含义所谓混业经营型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相互之间在业务上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
德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具有很长的历史,尽管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在分业经营方面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但它始终维持着传统模式。
这种在当时属于非主流的经营模式,为后来德国经济的起飞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其银行业也不断巩固和发展壮大。
这一巨大的成功不但使实行分业经营型模式国家的银行业刮目相看,而且也成为日后美国银行业要求取消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一个成功例证。
除了德国之外,实行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还有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欧洲国家。
混业经营型模式与美国、英国、日本的分业经营型模式完全不同。
在这一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盘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租赁、担保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
至于每一家银行具体选择经营何种业务,则由其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讲课中注意与分业经营的对比,便于理解●混业经营的特点对于混业经营的特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价格阐述第一,混业经营型模式的资源利用效率要远远高于分业经营型模式。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的硬件资源、资本资源和人力资源往往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双方在不增加资源的情况下进行合并,就可以获得比不合并情况下双方各自的效益之和还要大得多的效益。
第二,双方信息沟通能力的加强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收入。
第三,混业经营型模式扩大了单个银行的规模,增强了全能银行的竞争实力。
另外,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不如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那样容易监管,容易自律。
它因信息的便利而容易产生内幕交易,如果内部不加防范,就会导致诸如挪用客户存款于证券投资等弊病,增加金融风险。
三、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主要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进行分析1.分业经营型模式的利弊分析●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其能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体制运行中的风险。
●有益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正与合理。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型可以减少投资银行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合理。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促进了金融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两者分别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模式的最主要缺点是它限制了银行的业务活动,从而制约了本国银行的发展壮大,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