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副主席职责
乡镇人大工作职责篇2:

【实用范文】1.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政、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机人民政府的工作。
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组织本级人民代表队本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6、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开展活动。
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根据镇长提名,决定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受理镇人大主席团成员、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0、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1、根据本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2、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篇: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3、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4、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
5、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职责范围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职责范围一、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主持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和向党委与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2、贯彻执行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决议,部署。
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文体、生活、女工等各项工会活动,加强工会财务管理。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作,总结经验,学习有关工会文件,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4、参与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或领导机构,搞好教职工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
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督促、协助行政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教职工的生活后勤工作,成为职工之友。
5、抓好工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小组(分会)的作用,关心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进步,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支持他们大胆工作,努力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
6、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岗时代行其职责。
二、组织委员职责1、安排组织好工会会员的组织生活,经常向会员进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2、听取会员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解决。
3、抓好工会小组(分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发挥工会小组的作用,抓好会员工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4、负责管理工会文件资料和会员档案,发展新会员,办理会员组织关系,做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和各种组织统计工作。
5、负责办理工会委员会对会员奖励与处分的有关工作。
三、宣传文体委员职责1、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教职工进行“四有”教育。
2、教育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教职工进行工人阶级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3、经常了解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及时向工会、党委汇报,通过各种形式表演好人好事,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思想。
国家副主席的职责

国家副主席的职责国家副主席的职责篇一:工会副主席岗位职责工会副主席岗位职责1.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工作,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2.召集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分工会主席会议,传达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有关指示文件,讨论研究贯彻实施办法。
3.根据本单位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部署,主持制定本单位工会工作计划,做好工会工作总结。
4.负责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及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负责工会民主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厂务公开工作,与纪委监察部门一道做好厂务公开的检查,监督工作。
6.组织好工会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工会工作的需要。
7.努力表达和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本单位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8.密切联系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经常了解各基层工会工作情况,指导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9.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工作,做好送温暖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篇二:主席及副主席职责学生会主席职责(一)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和分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
(二)根据学院、系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兼顾,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安排,做好各项工作。
(三)带领学生会成员,模范遵守学院和系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四)检查、督促学生会副主席、各部部长完成分管工作,定期召开学生会例会,研究布置学生会工作。
(五)强化学生会内部管理,搞好团结,协调内外关系,增强学生会的凝聚力、战斗力。
(六)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勇于开拓创新。
(七)负责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及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八)协助系完成下届学生会干部的推荐、考察及选拔工作。
工会委员会分工及职责(二篇)

工会委员会分工及职责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系统中的核心组织,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为了确保工会组织的顺利运行和充分发挥作用,委员会成员需合理分工,各司其职。
以下是工会委员会成员分工及职责的详细介绍:1. 主席:主席是工会委员会的核心,主要负责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主席需要具备较高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确保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主席要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和汇报工会工作情况,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保障工会会员的权益。
2. 副主席:副主席作为主席的得力助手,在主席不在时可以代理主席的职责。
副主席需协助主席组织和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负责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安排,推动工会工作的开展。
同时,副主席还应承担委员会确定的特定职责,如组织职工培训等。
3. 组织部部长:组织部部长负责协助主席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工作。
组织部主要包括成员招募、组织发展和会费管理等工作。
组织部部长需要制定和执行成员招募计划,积极争取新的会员加入工会,并且加强对现有会员的服务管理。
此外,组织部部长还要负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4. 劳动保护部部长:劳动保护部部长负责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
劳动保护部主要包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安全培训和督促企业提升工作环境等。
劳动保护部部长需要了解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协调工会会员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会员的劳动权益。
5. 就业服务部部长:就业服务部部长负责工会在就业服务领域的工作。
就业服务部主要包括职业规划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就业服务部部长需要及时了解就业市场的变化和需求,制定职业规划和发展计划,为工会会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服务,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6. 福利保障部部长:福利保障部部长负责工会在福利保障方面的工作。
福利保障部主要包括社保福利申领、工资待遇协调和工会活动策划等工作。
福利保障部部长需要了解和解读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工会会员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并且组织和策划各类有意义的工会活动,促进会员的凝聚力和团结性。
工会副主席岗位职责范文(4篇)

工会副主席岗位职责范文一、工会副主席的基本职责1.积极配合工会主席,组织和领导工会工作,推动工会事业稳定发展。
2.协助工会主席分析和研判工会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3.参与制定工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
4.及时了解职工的心声和需求,维护职工的权益,解决职工的困难和问题。
5.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活动,积极提高职工的团结和凝聚力。
6.维护工会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保持与员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良好关系。
二、工会副主席在职工权益维护方面的职责1.负责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监督和维护,协助工会主席与企业管理层商讨并达成合理的薪资协议。
2.组织和协调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协助工会主席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组织开展职工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工会副主席在团结职工方面的职责1.积极推动工会组织建设,在企业范围内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协助工会主席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团体活动,增进职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3.促进职工之间的友谊和互助,营造和谐的职工关系。
4.协助工会主席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促进职工的民主参与和集体决策。
四、工会副主席在组织文化建设方面的职责1.协助工会主席建设企业的组织文化,推动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念和企业精神的传播。
2.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3.组织职工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
五、工会副主席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1.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宣传劳动法规和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3.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注工作环境和职工的安全隐患。
4.协助工会主席与企业管理层协商制定职工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工会副主席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职责1.协助工会主席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的文化品位和综合素质。
干部级别

科级处级厅级等级排列(常识普及)按照《公务员法》级别规定行政级别,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
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一)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二)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部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五)厅局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巡视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七)县处级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
工会副主席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范文

工会副主席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范文作为工会副主席,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并代表工会会员开展工作,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发展等。
同时,根据不同企业和行业的特点,工会副主席在不同岗位中的具体要求也有所差异。
下面是一份关于工会副主席工作职责的范文,供参考。
工会副主席工作职责范文一、组织并代表工会会员开展工作1. 组织开展工会会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和推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谈判和协商,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2. 组织开展工会会员的文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篮球、足球、乒乓球等体育比赛;组织舞会、晚会、表演等文艺活动;策划举办文化节、体育比赛、旅游等群众性活动。
3. 组织开展工会会员的进修学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培训班、学习班,组织讲座、座谈会等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提升工会会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4. 代表工会会员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会议等,通过建言献策、发表意见等方式,代表工会会员的利益和声音。
二、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1. 组织开展工会会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企业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工会会员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协调解决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工时等方面的纠纷。
2. 组织开展工会会员的职业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工会会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维护工会会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组织开展工会会员的福利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工会会员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制度;协助工会会员解决社会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问题。
4. 组织开展工会会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分析工会会员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协调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合作,提供优质的培训资源。
三、推动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发展1. 与企业管理层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了解企业发展态势和工会会员的需求,促进企业和员工的互利共赢。
历代主席

历任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年以后)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杨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江泽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胡锦涛(2003年3月15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种。
自1954年开始设立。
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它对外代表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实践上则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
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主席的职责与义务。
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约等。
按宪法,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的元首。
如果主席同时任别的职务,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杨尚昆开始,国家主席一般都兼任中央军委主席或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国家副主席继任;如果正副主席都出缺,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至新的国家正副主席人选产生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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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副主席职责
【范文:国家副主席的职责】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四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