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个人总结)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活动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国家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些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要求。
在建筑工程中,包括了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标准;在市政工程中,包括了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方面的标准;在电力工程中,包括了输电线路、变电站、电力设备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其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才能够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比如,在建筑工程中,如果不按照相关的结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可能会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工程中,如果排水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会导致城市内涝,影响市民的生活和交通。
再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需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程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科学制定和调整相关的标准和条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
最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外,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人员等各方面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才能够确保工程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的家园做出贡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基本规定3.0。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
4 单位(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
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来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
0。
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4 地基4。
1 一般规定4.1。
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
施工现场强制性安全要求范文

施工现场强制性安全要求范文一、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准备工作1、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岗前安全证书。
2、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手套等。
3、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完好性和合格性,严禁使用损坏或过期的装备。
4、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在指定地点签到,并遵守现场管理人员的指示。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组织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设立专门的安全办公室,用于安全管理、资料整理和事故报告等工作。
3、施工现场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4、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吸烟、禁止随意停放、禁止乱堆放等标识。
三、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围挡,确保人员和设备不会掉入坑洞或其他危险区域。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防护网,确保施工不会对周围人员和设施造成伤害。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通道,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出入。
四、施工现场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对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等。
2、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工作,严禁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
五、施工现场的作业安全要求1、所有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和维护后方可使用。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禁止非相关人员接近作业区域。
3、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超负荷作业。
4、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禁止乱堆放材料和建筑垃圾。
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消防安全通道,确保人员和设备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3、施工现场必须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并标识清晰。
七、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措施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并设立急救室。
2、施工现场必须有专门的急救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关键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可持续性。
这些条文的实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遵守一系列强制性规定,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首先,在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中,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并且要求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规定了关于人员配置的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施工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施工人员等。
这些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负责监督工程执行情况、协调各方资源、解决工程问题,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和要求顺利进行。
另外,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强调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循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按照合理、科学的方法和工艺进行施工,并且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施工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要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告和解决施工中的延误和问题。
施工单位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主要工序和节点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在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音、粉尘和废弃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和公共卫生。
最后,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规定了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关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条文规定的施工单位,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总结

安阳中晟善应镇100MWp光伏电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总结安阳中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10月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为了实现本工程的各项目标,依据目前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因素,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加强安阳中晟善应镇100MW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安阳中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公司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安阳中晟善应镇100MW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开展了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监理单位: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自查活动。
现将检查结果总结如下。
二、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总体情况(一)总体情况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主要包含以下部分:①GBT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50794-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规范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记录。
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制性条文内容)。
③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进行明确、具体的交底)。
④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增设一栏:所执行强制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
⑤检验批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⑥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⑦单位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增加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记录。
⑧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⑨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
以上情况本工程满足设计及项目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的要求,或按公司及项目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现场检查的情况1.光伏电站《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执行,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已经建立健全强条执行组织,从组织形式上得到保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制定奖罚制度,并进行考核。
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2.对“强条”进行学习、培训,尤其是施工前对施工人员组织学习、培训更加重要,促使参建人员熟悉掌握“强条”的各项规定,通过学习、培训和交底,做到学以致用,立竿见影。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343252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pdf 1:1、范围本文档涵盖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强制性条文,旨在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施工许可2.1 施工前,需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2.2 施工单位应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
3、工程质量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3.2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控制。
4、安全生产4.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4.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施工作业。
4.3 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5、环境保护5.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做到污水、噪音等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5.2 施工单位应正确处理施工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或污染环境。
6、施工期限6.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
6.2 若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施工,需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施工。
7、维修保养7.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预防和处理,避免后续维修成本增加。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方案等文书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主管部门:指负责建筑工程管理的部门,如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2. 国家建筑质量标准:指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3. 安全生产方案: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的保障施工安全的计划和措施。
2:1、应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整理了相关强制性条文,并对各项条文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
2、施工前准备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规划工作,确保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2.2 施工单位应进行环境评估,了解施工地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3、施工许可3.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活动。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1 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88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3.12表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3.1.33.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叼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同用一共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5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3.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符合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1.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处室外。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储油桶。
5.2.3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总结(最终)
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总结(最终)某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总结目的:本文旨在总结某工程项目在实施强制性条文方面的情况,以便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
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某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人员。
编制依据:本文的编制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项目管理要求。
组织机构:本次总结工作由某公司负责,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
自查工作开展情况: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总体情况:一)总体情况:工程项目在实施强制性条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二)现场检查的情况:现场检查发现,有些施工单位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操作,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三)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工程项目在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进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下一步工作安排:项目负责人将继续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
同时,将定期进行自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也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因此,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些标准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具体体现。
它们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关键所在。
本方案的目的是在本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工程建设期间的检查,总结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本方案适用于本工程建设单位和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工程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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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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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工程第一节基本规定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要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措施】当需要做钢筋代换时,必须由设计单位经计算校核,出具书面洽商或设计变更通知书,并按代换以后的设计要求施工和验收。
【检查】检查设计变更文件及钢筋工验收文件。
【判定】以有无设计变更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和验收文件是否一致作为依据。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措施】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查数量。
【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必要时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判定】以有无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以及是否全部作为判定依据。
对初次采用的外加剂,要有进场复验报告并合格;对长期采用同一牌号的情况,可不再对进场复验提出要求。
第二节模板工程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措施】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考虑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
对各种不同条件,都应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时可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施工技术方案中应有模板设计的有关内容。
应检查模板设计的有关文件。
对重复多次使用的模板系统,不一定对每一个工程都进行设计计算,但必须有相应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判定】以有无模板设计文件资料以及模板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作为判定依据。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措施】模板及其支架查出是,混凝土结构可能尚未形成设计要求的受力体系,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支撑。
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及支顶易被忽视而造成结构缺陷,应特别注意。
【检查】施工技术方案中应规定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
应检查施工技术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并检查其落实情况,如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教育等。
【判定】以施工技术方案中有无有关模板拆除顺序和安全措施的规定以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判定依据。
第三节钢筋工程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实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措施】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查数量。
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数量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场检验数量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检查数量可按下列的情况确定:(1)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各出厂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连续进场的同批钢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有时,产品合格证、出产检验报告可以合并提供,但主要项目、内容应基本齐全。
进场复验报告时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判定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依据。
【判定】已有无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以及是否全部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措施】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查数量,与前5.2.1条相同。
【检查】同前5.2.1条,但应计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中的实测超强比,分别不应小于1.25和不应大于1.3,核实是否符合要求。
【判定】用于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每批均有出场检验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如均符合设计或上述强屈比和超强比的要求,则判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措施】检查应在钢筋绑扎安装后进行,并在浇筑混凝土之前的隐蔽工程验收时加以确认。
【检查】用观察的方法对钢筋品种、规格(直径)、数量等进行检查,要求全数目测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用钢尺量测加以核实。
【判定】以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四节混凝土工程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措施】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进行抽样检查。
【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判定】以有无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并是否全部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其中,氯离子含量的有无早出厂检验报告中必须予以明示,一般情况下进场复验不做要求。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部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措施】在结构拆模以后,应对实体结构进行全数观察检查,记录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的实际状态。
对于外观质量的一般缺陷应及时进行修复处理。
对一般的尺寸偏差,只要其合格点率符合要求,可通过验收。
但对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和过大的尺寸偏差,则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方能进行处理。
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有关缺陷情况的记录、修复处理的技术方案以及修复后再检查验收的结果均应存档备案。
【检查】检查有关缺陷情况的记录和技术处理方案。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判定】核对拆模后的检查记录、技术处理方案及处理后的验收记录,互相吻合者为合格,如有矛盾则不合格。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第六章砌体工程第一节砌体砂浆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措施】1.在施工现场,水泥应按品种、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采取防雨、防潮措施、保持干燥。
2.施工单位应对每批进场水泥的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并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使用中如发现水泥有结聚等不正常现象时,应进行复验,并重新进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
4.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应注意避免水泥混用现象。
【检查】1.水泥强度、安定性复验报告单。
2.水泥强度降低时砌筑砂浆的配合比设计资料。
3.经常了解施工现场水泥使用情况。
【判定】1.对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不得在砌筑砂浆中使用。
2.施工中所有水泥,强度等级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措施】1.现场的石灰膏应存放在会吃中妥善保管,防止暴晒、风干结硬,并应经常浇水保持湿润。
2.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应注意避免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检查】1.了解施工现场石灰膏在灰池中的存放状态。
2.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砂浆搅拌时石灰膏的质量。
【判定】砂浆拌制时,脱水硬化的石灰膏不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措施】1.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及试配。
2.砌筑砂浆在配合比设计和试配中,应满足规范规定的稠度、分层度的要求,同时满足抗压强度的设计要求。
3.施工现场拌制砂浆时,应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各类材料的计量。
【检查】1.砌筑砂浆试配报告单。
2.施工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各类材料的重量计量情况。
【判定】1.无砌筑砂浆试配报告单,不得进行施工现场砌筑砂浆拌制。
2.施工现场拌制砂浆时,不按试配报告单配料,判为部符合要求。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措施】1.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及试配。
2.砌筑砂浆在配合比设计和试配中,分层度应满足不大于30mm的规定。
3.施工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各类材料的计量。
【检查】1.砌筑砂浆试配报告单。
2.施工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各类材料的重量计量情况。
【判定】1.无砌筑砂浆试配报告单,不得进行施工现场砌筑砂浆拌制。
2.施工现场拌制砂浆时,不按配合比计量,判为部符合要求。
第二节砌砖体工程5.2.3 砌砖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措施】1.施工单位应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加强规范的学习,并认真执行。
2.施工中加强自检,杜绝违背规范要求的做法。
【检查】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在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检查时,对砌体的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全面观察检查。
【判定】1.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的房屋,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或斜槎连接。
2.对非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5.2.4条的规定假设拉结钢筋。
第三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6.1.2 施工时作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措施】1.小砌块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仔细了解小砌块的生产日期。
2.坚持先检验小砌块的强度等级后砌筑施工的程序。
【检查】检查小砌块强度试验报告中的产品龄期及产品合格证的生产日期。
【判定】施工时所用小砌块的产品龄期应等于或大于28d时方可砌筑墙体。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措施】1.施工单位应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加强规范学习,并认真执行。
2.施工中加强自检,砌筑承重墙时应剔除折断和裂纹超标的小砌块。
【检查】1.施工中随时在现场观察检查。
2.在对砌体的观感质量进行检查时,注意对上墙小砌块裂纹状态的观察检查。
【判定】对已上墙的断裂小砌块应予拆换重新砌筑。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措施】1.施工单位应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加强规范的学习,并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