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合集下载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试卷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试卷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试卷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

每小题2分,共7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下列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某县公安局B.某有限公司C.某大学D.某省法学会【答案】B【解析】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B项正确,某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A项错误,某县公安局是国家机关法人。

C项错误,某大学是事业单位法人。

D项错误,某省法学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过错责任原则【答案】D【解析】D项,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中的归责原则,不是民法基本原则。

3.2001年1月11日,甲乙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6个月后该合同生效,这属于()。

A.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B【解析】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是: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是将来确定的事实。

本题中甲乙约定6个月后合同生效,可见所附的是期限。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

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

4.甲户籍地为西安,被单位派至广州工作半年,后到北京买房并连续居住满2年,然后又到上海治病半年,则其住所地应为()。

A.西安B.北京C.上海D.广州【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六)继承部分
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2.人格权.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五)知识产权部分
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三大特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解读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解读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解读2012政法干警考试笔试辅导教材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笔试辅导简章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于2011年7月12日公布,为使广大考生对此次考试的考查目标、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以及考查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中公教育专家针对刚刚发布的大纲,为广大考生做一个深度的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时间内提高备战效率。

一、本次考试的考查目标大纲规定,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考生的具体要求则是: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中公教育专家对此的解读则是:本次考试所注重的不仅是考查考生的知识储备情况,毕竟对刑法学和民法学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具体法律规定只是固定的死知识,只能考查学生的记忆力,更主要的是本次考试还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分析判断能力,它不仅要求应试者要能记能背这些知识,还要能理解这些知识,掌握其主体脉络和基本原理,更重要的是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强调这方面的考查,对应试者能力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简而言之,大纲对考生的要求便是: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知其用、知其如何用。

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观点,明辨法理则是要对广大考生的逻辑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充分,解释是否透彻的一种专门的考查,简言之,就是考查考生是否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试题及详解(含刑法学)【圣才出品】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试题及详解(含刑法学)【圣才出品】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

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题。

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

甲未履行便请求乙履行,遭乙拒绝。

乙所行使的权利是()。

A.请求权B.绝对权C.形成权D.抗辩权【答案】D【解析】狭义的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题干的表述即为抗辩权。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D.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不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可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A.上市公司B.公立医院C.有限责任公司D.国有独资公司【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C项,有限责任公司不在规定之列,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4.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是()。

A.租赁合同B.借用合同C.承揽合同D.委托合同【答案】B【解析】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我国的实践性合同主要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借贷合同。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1目录I.考查目标 (2)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2)III.考查内容 (3)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192)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3.对人的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年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011年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一、考试科目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笔试试卷设“专科类”和“本硕类”两种版本,分别适用于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和报考“本科及法学硕士班”的考生,在试题类型、数量、难度等方面有所区分。

二、作答要求(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要求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二)申论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使用答题卡进行作答的,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申论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现代汉语作答。

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成绩无效。

直接在申论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的,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试卷或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用现代汉语作答。

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成绩无效。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介绍(一)测验的目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

(二)题型说明及举例第一部分:常识判断常识判断主要测查考生对法律常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

除了法律常识,常识判断还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内容。

例题: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A.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B.具有我国国籍的人C.享有政治权利的人D.出生在我国的人解答:根据我国宪法,正确答案为B。

又例如:尽管我们关于太阳能的研究和议论已经相当多,但今天对太阳能的利用还是非常有限的。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复习策略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本科班)备考完全手册一、行测备考策略政法干警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部分实际上考查的是考生的一个行政职业能力倾向。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试包括言语理解、逻辑判断、数量关系、资料分析、常识五大模块,各个模块又细分出更多小知识点,考生仅仅对于各个模块的知识点的复习整理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所以考生对各个模块的复习要进行好时间分配,准确理解和把握各个模块的基本原理、基本技巧和基本方法的复习,按照中公的行测教材的体例安排和学科分布进行科学计划,对每个模块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有条件有时间的考生还可以报中公教育的辅导班来进行复习梳理,这样可以加快复习进度,加深复习印象,提高复习效率。

在这个复习阶段考生对知识点的复习和梳理,是备考的一个重要时期,对各个模块的知识点的整理将直接影响到考生最后的得分。

考生在复习好行测知识点的基础上,接下来的一步就是做真题,只有把真题吃透,把理论知识运用到解真题的过程中,加强对方法和技巧的运用。

在反复做真题的过程中,提升做题能力,加快做题的速度。

同时中公教育专家提醒考生要特别注意,在做真题的阶段不是为了做题而做题,做题主要是为了培养解题的思路,方法技巧的运用,把握好答题时间和答题速度。

最重要的是考生要以真题来强化练习,在做题时,还要善于总结,总结常考题型,总结易错的题,总结自己在整个做题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方法和技巧、以及总结出题者的意图等。

最后还要认真研读真题及模拟题的答案解析。

因为在中公的解析中包含了大量的信息和方法,不仅扩展了阅读,也可理解到解题的思路甚至是出题的思路,对真正的考试极有帮助。

行测考试与申论和专业课区别较大,所适用的复习方法也有不同。

比如,若考生在自测时发现数量关系中的数字推理规律掌握得不牢固,考生就应牢记这些规律,以备正式考试中运用;若考生在自测中发现有些考题费时多而且答案依然不正确,那就需要换个解题方法,或者加强对这方面的训练,或者采取“先易后难”的“缓冲做题法”,以保证答题的速度;比如考生在自测中发现对言语理解与表达的某些题型尚不得要领,那就多练习这类试题,以做到“熟能生巧”。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基础理论知识一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基础理论知识(一)民法学考试指导根据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内容根据培养方式的不同共分三种考试内容:(一)专科教育:行政职业能力测+ 申论+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二)本科教育:行政职业能力测+ 申论+ 民法学(三)研究生教育:行政职业能力测+ 申论+ 专业综合Ⅰ+ 专业综合Ⅱ注: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一次政法干警考试,直接关系到广大考生未来的发展方向,甚至决定一个人的一生。

而对于时间紧、备考任务重的政法干警考试,没有人会否认方法的的重要性。

科学的方法好比一把利剑,可以让你在短时间内披荆斩棘。

一下是京佳人精心为你准备的民法学备考指导政法干警招录《民法学》考试高分备考指导:本科教育的民法学考试的复习,主要通过对民法学的复习重点、复习难点以及考试中的易错点进行总结来指导考生有效高分的进行政法特警的备考。

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大纲完整版

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包括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F地方性法规。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B.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A.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1政法干警民法最新大纲详细版彩色版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采纳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具有的特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调整人身关系具有的特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法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涉及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溯及力。

生效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布之日同时生效实施,二是先行公布,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实施。

失效:国家机关命令废止、新法取代旧法、法律本身存在有效期等。

溯及力:原则上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办等制定的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各自特别行政区。

3.对人的适用范围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再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1目录I.考查目标 (2)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2)III.考查内容 (3)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192)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三)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五、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概述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3.撤销权的行使(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六、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四)代理权的消灭(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2.狭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3.诉讼时效的效力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5.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三)期限1.期限的概念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客体1.物的概念与特征2.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公示公信原则(五)物权的保护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请求损害赔偿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三、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三)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各种相邻关系(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2.拾得遗失物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4.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五)共有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

四、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三)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四)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五)地役权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内容五、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二)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2.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标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三)质权1.质权的概念2.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3.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

(四)留置权1.留置权的概念2.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占有(一)占有概述1.占有的概念2.占有的分类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第三部分债权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二)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6.主债与从债(三)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2.侵权行为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四)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2.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3.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五)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概念2.保证保证的概念与特征;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责任的免除。

3.定金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六)债的移转1.债的移转的概念2.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债权让与的效力。

3.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

4.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七)债的消灭1.债的消灭概念2.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合同的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2.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规则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2.合同解除的分类3.合同解除的条件4.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六)各种合同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2.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解除。

3.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赁合同的解除。

4.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承揽合同的解除。

5.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管人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6.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7.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合同的解除。

8.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部分人身权一、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2.身份权二、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生命权1.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2.生命权的内容(三)健康权1.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2.健康权的内容(四)姓名权与名称权1.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2.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五)肖像权1.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2.肖像权的内容(六)名誉权1.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2.名誉权的内容(七)隐私权1.隐私权的概念与范围2.隐私权的内容三、身份权(一)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二)荣誉权1.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2.荣誉权的内容(三)其他身份权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二、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1.亲属的概念2.亲属的种类配偶;血亲;姻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