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装潢与商标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转让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二)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 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 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 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 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 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 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 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 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 称。
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 满之日起计算。
七、商标评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商标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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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的申请(19-23条)
按类别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 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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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商标概念]
商标即品牌,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 别的标志。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受理非传统商标 注册申请。(6条)
分析:草案对商标构成要素删除了可视性要求, 意味着在我国非视觉商标将获得注册和保护。
任志强,法学副教授,致力于中国动态商标的注
册和推广,对我国动态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进行
论证,终于解决了动态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可行性
问题。任志强也因此被商标业界人士称为“中国
动态商标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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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的条件——1
(一)合法性
1.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0条)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二)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
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 属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 冲突(第9条) 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联系越远,显著性 越强。 商标显著性分类:固有的显著性;经使用而获得 的显著性
浅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问题

文 章 编 号 :0 8— 7 X 2 0 )2— 0 7一O 10 7 7 ( 06 0 0 4 3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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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销售额和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情况 。三是商
一
、
知名商品的认定
品的宣传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在某种商品所作 出的
般认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知名商品 , 此外 , 还要考虑该驰名商标或著
名商标所核准使用 的范围, 未在核准使用范 围内的
如果该商标是一种图形商标 , 图形可 以作为商品 该 的装潢 。因此 ,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 , 未注册商标与商
品特有名称 、 包装 、 装潢 等商 品标 识本来就是 一 回 事。 I ’ … 4 对未 注册商标 的保护来说 , 反不正 当 竞争是一种很重要 的保 护措施。郑成思先 生 曾指
一
定损害 , 应依法制止。 无形财产相对于有形财产
在非相同、 非类似的商品上, 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 擅 有的名称、 包装、 装潢作相同或者 近似的使用 , 造成
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 的, 亦构成 不正当竞争
而言 , 更容易在事实上被多个 主体 占有 、 使用 和收
益, 从而更容易发生权利 的冲突。知名商品特有 的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
我 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
将保护对象限定在知名商品上, 即一种商品只有达 到知名 的程度才对其名称 、 包装和装潢加以保护 , 这
广告宣传情况以及消费者对该商品的知悉程度。四 是商品在国际和国内权威评奖活动中的获奖情况 。
考虑到举证的难度 , 笔者认 为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应 结合商品的名称 、 包装、 装潢被仿 冒的情 况, 考虑侵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从统一『海之言』案件谈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从统一『海之言』案件谈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陈奎;行鹏英【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4页(P36-39)【作者】陈奎;行鹏英【作者单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实践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案件较为多见,比如红罐凉茶之争,哈啤、小肥羊的名称保护之争等等。
本人近期办理的统一“海之言”遭遇侵权案,即是因海之言产品广受市场欢迎与认可,其名称、包装、装潢屡次遭遇仿冒。
那么在该类仿冒案件中,怎样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从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下结合统一“海之言”案件,分上中下三篇逐一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能受到保护,前提是该商品是知名商品。
因此,实践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来解决仿冒商品问题,首要问题是认定是不是知名商品。
如果不是,则难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什么是知名商品,认定为知名商品应当把握什么要件?(一)知名商品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进一步对“知名商品”进行了定义: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商标法要点笔记

商标法要点笔记商标,是指用以与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
具有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
一、商标与有关概念的区分1。
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分:(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具有专有性,受到《商标法》保护。
(2)商品的通用名称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特有名称用来区别同种类的特定商品;商标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可能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2.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分: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1)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而法律未具体规定商品装潢的构成要件。
但任何经营者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3)商标专有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商品装潢的权利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基于其存在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4)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除外);但法律未规定商品装潢的保护范围.(5)商标与商品质量的联系较为紧密,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品装潢与商标质量、信誉无直接关系。
3。
商标与商号的区分:商号:广义的商号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
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的字号。
字号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为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标记性字词,是商事主体所使用名称中的核心字词部分.(1)商标适用商标法;商号适用《民法总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商标标识商品的来源;商号标识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3)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商标法期末复习

商标法期末复习考试范围:教材(老师此外加旳材料)+法条一、名词解释(5*3分)二、简答题(3*5分)三、论述题(20分)四、实例分析题(商标注册过程中注意旳事项)五、案例分析题(商标侵权)•注意事项•根据分值决定内容•简答题:简要扼要,只回答要点•案例分析题:1. 理解商标法实体和程序旳有关规定2. 充足论述理由和法律根据3. 表明自己旳观点并加以论述第一章商标概述1.商标定义: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再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旳,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和声音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旳,具有明显特性,便于识别同类商品或服务来源旳标识。
2.商标旳功能识别来源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文化推广功能3.商标旳种类•平面: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法》12条限制性规定•声音:2023年修改增长旳•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组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国旳组员资格旳标志。
•证明商标:指可以证明商品到达一定品质和原则旳标志,又称“保证商标”。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种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旳若干个近似商标。
目旳在于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主商标近似旳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一样类别旳商品或者服务商注册若干个相似旳商标。
•区别:⏹防御商标与其主商标为相似旳商标;联合单彪则是语气注册旳主商标不一样却近似旳若干个商标群。
⏹防御商标旳注册范围一般与主商标所核定使用旳范围不相似,是在其他旳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上;而联合商标旳注册则是在于主商标核定使用旳商品相似或类似旳商品上⏹防御商标旳注册人一般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并且申请较难获准;联合商标无此限制。
5.其他商业标识•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旳称号,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
•商品名称与商标区别:⏹受保护旳前提不一样,商标应有明显性,商品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保护,商品特性假如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号】(2015)民三终字第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7.07.27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装装潢”之间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
抽象的商品名称或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脱离于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具体商品,缺乏可供评价的实际使用行为,不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评价的意义。
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正文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男,该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传,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16日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男,该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2017年1月16日起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商标法试题
商标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商标是由哪些要素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是()A.文字;B.图形;C.文字、图形;D.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2.下列选项中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是()A.电视机;B.五粮液酒;C.川贝枇杷止咳露;D.两面针牙膏。
3.下列选项中属于商品特有名称的是()A.自行车;B.电视机;C.泸州老窖;D.阿司匹林4.商标按照其使用的对象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A.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B.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怀组合商品;C.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D.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
5.某一企业在注册了“牡丹”商标之后,又先后注册了“白牡丹”、“红牡丹”、“黑牡丹”等商标,这些商标属于()A.防御商标;B.联合商标;C.证明商标;D.集体商标。
6.某厂生产“白玉”牌牙膏,遂又在化妆品、香皂、洗涤剂上注册使用该商标,后者即构成()A.防御商标;B.联合商标;C.证明商标;D.集体商标。
7.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纯羊毛标志、欧共体采用的“担保商标”等,都是一种()A.防御商标;B.联合商标;C.证明商标;D.集体商标。
8.1904年,清政府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它是()A.《商标注册试办章程》;B.《商标注册暂行条例;》C.《商标管理条例》;D.《商标法》。
9.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是()A.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B.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C.英国于1862年制定的《商品标记法》;D.美国于1870年制定的《联邦商标条例》。
10.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商标注册制度上实行()A.自愿注册原则;B.强制注册原则;C.全面注册原则;D.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11.下列哪项内容不是1993年通过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主要内容()A.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B.商标注册制度实行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C.禁止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D.扩大侵权行为界定范围,加大惩治侵权行为力度。
1“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概念考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概念考蒋利玮“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语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1。
从其英译“the names, packaging or decoration peculiar to well-known goods”来看,这应当是我国原创的法律概念。
从立法过程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经历了以下步骤:(1)、1993年6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草案进行说明2,其中没有涉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1993年8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诚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3,称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二、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假冒、模仿、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擅自使用与有关公众知悉的他人特有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或者标记;……根据有些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的意见,该条规定应当和商标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刘敏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wxzl/gongbao/2000-12/28/content_5003002.htm,2014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3蔡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fzdt/newshtml/20/20050803175922.htm,2014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商标法课件新
厂的“茅台国酒”商标,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
力。
(五)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 不良影响标识
如青岛某酒厂申请注册“二房”商标,宣传时 却有意突出其中的不良含义,后被商标局驳回。
再如广西某企业由于食品类商品上的“黑五类” 商标,由于容易使人联想起文革时期的政治歧 视性语言而始终未被核准注册,至今仍使用 “南方”商标。
商标法
2014年12月
“铁头功”
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与发展历史
一、商标的起源 商——trade——贸易, 商业;行业, 生
意;…… 标——mark——痕迹, 污点, 斑;记号,
标记;…… 通俗意义: 商品上使用的一种标识。
(一)西方社会 最初的物品、牲畜、人身上的标识 关键词:行会
我国《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 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 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 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定义:
商标是指由法定要素组成的,生产者、经 营者用于把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 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
记或颜色的组合等要素立意新颖、简洁醒目、富有个 性,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没有直接的联系,能够起到区 别商品出处的作用。 1、根据显著性程度: 臆造商标:由杜撰的文字、词汇所构成的无特定含义 的商标。
随意商标:由一个有一定 含义,但却与所使用的商 品或服务的内在特征或质 量无直接关联的商标。
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国酒茅台”商标予以驳 回。茅台酒厂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于2009年 1月19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此外,茅台酒厂曾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 了第1647514号“茅台国酒”商标,商标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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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图设计不同
• 商标构图力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 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而商品装潢 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 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3、选材要求不同
• 商标的选材不得与商品内容相同,例如不 能用“牛”的文字或图形作为牛肉罐头的 商标;而商品装潢不受此限制,例如“人 身蜂王浆”的包装上绘以“人参”的图案, 说明该商品的主要材料是人参,而不是其 他商品。
商品装潢与商标
商品装潢与商标两者同附一商品为同一商品服务, 有时两者经常混为一体,极易混淆,二者的共同点是: 都用于商品表现或包装上,对商品起一定的装饰作用。 但是,商品装潢是以图案、绘画、色彩或文字来装饰、 美化、宣传商品的附着物或包装物。它与商标所区别的 基本特征为:
1、使用目的不同
• 装潢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 商品和宣传商品,引起人们对商品的美感 和需求欲望;使用商标是为了区分商品, 即把不同企业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区别开 来;商标是表明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 销售商品的标记。以示同一种商品或近似 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销售者。
4、使用要求不同
• 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与保护,而商 品装潢则不然。因此,必须在核准注册的 范围之内对商标进行使用,非经主管机关 核准不得随意更改商标的形态。未注册的 商标的使用也受到商标法的约束,而对商 品装潢,使用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 随意变动装潢图案和文字。
注意事项
• 在使用商品装潢时务必应当注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 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管理 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 第五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 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THANKYOU!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