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个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知识整理1、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
(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
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12、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3、正常基线: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14、无害通过权: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5、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16、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 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换句话说, 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3.国际法的效力:4.国际法的客体:5.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者形成的过程、程序。
6.硬法、软法: 软法(不规定法律义务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并非无拘束性的比较灵活的国际协议)7.强法、弱法:8.国际条约: 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9.造法性条约: 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 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10.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 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 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11.国际习惯: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12.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个法系、各个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原则。
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普遍的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 普遍的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文明与国际法律法律文明。
1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 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 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 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14.强行法:是指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 如果违反了强行法, 都会成为无效的法律。
相对一般法律而言, 宪法属于强行法, 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
15.国际法的编纂: 指国际法的法典化, 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称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16.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 亦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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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与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2、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其构成的必要条件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
3、国家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4、边境制度: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相邻国家通常签订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然后分别有各自的国内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地说,边境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5、领海: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6、毗连区: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7、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共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海牙公约规定,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例外地将这个案件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而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这项规定表明,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或起诉,这叫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9、国籍的抵触:国际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10、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1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2、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也叫做领土庇护。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术语名词解释

国际法术语名词解释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p.3322.straight baseline直线基线p.3073.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专属经济区p.3194.Martens clause5.jus cogens强行法p.416.condominium共同管辖权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p.77/p.7008.the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9.attaches附属国/添附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p.20912.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14.accretion添附p.28615.jus sanguinis血统主义p.11716.rebus sic stantibus17.retortion报复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19.a delict jure genetium20.treaty-contracts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22.Drago Doctrine23.trust territories24.cession割让p.28725.jussoli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p.19827.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p.32128.Westphalia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p.24330.the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31.nuncios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p.5033.non-belligerents不交战者、中立者34.Full Power全权证书35.change's daffaires36.exequatur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p.24018.NiZhengyu;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39.Caonnally Reservation/doc/1014094164.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43.jus non scriptum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p10645.International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47.persona non grata不受欢迎的人p.239/doc/1014094164.html,teran Treaty拉忒兰条约49.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领事人员特权与豁免p.263/外交特权与豁免p.24550.effective control有效控制51. aut dedere aut punire 引渡或仲裁52. transit passage 过渡条款53. Sector Principle 扇形原则54. Asylum 庇护55. erga omnes obligations 各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责任56. Lauterpacht;Grotius;Austin 劳特派特、格老秀斯、奥斯汀58.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59. 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60. Jus ad Bellum61. Extradition 引渡62.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环境影响评估63. Double vote 双重否决64. High Seas公海65. Right of visit登临权66. Right of Hot Pursuit67. Transit Passage 通过权68. Par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平行开发制69. Prescription 时效70. Special Mission 特别使团解释并比较:1. de jure recognition / de facto recognition 法律承认/事实上的承认2. Good office / mediation / Conciliation斡旋/调停/协商、和解p.6363. Initialling / siganature ad referendum p.1984. Revision / Amendent / Modification修订/修正案/更改p.2135. territorial Asylum / extra-territorial Asylum域内庇护/域外庇护p.1406. Universal Jurisdiction / protective Jurisdiction普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7.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自保权p.798. rendition投降9. retorsion / reprisal报复/报复性掳掠10.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 right of transit passage无害通过权/通过权p.31611. exequatur / letter of Credence12. authentication / signature认证/签署p.19813. international delinquency14. indemnity / reparation二、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Fraus Omnia Comunpit2.lex loci re sitae3..state immunity国家豁免权4.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5.remission revoi一级反致6.Bustamante Code布斯塔曼特法典7.lex loci solutionis合同履行地法8.lex volutati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9.Bartoles巴托鲁斯10.Renvoi au second degre11.Migratory marriage12.Bona vacantia13.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区际法律冲突14.act jure gestionis15.putative marriage事实婚姻16.locus regit actum (in arbitration law)场所支配行为17.the proper law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18.ana-national or denationalized approach开除国籍的手段19.jurisdiction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in arbitration law)20.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21.favor validitatis /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arbitration law)22.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可分离的仲裁条款23.the jurisdiction doctrine under internet circumstance在英特网环境下的管辖权原则24.pro-arbitration专家仲裁25.theory of Party-autonomic意思自治说26. law District 法律管辖权27. Amiable Arbitration28. Ad Hoc Arbitration29.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 双重可诉原则30. Mandatory rules 强制性规定31. domicile of choice 住所地的选择32. preliminary question 先决问题33.lex causae34. lex loci delicti35. formula of attribution 归属的惯例36.Reese;Fuld;Cavers;Cook;Rabel;Dicey;Mancini:Beale;Savigny;Story;Huber;Bartolus里斯、富德、卡弗斯、库克、拉沛尔、戴赛、孟西尼、?、萨维尼、施托里、胡伯、巴托鲁斯37.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可分离的仲裁条款38. 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 of China middle court39. local law theory本国法学说40. Comitas Gentium41.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42. depecage43. lex arbitri 仲裁法44. Proper law doctrine 准据法原则45. Inderect Renovi 间接反致三、国际经济法1.passing of Risk2.FCA货交承运人p.1623.review mechanism in WTO4.Cumulative assessment/doc/1014094164.html,ernment Procurement6.Safeguard Measures 保障措施p.547.deductive value (in customs valuation)扣减价格8.the new development of WTO WTO 的新发展9.the protection meas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internet circumstance 在因特网情形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10.Hard loan(i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硬贷款p.43311.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 透明度原则p.4912.Safeguard Measures 保障措施p.5413.EDI 电子数据交换p.11214.Expropriation15.Method of Tax Deduction 扣除法p.60016.Subsidy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17.bill of exchange 汇票p.23618.holding company 控股公司19.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分摊费用p.17620.Risk of Renege21.occupational work22.Tax haven 避税港p.61523.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p.17624.passing of risks25.non-recourse loan26.parallel importation 平行进口p.56027.Despatch money28.back to back L/C;revolving L/C;reciprocal L/C 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p.26029.Anti-circumvention clause30.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31.grace period (a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32.Tax sparing四、补充:请指出是哪个国际组织的缩写国际公法1.WMO(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世界气象组织2.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世界卫生组织3.ILO(InternationalLabo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4.UNESCO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5.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eronautics Organization.)国际民航组织6.IAEA(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国际原子能组织7.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国际电信同盟8.UPU (Universal Postal Union),万国邮政联盟9.FAO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10.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1.IBRD(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12.IFC(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国际金融组织13.ID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国际开发协会14.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5.IFAD(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习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不成文行为规范。
强行法:亦称强制法、绝对法,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益的法律规则。
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瑞士、奥地利)外交保护:是指一国有权当期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以国家的名义对其实行外交保护。
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某些事项上,外国人与本国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地役: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的特殊义务。
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航班飞行:为了取得报酬而载运旅客邮件或货物每次飞行都为公众开放使用。
特别使团:是指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国就特定问题进行谈判或完成其他具体任务的临时使团。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战时中立:在战争期间,非交战国既不参加交战国之间的敌对武装行动,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1.International Law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2.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3.International Customage:又称常例或惯例,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
5.Jus cogens: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6.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7.Aggression: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8.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三个条件):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9.Unitary State10. Composite states: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
11. Federal states: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12. Confederated states国家联合。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13. Independent states14. Dependent states: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15.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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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
一种书面协议。
3强行法
也叫绝对法、强制发或强行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规范。
4.永久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
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5.政府承认
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
国际法律责任。
7.国家债务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
8.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9.领陆
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0.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1.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12.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3.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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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4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
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15.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16.过境通行
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
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
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17;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18大陆架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但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
的等深线100海里。
19.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
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0、发射国
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
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1.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
的法律联系。
2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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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24.互惠待遇原则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25.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26.引渡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27.庇护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28.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29.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30、条约的解释
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
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意义。
31.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32、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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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
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33.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
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
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始业已停止的
谈判。
34.和解
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
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
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35、战俘
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
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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