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
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
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
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
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
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6、不干涉内政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8、民族自决原则★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13、国家的平等权★14、国家的自卫权★15、管辖权★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名词解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一贯反对:是指以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悬挂外国旗帜、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超过200海里,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最惠国待遇国籍: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国际法名词解释

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
反报:是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反击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法其法律和规章并从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克减权: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时,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克减其依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专属经济去: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两百海里。
国际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外交团:指驻扎在一国首都的个外国使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组成的团体。
特定罪行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以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国际法委员会: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隶属于于联合国大会的国际法研究机构。
国际法委会是根据大会1947年11月21日第174(Ⅱ)号决议设立的。
造法性条约: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内政:指国家内部政治的事务。
永久中立国:指将永世中立奉为国家政策的国家,永久中立国为根据条约或单方发表的宣言,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存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集体人权:又称民族人权,按照现今国际社会通常的理解与承认,它主要是指民族自决权、发展权,此外还有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自由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等。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
非法劫持航空器罪: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人员,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犯罪行为。
国际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条约的批准:是指一国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一般是条约经过签署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约发生拘束力的程序。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国际组织(狭义):指国家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数国为达到特定目的,依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而创立,并有专门机关履行其职能的团体。
国际争端: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国际法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诉讼权涉及谁有权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以及对哪些事项有权行使管辖。国际法院有权管辖的事项是诉讼当事方自愿接受管辖的争端。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差别待遇: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国际人权宪章:指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克减权: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允许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不履行条约义务。人们通常把这样的条款称为克减条款,将国家的这项权利称为克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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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一贯反对:是指以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悬挂外国旗帜、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超过200海里,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最惠国待遇国籍: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条约的解释:条约生效后,往往出现当事国在履行中对条约规定之意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歧义而做出的合理解释。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它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国际组织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最显着地特征是它的区域性。
和解: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转达各方的信息和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简答题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和通例存在。
二是一般的实践和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构成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能力。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
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4、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5、简述引渡的程序。
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审查3、执行引渡6、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7、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8、简述公海的概念和地位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域。
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
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9、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0、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
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
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11、《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2、简述使馆的职务。
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13、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1、缔约双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
2、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
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
3、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
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
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14、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欺诈、贿赂等情形。
3、违反强行法。
15、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
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16、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
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
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
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做不出决定,即所谓的五大国之否决权。
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
17、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8、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论述题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2、国家的基本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2、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
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2)不侵犯原则。
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
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
所以,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
此外,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
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
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但不得使用武力(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
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3、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