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
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
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
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
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
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6、不干涉内政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8、民族自决原则★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13、国家的平等权★14、国家的自卫权★15、管辖权★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名词解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一贯反对:是指以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悬挂外国旗帜、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超过200海里,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最惠国待遇国籍: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有三个主要特征: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的渊源有:①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②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③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国际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条约的批准:是指一国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一般是条约经过签署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约发生拘束力的程序。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国际组织(狭义):指国家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数国为达到特定目的,依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而创立,并有专门机关履行其职能的团体。
国际争端: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国际法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诉讼权涉及谁有权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以及对哪些事项有权行使管辖。国际法院有权管辖的事项是诉讼当事方自愿接受管辖的争端。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差别待遇: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国际人权宪章:指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克减权: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允许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不履行条约义务。人们通常把这样的条款称为克减条款,将国家的这项权利称为克减权。
国际法所有的名词解释

战手段
律加以伤害和摧毁的作战手段和方法都是尸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是战争法禁止的作战 手段。
背信 弃义的作 战方法
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诱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战争法所给予的保护的行为。例如 假装平民以骗取保护的行为就是属于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这是战争法不允许的作战方 法。
承认 的构成说
指认为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19 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 名学者有斯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 指认为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事实,国际法主体的产生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 认只是宣告其存在并表示愿意和它建交而已。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里维尔、孔慈、霍 尔、布赖尔利、耶赛普等。
保护 性管辖权
边境 制度
相邻国家在边界两侧的边境上根据各自的本国法规和通过边境管理制定协定而建立起来 的一种制度,称为"边境制度"。 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在外国遭到追诉或迫害的人给予在本国居留和保护, 并拒绝把他引 渡给另一国。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罪。
庇护
不推 回原则
经申请取得难民地位的人,在缔约国内可享受难民待遇,不被推回其畏惧政治迫害的国籍 国或以前经常居住国。 外交代表的派遣必须取得接受国同意, 如接受国不同意派遣国所提出的使馆馆长和领事馆 馆长的人选以及其他外交官或领事人员的任命,可指出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以示拒绝 接受,这种拒绝是不用出具理由的。
国际 惯例
国际 习惯
指惯例被普遍接受而成为法律的规则。国际习惯的产生,有"物质"和"心理"两种因素。物 质因素就是惯例的存在,心理因素是法律确信。 指国家统治的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最高权包括选择社会政治制 度的权利和对境内一切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对外独立权指独立自主处理国内事务,排除 任何外来的侵犯和干涉。表现为领土完整、主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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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
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
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
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
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
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
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
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
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
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
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
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
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又称正常基线。
16、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通过
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这种航行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
17、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
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
18、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19、毗连区;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
带海域。
20、领事关系: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一国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
事职务形成的国家之间的关系。
21、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
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22、国际习惯:指各在国际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3、互不侵犯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
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24、内政: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或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
25、民族自决权:各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追求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
26、不承认主义:依主权原则。
国家在国际法上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
承担“不承认”义务。
27、国家继承: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也就是说,由于
出现了国家间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相关权利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28、同意:一个国家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合的特定
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与该国的关系上,这一行为就不再认为是违法的,但是有关行为应以同意的条件为限。
29、国际罪行:广义的国际罪行是指一切国际犯罪行为。
狭义的国际罪行(本条用其
狭义)仅指违背国际义务以至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行为。
国际犯罪行为之一种。
30、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
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所控罪行应达到一定的严重性。
轻
微罪行如不构成规定的处罚标准则可以不予引渡。
31、域外庇护:
32、国际地役: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
利益服务》
33、基线:为了确定沿海国家的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宽度,需要一条起算线,这条
起算线称之为基线。
34、领事:一国根据协议派遣他国一定区域执行保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35、调查: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指在特别涉及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
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36、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
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