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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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

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

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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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国际法来造句?下面是我为你整理国际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国际法的意思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

〔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国际法造句欣赏1 国际社会公认这次战争违反了国际法,因为战争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且至今没有在伊拉克找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此美国自卫的说法也难以自圆其说。

2 国际法这一领域,不熟悉其复杂性则寸步难行。

国际法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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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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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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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规范国家行为和国家间关系的一门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国际合作、国际交往、国际法律责任等内容,是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家间行为的重要工具。

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是指各个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互动和相互关系。

国际关系主要包括国家间外交互动、经济合作、军事活动等方面,是国际法的基础和背景。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和自治权。

主权原则认为各个国家应该自主决定其内外政策,并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国际法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但也规定了一些原则和限制,以保证国家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是合法和符合国际义务的。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在地理上划定的疆域范围,包括陆地和海洋。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对其领土的主权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间领土的争端处理方式。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指各个国家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进行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框架和规则,规范了国家间的合作行为,保障了合作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国际交往:国际交往是指各个国家间的外交活动和交往方式。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外交豁免权、外交使团、领事机关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国家间交往的正常和有序进行。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是指一个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法律责任原则,包括国家间义务的履行、国家间争端解决、国家间补偿等。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对其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国际合作、国际交往、国际法律责任等内容。

国际法帮助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家间行为,对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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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名词解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一贯反对:是指以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悬挂外国旗帜、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超过200海里,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最惠国待遇国籍: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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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有三个主要特征: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的渊源有:①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②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③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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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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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俞振翰几点说明: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

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概述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

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

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

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

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方在特定事项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约。

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文明各国法律体系所一般接受的原则,包括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

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狭义上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上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关,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国际法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国际法委员会: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决定设立其作为大会之下专门促进负责国际法编纂的机构第六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转化:任何国际法规则在经过特定的宪法机制(如国会立法)转化为明确的国内法规则之前,在国内法中不发生效力。

纳入:国际法不需要经过任何立法程序,可以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第七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般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违背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国际法规律才能更改的法规。

包括禁止奴隶制度、禁止种族歧视、禁止种族灭绝、禁止海盗行为、禁止贩卖奴隶、禁止战争犯罪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印度、缅甸共同倡导,首次出现在1954年中、印两国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

内容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国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形式有外交、军事、经济干涉及策动别国的军事政变、支持别国的反政府武装或派别等。

内政:是指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内政不是一个地域概念,并非一国境内发生的一切都属于该国的内政。

判断标准为该行为是否符合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二章国家第一节概述国家: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州、省、邦、共和国等)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联邦本身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联邦成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邦联成员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国际交往。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独立权: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平等权:是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管辖权:是指国家依据其主权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

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之内和在其领土范围之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以及罪犯具有何种国籍。

只能在本国领土内、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区行使。

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和海盗罪已被公认为是所有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国家主权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绝对豁免主义:强调国家的主权平等和尊严不可侵犯,主张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除非国家同意放弃豁免,否则一律给予豁免。

限制豁免主义:强调维护个人和法人的利益,主张把国家行为根据其性质或目的划分为主权(统治权、公法、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管理权、私法、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根据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前者予以豁免,对后者行使管辖。

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承认:即为对新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美国国务卿史汀生照会中日两国,声明不承认因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的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

它构成了对于违反国际法造成的事态,各国均不得承认其为合法的国际法规则的基础。

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既存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的存在及其国际人格具有构成或创设的作用。

宣告说: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不依赖于既存国家的承认。

法律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完全的、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正式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艾斯特拉达主义:墨西哥外长Estrada宣称:鉴于承认的给予是一项侮辱性的实践,意味着对外国内政的判断,墨西哥今后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而不宣布对这些政府合法与否的判断。

它表明了政府承认中墨示承认的立场,后来为许多国家所接受。

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白板原则:即新独立国没有义务成为条约的当事国,但有权选择成为其当事国且需得到其他所有当事国的同意。

政府继承: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的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的前提是既存国家内部发生变更。

只有在新政府以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选择了与原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时,才发生政府继承问题。

第四节国家责任国家责任:主要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法律责任。

此外,由于某些具有潜在的高度危险性的人类活动,产生了新的国家责任,即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对抗措施:一国为对抗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报复性措施。

危难:就一国不遵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而言,如有关行为人在遭遇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除此行为之外,别无其他合理方法,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满足:在恢复原状和赔偿不足以完全消除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行为国应给予受害国精神上的满足,具体方式包括承认不法行为并表示遗憾、道歉、处分或惩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等。

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法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在于消除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由于某些具有潜在的高度危险活动可能对人的生命与财产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产生。

若干条约规定了国家的专属责任和国家对企业的民事责任的补充责任。

原则上只有根据个别条约才能成立。

第三章国家领土第一节概述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际法上的国家必备的要素之一。

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领土主权:国家对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和管辖权两个方面。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须有占有的明确意思表示和实际有效的控制。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领土的主权。

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是现代国际法认可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非强制性地割让土地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

全民投票: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地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第三节河流与湖泊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分割两国疆界的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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