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是怎样
监护权变更协议书范文

监护权变更协议书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家庭关系的理解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监护权变更协议书成为越来越多家庭需要面对的问题。
监护权变更协议书是指变更原有的监护关系,由原来的监护人转移给另外的监护人,涉及到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方面,因此其内容要求严谨、详实。
本文将结合实例,探讨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范文及注意事项。
一、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必要性监护权变更协议书是家庭关系的一项法律变更,在很多情况下是必需的。
例如父母亲离婚后,需要将孩子的监护权转移给其中一方;孩子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需要寻找其他监护人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签署可以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基本内容监护权变更协议书是一项法律文件,因此其内容要求详实、明确。
基本的内容如下:1. 转移原因此部分应说明转移监护权的原因,可以是家庭关系变化、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等等。
应尽量详细地说明原因和转移的必要性,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2. 变更后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此部分应说明变更后的监护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等。
同时还应说明监护人的工作、经济状况、教育背景等信息,以确保监护人能够胜任监护职责。
3. 变更后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安排此部分应说明变更后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安排。
包括孩子的住所、生活费用、教育方式等等。
应尽量详细说明各项安排,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原监护人和新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此部分应说明原监护人和新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原监护人的探望权等等。
应尽量详细说明各项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5. 法律效力此部分应说明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应注明该协议书是一项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建议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以增加其法律效力。
三、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注意事项签署监护权变更协议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在签署之前,应向当地民政局咨询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协议书的合理性。
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申请书

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申请书我是服刑人员XXX的子女XXX,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的请求书如下:一、背景介绍我是服刑人员XXX的子女,今年XX岁,现居住在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父亲XXX因XXX罪名被判刑XXXX年,在XXX监狱服刑。
目前,我与母亲居住在一起,生活困难,无力独立承担我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二、监护人变更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法》规定,监护人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远离被监护人或其他原因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父亲被判刑XXXX年,无法在日常生活中履行监护职责,不能为我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
2、监护人远离被监护人或其他原因丧失监护能力:父亲因服刑在监狱,无法与我保持密切的监护关系,对我的生活、学习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3、监护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由于父亲入狱,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母亲无法独立承担我的生活费用和教育支出,变更监护人是我最为合适的选择。
三、变更监护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1、合理性:母亲是我最亲近的家人,与我有血缘关系,有责任和能力为我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支持。
她在生活和教育方面都有较强的能力,是我合适的监护人选。
2、可行性:母亲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不错的社会关系和家庭环境,可以为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
我与母亲关系亲密,有共同语言和相互信任,与她在一起生活会更加幸福和稳定。
四、希望法院给予支持和审理我诚恳地请求法院审查并批准我的监护变更申请,让我能够与母亲共同生活,享受她的监护和照顾。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依规处理本案,保障我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谢谢!XXX(申请人)XXX年XX月XX日以上就是我的监护权变更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够审理并批准我的请求。
感谢法院的关注和支持!。
变更监护权起诉状

变更监护权起诉状【起诉状】被告:XXX(被告姓名)、XXX(被告姓名)原告:XXX(原告姓名)一、案情概述原告XXX(原告姓名)与被告XXX(被告姓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XXX(孩子姓名),现年X岁。
婚后,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并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然而,自XXX年起,被告与原告分居,并未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导致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
鉴于此,原告不得不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1. 变更监护权: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由原告独自行使监护权,并由被告支付适当的抚养费。
2. 财产分割:请求法院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3. 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状况:原告与被告于XXX年结婚,并生育了一子。
2. 原告与被告的分居情况:自XXX年起,被告与原告分居,未履行抚养孩子的责任。
3. 被告对孩子的不负责行为:被告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且对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缺乏关心和照应,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
4. 原告的监护能力:原告具备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充分的监护能力,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5. 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XXX(列举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四、证据1. 婚姻证书及户口簿复印件。
2. 被告与原告的分居协议书。
3. 孩子的学校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
4. 被告未支付抚养费的银行流水账单。
5. 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六、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由原告独自行使监护权,并由被告支付适当的抚养费。
原告提供了被告未支付抚养费的银行流水账单以及孩子的学校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了被告对孩子的不负责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为了严重影响。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与救助

据有 关 统 计 , 国每 年 有 3 中 0多 万 中 青 年 人 ( 已婚 且育 有子 女 ) 罪并 被 判 处 1 以上 有期 徒 犯 年 刑 , 就 意味着 中 国每 年至 少 出现 3 这 0万 青少 年 因 父 ( ) 罪 而 陷 人 家 庭 结 构 的 不 完 整 状 态 , 生 母 犯 其 存 和发展 状况 堪 忧 J 因而 关 注服 刑 人 员 未成 年 。 子女, 为服 刑 人 员 未 成 年 子 女 提供 必 要 的社 会 救
途 , 向犯罪 的道路 。这种情况的发生, 走 使在狱 中 服刑 的犯 罪人 员 出现大 的心 理波 动 , 表现 出对 监管 改造 、 劳动 改造 和 教 育 改造 的 阻抗 , 至 失 去 生 活 甚
一
、
服刑 人 员未成 年子 女 的生存 现状
是每个公 民生存权利与发展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然 而 , 国经 济 文 化 发 展 的不 平 衡 性 及 地 域 差 异 我
性, 导致 了公 民在 生存 和发 展 的空 间上 存在 着 巨大
1 服刑 人员 未成 年子 女 的概况 . 司法 部 预 防犯 罪 研究 所 课 题组 对 监 狱 服刑 人 员未 成年 子 女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了 调 查 , 研 数 据 显 调
不正 下梁 歪 ” 的标签 。 二、 服刑 人员 未成 年子 女社 会救 助现 状
及时的、 合理的、 正面的和正确的引导 。
( ) 浪 。父母 服刑后 , 分 服 刑人 员 的子 女 2流 部
没 有地 方 可 以安 置 , 他们 中有 许 多人 离 家 出走 , 在 社 会上 流 浪 。不 少 孩 子 受 到 坏 人 的教 唆而 误 入 歧
21年 期 0 第1 2 ( 第8期) 总 7
边缘群体自我认同与社会融入困境探析——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为例

边缘群体自我认同与社会融入困境探析——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为例摘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未成年群体中的边缘群体,其生活状况却常常受到忽视,普遍存在着生活困难,内心孤苦,合法权益缺失的情况。
现阶段的主要研究集中在完善并落实法律政策、支持民间组织发展、介入社会工作等方面,鲜少从群体的自身出发进行研究。
本文通过客观描述该群体的生存状况与帮扶现状,并从自我认同与社会排斥视角进行阐释,了解到该群体面临着自我认同不足与社会身份歧视的双重困境,并基于此提出些许建议,从外部环境与内心建设两方面来引导该群体健康成长,保障该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边缘群体;自我认同;社会排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又称“事实孤儿”,“法律孤儿”,指其父或母正处于国家暴力机关拘禁状态,监护缺失或无人照顾的法定年龄不足18周岁的孩子,作为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之一,是“困境未成年”这一弱势群体中的边缘群体。
[1]“截至2005年底,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已逾60万”[2]。
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数量庞大,但却常常处于关爱“盲区”,他们无法像一般孤儿那样易于得到关爱与救济,反而会因父或母的犯罪“标签”遭到社会的歧视。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现状与帮扶现状(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现状1、生存权受到破坏,精神上缺乏关注由于父或母入狱服刑,致使生活来源减少,生活质量下降,大多依靠储蓄或者亲友等的接济,经济状况令人堪忧,有时甚至无法解决温饱问题,出现流浪、乞讨的现象,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
“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中有95%未受到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半数孩子完全没有生活保障,78.94%的服刑人员家庭月收入低于900元。
”[4]同时,赖以生存的载体——家庭的破碎,使得孩子们的心灵受到创伤,过早的面对残酷的现实,不得不背负起不属于这一年龄段的沉重心理压力。
2、受教育权难以得到保障2006年司法部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服刑人员中,其未成年子女在父或母入狱前已辍学的占未成年子女辍学总人数的17.56%,在父或母入狱后辍学的则为82.4%。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方式探析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方式探析2011年第5期NO.52011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总第88期Sum88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方式探析王清(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内容摘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对其进行救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法律空白,管理缺位和社会歧视等原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援助对策:1.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和营造社会良好氛围;2.落实已有政策,加大对各种求助机构的支持.动员全员参与救助.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中图分类号:D63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11)05—115—07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正在监狱服刑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是近年来社会变革中逐渐凸现出来的一个特殊群体.根据司法部调研报告,截至2005年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调查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曾受到过社会救助的仅占总数的5.2%.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在现实社会中他们却被称为"温室外的花朵",长期以来处于未成年人关爱工作的边缘,社会关怀十分薄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失去了父亲或母亲的监护,特别是双亲(双方服刑或一方服刑,另一方出走,离婚,死亡)无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大多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目前主要是依靠社会福利或自发亲情互相的救济,而这种救助方式是不可靠的,他们的被监护权,被抚养权存在着事实上的丧失或缺损,他们的生活状况令人担忧,他们的教育状况不容乐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特殊弱势群体①,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学术界相继发表了一些有关的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在公开场合对此进行呼吁,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 一,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意义刑罚执行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威慑潜在犯罪.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惩罚,这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必要手段.毋庸置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必然会给违法犯罪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很大的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被判刑投入监狱,对其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种灾难,特别是对那些家境困难或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由于传统观念的原因,这个特殊群体很容易被忽视,对他们的关爱有可能不被理解甚至遭到非议."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这是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刑法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父母违法犯罪应收稿日期:2011一O7一l8作者简介:王清(1975一),女,云南腾冲人,云南警官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安应用文教学,艾滋病预防教育.①2003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王国治提交了题为"关注罪犯子女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议案.②2009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永新提交了题为"关于关注和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问题的建议"的议案.一ll5一王清: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方式探析受法律惩处,但孩子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摒弃偏见,理性对待,真情关注服刑人员的家庭特别是关爱其未成年子女,不要落井下石,而要雪中送炭,尽量减轻各方伤害,缓和甚至化解相互矛盾,尽可能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既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入狱前建立家庭并育有孩子的罪犯,入狱后内心最大的牵挂往往是孩子.根据司法部调研数据,在"最希望谁来探视自己"的多项选择中,近50%的服刑人员将孩子排在了第一位,其次才是配偶和父母;在"服刑期间最担心的事情"的多项选择中,有66.4%的服刑人员首选"担心孩子遭受歧视,无人照管".由此可见,孩子的问题是影响服刑人员思想情绪的关键因素之一.调查还显示,在孩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他们的态度变得更加积极,情绪变得更加稳定, 更能全身心投入到改造中.因此,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工作,能够使服刑人员更为真切地感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和温暖,有效地感化和激励他们,消除其对社会的仇视和抵触心理,提高其改造质量.站在监管部门的立场上看,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有效途径.60万是一个不应该被忽视的数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一个不应该被遗忘的群体.无论数量大小,存在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得到有效解决,这是从社会全局来考虑,而不是单纯从某一点上来看,这不是救助几个孩子的小问题,而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大问题.因此,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救助工作,全方位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服刑人员改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存在的问题(一)遭遇法律空白目前,我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政策规定,对无一116一人照管,流浪乞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既没有明确的监护主体,也没有法定的救助措施,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首先遭遇的是法律空白.1994 年《监狱法》第十九条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2006年民政部等15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突破性地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列入救助规划中, 但也仅仅规定"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在遭遇法律的空白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问题无法从制度上给以解决, 特别是在生活,教育等现实问题上,更缺乏解决的长效机制,心理方面的干预基本无从谈起. (二)遭遇管理缺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维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管理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只是协助管理.在政府的管理中,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民政部门,但其主要救助对象是孤儿,弃婴,只有那种父母双亡的孩子才有可能进入民政部门的视野.其次,人们会想到司法行政部门,但其主要职责是对在押服刑人员进行改造,虽然也对一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但没有代表政府行使福利救助的职能.在司法部的内设机构中,基层工作指导司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处可能是与此关系最密切的一个部门,但其主要职责也仅限于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继续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是直接的工作对象.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虽然拥有国家赋予的很多执法权力,但非常明确的是监狱不管大墙以外的事情.最后,人们会考虑居民委员会或村王清: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方式探析民委员会.虽然《民法通则》早在1986年就规定,我国的公设监护机构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但问题是,"单位"已从传统的生产职能和生活职能相结合转变为今天单纯的生产职能,单位所办的医院,幼儿园等机构已基本社会化,这样再去要求未成年人服刑父母所在单位来承担监护职责,显然已经没有现实意义.同样,对于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是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二是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三是缺乏有效的立法依据.就目前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能力范围来看,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来承担监护职责显然也不合理.(三)遭遇社会歧视未成年期是一个人各种心理品质定型化的关键时期.个体心理发展——包括认知,情绪情感,意志个性和社会性发展的几个高峰期都在未成年期,这段时间是教育影响最容易发挥作用的时期.缺乏必要的社会关注和认同,被边缘化和零余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遭受的心理打击和精神打击是无法估量的."贼"的孩子就是"贼","坏人"的子女不应该可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至今仍被种种社会偏见包围着.一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被同学看不起,部分邻居家长不准自己的孩子同他们交往,个别爱心人士不愿对他们实施救助等等.长期处在这样环境中,既不利于心智的成长,也不利于情感的改善.相对其他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容易产生孤僻性格和自卑心理,由此导致心理扭曲和出现暴力倾向.这种状况如果一直得不到有效改变, 难免会使他们的行为偏激,甚至不计后果走上违法犯罪的极端.在心理健康无法保障的情况下,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很容易成为问题少年,问题青年的代名词.无论是法律空白,或是管理缺位,还是社会歧视,这些问题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某个组织或部门不可能独立予以解决,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解决的方式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现状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举措,司法,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爱心帮扶等工作.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没有相应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各部门都将此工作作为附带的事情,采取的多半是临时性救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临的问题.近年来,这些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创新工作思路,在救助方式上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民政部门的救助民政部门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是实施社会救助的主体.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民政部门逐步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纳人到工作范围中.基层民政部门一般利用重大节庆日,通过家庭走访的形式,给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送去米,面,油,奶和衣服等生活必需品,有的还发放一定的慰问金.除此之外,还通过其管辖的社会福利机构——福利院,孤儿院,救助站,少保中心①等,加大对服刑人员残疾子女,流浪子女,乞讨子女的救助.2006年1月,广东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主体,责任和程序.他们的做法是:建立对服刑人员家庭的走访制度,及时将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服刑人员家庭纳入低保;对没有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暂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送当地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明确村,居委会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方面的责任,并将此作为评选平安和谐社区,民主法制示范村的标准;建立社区帮教制度,设立服刑人员未成①少保中心,即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是指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对流浪乞讨儿童实施保护和教育的专门机构.2009年6月l7,18日,全国首届"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教育研讨会"在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召开.该中心自2002年3月建立以来,帮助,教育了600余名服刑在教人员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及社会流浪儿童.一117—王清: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方式探析年子女档案,发挥社区各种有利资源和志愿者的作用;加强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广东民政部门变权责不清的临时性救助为有章可循的长期性行为,不仅健全了救助体系,而且创新了救助方式,是以国家部门为主体实施救助的先行者.(--)司法部门的救助罪犯在监狱改造服刑,与其未成年子女的一切接触包括会见,通信,通话等都要通过监狱才能实现.作为服刑人员与其未成年子女联系的中间渠道,监狱在救助行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监狱根据自身特点,充分利用亲情电话,亲情餐厅,亲情同居,探视会见,节假日回家探亲等措施,发挥社会帮教的独特作用.与过去相比,更多的人文关怀正逐步应用到救助实践中.例如,2009年高考前夕,北京市前进监狱为有孩子参加高考的服刑人员开通了高考亲情电话,让他们及时与子女沟通交流,缓解高考的心理压力.云南省昆明监狱自2006年以来坚持开展"寻孤"活动,帮助贫困山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解决实际困难,在给予经济帮助的同时,对活动进行录像,制作成影像资料,为因家庭困难,交通不便,无法相见的服刑人员及其子女送上精神食粮.在不断地探索过程中,监狱逐步建立起符合救助实际的长效机制.近年来,各种以罪犯为帮扶对象的公益基金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全国的一些监狱中,基金的名称多种多样,如"服刑人员帮扶促改基金","服刑人员互助基金","服刑人员帮困基金"等(以下简称罪犯帮扶基金).最近,笔者随机对云南省的九个监狱进行调研,有七个单位开展了这项活动,最早的建立于2004年,另外两个单位虽尚未开展,但已制定好管理办法正准备实施.调研数据显示,已开展的七个单位5年来共募集基金53.3万元,平均每个单位募集7.6万元,基金构成中监狱拨款占21.6%,警察捐款占22.1%,罪犯捐款占35.6%,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其他捐款占19.5%,基金使用中罪犯子女救助占48.9%,罪犯看病就医占22.7%,罪犯父母救助,罪犯生活补助等其他支出占28.4%.调查一l】8一结果表明,罪犯帮扶基金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除了成立罪犯帮扶基金,司法行政部门还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牵头实施各种救助行动.例如,2008年7月,宜宾市司法局开展"组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到监狱探视活动",2008年8月,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与常德市阳光孤儿院联合开展"阳光助学行动",2008年8月,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开展"阳光夏令营"活动等.(三)教育部门的救助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力争2010年在全国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 经过三年的努力,这项工作推进顺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对于家庭贫困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来说,完成九年学业仍是一项艰难的任务.虽然两免一补政策使他们免费获得了教科书,免去了学杂费,寄宿生获得了生活费补助,但年平均节省200多元还是解决不了贫困家庭的根本问题.再加上上学路途遥远,家庭负担沉重等实际困难,使得他们随时面临着辍学的威胁.另外,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学校的教育主要追求升学率,有针对性地对这个群体实施个别教育,心理辅导等专项救助还有待加强.同时,为了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隐私,学校针对他们的救助行动有时候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开化,活动性的方式被证明不适宜,学校教育的特长无法发挥作用.由于缺乏专业的教师和父母的互动,学校在心理方面的关爱活动实施起来很困难.即便如此,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还是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一是建立心理辅导档案,坚持保密的原则,由专门的心理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二是建立定期谈心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和生活状况,帮助其解决困难;三是建立定期家访制度,掌握他们的监护情况和家庭环境,避免监护"真空"现象的发生;四是建立"一对一"帮扶制度,通过结对子,一帮一,一助一等方式实现点对点的帮助,缩短互助相对方的距离;五是建立经济帮扶制度,对于生活特困,符合社会补助的,设立补助金进行救助,对于生活困难,不符合社会救助的,通过奖学金进行补助.王清: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方式探析(四)社会团体的救助由于社会团体涵盖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工商联等各种组织,及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中国保护儿童委员会等各类协会,以及各类学术团体和宗教团体等,所以来自社会团体的救助是多种多样的.2006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启动了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团中央,全国妇联作为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到其中,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共青团组织为例,社会团体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行动已彰显成效,特别是共青团中央主管下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依托希望工程等项目,开展了大量,有效的帮扶工作.例如,2007年5月,安徽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等共同开展安徽希望工程"阳光救助计划",成立了救助特困服刑人员子女专项助学基金.2009年9月,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团工委在开展"爱心圆梦大学"的活动中,资助了近l0名考取大学,家庭贫困的服刑人员子女.社会团体自身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优势,其成员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在实施过程中的帮扶措施各种各样,有效补充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形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越来越多的好评.(五)民间组织的救助1996年5月26日,中国首家罪犯子女儿童村在陕西省三原县东周村开村,标志着民间力量开始介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十多年来,民间组织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在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建立了一些类似的"儿童村",如陕西回归儿童村,北京顺义太阳村,天津太阳村儿童之家,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福建闽侯善恩园.这种特殊的"儿童村",由服刑人员自愿向儿童村提出申请,双方签订代养协议,由儿童村接收代养,直至其父母刑释或孩子年满18周岁成为法定公民.这些民间机构以实体的形式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仅保障了生活的必需品,而且提供了完整的教育,更让孩子们在这里找到了久违的"家"的感觉和关爱.大家庭式的学习生活,对其心理健康的维护和集体主义的培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民间组织数量不多,规模不大,但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却成功地救助了上千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①, 他们中有的长大成人走上社会成为有一定谋生能力的人,有的考取大学实现了人生的梦想,有的被刑释父母接回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民间救助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创造出较好社会效应的同时,我们要理智地看到,虽然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但这些儿童村存在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组建,对象选择,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特殊问题处理等等目前都不明晰.对于民间组织,政府的支持态度和管理方式至关重要,这是他们需要处理好的首要问题.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每天都要吃饭,穿衣,生病时要打针吃药,上学了还要购买必需的学习用具,抚养一个孩子大约每月需要1000元.儿童村主要靠社会募捐,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巨大的经济开支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另外,生活在这里的孩子,年龄跨度大,从婴幼儿到青少年成长过程中,需要的关心和教育不尽相同.儿童村不仅要管理吃喝拉撒睡等生活琐事,还要兼顾读书学习,生病住院,探监会见等非常之事,有时还要处理出走,偷盗,伤害等突发事件.推动儿童村持续发展要求人员分工越来越细,大量的,专业的人员需求与人员流动频繁,文化程度各异,专业素质偏低的现实矛盾短期难以调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是他们遇到的重要问题.光靠民间组织和个人力量开办儿童村,或者依托爱心人士提供帮助,救助力度毕竟有限,相对于更多需要帮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异于杯水车薪.①据统计,全国专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民间组织,从成立至今救助人数不超过2000人,参考刘新玲,张金霞,杨优君撰写的《中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t期.一119—。
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和手续

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和手续《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就是最重要的问题,这关系着孩子以后的成长,我们都知道要从孩子的最大利益进行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会由于经济等原因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变更。
那么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有哪些,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哪些手续,下面是小编就相关问题作出的总结。
▲一、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
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
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抚养权更改法律文件(2024年度版)

抚养权更改法律文件(2024年度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权更改的法律依据1.1 相关法律条文1.2 法律解释及适用范围第二条抚养权更改的适用条件2.1 双方父母的权利与义务2.2 更改抚养权的具体情形第三条抚养权更改的申请程序3.1 申请文件的提交3.2 相关部门的审查与批准第四条抚养权更改的生效条件4.1 更改抚养权的生效时间4.2 相关文件的办理与送达第五条抚养权更改后的权利与义务5.1 更改后的抚养权人与被抚养人的权利与义务5.2 对原抚养权人的补偿或赡养义务第六条抚养权更改后的探视权6.1 探视权的具体安排6.2 探视权的变更与终止第七条抚养权更改后的教育与生活费用7.1 教育费用的承担7.2 生活费用的承担第八条抚养权更改后的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诉讼解决第九条抚养权更改后的法律救济9.1 权利受损的救济途径9.2 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第十条抚养权更改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0.1 合同终止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一条抚养权更改合同的变更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合同变更的程序第十二条抚养权更改合同的继承12.1 抚养权更改合同的继承规定12.2 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抚养权更改合同的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范围13.2 保密信息的泄露责任第十四条抚养权更改合同的违约责任14.1 违约行为的认定14.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权更改的法律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3 本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条抚养权更改的适用条件2.1 双方父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2 双方父母均同意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进行更改第三条抚养权更改的申请程序3.1 申请人需向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提交抚养权更改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抚养权更改的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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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是怎样。
在生活中,我们知道,一旦行为人作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于这些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可能也会上有老,下有小的。
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是怎样?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是怎样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
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
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二、哪些情况可以变更监护权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
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明确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负监护人,这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存在漏洞。
应当规定,对于服刑时间较长的人员,可以考虑剥夺他们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交由实际对其子女进行管理和照顾的人员。
有的国家的法院,在对罪犯进行有罪判决前,会将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安排到儿童福利署、少年之家等机构或愿意代养他们的家庭,接
受抚养或者监护。
因此,我国法院在对父母判处刑罚之前或同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指定孩子的代养人或监护人。
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是怎样的内容,由此可知,首先需要符合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而且,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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