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犯罪后的收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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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处置

浅议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处置

浅议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处置作者:王会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2期摘要随着艾滋病的传染扩散,艾滋病人犯罪已屡见不鲜。

但在立法、收押、量刑上,我国还处于瓶颈期,对于解决艾滋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所带来的社会意义不亚于发现这种致命病毒本身。

关键词艾滋病人违法犯罪处置作者简介:王会锦,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83-02艾滋病是一种以当今医疗水平无法根治的传染病,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人们对他的恐慌到了一种“谈艾色变”的程度。

从1981年美国发现了第一例艾滋病开始,30年间传染范围已经扩展到了全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上海公布《2009年艾滋病流行报告》和《2010年艾滋病防治前景展望》,根据其中的数据显示,艾滋病流行至今,全球大约已有6000万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2500万人死于艾滋病相关疾病。

随着艾滋病人的人数增多,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因其传染的特殊性,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处置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类型艾滋病人违法犯罪所出现的类型,应从“感染艾滋病”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考虑。

从一些出现过的事件中,主要有两种类型:违法犯罪后故意染病和染病后故意犯罪,在这两种类型中,因染病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不同,而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同。

(一)违法犯罪后故意染病2005年,在青岛曾出现一起案件,蒋某为达到扒窃犯罪后“拘留所不收”的目的,故意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

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发生过多次,其中震惊全国的案件是在杭州接受审判的艾滋小偷团伙中就有人是注射艾滋病同伙的血染上病毒的,其出发点是“有艾滋病就不被抓”。

“艾滋病毒反应呈阳性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可想而知,艾滋病毒在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心中竟是一道“免死金牌”,使得患有艾滋病的嫌犯做坏事更加有恃无恐。

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

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

感染人数/暴露人数 4/1037 1/1007 0/2712
感染概率 0.4% 0.1% 无
影响暴露后果的因素
病人血液的量:暴露器械带有看得见的污染血液 针头使用情况:直接扎进病人动脉或静脉的针头 伤口情况较深的伤口 暴露源与被暴露者情况
暴露源处于高病毒载态(> 15,000 copies/ml) 被暴露者的低免疫水平
暴露时间越长感染概率越大; 暴露后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则感染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03
职业暴露的预防
职业暴露的预防
(一) 坚持普遍性防护原则 (二) 严格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 高标准的个人健康防护 (四) 安全使用仪器设备
04
职业暴露的处置
职业暴露后的处置
(一)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及时报告原则;保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二)处理方法
医务人员有职业性HIV感染的危险
➢ HIV/AIDS人数逐年增多, 到医疗机构就医人中HIV阳性的 比例越来越大;
➢ 诊断和治疗的过程难免接触病人的血液和体液, 皮肤受伤 的机会较多。
➢ 血液和体液传播是HIV感染的主要途径。
职业暴露的高危人群
外科、口腔科、 妇产科等手术
医生
护理人员
实验室技 术人员
HIV职业暴露源的类型
1、有感染性的暴露源: 感染者/病人的血液、含血体液、精液、阴
道分泌物; 含HIV的实验室标本、生物制品、器官等; 被含有HIV的体液/血液污染的医疗器械、
物品等。 2、有潜在感染性的体液: 感染者/病人的脑脊液,滑膜液,胸水,腹
水,心包液,羊水,脓液等。 3、一切有可见的血液污染的体液。
现场紧急处理 报告与登记 评估 预防用药 随访
职业暴露后的处置

《公安民警打击扒窃团伙专案个人三等功申报材料》

《公安民警打击扒窃团伙专案个人三等功申报材料》

《公安民警打击扒窃团伙专案个人三等功申报材料》xx,男,现年38岁,中共党员,现任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打击街面犯罪专业中队指导员,十余载的公安生涯养成了工作细致扎实、任劳任怨、勤勉负责的作风。

特别是在参与全国首例打击广西籍艾滋病扒窃团伙专案工作中,表现出无私无畏、艰苦顽强的精神作风,与艾滋病“零”距离接触,把审查犯罪工作与政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圆满完成专案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街面扒窃案件高发,为保一方平安,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刻不容缓。

近两年以来,西湖区扒窃案件高发,特别是今年以来,翠苑地区的扒窃案件更有一发而不可收的势头。

据统计,仅xx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的一个月内,翠苑派出所就受理扒窃案件81起。

严峻的发案态势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稳定。

经过长期的侦查经营和对扒窃案件作案特点的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的高发与一盘踞在翠苑地区的广西籍艾滋病扒窃团伙有密切关系。

由于没有专门收押艾滋病犯罪人员的场所,导致该犯罪团伙成员经常被扭送派出所后被教育释放,从而使得该犯罪团伙成员气焰非常嚣张,把艾滋病作为自己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挡箭牌,甚至没有艾滋病的也说自己有艾滋病,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在翠苑地区搞扒窃活动,激起了极大的民愤。

为了遏制翠苑地区街面犯罪的高发势头,打击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西湖分局党委果断决策,集中力量彻底捣毁该犯罪团伙,专案组迅速成立,作为专案组骨干的xx同志,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高度的责任心,坚决执行分局党委命令,在摸清艾滋病扒窃团伙活动规律和落脚点的同时,积极协助王擎坤大队长积极做好自身防范和艾滋病嫌犯关押等准备工作。

xx年11月16日我省乃至全国第一次打击艾滋病专项行动开始了,xx一马当先,带领反街面犯罪中队的民警和协警队员对当晚在翠苑文一路教工路口至物美超市附近的路面上携带扒窃作案工具、有现场作案嫌疑的广西籍的覃永松等二十余人进行抓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19•【文号】公通字〔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近期,个别地方发生假冒或者利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身份、以谎称含有或者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为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

为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依法严厉打击艾滋病是一种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传染病。

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群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假冒或者利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身份,以谎称含有或者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为工具,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有的虚构事实、编造谣言,利用信息网络炫耀致人感染的情况,公然兜售声称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者传授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方法;有的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社会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有极个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违法失德,自暴自弃,实施违法犯罪,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此类违法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维护社会治安的大局出发,依法严厉惩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生命健康权。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收监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收监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收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6.09•【文号】司发通[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所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收监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9日司发通[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政法〔2005〕11号)和司法部下发《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司发通〔2005〕38号)以来,各级监狱机关认真贯彻两个《通知》精神,严格依法及时做好罪犯收押和监管改造工作,为确保场所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仍有个别地方的监狱片面强调客观原因,不能严格执行两个《通知》关于罪犯收监的要求,甚至发生拒绝收押病残罪犯的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中政委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罪犯收监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落实中政委11号文件,确保所有应该收押的罪犯依法及时收监。

依法及时收押罪犯,是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监狱的法定职责,也是当前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迫切需要。

各级监狱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坚持讲政治、讲大局,坚持监狱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决按照中政委11号文件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外,一律收监执行。

尤其是在当前,更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收监工作,做到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确保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进行。

二、深挖潜力,为确保依法及时收押罪犯创造条件。

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布局,加大投入,合理改造,科学调配,指导监狱挖掘潜力,克服困难,进一步增加关押容量,扩大关押能力。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零零六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1)第三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验收 (7)第四章艾滋病检测工作要求 (8)第五章艾滋病检测工作中的生物安全 (9)第六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9)第七章监督管理 (10)第八章附则 (11)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2、建立全国艾滋病检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国家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艾滋病检测疑难样品的分析和确证,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的相关检测任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证据问题是审查逮捕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

为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厅制定了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分为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两个部分。

前者是办理审查逮捕所有刑事案件时均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后者是办理审查逮捕具体罪案时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

在办案工作中,必须综合审查这两个方面的证据。

2、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指导性、参考性的,而不是硬性的要求,也不是必备的最低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具体案件逮捕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证据参考标准中所列各项不能孤立使用,必须将各类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需要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作出判断。

3、这次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今后,我们将继续选择一批常见、重点罪案,研究制定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4、研究制定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勇于探索,注意总结办案中审查和运用证据的经验,为做好这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

关于艾滋病人的罪犯改造问题

关于艾滋病人的罪犯改造问题

【摘要】:当艾滋病人成为犯人的时候,法律的价值观面临挑战,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在犯罪学与刑法学之间,艾滋病人以特殊的命运拷问出特殊的命题:如何看待艾滋病人的犯罪问题?对于发病的犯人能否给予法律上的赦免或特别优待?如何让人道主义的阳光照进冰冷的监狱,以温暖的关怀取代法律的残酷,以爱来捍卫生命的尊严与价值,从而实现真正的平等与正义呢?我们探讨艾滋病人犯罪问题,如何减少他们的犯罪?如何对他们进行罪犯改造?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

【关键词】:艾滋病犯罪羁押现状罪犯改造措施近年来随着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国艾滋病感染率逐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给现代医学提出严峻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诸多难题。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吸毒人员是“孪生兄弟”,艾滋病正在吸毒人员中迅速传播。

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大肆进行贩毒、盗窃、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对这部分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处理,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监所人员面临着直接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的严峻局面。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法规,使得看守所、监狱陷入了如何收押、监管艾滋病犯罪人员的困境。

如何既实现对艾滋病人犯罪行为的处罚,又不危害和传染其他的人,这也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一、艾滋病人犯罪主要特点受国际国内毒品泛滥及性行为难于控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艾滋病疫情日益严重,据《中国预防及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至2010年>》称: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近84万人①,可以说全国31个省②、市、自治区无一幸免。

艾滋病感染人数居亚洲第2位③,年增长速度达40%。

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量大幅上升,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强烈的冲击。

艾滋病人犯罪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财产型犯罪居多。

我国现有艾滋病毒感染者中大约70%⑤是由于吸毒感染,这类人员不仅要维持自身正常生活、看病治疗的需要,更多的是用于解决吸毒等非法支出。

经济上的极度贫困,迫使他们实施贩毒、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走上‘以盗养生、以盗养吸、以贩养吸’的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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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2) 要明确规定对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采 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 羁押地点及治疗问题, 使公安机关能及 时有效地打击该类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在处置艾滋病嫌疑人袭 击人员时, 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 可以视其社会危害性, 经公安机 关地区负责人批准, 使用麻醉剂或电警棍制服嫌疑人。 同时明文 规定看管场所应划出羁押艾滋病嫌疑人专用区域并保证艾滋病 嫌疑人维持病情稳定的最低用医标准。 (3) 要重新考虑艾滋病嫌疑人归入保外就医人员的的准入条 件。 对艾滋病嫌疑人的患病情况进行分级, 病情严重的再纳入保 外就医的范围。 2. 建立专用关押场所, 尽量实现统一管理。国务院在 《关于 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明确要求 “采取必要措施, 为 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1) 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 承担社会责任。建议市 政府参照流浪乞讨人员联合救助办法, 设立全市艾滋病强制隔离 防治场所, 由卫生部门牵头, 公安、 民政、 疾控中心等部门抽调人 员联合办公, 对收容教育、 强制戒毒期满以及劳教部门拒收的艾 滋病人、 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联合防治救助、 强制治疗和集中管 理, 最大限度减少其流向社会的危害。 (2) 司法机关应把有效打击艾滋病患者违法犯罪问题放上位 置, 将集中设置艾滋病违法犯罪人员羁押场所纳入议事日程, 组 建专门队伍, 完善相应设施, 对艾滋病患者违法犯罪群体实行集 中收容、 监管, 统一审判、 统一监督劳改和统一治疗。 (3) 公安机关应做好艾滋病人群违法犯罪防范控制, 增设治 安岗亭、 增设路面巡逻、 增强阵地控制、 重点管控高危人群。 总之, 监管部门艾滋病防治是一个系统性、 综合性很强的工 作, 它涉及到医疗、 卫生、 疾控, 以及公安监管等多个部门的相互 协调和配合。这需要在工作中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医疗教育管 理机制, 帮助艾滋病在押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实践 证明, 综合治理是预防和减少艾滋病人员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向艾滋病在押人员伸出关爱之手, 重视艾滋病在押人员权利的保 障, 从心灵深处挽救感化艾病在押人员。
◆学术前沿
2012 ・ 04 (上)
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犯罪后的收监问题

摘 要
茜周Leabharlann 昊据调查统计显示, 目前各地区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戒毒所收容的艾滋病患者逐年增多, 艾滋病患者犯罪问题也日
益趋向严重, 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但是在对于艾滋病人违法犯罪后的收监问题上还存在着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如监房不 足, 羁押成本过高, 医疗条件不好等。 但随着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犯罪率日益增多, 我们不得不对此引起重视。 只 有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我们才能有效地控制此类犯罪, 并且让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感受到人性的关怀, 从此踏 上正轨。 关键词 艾滋病 犯罪 收监 作者简介: 张茜, 江苏警官学院 2009 级二大队经侦一区队, 研究方向: 经济侦查; 周冷昊, 江苏警官学院 2009 级二大队经侦 二区队, 研究方向: 侦查。 中图分类号: D920.4 一、 艾滋病人犯罪后收监情况 (一) 从法律层面看,艾滋病拥有法外特权 《监狱法》 17 条规定, 第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护就医的, 暂 不收监; 收监后, 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高 检、 司法部的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艾滋病病毒反映 将 阳性者” 纳入保外就医疾病范围; 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 《关于对依 法被限制、 剥夺人身自由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 进行管理的研究意见 (政法办 [2000] 号)》 29 文件规定: 对已经出 现临床症状, 经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认为艾滋病病人而监狱又无条 件隔离治疗的罪犯, 可以保外就医。监狱等执行机关, 便根据这 些规定将患有艾滋病的罪犯不予收监执行或决定监外执行。 另外, 据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 《罪犯保 外就医执行办法》 的通知, 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的罪犯, 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 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 犯, 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 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 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 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 减刑时间), 患严重慢性疾病, 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 有死亡危险、 改造表现较好的, 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 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 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根据规定, 患有艾滋病, 属于严重疾病, 但短期内没有死亡危 险的, 可不准予保外就医。 上述法律法规为看守所和监狱拒绝接受艾滋病人留下了空 间, 客观上造成了对艾滋病违法犯罪人员 “看守所不收、 劳教场所 不收, 监狱也不收” “有人管、 的 无人收” 的尴尬局面, 艾滋病患者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2)04-260-02 因此获得了 “法外特权”“看守所不收、 。 劳教场所不收, 监狱也不 收” “有人管、 的 无人收” 的尴尬局面 (二) 从实际层面来看 1. 关押场所不足, 无法实现隔离关押 艾滋病的特殊性决定了关押艾滋病犯罪者与普通犯罪者应 当有所小同, 为了便于治疗和统一监管, 必须进行单独关押和进 行必要的隔离、 但是我国关押场所本来就紧张, 加之关押艾滋病 犯罪者的成本很高、 投入很大, 对其进行关押, 同时还必须施以人 道主义精神, 免费为其治疗和护理, 出现病情须送至医院救治等 等。据了解, 收监一名艾滋病犯人一年的需要十多万元, 这么一 笔昂贵的资金如何筹集是一个, 亟待解决的难题。况且, 目前我 国井没有像美国等西方国家拥有专门的艾滋病人关押场所, 条件 和技术尚未成熟,这与日益严重的艾滋病人犯罪态势产生了矛 盾。而越是因为没有关押场所而对艾滋病人犯罪采取取保候审 或者监外执行措施, 越造成艾滋病人有恃无恐, 从而进行大肆犯 罪, 这样便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因此, 对艾滋病犯罪人的关押问题 是我国必须解决的问题。 2. 医疗保障不完善, 经费不足, 关押成本过高 首先, 大部分的监狱或者拘留所都不具备足够的场所供艾滋 病犯罪者隔离关押, 有的公安局会设立临时羁押点, 但是这不但 法律上说不通, 现实情况也不允许。出于人性化考虑, 临时关押 点需要舒适的环境, 另外对这些关押点还需要安装监控摄像头, 并且还需要安排几名民警 24 小时轮流值班。为了保证干警安 全, 在笔录和教育的时候, 干警们需要穿非典时期的那种防护服。 艾滋嫌犯用过的污水需要经过专门的通道, 处理后才排入附近的 化粪池。这样成本已经很高了, 此外, 艾滋病人在监狱里还要接 受专门的检查和治疗, 费用每年最低也要两万元, 医务人员、 干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1994 年 12 月 29 日. [2《犯罪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 1990 年 12 月 31 日. [3]王长富. 浅谈自贡市艾滋病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及预防打击. 2010. [4]吕张. 法国监禁场所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概要. 1998. [5]段志凌. 湖南省艾滋病人犯罪司法控制现状及对策研究. 2007. [6]刘杰. 艾滋病人犯罪的司法难点与解决对策探微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 [7]石志林. 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感染情况调查分析. 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2009. [8]蔡韶华. 羁押场所 HIV 感染罪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的利弊. 中国艾滋病性病. 2008. [9]李浩. 监狱与艾滋病. 预防医学情报杂志. 2003. [10]董永霞. 浅谈监狱系统艾滋病预防干预及监管对策. 甘肃医药. 2009. [11]詹伟. 我国公安机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问题研究.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2 ・ 04 (上)
的交通、 伙食及通讯等每年需要至少三万元, 这样统计下来一名 犯人一年的关押成本大约需要十万元, 成本太高了。 根据 《艾滋病预防治疗条例》 等规定, 对艾滋病罪犯在劳动改 造的同时要进行必要的治疗。但治疗费用昂贵, 如无财政拨款, 劳改任务的监狱无法承担, 大部分监狱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改造场 所和条件。 二、 艾滋病人对待犯罪的态度对收监的影响 (一) 悲观绝望, 报复社会 目前, 艾滋病被医学界视为绝症。 艾滋病患者一旦得知自己 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心理上会承受巨大的压力。 而且他们大部分 是属于非主观意识下的不幸受害者, 导致他们仇恨传播病毒给他 们的人, 心理扭曲, 进而仇视社会, 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同 时, 由于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 使他们不仅得不到社会的同 情, 而且连亲人的关爱也得不到, 导致他们有些人干脆破罐子破 摔。 (二) 利用艾滋病作为违法犯罪的 “保护伞” 有些艾滋病人会利用人民群众 “恐艾” 心理进行敲诈勒索, 扰 乱社会治安和国家机关秩序。 据统计, 因静脉注射毒品传播艾滋 病占传播艾滋病的 63.7%。艾滋病人大多无固定职业, 又为资深 的吸毒人员, 开支大, 为筹措毒资和生活费用, 把黑手伸向人民群 众和国家机关进行敲诈勒索, 强拿硬要。 如果自己的要求没有得 到满足, 他们就会以 “传艾” 进行威胁。 (三) 利用艾滋病抗拒抓捕 在抓捕艾滋病犯罪人的时候, 犯罪人常常用其有艾滋病的事 实来抗拒抓捕, 他们利用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 来抗拒抓捕。 有时候有些罪犯, 在面对警察坚持抓捕的情况下, 他们甚至不惜 搞得自己头破血流, 让警察们不敢上前。 以上的原因, 让我们对艾滋病犯罪者的收监问题变得很是棘 手, 所以我们必须相处有效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 三、 我们针对上述问题的应对方案 1.法律层面, 要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收监问题做出更加明 确, 详细的规定立法部门要加强调研, 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 确保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人群处置工作有法可依。 主要 要做好以下两点内容: (1) 要对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病毒的恶劣行为进行严惩。 对 于那些为了抗拒警察的逮捕而在公共场合喷溅自己带艾滋病病 毒血液的嫌疑人, 应该将其行为视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 而针对 执行公务人员的袭击, 应该依据刑法判断是否涉嫌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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