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年11月9日)沪府发 2017 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现将«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㊀㊀旧区改造是伴随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坚持 留改拆 并举㊁以保留保护为主,做好发展新阶段的旧区改造工作,传承城市的历史㊁文化㊁内涵,多渠道多途径地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共中央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上海市委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就坚持 留改拆 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 留改拆并举㊁以保留保护为主,保障基本㊁体现公平㊁持续发展 的要求,适应卓越的全球城市建设需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运用城市有机更新的理念,突出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更加注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稳妥有序,分层分类推进实施 留改拆 工作,多途径㊁多渠道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保留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明确属地责任;坚持居民自愿,倡导共建共治共享;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三)工作范围将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㊁配套设施不健全㊁安全存在隐患㊁群众要求迫切的各类旧住房,纳入 留改拆 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二级旧里为主的旧式里弄及以下房屋,优秀历史建筑㊁文物建筑㊁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以及规划列入保留保护范围的各类里弄房屋,各类不成套旧住房等.(四)工作目标推进优秀历史建筑㊁文物建筑㊁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以及规划明确需保留保护的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 十三五 期间实施修缮改造250万平方米,其中优秀历史建筑修缮50万平方米.推进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重点实施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成套改造㊁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㊁厨卫改造等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 十三五 期间,实施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5000万平方米,其中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1500万平方米.推进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工作,积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 十三五 期间,完成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为主的房屋改造240万平方米.二、主要内容(一)加强各类保留保护建筑管理和修缮加强保留保护建筑管理.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巡查执法,严格优秀历史建筑㊁文物建筑等的日常管理,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从城市空间肌理㊁历史文脉㊁文化传承角度,逐步扩大保护范围,拓展保护对象.加强历史建筑传统修缮技术研究,培育专业修缮队伍,建立保护修缮标准体系,兼顾保护和利用㊁功能开发和历史传承㊁技术创新和传统工艺的有机结合,形成历史建筑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留住城市历史记忆.继续推进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对于规划明确保留保护的各类里弄房屋,按照 确保结构安全㊁完善基本功能㊁传承历史风貌㊁提升居住环境 的要求,提高修缮标准,加大修缮力度.具体实施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技术导则»等执行.积极探索保留保护建筑改造试点.开展保留保护建筑内部整体改造㊁抽户(幢)改造等试点,通过改造,恢复原来的使用功能或达到成套独用或每户单独使用厨卫设施,减轻房屋使用强度,增加小区公共设施,扩大公共空间,改善居住条件,更好保护历史风貌.可根据改造方案确定抽户对象,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货币化置换或房屋置换方案.市里可统筹征收安置住房作为置换房源.对符合条件的被抽户对象,纳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范围,及时予以解决.改造后的公有住房,应按照实际确定房屋类型㊁换发租赁凭证,并调整标准租金.其中,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纳入出售范围.(二)综合推进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加大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力度.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要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门«关于 十三五 期间进一步加强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切实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通知»和«上海市成套改造㊁厨卫等综合改造㊁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等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技术导则»明确的要求和内容实施,坚持内外兼修.拓展旧住房修缮改造内涵.鼓励各区结合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不断丰富改造内容.在旧住房修缮改造中,将管线入地㊁二次供水改造㊁消防设施改造㊁截污纳管㊁积水点排除㊁电力表前计量设施改造㊁环境整治㊁道路整修㊁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有机统筹,按照 便民㊁利民㊁少扰民 的原则,根据条件综合实施.有序开展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对不属于保留保护对象㊁未纳入旧区改造范围,建筑结构差㊁年久失修㊁基本设施匮乏㊁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旧住房,以及被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为危房或局部危险房屋㊁无修缮保留价值的房屋,可开展拆除重建改造.拆除重建改造应发挥居民自治作用,并按照市房屋管理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明确的认定条件㊁改造程序㊁规划建设等要求实施.鼓励户型设计创新,在不减少原住户居住面积㊁完善建筑使用功能的同时,规划设计应按照规划导向,明确地区功能优化㊁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完善㊁居住品质提升㊁小区环境改善㊁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规划建设水平和改造品质.通过市㊁区财政补贴资金㊁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㊁政府回购增量房屋收益㊁居民出资部分改造费用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资金.(三)稳妥推进旧区改造稳步实施纳入保留保护范围的旧改地块改造.各区应树立成片保护的理念,按照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旧改地块实际情况编制改造方案,经历史风貌规划评估和认定后实施改造.对于需要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和居住使用功能的,可按照 留房留人 等方式,实施修缮改造,保护历史风貌特色,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需要风貌保护且对居民重新安置的旧改地块,可通过 征而不拆 等方式,对房屋实施征收,原有建筑保留,征收完成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保留保护改造和利用.积极推进未纳入保留保护范围的旧改地块改造.对规划明确无保留保护要求的旧改地块,继续通过房屋征收等方式,按照两轮征询等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旧改地块整体改造.妥善处置历史遗留 毛地出让 旧改地块.对于 毛地出让 旧改项目,按照 尊重历史㊁分类指导㊁一地一策 的原则,根据保留保护要求,鼓励建设单位继续推进改造,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继续改造的,可按照本市旧区改造中 毛地出让 地块处置有关政策处理.三、保障措施(一)加快落实规划土地支持政策对涉及风貌保留保护的改造项目,建立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允许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对新增风貌保护对象的改造项目,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可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㊁定向挂牌㊁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对不涉及风貌保留保护的改造项目,其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应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更新目标.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细化完善相关用地性质㊁建筑容量㊁建筑高度㊁地块边界等方面的规定.(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市㊁区两级政府统筹土地出让收入㊁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㊁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款以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市㊁区风貌保护及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重点区域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重点旧改地块改造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具体政策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继续完善市㊁区合作实施旧区改造模式,对重点旧区改造地块继续采取市㊁区合作进行土地储备的方式,或通过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经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涉及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市㊁区两级投入资金的比例分成,在扣除国家规定计提专项基(资)金和轨道交通建设基金后,专项用于旧区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工作.对旧区改造及征收安置住房项目涉及的各类税收,按照财政部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居民安置时,经认定,可参照执行征收安置住房的税收减免政策.(三)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发挥征收安置住房的保基本功能.全面核查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㊁居民家庭人员和他处住房等情况,做到 房屋状况清㊁人员情况清 .征收安置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应优先供应居住困难群体,充分体现保障基本功能.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和租用公房凭证的总数,原则上以不高于1ʒ1的比例配置.科学完善征收安置住房定价机制,供应价格与市场价逐步接轨.各区在使用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时,以房屋征收地块为单位,做到专房专用;房屋征收地块签约期满生效后,剩余的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应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合理设置奖励补贴科目和标准.科学㊁规范㊁公正实施被征收房屋评估,严格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奖励补贴设置规定,控制奖励补贴金额在征收补偿款总额中的比例,体现房屋征收的原则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市场化补偿.对按期签约㊁搬迁的被征收人㊁公有房屋承租人,除签约㊁搬迁两类奖励外,不再增设其他奖励科目.各区根据基地特殊情况需要设立其他补贴科目的,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筹平衡.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并举.房屋征收地块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应保持合理的比例.确保他处无房㊁居住困难的被征收对象可选择实物安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求被征收人㊁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前,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水平协调平衡.(四)积极推进征收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大型居住社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对人口导入区在土地㊁资金㊁人口㊁公共服务资源等方面的综合支持政策.坚持大型居住社区的用地属性,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供应,积极推进征收安置住房基地的土地储备㊁征收腾地和开工建设,确保旧区改造用房需求.继续发挥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对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支持作用.各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建设和筹措区属征收安置住房㊁就近安置房等,满足居民多元安置需求.坚持集中有序发展,整合资源和力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国有企业骨干优势,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内外配套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接管㊁开办运营.坚持提升管理能级,加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深化镇管社区机制,推动执法㊁管理队伍力量向大型居住社区倾斜.(五)研究完善 留改拆 相关政策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深化㊁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等,进一步研究完善旧住房修缮改造技术标准,以及房屋协议置换㊁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等办法,并将 留改拆 相关政策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机衔接,进一步落实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和顺利推进 留改拆 工作.四㊁组织领导(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 留改拆 并举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是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历史风貌保护,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㊁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更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㊁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资源㊁形成合力,细化任务㊁落实责任.(二)加强统筹协调.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 留改拆 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完善,组织推进试点项目,对各区的工作开展加强统筹指导㊁协调推进和监督考核.增补市文物局为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留改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发挥街镇㊁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宣传教育㊁组织动员和群众工作等优势,尊重市民群众的选择权㊁参与权㊁知情权和监督权,争取市民群众和社会各方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将坚持 留改拆 并举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相关工作任务列入区政府责任管理和政绩考核范围.各区政府要结合全市目标任务及本区实际,制定 留改拆 并举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的规划㊁计划.各类旧式里弄房屋的修缮改造项目,经认定后可纳入旧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考核范畴.市㊁区监察和相关部门等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加强对全市 留改拆 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年12月20日)沪府发 2017 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现将«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是深化简政放权㊁放管结合㊁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㊁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㊁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76号)要求,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现就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㊁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㊁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㊁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1•【字号】沪府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沪府发[200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保持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如下通知:一、不断提高认识,增强保护意识近代以来,上海一直是我国中西方文化交汇的重要窗口。
上海不仅是中国近代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中国近代工业、近代文化的发祥地。
上海丰厚的历史文化是近代中国历史文化的缩影,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
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上海近代建筑,加上现存的上海古代建筑,都是上海城市发展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
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鲜明特点。
保护和利用好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进入新世纪,上海的城市建设必须走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必须更加注重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既要追求特征鲜明的时代气息,更要注重体现深厚历史文化的底蕴。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保护制度,进一步凸显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的确定第三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02年1月30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夏丽卿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上海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的城市。
在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中,集中反映上海近、现代城市发展历史,融合东、西方文化传统特色的街区和建筑,构成了上海特有的城市风貌,是上海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不可或缺的历史文化内涵。
因此,在城市建设中切实保护好上海的历史风貌街区和建筑,具有重要的发展战略意义。
“十五”期间,在新一轮城市旧区改造中,市委、市政府确定了“拆、改、留”并举的方针,把保留、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建筑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
目前,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本市在加快拆除全市二级旧里以下的危旧住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同时,已划定需要保护的11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和398处近400万平方米的优秀历史建筑,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对全市234个具有传统特色的完整街坊近1000万平方米的历史建筑予以保留,分类实施保护性修缮或者改造。
1991年12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对本市自1840年至1949年期间建造的优秀建筑,明确了相应的保护管理规范。
该办法实施近10年来,在确定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对象和范围、控制和协调建筑周围的建设活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和修缮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优秀近代建筑在本市大规模旧区改造中得以保留,建筑维护的状况逐步改善。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沪府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加强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
二、含义本意见所称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的一、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包括沿线两侧第一层面建筑、绿化等所占区域。
三、管理机制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沪规法〔2004〕1384号文确定的原则分工管理。
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实施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管理;在具体保护工作中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区县规划、建设、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建立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四、规划管理基本要求本市各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应当编制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
未按照本意见制定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的,一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任何建设、修缮、整治活动;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整街坊路段建设、修缮和整治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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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
为此,制订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十五”期间,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
试点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
到2005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色经济与特色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
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十五”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沪财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及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是指在本市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经甄别确需成片保护,并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旧改地块,是指黄浦、杨浦、虹口、静安(原闸北区域)等区内经市相关部门确定的,并由市、区两级通过土地储备等方式参与或实施的旧区改造地块。
本办法所称的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项目,是指纳入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年度计划的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项目。
第三条资金按规定实行分级设立管理。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等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四条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于:(一)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重点旧改地块取得的市、区两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土地出租收入以及通过开发权转移、开发建筑面积奖励取得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的全部收入;(二)黄浦、杨浦、虹口、静安等旧改任务较重的区,除第(一)项规定外其他地块出让取得的市、区两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及土地出租收入),扣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并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等支出后的全部收入不低于80%部分;(三)公有住房出售的全部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四)直管公有住房征收补偿款中政府全部收入;(五)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六)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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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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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
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工作。
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二)明确市级部门分工。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征收、置换等相关工作,协调各区按照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推进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分类实施工作。
市文物部门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相应资金,指导区财政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制定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
(三)落实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开展风貌评估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并落实历史风貌保护范围内居住困难的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措施。
区政府应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推进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督促和管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
三、建立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制度
对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实行风貌评估、实施计划和实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风貌评估和实施计划。
风貌评估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明确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模式、适用政策的范围和要求。
实施计划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节点做出具体安排。
区政府应当将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送至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
(二)实施监管。
实施监管包括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评估考核。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申报的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项目认定,经综合平衡,形成本市风貌保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通过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推进情况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四、完善历史风貌保护支持政策
(一)设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
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征收(拆迁)补偿款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市、区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
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重点旧改地块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
(二)加快出台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
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
允许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
为鼓励更多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除原法定保护保留对象外,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的新增历史建筑,可以给予开发建筑面积的奖励。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所用土地可以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定向挂牌、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
(三)进一步完善保护修缮和安置支持政策。
进一步加大保护保留历史建筑修缮力度,提高修缮标准,积极推进厨卫设施成套使用,不断改善居住环境,以保护修缮改造为主的项目纳入旧改任务和计划。
在居民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研究并采取“协议置换”“居民抽稀”“征而不拆”等多种方式实施。
(四)逐步健全其他支持政策。
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消防、抗震、水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从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角度出发,分别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和技术标准。
五、明确保护更新模式
各区政府在风貌评估阶段,可以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历史毛地出让”、旧区改造等不同情形,合理确定保护更新模式,鼓励多方共同参与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六、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
(一)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相关部门,将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方式、日常保护修缮维护、物业持有、持有年限、项目的开发时序和进度安排等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实行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强化评估考核。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进行监管,对相关规划调整、土地房屋征收、置换、土地供应、保护修缮等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
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请认定的有关依据。
本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