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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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19日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于新形势、新需求,把握“十四五”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契机,紧紧围绕“做实、做优”基层卫生的要求,以推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能力与激发活力为重点,开展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层面各类健康服务资源,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提升基层健康服务能级,更好地满足居民全层次、全周期社区健康服务需求。

一、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1.发挥疫情防控网底作用。

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强化预检分诊,对发热患者落实接诊、筛查、登记、报告和跟踪。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会同村居委干部、社区民警等,落实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排查与隔离健康观察。

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发热筛查零报告、出院患者隔离健康观察、道口医学检测等工作,配合做好发热人员的转运与跟踪。

加强社区消毒与健康宣教,指导居民小区、单位实施环境清洁和公共部位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对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环境实施终末消毒,通过多种手段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健康宣教,消除社区居民疑虑。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沪卫基层〔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3月13日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确保社区疫情防治和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两手抓、两手赢,“做实、做优、做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推进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切实打造居民“家门口”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一、守牢网底,持续做好社区疫情防控与救治1.强化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依托街镇、居村委,协同做好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热诊疗、病房等区域硬件设置,加强各类设施设备配置。

在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加强岗位培训与队伍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2.落实社区新冠救治各项任务。

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重点人群签约覆盖和服务。

加强社区发热诊疗服务能力,协同相关部门与街镇、居村委,继续统筹做好重点人员健康调查与分级分类管理、感染者居家治疗。

持续加强对社区医务人员关心关爱,落实社区医务人员参与新冠救治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二、提升能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3.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方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本市健康促进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沪卫计健康[2017]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08【实施日期】2017.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本市健康促进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健康〔2017〕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爱卫会办公室,市健康促进中心:现将《2017年上海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和《2017年上海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安排》印发给你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切实遵照执行。

附件:1. 2017年上海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2.2017年上海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安排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3月8日附件1:2017年上海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提高各类人群的健康自我管理能力,继续发挥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在提升市民基本健康素养上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制定本年度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夯实小组的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小组在村居委的全覆盖和活动内容的标准化;深化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47个国家日接待点小组内涵,完善市级示范小组标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整合社区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创新小组发展的机制和模式;加强小组长、指导医生的能力建设。

二、工作任务与主要措施(一)加强常规小组建设确保每个居村委会至少有1个小组处于活动状态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每个小组有计划、有活动、有记录、有评估、有专业指导。

学习内容方面,主要结合组员共性的健康需求,以历年发放的健康读本和健康素养新66条等为主要内容,重点聚焦于健康骨骼、健康口腔、合理膳食(减盐、减油、减糖)等知识点,以及健骨操和哑铃操等健康技能。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沪公卫联办〔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工作,部署落实2017年各项任务和要求,经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4月6日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2017年是全面实施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关键之年,是实施第四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之年。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决策部署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社会公众放心满意”工作内涵与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依法规范管理水平,完善服务模式与流程,努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一、全面夯实公共卫生工作基础1.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并完成“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开展项目终期评估和项目绩效评价。

组织各区实施并完成区域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

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和《“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各项公共卫生任务。

编制实施本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精神卫生、急性传染病防治、病毒性肝炎防治、寄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等专项规划/行动计划以及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7-2030年)。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沪卫计财务[2017]08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卫计财务〔2017〕080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为做好近期卫生计生系统各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为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正常诊疗秩序,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现就做好近期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各项生产、消防安全以及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卫生计生单位都要按照市政府迎十九大保安全会议要求,加强对生产、消防安全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办医主体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

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落实各办医主体单位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区卫生计生委属地管理责任。

二、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卫生计生单位要根据迎十九大各项生产安全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结合“迎十九大卫生计生系统防范电气火灾专项工作方案”和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按照《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表》、《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在7月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互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在8、9月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完毕的要制定相应的临时性防范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单位自查互查情况,组织重点抽查督查。

请各办医主体单位加强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隐患整改,请各区卫生计生委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自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办医管[2016]0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07
【实施日期】2016.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管〔2016〕002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3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

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 / 1。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深入推进《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加大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力度,加强对无证行医的综合治理,我们研究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7月13日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出台后,市和各区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无证行医综合治理,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无证行医行为进一步得到遏制,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明显减少。

从现阶段来看,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依然面临严峻形势,无证行医总体情况尚未得到持续性的、根本性的扭转,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难度不断加大,主要体现在:有的区无证行医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巩固;部分街道(乡镇)和村(居)委对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排摸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证行医排摸巡查网络需要进一步完善;无证行医方式日趋隐蔽、多样,“游医”现象突出等。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沪卫基层〔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2日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打造居民“家门口”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一、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1.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年内全市完成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15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新建、改建和扩建,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性。

以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设施设备更新和改善,促进住院床位、家庭病床服务等有序增加。

2.推进基本病种清单应用。

以社区基本病种清单为抓手,以全科诊疗为基础,有序开展康复、口腔、外科、呼吸、心理健康等适宜专科服务。

实施社区诊疗服务能力评估,开展基于评估的针对性社区诊疗规范培训,逐步提高社区基本病种应用及诊疗水平。

规范ICD代码和TCD代码使用,持续开展基本病种监测与评价,将社区基本病种应用纳入签约服务考核。

3.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以病种为单位,推广应用社区基本病种诊疗适宜技术,指导各区开展社区适宜专科门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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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17
•【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6号
•【施行日期】2017.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基层
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
为做好2017年本市基层卫生工作,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会议精神和要求,我委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附件:
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
根据国家和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2017年要切实将以基层为重点的工作方针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扎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抓社区基层,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抓“十三五”规划落地,全面完
善老年护理和医养结合体系,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的过程中,更加重视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一、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一)加快推广与做实试点
1.全面推广改革试点,对尚未启动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动员与政策培训,指导有关区尽快启动试点,并按照改革要求稳步推进。

力争上半年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对已开展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区级层面统筹对接、专题培训、实地指导。

使试点社区进一步完善改革模式,促进向改革样板方向靠拢,不断发挥改革引领作用。

3.进一步完善试点评价指标,开展实地评估。

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关键指标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全面衔接。

(二)做精预算与调整机制
4.规范标化工作量核定与执行。

各试点社区严格按照全市标化工作量标准模型核定标化工作量,并合理切分由家庭医生承担的标化工作量负荷。

5.开展基于标化工作量的质量考核体系建设,指导各社区建立与标化工作量项目对应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发挥质量考核对标化工作量负性控制作用。

6.积极协调辖区财政部门,推动资源拨付真正与标化工作量挂钩,按照标化工作量及对应标准核定与拨付财政补偿。

财政补偿单价要确保稳定,不出现贬值。

切实改变先核定总量、再倒算单价的方式,真正做到从社区实际成本入手,科学核定单价和总额,并在区域范围内,逐步规范与趋同标化工作量对应资源投入标准。

7.按照基本服务项目实际变更情况,研究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和“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项目标化工作量指导标准”。

(三)做大平台与优化功能
8.探索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功能,研究平台基本运行机制。

继续在医养结合支持平台、功能社区对接平台上试点探索,并鼓励各区、试点社区整合第三方资源或参与第三方服务。

推动构建目标明晰、标准明确、科学运行、资源整合、竞争开放的社区卫生服务平台。

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与服务试点
(一)做实签约与完善服务
9.做实家庭医生签约,以慢性病和老人、儿童等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年内签约覆盖率达到30%,重点人群覆盖率达到60%。

10.继续推进“1+1+1”医疗机构组合签约试点,完善家庭医生服务,提高健康管理针对性,落实预约优先转诊、延伸处方、慢病长处方等配套服务,积极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

11.围绕签约服务重点指标,着力提高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有效服务利用率、签约医疗机构组合就诊率、签约社区就诊率、有效降低签约居民就诊频次等。

(二)做强品牌与提升能力
12.继续凸显家庭医生改革主体地位。

对内建立基于标化工作量的家庭医生责任目标薪酬制度,对外打造基于家庭医生综合素养的服务品牌。

13.联合市医保办,积极探索实施医保基金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相关政策。

逐步实施家庭医生费用管理工作。

14.协调沟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完善与家庭医生签约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快老年护理和医养结合体系建设
(一)督查落实老年医疗护理“十三五”规划各项工作
15.按照“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发展导向,着力构建由老年医学中心、综合医院、老年医院、老年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机构
设置医疗机构以及护理站、家庭病床等组成,定位明确、配置合理、补偿到位、运行顺畅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并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有序衔接,使老年护理服务全面覆盖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的老人。

16.督促各区按照60岁以上户籍人口1.5%落实护理床位建设指标,其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各占50%。

与市民政局及市医保办共同探索研究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长期护理保险给予支持。

(二)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进展
17.进一步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调整完善评估标准和评估指南。

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继续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培训和基层医疗机构护理员健康照护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完善市区两级评估机构的工作规范与流程,制定评估机构和评估员管理办法。

18.做深、做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今年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托养机构签约率100%的目标。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养结合平台功能,整合各类资源,参与各类为老服务,形成对各种形式养老对象的医疗护理服务支撑。

19.进一步支持养老机构提高自身医疗护理服务水平,积极督导和推进各区按时落实完成全市50家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20.开展全国医养结合试点区(徐汇区、普陀区、松江区)的督导和评价。

支持试点区结合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国家要求开展试点相关工作。

做好医养结合数据监测、网上传报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安宁疗护服务
21.总结各区试点经验,开展全市质量评估和督导,统计分析各项运行数据,通过项目推进和政策支持,重点推进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加强资源整合与服务衔接。

22.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落实安宁疗护适宜技术,加强对医护人员、社工及志愿者、患者及家属的培训、心理支持和关怀。

23.加大社会宣传,编撰相关领域书籍和辞典,倡导和传播人文关怀服务理念,促进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四、继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一)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24.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利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2017年度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争创2017年度全国百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

25.结合第四届“十佳家庭医生”评选活动,对参加评选的家庭医生进行技能测试。

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全科医生儿科岗位专项培训,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岗位练兵等形式,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级。

26.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深入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配合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系列活动,营造良好的项目实施氛围,提高群众对项目政策的知晓率。

结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开展2016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级和区级考核工作,并做好国家考核的迎检准备。

27.继续开展满意度第三方测评工作,从社区居民、签约居民和医务人员三个角度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将结果纳入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体系。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28.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

在做实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础上,将乡村医生作为助手纳入家庭医生团队,配合家庭医生开展契约式服务,转变服务模式,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9.根据城乡发展一体化统一部署,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每区培训乡
村医生不少于100人次,做到培训有记录、有考核,保证培训实效。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配合做好新农合异地就医核查与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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