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作为一种关注城市管理的重要行业,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对于物业管理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包括招标流程、文件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二、招标流程1.确定招标类型:按照项目的性质、范围、投资和建设期等因素确定招标类型。
2.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启动会议记要、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文件、投标报价单等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将招标公告发布于特定媒体或者网络平台,公开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4.现场说明会: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进行投标现场说明会,投标人有机会了解更多招标细节和要求。
5.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提交投标报价单。
6.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并评选出中标者。
7.中标通知书:根据评选结果,对中标人进行通知及其他处理。
8.签订合同:与中标人签订生效合同,未能中标的投标人则获得保证金。
三、文件要求1.招标公告: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单位、招标细节介绍等信息。
2.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正本和招标文件副本,需要注重版面、字体、线条等细节。
3.技术标准文件:包括技术要求等较为详细的介绍。
4.投标报价单:用于说明投标人的价格。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启动会议记要2.招标公告3.招标文件4.技术标准文件5.投标报价单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招标公告:一个招标项目的开始,对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后,投标单位可就项目详情进行咨询,较为清晰明了地向社会宣传此次招标事件。
2.中标通知书:招标完成后,对于获得中标者的通知书。
3.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评选出中标者的工作小组。
艰难及解决办法1.可能存在的艰难:由于招投标过程中信息密集,可能部份投标人出于一些故意或者无心的原因,未能了解所有的项目信息。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15)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物业服务投标运作,提高投标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利益,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后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投标管理工作。
招标管理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公司投标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具体投标操作,各部门主要职责为:1)负责有关投标项目信息的采集、筛选、上报,形成投标评估报告。
2)负责投标报名、标书购买、投标文件商务部份编写,标书的汇总、编制、制作、封送。
3)对投标工作的总结,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等投标组织工作。
4)负责组织投标各环节工作的联系、沟通,并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1)负责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费用测算,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为投标工作提供决策信息。
2)负责对投标文件技术部份的编写。
3)参预标书的编制、开标和答疑工作。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可通过各种公开媒体,如网络、报刊等各种途径获取并跟踪招标信息。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包括其他部门人员得到招投标信息,应与人事行政部联系,由人事行政部组织经营管理部和品质管理部认定其可行并开始准备进行投标活动后,填写《投标申请表》 (见附件)上报总经理室审批,购买标书、文件。
人事行政部按招标文件要求购买招标书,并应从多渠道获得并反馈信息,包括概算,竞争对手情况等,以指导投标书的制作。
投标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行政部、经营管理部、品质管理部对标书中描述的物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分析,采集投标有关信息和资料,测算费用并确认项目负责人。
1)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体现我公司优势和专业水平;文字要言简意赅,主题明确。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组成。
企业管理业绩、日常规范运作情况、企业年度盈亏情况、企业诚信记录、物业管理公众满意度季度测评情况等内容。
开办费开支预算方案及开办费筹措和处理意向、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物业服务分项目标、标准与承诺、物业服务早期介入方案(物业服务交接方案)、项目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物业的综合服务、维修养护管理、保洁、秩序维护、护绿等工作的实施方案、物业维修和管理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原则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二)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竞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招标人及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具有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事项,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招标方式及公告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投标文件要求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概况及业绩介绍;(四)物业服务方案及实施计划;(五)投标报价及成本分析;(六)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期物业招标法律规定

一、引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招标主体1. 招标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2.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2)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4)已具备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三、招标方式1.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
3.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一定数量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招标人简介;(3)物业管理区域概况;(4)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5)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6)评标办法和标准;(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供潜在投标人查阅。
五、投标1.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2)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经验;(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4)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3. 投标人不得以虚假投标、串通投标、泄露招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
六、评标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
4.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招标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招标活动。
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物业服务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物业项目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 物业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3. 物业管理单位已经确定;4. 物业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良好的社会信誉;3. 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4.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 具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1. 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2. 招标项目的性质、用途;3. 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4. 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5. 招标项目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包括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服务方案、报价等因素。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报告,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页是可爱的小编有缘人为大伙儿收集的5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篇一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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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O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服务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服务招标评标专家库;(四)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对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三)审查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资格;(四)处理有关投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格要求。
第七条住宅、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的建设单位,在规定规模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分期建设或多家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应统一,招标约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区域相一致。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规划总建筑面积2万至5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划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且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三)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要求;(三)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格式和主要内容、投标保证金;(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废标认定办法;(五)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六)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说明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制订说明;(七)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下列材料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提供招标小组人员资料。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地服务的企业)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一)1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二)2年内,投标人不按规定程序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的;(三)1年内,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经查实有串标、围标行为的。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八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但不得少于5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并由招标人经委托的公证机构随机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抽取产生投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费的5%,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市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抄告所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以子公司名义参加竞标的,其总公司的资质等级不适用于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竞标的,其今后的物业服务行为必须由总公司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情况(概况、信誉、管理成果、企业发展方向等);(二)管理组织网络;(三)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四)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及盈亏分析;(五)近期规划和远期目标的设想;(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入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者加盖印章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的;(三)逾期送达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投标无效。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项目投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行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日从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三)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可能从事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