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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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正文:一、背景与目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物业管理项目需进行招投标过程,以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本文件旨在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项目概述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文件的起草:详细描述物业管理需求,明确投标要求和评选标准。

2、发布公告:在合适的媒体平台发布关于招标信息的公告,吸引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参与投标。

3、接受投标:组织接收投标文件,确保所有投标公司都能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文件。

4、评选与谈判:按照预先设定的评选标准进行评选,并与入围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谈判,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5、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介绍: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项目的规模、区域、业务范围等。

2、投标要求:明确投标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资质要求、经验要求等。

3、技术方案:投标公司应根据具体需求提供技术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流程、服务内容等。

4、财务报价:投标公司需提供详细的财务报价,包括物业管理费用、服务费用等。

5、评选标准:明确评选标准,包括资质评估、技术方案评估、财务报价评估等。

四、评选程序与标准1、资格预审: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公司进行资格预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公司。

2、技术评审:对符合资格的公司进行技术方案的评审,评估其是否符合项目需求。

3、财务评审:对技术评审合格的公司进行财务报价的评审,确定最终的物业管理费用。

4、评选结果:根据各项评审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2、中标单位: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被确定为最终获得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

3、业主委员会:指由物业管理项目内的业主组成的代表性组织。

附件:1、招标文件范本3、评选标准表。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是一个涉及到大量资金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其公正、透明、高效和合法,有必要制定若干规定以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管理流程。

以下是几条规定:一、公开、公正招投标招投标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相关规定,保证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的获取信息和机会,并且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干扰。

二、明确定义招标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义招标要求和细节,如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服务范围、质量控制、费用计算等,并且所有招标人员需要签订同等条件下的供应商竞争文件,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是面对相同标准参与竞争。

三、严格的评估程序严格依照评估程序,将所有招标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和报价分别进行评估。

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确保适用于所有招标人员,并且评估应当依据合同范围,逐项进行比较,对于所有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进行充分的审核和核实。

四、采用电子招投标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并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让有关方面及时了解有关公告、审批、报价、评估等有关流程。

具备网络条件的招标人员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确保审核规范。

五、确保信息保密所有招投标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应当维护招标文件的机密性和保密性,尤其是不能利用自己职位和地位等方面的信息和优势干预招标进程。

招标人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和行为准则,自觉维护职业道德和行业信誉。

综上所述,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细心严谨,制定详细的政策和流程来确保信息透明、公正、公开,保证供应商能够了解所有细节信息,公平竞争,从而获取该项目的成功管理,以此为楷。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市房发[2022]236 号各开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合用本规定。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造面积不超过 3 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新建商品物业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完成。

没有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前期物业_招标规定

前期物业_招标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以及非住宅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前期物业管理经验和能力;(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已经完成规划设计,并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具备物业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招标公告;(三)招标文件编制;(四)招标文件发售;(五)投标;(六)开标、评标、定标;(七)签订合同。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三)招标项目的性质;(四)招标项目的投资估算;(五)招标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七)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九)联系方式。

第九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项目的详细说明;(三)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五日,发售价格为招标文件内容的复制成本。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原则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二)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竞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招标人及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具有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事项,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招标方式及公告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投标文件要求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概况及业绩介绍;(四)物业服务方案及实施计划;(五)投标报价及成本分析;(六)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页是可爱的小编有缘人为大伙儿收集的5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篇一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O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服务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服务招标评标专家库;(四)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对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三)审查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资格;(四)处理有关投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格要求。

第七条住宅、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的建设单位,在规定规模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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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1.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内容,以确保公正、透明、公平的招投标过程,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该招投
标过程针对物业管理公司或个人进行,以寻求最合适的供应商来承
担物业管理服务。

2.定义与解释
2.1 物业管理招投标
物业管理招投标是指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方向物业管理公司或
个人发布招标公告,征集对物业管理服务感兴趣的供应商,并最终
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来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

2.2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仅由该物业项目的业主所组成的委员会。

业主
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发起、
监督和评估招投标活动。

3.招投标流程
3.1 招标公告发布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需求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广泛公开发布,以吸引有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个人参与投标。

3.2 投标准备
有兴趣参与招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个人应准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或个人的资质证明
●过往的物业管理经验
●经营规模和人员组成
●价格报价和承诺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3.3 投标书递交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完整的投标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

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3.4 评审和筛选
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将对收到的投标书进行评审和筛选。

审查的标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或个人的资质和信誉
●价格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
●过往的物业管理经验和客户反馈
3.5 中标结果公示
经过评审和筛选后,业主委员会将公示最终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个人,并与其沟通进一步的合作细节。

4.附件
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
●招标公告范本
●评审标准和流程说明
5.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以调整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

6.结束语
本文档旨在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流程和要求,以确保公正、透明、公平的招投标过程。

通过遵守本文档规定,业主委员会和投标人将能够更好地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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