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交底20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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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交底

一.监理工作依据

(一)国家及省市发布的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适用的工程建设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等如下:

政策、法令、法规名称发文部门施行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1号主席令1998.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届人大二次会议1999.10.1 3建设部第78号令建设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二十五次

常务会议

2000.1.10

5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1.1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

建设部2003.1.1

7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建设部

2001.5.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号主席令2002.11.1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

2004.2.1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

2004.1.13

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

1999

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

2003

13 14 15 16 17 18

(二)本工程采用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J23-2000);

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8.《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0.《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

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17.《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收标准》(JGJ/T139—2001);

18.《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质量技术规范》(JGJ133—2001);

19.《建筑装修消防规范》;

2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三)其他

1.《xxx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评优办法》;

2.《xxx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3.《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4.《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5.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工程变更文件、图纸会审记录

6.《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20条;

7.粤建管字[2001]35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xxx市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编制规定》等;

8.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序、重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质量创优施工方案》、《样板引路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等。

二.监理工作内容

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本工程的监理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保持与建设单位的密切联系,搞清建设意图和对监理的要求,制定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写出会审纪要;

(三)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准备工作,起草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签发开工令;

(四)审查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单项的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承建商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予以确认,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委托人书面通知认为需要的施工要点和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即监理人员在现场全过程监督和记录;

(六)审查承建商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价材料的单价,有权阻止以上单位将不符合要求的物品运进现场;

(七)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及关键部位的交底,完成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工作;

(八)组织和参加每月一次的工程协调会议,每周一次的工地例会和其他不定期会议并做好记录;

(九)协助处理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安全事故;

(十)及时组织召开必要的各种会议,以组织协调各方关系,协助建设单位处

理索赔事项;

(十一)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承建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使其发挥作用,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签定各种“协议”规定的奖、罚提供依据;

(十二)监督、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质量、规格和数量,协助建设单位审查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和参与进场检验;

(十三)审核承建商的工程付款申请;

(十四)协助建设单位审核各合同文件,审查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十五)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定期编制监理报告;

(十六)协助建设单位管理工程档案;

(十七)按建设单位工程部的要求实施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十八)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承建商的工程决算书;

(十九)负责核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至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十)编写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三.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本工程监理机构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详见《监理规划》(2006年修订版);根据合同及规范要求,控制工作中各程序时限要求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通知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h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以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d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h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的后24h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应在24h内作出修改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二)工程暂停令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h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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