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物整治工作宣传通告(市政府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嘉政发〔2005〕58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的通告嘉政发〔2005〕58号为进一步深化“清洁嘉兴”活动,提升城市品位,推进“五城联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
现通告如下:一、整治内容乱搭建: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乱占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含建筑占道、户外广告占道、堆放物料占道、开挖沟渠、增设人行、车行引道等)。
乱设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各种流动摊位、夜排档、店外出摊,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展销会、促销会,搭台演出等。
二、整治区域整治区域为嘉兴市建成区范围。
重点整治市区主要道路、“三乱”情况比较严重的区域和其它道路。
三、整治要求和措施凡在整治区域范围内的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其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必须于9月10日前自行拆除或整改。
逾期不自行拆除或整改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取缔并处罚。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视为无合法经营地点,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事关每个市民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希望广大市民对整治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并配合整治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一个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的家园。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集中开展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行为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集中开展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信政办[2008]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集中开展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行为工作的通知(信政办〔2008〕47号)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南湾湖风景管理区,羊山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城区建设项目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集中开展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行为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查处范围一是城区主要道路沿线的违规建筑、构筑物、棚舍,到期未拆的临时建筑。
特别是要以影响重点工程建设、有安全隐患的单位的违章建筑为重点;二是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侵占公共用地和收储土地的各类违规建筑;三是城市社区内擅自占地搭建、设置的违规建筑及有碍公共安全、影响消防的各类非法建筑;四是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内的违规建筑。
二、查处内容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背规划进行建设的;2.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3.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履行法定程序,办理相关证件的;4.其它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查处工作总体分四个阶段:(一)宣传发动(4月1日-5月1日)。
市规划局、执法局、建委、房管局联合发布集中开展清理查处工作的通告,召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专题会议,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和部署。
(二)自查申报(5月1日-6月1日)。
各区、市直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工程和违规建设及违规发证行为进行清查,并对自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写出自查报告。
关于加强违规搭建治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违规搭建治理的通知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违规搭建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无序的建筑物不仅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景观,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公众利益,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严格管控违规搭建行为。
问题的严重性违规搭建问题并非小事一桩。
一方面,它带来了严重的环境和安全隐患。
随意搭建的建筑物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设计和消防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另一方面,它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这样的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现有治理措施目前,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治理违规搭建问题。
我们加大了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并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我们也完善了相关法规,明确了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还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城市规划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到违规建筑治理中来。
进一步的治理措施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仍然面临着违规搭建问题的持续存在。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违规搭建的治理。
一方面,我们将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违法建筑进行坚决拆除,并对违法者实施更大力度的处罚。
我们也将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另一方面,我们将加大对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切实减少违规建筑的发生。
我们还将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监督,确保城市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违规搭建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遏制这一问题的蔓延。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公众利益,推动城市建设更加有序、安全和美好。
关于整治违规搭建的通告

关于整治违规搭建的通告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和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城市管理的重点领域之一,违规搭建问题一直是各地政府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
城市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我们决定对违规搭建行为进行全面整治。
整治范围和对象
本次整治的主要对象是各类违规搭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在城市道路、绿地、河道等公共区域擅自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在住宅小区、商业区等区域,超出批准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各类附属建筑;
占用公共空间,违规搭建的商铺、摊点、停车棚等设施。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整治,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和管理秩序。
整治措施和要求
全面排查
我们将组织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违规搭建情况。
对于发现的违规建筑,将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整改。
严厉打击
对于拒不拆除或整改的违规建筑,我们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长效管理
建立健全违规搭建防控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为城市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配合要求
为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自觉维护城市形象,主动拆除违规搭建的建筑物或设施;
积极举报身边的违规搭建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秩序;
充分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整治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违规搭建不仅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也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以对城市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整治违规搭建行为,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贡献力量。
让我们携手共创更加美好的城市生活!。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益政通[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益政通〔2011〕9号)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和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对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已建、在建违法建筑,以及涉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立即停止,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已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强制拆除中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理、搬移、保管。
三、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相应的行业服务。
五、凡购买和租赁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屋的,不受法律保护,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六、对为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提供相应的业务服务,参与、放纵、支持或者包庇违法建筑、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工作人员),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政府关于严厉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范文

市政府关于严厉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范文
市政府关于严厉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范文
***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市区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治安隐患。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工作、生活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国土、建设、房产部门批准,违法用地、违法施工和违法开发交易房地产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凡属违法建设必须自觉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处理。
二、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房产、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应及时纠正。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非法建筑清理的通知

关于非法建筑清理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秩序,改善市容环境,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范围内存在的非法建筑进行清理整治。
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 2. 超出规划或建设许可范围的建筑; 3. 未取得相关手续擅自变更用途、改建的建筑; 4. 其他违法违规建筑行为。
二、整治措施
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建筑,相关责任人将收到书面通知,限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将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配合要求
业主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拆除工作。
对于无法自行拆除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限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审核。
四、保障措施
在整治过程中,有关部门将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影响,并确保整治工作的安全、稳妥进行。
同时,加强对整治现场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五、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配合整治、阻碍执法等行为将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结束时间
本次非法建筑清理整治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至清理完毕为止。
请各相关责任人务必严格执行要求,并加强对本单位或社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非法建筑进行自查和自清。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小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期:XXXX年X月X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确定在市内各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整治违法违章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其所建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筑。
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及违法建筑一律按本通告精神处理,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其在建违法建筑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四、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加建房屋的,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改建、扩建、加建部分,恢复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五、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违法建筑所在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并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申报或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所有违法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发放权属证书;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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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的通告
为保障电力线路可靠供电,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110千伏架空线路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的区域和10千伏架空线路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的区域为电力线路保护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或进行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行为。
二、架空线路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电杆高度的1.5倍并垂直于地面的范围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如储油罐等)。
三、对于在上述保护区内无报建、无报批的违章建筑物,将向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自行纠正违章行为。
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保证本地区的供电安全为重,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重,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违章建筑。
四、若在正常情况下,《隐患整改通知书》无法送达违章建筑物业主,我们将会把《隐患整改通知书》张贴于违章建筑物之上,并视张贴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电力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程序,依法对违章建筑物、易燃易爆物的业主的相关物业进行停电处理。
六、对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交由人民法院处理,并按照《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赋予的权利,强行进行拆除。
七、未经电力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对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的违章建筑物,电力管理部门将根据安全考虑,不予对该建筑物供电。
特此通告
南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二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