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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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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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反垄断法律制度实施现状
立法体系
我国已建立起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规、规章和指南在内的反垄断法律制 度体系。
执法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反垄断民事、行政案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完善立法体系
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
性。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降 低原告举证难度,提高司法救 济效果。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 断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
击跨国垄断行为。
06 反垄断法律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01
02
03
初步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初步 了解,收集相关证据和信 息。
立案调查
对初步调查认为存在垄断 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深入了解相关情况。
调查措施
采取询问、查询、查封、 扣押等措施,确保调查顺 利进行。
反垄断审查程序
申报与受理
相关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 机构申报,执法机构受理 申报。
审查内容
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 行审查。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 法处理的建议。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一、引言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垄断竞争日益复杂化,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世纪末期的禁止垄断法案。

20世纪初期,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雷顿法案》,推进了反垄断法的发展。

此后,欧洲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订并严格执行了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50年代至60年代: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在美国,1950年代是“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

政府利用反垄断法打击了一批垄断企业,如AT&T、IBM等。

同时,欧洲也开始了制订反垄断法的进程。

(2)70年代至80年代:反垄断法重心的转移在70年代和80年代,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开始发展自己的反垄断法。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放弃了以前的强硬政策,开始在反垄断法实施上更加注重效率而不是原则。

(3)90年代至今:反垄断法国际化趋势在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反垄断法制度,并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使反垄断法进入了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三、反垄断法的现状与趋势1. 反垄断法的现状(1)竞争政策逐渐受到重视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

(2)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和各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打击不断加强,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

2. 反垄断法的趋势(1)主要领域拓展除了物质产品市场,未来反垄断法还将涉及到数字经济等虚拟产品市场,以及环境、医疗等领域。

(2)着力打击新型垄断行为新兴产业的崛起、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等都催生了新型的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也需要更加注重打击新型垄断行为,如数据垄断等。

反垄断法律制度-2022年学习资料

反垄断法律制度-2022年学习资料

·3、反垄断法的完善-经过近百年的理论与实践,到20世纪80年-代发展成熟-。-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像美、 、日、德-等国家,均修改完善自己的反垄断法-·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
三、中国的反垄断法-·1994年反垄断法被列入立法规划-·自此后的13年里,反垄断法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始,每一届都列入立法规划,但立-法进展缓慢,争议重重,波折不断-2007年8月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第29次会议以150票赞成、两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酝酿了整整20年、立法进程跨越13个春秋 -中国反垄断法就此诞生-·2008年8月1日施行
四、反垄断法的政策方法-整隆罐-测
。1、反垄断的两种基本路径-·1、结构主义的规制方法-2、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
1、结构主义的规制方法-·含义:结构主义是指市场结构应保持在有-效竞争的范围内,垄断状态若超出了理想-的结 标准,即为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
。代表:日本-日本反垄断法规定:一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或两个事业者在各个市-场的占有率的合计 过四分之三的,并使-新企业难以进入市场者,即为具有市场弊-害的垄断状态-“对于出现的垄断状态,为了恢复竞争 -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事业者部分营业和其他-商品、劳务的让渡,可以发布必要的命令-措施,即所谓恢复竞争命令措施 -99
二、反垄断法的作用-·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2、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会公共利益-·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反垄断法是由几-粒种子发展起来的-茂密森林。”-“法律所依据的规定是如-保罗.萨 尔森-此简明扼要.但从寥寥无-现代经济学之-几的词句中却生长出来如-父、诺贝尔经济-此众多的法律。”-学奖 主-?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星星之火,引发了世界100个国家制定-此类法律的燎原之势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与法律程序

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与法律程序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定义及认定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定义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 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标准
根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 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 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反垄断调查程序及手段
立案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接到举报或发 现涉嫌垄断行为后,依法进行立 案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
现场检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垄断行 为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设施等进 行现场检查,以获取相关证据。
强制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 押相关证据等强制措施。
经营者集中定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合并、 取得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形成一个新 的企业或加强既存企业的市场支配力 。
经营者集中类型
包括横向集中(同一市场领域的企业 合并)、纵向集中(处于不同市场环 节的企业合并)和混合集中(不同市 场和不同环节的企业合并)。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
申报标准
各国反垄断法通常规定一定的营业额 或市场份额标准,达到标准的企业合 并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如果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可通过一定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反垄断 执法机构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该集中,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 限制行使某些权利等。
监督执行
对于已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企业定期报告执行情 况,并对违反限制性条件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一节--反垄断法历史沿革

第一节--反垄断法历史沿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多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谈到反垄断法,首先就必须涉及到垄断问题本身。

1.垄断的起源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厂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

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

它是帝国主义最深厚的经济基础,是帝国主义的经济实质。

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

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

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

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

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形成的原因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

当垄断代替自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演变

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演变

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演变
ﻭﻭ
关键词:经济 ,反垄断法,平义,经济效率
内容提要: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从《谢尔曼法》开始就已经确立。

反垄断法最初的价值目标是模糊的,或是想同时追求多重目标。

在后来的过程中,受到传统的治理念影响,平义的价值观念曾主导的反垄断法。

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再加上芝加哥学以往反垄断策的批评,反垄断法才把经济效率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反垄断法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至今,其理论和一直处在变化中,法律的价值取向也随之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这些变化既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同时也受到和法律及经济学理论的影响. 《谢尔曼法》最初是针对当时公众强烈感受到的经济问题做出的反应。

但是由于人们对市场认识的局限,立法在经济方面的目标比较模糊。

《谢尔曼法》初期的执行力度和效果都不令人满意。

从1914年《克莱顿法》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到20世纪30年代新,立法目标逐渐明确,反垄断成为一项基本的经济策. 随着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芝加哥学派的兴起和更广泛背景下ﻭﻭﻭ。

反垄断法(第二版)

反垄断法(第二版)

第三章反垄断法的历 史沿革
第四章相关市场的界 定
第一节竞争概述 第二节竞争理论
第一节垄断与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第三节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反垄断法的地位
第一节各国(地区)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我国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相关市场概述 第二节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
第六章禁止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制

第五章禁止垄断协 议行为制度
第七章控制经营者 集中限 制竞争行为
制度
第九章禁止 滥用知识产 权排除、限 制竞争行为 制度
第一节垄断协议行为概述 第二节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第三节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第四节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制度 第五节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第一节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制度概述 第二节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第三节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 域外效力制度
第十章反垄断法适 用除外制度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 的实施机关
第十三章反 垄断法的执

第十四章反 垄断法律责 任制度
第一节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农业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第一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概述 第二节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
第一节控制经营者集中行为概述 第二节控制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标准与审查标准 第三节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程序
第一节滥用行政权力消除、限制竞争行为概述 第二节滥用行政权力消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滥用行政权力消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读书笔记
goodnotes笔记我做了46页,真的入门必读物。
体例规整,内容翔实,结构清晰,对于中外主要国家的垄断法都有系统性地介绍,庞大丰富的知理论和大量 的案例案例结合充分,更难得的每一部分都有延伸阐述,可以让读者可以在哪些方面就自己感兴趣的点做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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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多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谈到反垄断法,首先就必须涉及到垄断问题本身。

1.垄断的起源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厂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

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

它是帝国主义最深厚的经济基础,是帝国主义的经济实质。

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

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

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

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

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形成的原因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

当垄断代替自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也有由政府自行垄断,称为专卖。

2.垄断的定义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存在的,表现为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

我们刚才讲垄断的起源时将其根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然而垄断并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

正如经济学家指出的那样,垄断问题是一个古老的经济学命题。

从已记载的文献上看,大约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时期和中国的孟子时期起,学者就已经开始议论垄断问题。

在我国古语中,垄断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

后来慢慢延伸为今天的含义。

可见,在古老的时代,早就存在垄断这种现象。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讲了两个关于垄断的故事赚钱的故事,泰利斯在一年冬天,凭借自己出众的星相学知识,预测到来年橄榄会大卖,于是将自己所有资金完全交给城市里的油坊,租得了所有的榨油设备,收获季节1来临时,需要榨油的人纷纷跑到各油坊,却都只能按照泰利斯定的高额租金租用榨油设备,泰利斯因此赚取大量金钱。

第二个故事讲的是,一个人在西西里岛用一笔存款购入铁厂所有存铁,后来各地铁商来西西里买铁的时候,只有他一个人能供铁,该人只需微微提价,就大赚了一笔。

从上述例子中,我们可以得知,垄断不仅早就存在于经济生活之中,而且其本身是一个中性的词汇。

他指的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独占状态。

亚里士多德的故事中,卖铁者被责令离开都城,并不是因为他占据独占地位,而是因为他滥用独占地位。

这一概念对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产生深远影响。

大多数国家的竞争立法之所以不禁止独占而仅禁止滥用独占地位,其根源大致源于此处。

在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垄断亦称之为独占,它是一种极端的市场结构模式,指的是相关市场上只有唯一一个卖者的市场结构,卖出者出售的商品没有其他替代品,同时存在着市场进入的障碍,任何新的买者都很难进入该市场,即使进入也很难生存,由此可见,在经济学中,垄断一词的含义十分明确,就是指某种独占状态。

问题的关键是,经济学中的垄断能否成为法律的禁止对象呢?法律对垄断存在什么样的态度呢?以我国反垄断法为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可见,在法律上,对垄断的态度要从两方面考虑,即法律上也并不反对独占,但是法律上反对滥用独占地位。

3.垄断与限制竞争的区别限制竞争行为作为与竞争相伴而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

作为经济学和法学概念的限制竞争,均指的是市场限制竞争,又称商业限制竞争。

经济学上的限制竞争主要在两个意义上使用:1.限制竞争的行为——固定价格行为,市场分割行为,滥用经济优势行为。

2.限制竞争的市场状态,如独占或准独占等。

法学上的限制竞争概念,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指限制竞争行为,极少数情况下指限制竞争的市场状态。

垄断与限制竞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联系主要体现在,1.两者都是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而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2.两者都有危害性,比如说对公平秩序的损害。

3任何经营者都能通过限制竞争达到垄断,反而言之,任何垄断者都更容易限制竞争。

而两者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区别,垄断主体一般处在市场经济的顶层。

而限制竞争的主体一般都是普通的经营者。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限制竞争者,而不能成为垄断主体2.从范围上看,限制竞争行为的范围要广于垄断。

可以说,垄断仅仅是限制竞争的一个方面,只是限制竞争的极端情况。

而限制竞争行为的体现则多种多样,例如行政竞争行为等等。

3.从各国立法上看,限制竞争行为为各国所禁止。

而对于垄断,除美国、日本等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其存在,而仅仅规制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4.从危害对象上看,垄断危害的主要是经济的民主和自由。

而限制竞争行为危害的是市场的竞争秩序。

经济性垄断的危害事实上不能以偏概全。

经济垄断能产生规模效应,催生由此而来的创新能力,极大的丰富人类的物质生活。

当然,其危害也在于抑制了市场的主观能动调整性。

从长远来看,损害了经济的自由和民主。

然而关于经济性垄断的危害,学界观点众说纷纭,我们无法作个定论。

但是相比于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的危害基本上是毫无争议的。

而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行政垄断恰恰是最严重的。

行政垄断比经济性垄断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不但有经济危害性,而且有政治危害性。

(一)行政垄断的经济危害首先,行政垄断降低了经济效率,阻碍了经济进步,损害了全社会的福祉。

如果说,经济垄断对社会的负面效应和正面影响的评估一直在理论界存在某种争论,那么对于行政垄断,则几乎不存在这种分歧的认识,以至于我们可以根本不去考虑经济垄断情形下可能带来的社会福利,因为行政垄断既没有催生规模经济的优势,也没有带来大企业才可能具有的企业创新能力。

相反,由于行政垄断抑制了正常的市场自由竞争,压抑了企业创新的动力,阻碍了优势企业正常的发展进程,进而造成了整个社会的低效率。

其次,行政垄断妨碍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打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延缓了市场经济的发育。

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健康统一的市场、自由的企业、公平的竞争和适当的国家干预组成,其最大的优点就是市场本身具有通过价格信号实现稀缺资源优化配置的机能。

它通过限制市场准人、强制限制竞争、强制买卖等手段限制了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权利,打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国家滥用权力侵害市民社会的不当行为,是我国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

再次,行政垄断直接损害了被保护企业之外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被保护企业的长远利益。

行政垄断剥夺或限制了被保护企业之外的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机会,有时还会直接侵犯这些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

对于这一点,我们一般不难理解。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垄断也损害了被保护企业的利益。

从表面上看,被保护企业是行政垄断的受益者,但实际上,行政垄断对被保护企业的损害是不可低估的,行政垄断扼杀了被保护企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被保护企业处于一个没有竞争压力的非市场的环境当中,尽管它确实能给被保护企业带来一些短期的好处,但从长远来看,如果一个企业有一个免于竞争压力的庇护所,久而久之,必然造成企业管理混乱、懒惰成风、腐败滋生,失去在竞争性的市场中存活的能力。

襁褓中的婴儿永远长不大,动物园中的狮子再也不能成为百兽之王,就是这个道理。

最后,行政垄断直接和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行政强制买卖显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些规定相违背。

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政强制限制竞争等行政垄断行为尽管表面上好像与消费者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联,但这些行政垄断行为由于排斥、限制公平竞争,对社会整体福利造成了减损,因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行政垄断的政治危害行政垄断的政治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垄断是孳生腐败的温床。

哪里有滥用特权,哪里就有腐败,行政垄断实际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特权导致的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地区封锁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可告人的权钱交易;行业垄断背后通常是权力寻租的天堂;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以及强迫指定交易的背后也往往存在政府有限理性的不当偏好。

这些年来,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严重的地区和部门出现一系列腐败的事例,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行政垄断导致政企不分,政府效率低下,阻碍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进行了过多的干预,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仅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而且也不利于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启动了政治体制改革,其中心内容就是政企分开、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监管者的职能与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分开、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职能与企业管理者的职能分开,政府必须改变对社会经济的全面直接干预,转变为有限的间接干预。

但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和各个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各自独特的利益以及政府对传统干预方式的依赖和偏好,以至于有些行政机关往往置中央的法律、政策于不顾,我行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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