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4.25•【文号】教基一[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基一[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扫除文盲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教育任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扫盲教育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文盲人口大幅度减少,不仅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效提升了文盲人口的生活质量。
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文盲人口的绝对数量还较大,扫盲教育依然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适应新时期扫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部组织制定了《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了扫盲教育的基本课程设置和主要内容。
现就贯彻《纲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按照《纲要》的要求,审核本省(区、市)内的扫盲课程设置,该增加的要增加,该减少的要减少,以保证扫盲教育课程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全面清理本省(区、市)内扫盲教育教学材料。
按照《纲要》规定的内容,对本省(区、市)使用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年底前报我部备案。
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报备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审核。
地(市)及县组织编写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可作为地方课程的教学材料使用。
三、对本地区民间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扫盲活动或以扫盲为名义组织的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对其教育教学材料不符合本《纲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四、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开发扫盲教育教学材料。
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组织编写通用性扫盲教育教学材料,并制作扫盲教育电视片。
教育部等十二各部门对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十二各部门对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民(宗)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局)、农业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统计局、团委、妇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扫盲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扫盲工作。
1990年以来,我国文盲人数减少了1亿人,并于2000年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
“十五”期间,全国共扫除近千万文盲。
我国扫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实现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左右”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1.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耐久地开展扫盲工作,大力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是消除贫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扫盲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巩固扫盲效果,提高扫盲效益,扫除剩余文盲,努力使劳动者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全面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广泛的人力资源支持。
2.扫盲目标到2010年,成人文盲率下降到8%以下,其中成人妇女文盲率下降到12%以下;15-50周岁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左右,其中青壮年妇女文盲率下降到3%左右。
到2015年,成人文盲率降低到6%以下,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
有扫盲任务的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内2010年和2015年扫盲目标。
3.主要任务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扫盲工作规划,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做好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要求及评估验收办法

重庆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要求及评估验收办法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国家教委《关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督[1993) 2号)、《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基”督导评估和“五查”工作的通知》 (教督[1996)5号)和《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重庆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要求及评估验收办法。
一、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一)领导管理1.当地政府切实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重任。
制定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实施义务教育规范文件,有关各方面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有主要领导联系学校制度,为学校办实事。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执行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质量稳步提高;普及义务教育表册等档案的管理做到统—印制,数据准确,分项成册,专人管理。
(二)普及程度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儿童都应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如丧失学习能力等)未能按时入学的,必须依法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
各类残疾(即: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在“九五”期间.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区市县应达到85%以上,其他县应达到65%以上:2.辍学率: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3.毕业率: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98%以上。
4.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8%左右。
5.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
教育部关于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57.03.08•【文号】[57]工农林字58号•【施行日期】1957.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教育部关于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57)工农林字58号1957年3月8日)自从1955年下半年中央提出开展扫除文盲运动以来,扫除文盲工作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组织了广大的工农群众参加识字教育,扫除了一批文盲,并取得了大规模扫除文盲的初步经验。
但是,1956年下半年扫除文盲工作又产生了一些消极松懈的现象,这是值得注意的。
几年来扫除文盲工作往往发生消极保守或者急躁冒进的现象,这样,给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尤其是伤害了广大群众和干部的积极性。
这一教训,必须记取。
为了正确地指导这一工作,顺利地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各地应该认真地总结过去工作中发生的缺点和偏向,划清消极保守和急躁冒进的界限,并向广大干部进行教育。
今后的扫除文盲工作,必须用极大的努力有计划地、逐步地进行。
任何对扫除文盲工作采取消极保守态度或者急躁冒进的作法,都应该及时加以纠正。
在纠正缺点和偏向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鼓励广大群众和干部的积极性,各地应该大胆放手地发动群众,广泛组织文盲参加学习。
与此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使参加学习的人逐步地巩固下来;要加强教学指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扫盲学员的毕业率。
根据国务院指示,现就扫除文盲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扫除文盲工作,除文盲不多的机关、厂矿、农村和街道外,应该按照工农群众和干部的生产、居住、身体、学习时间等条件和教师情况,分期分批进行。
二、对于扫除文盲的期限,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扫除文盲的决定中所提出的要求是:2年到3年扫除机关干部中的文盲;3年或5年扫除工厂、矿山、企业职工中的文盲;5年或者7年基本上扫除农村和城市居民中的文盲。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2.05•【文号】•【施行日期】1988.02.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3年8月1日实施日期:1993年8月1日)修正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盲文盲任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五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和学习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
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聋校义务

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培智学校义务教育
课程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基二[2016]5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6.11.25
【实施日期】2016.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
(教基二[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有关部署,适应新时期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经研究,现正式发布《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和《培智学校义
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于2017年秋季开始执行。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课程标准的重要性
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是对我国多年来特殊教育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的集中总结,是第一次专门为残疾学生制定的学习标准,是“十。
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10.21•【文号】教民司[1992]22号•【施行日期】1992.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民司[1992]22号1992年10月21日)为了明确90年代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方针、任务和政策,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我们起草了《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
该《纲要》经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讨论,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
现将此《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我司。
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1992年~2000年)为了明确90年代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方针、任务和政策,推进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纲要。
一、地位与作用1.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加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第二步目标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2.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教育事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造就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在总体上仍然比较落后,与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要求很不适应。
特别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这种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民族教育相对落后的状况,力争在本世纪末,进一步缩小目前困难较多地区的民族教育与内地教育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民族教育与全国的教育发展相适应,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10.29•【文号】教成[1992]13号•【施行日期】1992.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的通知(教成[1992]13号1992年10月29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扫盲教学和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保质保量地实现在2000年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从1988年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多次召集中央有关单位和部分省的代表反复研究,拟定讨论稿,并发至各省(区、市)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形成了《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试行)》,现决定在全国试行。
试行情况和修改意见,请报我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试行)二、关于编写扫盲教材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附件一: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试行)为了从宏观上管理和指导扫盲教学及教材编写工作,保证扫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和扫盲教育的需求,制定本大纲。
一、教学目的扫盲教育的教学工作,主要是对文盲、半文盲进行初步的政治、文化、生产技术、生活常识等知识的基础教育。
其目的是通过教学,让他们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具有初步的识字、阅读、书写、计算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劳动致富创造条件;为提高民族素质,建立文明、健康的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教学要求(一)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教育学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集体和热爱科学,了解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懂得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农民勤劳致富,助人为乐,使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生活的情趣,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的通知
【法规类别】扫除文盲
【发文字号】教成[1992]13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10.29
【实施日期】1992.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成[1992]13号1992年10月29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扫盲教学和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保质保量地实现在2000年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从1988年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多次召集中央有关单位和部分省的代表反复研究,拟定讨论稿,并发至各省(区、市)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形成了《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试行)》,现决定在全国试行。
试行情况和修改意见,请报我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试行)
二、关于编写扫盲教材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
为了从宏观上管理和指导扫盲教学及教材编写工作,保证扫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和扫盲教育的需求,制定本大纲。
一、教学目的
扫盲教育的教学工作,主要是对文盲、半文盲进行初步的政治、文化、生产技术、生活常识等知识的基础教育。
其目的是通过教学,让他们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具有初步的识字、阅读、书写、计算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劳动致富创造条件;为提高民族素质,建立文明、健康的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教学要求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教育学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集体和热爱科学,了解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懂得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农民勤劳致富,助人为乐,使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生活的情趣,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二)文化教育方面
识字:
识字是读、写的基础,是运用文字工具的起码条件,是扫盲教学的主要任务。
通过教学,要求农民学员识1,500个常用汉字,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学员和城镇居民识2,000个常用汉字,能够读准字音,认清字形,了解字义;能够正确读、写、运用学过的字、词。
能使用部首或音序查字法查阅字典。
写字:
写字是运用语言文字的基本功。
通过教学,要求学员了解写字的基本知识,能够掌握执笔方法和写字姿势,能够按照笔画笔顺规则、偏旁部首和间架结构,把字写得正确、端
正。
阅读:
阅读是识字的基本途径,是学习语言文字的重要环节,也是获取知识提高认识能力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