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2024年禁烟通知书

20xx年x月x日
禁烟通知书3
各部室:
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区域内实施全员禁烟。违规者,第一次发现,给予50元/次的罚款处分,其直接上级领导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处分;第二次发现,违规者直接予以辞退,其直接领导月薪扣除30%,连扣三个月。举报违规者,按照罚款总额的双倍给予奖励,并且为举报者保密。本通知总监督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直接监督部门为各部室。
一、工作目标
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一步加强宣传,丰富禁烟知识,倡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全镇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浓厚全面禁烟氛围,让禁烟意识深入民心,禁烟举措深得民心。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由镇长xx任组长,主管领导汤瑞林任副组长,各线办主任、站所长、各村主任为成员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x任办公室主任。
(六)开展学校禁烟活动。中心教要组织全镇中小学校举办禁烟主题班会和禁烟知识问答,播放禁烟宣教视频等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拒绝第一支烟”签名、“小手牵大手,我帮父母来戒烟”、劝烟小志愿者活动,确保全镇中小学校全面禁烟,保障儿童、青小年不受烟草烟雾侵害。
(七)开展“无烟单位创立”。全镇各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开展“无烟单位”创立活动,实行机关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确保机关干部职工免受烟草烟雾危害。
(四)制作一期禁烟宣传栏。参照市爱卫会宣传模板制作一期禁烟宣传专栏,播报禁烟宣传标语,广泛宣传禁烟,营造无烟环境。
(五)开展吸烟行为干预。镇卫生院要组织各医疗点开展吸烟行为干预,设立戒烟门诊和咨询热线,指导戒烟者科学戒烟,逐步降低吸烟率。所有医务人员要做好表率,自觉主动戒烟。广大干部群众要主动保护自我,拒绝二手烟,当场劝阻工作场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共场所吸烟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相关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相关依据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依据(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10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二)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2条: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4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一)法律1、《食品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29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职业病防治法》第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89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4、《执业医师法》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5、《献血法》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6、《母婴保健法》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篇一」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法律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一、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1、适用范围(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化妆品的;(2)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3)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2、违法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4、处罚内容(1)适用范围中情形(1):①没收产品;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可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适用范围中情形(2):①警告;②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以三十日以内停产的处罚。
(3)适用范围中情形(3):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违反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管理案1、适用范围(1)生产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2)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3)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4)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违法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3、处罚依据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4、处罚内容(1)适用范围中情形(1):①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②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③可责令停产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1(2)适用范围中情形(2):①警告;②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以三十日以内停产的处罚。
(3)适用范围中情形(3):①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30日以内);②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4)适用范围中情形(4):①没收违法所得;②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③可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标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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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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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卫生要求
• (一)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 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 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 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 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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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
• 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照明、新风量、甲醛、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噪 声
• 不同场所监测项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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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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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1、通风管道清洗资料(清洗服务机构资质、施工方案、影像资料等)。 2、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 消毒记录。 3、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 4、空调系统竣工图。
5、开放式冷却塔、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每年全面检查、清洗记录 ,空气过滤网、过滤源自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a
8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 消毒原则 :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措施应以清洁为主,消毒的意义有限。 • 消毒对象 公共场所是指除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所
有场所,包括餐馆、饭店:商务楼、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洗浴、理发、美容 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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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 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 偿损失。
旧《细则》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 包括 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 属抚恤费等。
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 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 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 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禁止吸烟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 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 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 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 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 行劝阻。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 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 款。
逾期不改正的理解 对经营者的某种行为: “安 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 顾客服务工作” 而不是针对某个从业人员而言, 所以在提出整改意见的时候要注意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 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 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 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 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 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 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 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 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 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 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监督抽检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 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抽检与委托检验的关系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 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 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 吊销卫生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 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的;
这款在于强调经营者一定要检测、消毒,如果不检测不消毒 的话,除了要求整改以外还要给于处罚,如果不整改抽检结 果又不合格的话,则要重罚。
问题一:检测、消毒了,结果不合格,罚多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年。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 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 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健康检查制度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 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 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 务的工作。
未检测未消毒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 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 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 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 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 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 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量化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 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
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 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 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 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 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 气设施,保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洁无异味。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
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
证”的行政处罚:
的;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
问题二:不整改抽检结果是合格的,怎么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已于年月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
○一一年三月十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共五章 四十三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卫生管理 卫生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明确责任人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 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 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 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 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常规检测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 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 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 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 结果。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 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 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 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 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 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 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 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 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 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